颍州法院断葫芦案 借款纠纷判成刑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25:00
                    作者:双飞燕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阜阳市民郝光辉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向阜阳市有名的老赖邱爱国讨债不成还被颍州区法院判了四年半徒刑。

    中国舆论监督网2012年5月26日发表文章,就这起民间借贷衍生成刑事案件的经过,进行过详细的报道。

     郝光辉不是靠放高利贷为生的商人,他有自己的水产养殖场,因为朋友的介绍和担保,他极不情愿的把钱以高利贷借给邱爱国。在阜阳商界或官场的人们对邱爱国的为人都十分了解, 郝光辉当然也十分清楚,他以为高利贷能吓退邱爱国,可此时的邱爱国因为债台高筑债主盈门,还是给郝光辉打了借条,并约定逾期不还罚款50000元。稍微有一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间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也绝非构成犯罪。

    而颍州区法院竟然连这些基本常识都不懂,最终给郝光辉的头上扣了一顶敲诈勒索的罪名。

    邱爱国举债无能力偿还,以郝光辉涉嫌黑社会犯罪“藏有为数不少的钢珠枪、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以其敲诈勒索为由向省、市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告发,而阜阳市的个别法盲领导, 就在一纸举报信上批示:“深挖犯罪,排除干扰,办成铁案”。

        在这种高压态势,促成公安机关先抓后审,于2011年3月1日将郝光辉逮捕,并异地关押。
       
    公安机关在“涉嫌黑社会犯罪”的郝光辉家里连个玩具枪也没有找到,更别说什么钢珠枪、管制刀具了。

     如果此案就此打住,那岂不让市委的领导落下一个“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的名声 ?领导的面子要比百姓的自由更为重要。

     郝光辉从2011年3月1日被刑拘,12月19日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才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起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案件也就拖至2012年1月18日才得以开庭。至法院2012年5月10日宣判,算起来,郝光辉被关押长达14个月之久。在郝光辉所谓的“黑恶势力”“故意伤害”还“藏有 为数不少钢珠枪、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等”的一些罪名都被排除干净之后,于是“构不构成敲 诈勒索罪”的罪名浮出水面。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实施管理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与法律相冲突,否则无效。就在案件发生后,市里对该案的如此“重视”,甚至区委领导都做出“批示”,片片“红页情”纷至沓来,督促司法机关将此案办成“铁案”,似乎错误的“引导”了案件定性的侦破方向,最终将简单的案件“批”成了“冤案”。

        检察机关根据侦察机关的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在事先对此案进行审查评估。若他提供法院的证据能够支持他所控诉的罪名,他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若同样找不到合适的罪名或证据不足,最简单的做法也是不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此案贯穿整个案情的重要人证,呈上重要供述:其在公安机关入的笔录是因为邱爱国告诉其如果不给他作证,欠的钱就甭想要了,他是一时糊涂才做口供,其实郝光辉在办公室催要欠款他都在场,并没有威逼邱爱国,扬言怎么样他。然而这一切法院竟然熟视无睹并不在庭审中出示,更不进行合议和采纳,将一件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愿”的判成了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一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司法人员不应漠视他人的名誉和命运.遗憾的是,颍州区法院在把守最后一道底线的时候集体“眼花”,忘却了自己的权利来自于人民,最终成了个别领导看家护院的家丁。

     无独有偶,在河南,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又相继发生了“时建锋天价逃费案”、“智障人吕天喜抢劫案”,直至上个月的“眼花”错案。河南省最高院张立勇认为,这些错案的发生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刑事审判最基本的环节上出现了严重问题。4月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主要针对的是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错案追责,旨在避免错案发生。是不是安徽省各级法院也应该效仿此类举措,因地制宜防患于未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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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领导批示办成铁案 颍州法院集体眼花
中国舆论监督网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反腐维权网站,因发表“下跪的副市长丑行录”而闻名,先后对多名厅部级高官的案件进行舆论监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原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孙旭培为李新德题字:“为民立言,唯真为美。”

            
     



                    作者:双飞燕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阜阳市民郝光辉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向阜阳市有名的老赖邱爱国讨债不成还被颍州区法院判了四年半徒刑。

    中国舆论监督网2012年5月26日发表文章,就这起民间借贷衍生成刑事案件的经过,进行过详细的报道。

     郝光辉不是靠放高利贷为生的商人,他有自己的水产养殖场,因为朋友的介绍和担保,他极不情愿的把钱以高利贷借给邱爱国。在阜阳商界或官场的人们对邱爱国的为人都十分了解, 郝光辉当然也十分清楚,他以为高利贷能吓退邱爱国,可此时的邱爱国因为债台高筑债主盈门,还是给郝光辉打了借条,并约定逾期不还罚款50000元。稍微有一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间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也绝非构成犯罪。

    而颍州区法院竟然连这些基本常识都不懂,最终给郝光辉的头上扣了一顶敲诈勒索的罪名。

    邱爱国举债无能力偿还,以郝光辉涉嫌黑社会犯罪“藏有为数不少的钢珠枪、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以其敲诈勒索为由向省、市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告发,而阜阳市的个别法盲领导, 就在一纸举报信上批示:“深挖犯罪,排除干扰,办成铁案”。

        在这种高压态势,促成公安机关先抓后审,于2011年3月1日将郝光辉逮捕,并异地关押。
       
    公安机关在“涉嫌黑社会犯罪”的郝光辉家里连个玩具枪也没有找到,更别说什么钢珠枪、管制刀具了。

     如果此案就此打住,那岂不让市委的领导落下一个“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的名声 ?领导的面子要比百姓的自由更为重要。

     郝光辉从2011年3月1日被刑拘,12月19日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才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起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案件也就拖至2012年1月18日才得以开庭。至法院2012年5月10日宣判,算起来,郝光辉被关押长达14个月之久。在郝光辉所谓的“黑恶势力”“故意伤害”还“藏有 为数不少钢珠枪、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等”的一些罪名都被排除干净之后,于是“构不构成敲 诈勒索罪”的罪名浮出水面。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实施管理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与法律相冲突,否则无效。就在案件发生后,市里对该案的如此“重视”,甚至区委领导都做出“批示”,片片“红页情”纷至沓来,督促司法机关将此案办成“铁案”,似乎错误的“引导”了案件定性的侦破方向,最终将简单的案件“批”成了“冤案”。

        检察机关根据侦察机关的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在事先对此案进行审查评估。若他提供法院的证据能够支持他所控诉的罪名,他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若同样找不到合适的罪名或证据不足,最简单的做法也是不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此案贯穿整个案情的重要人证,呈上重要供述:其在公安机关入的笔录是因为邱爱国告诉其如果不给他作证,欠的钱就甭想要了,他是一时糊涂才做口供,其实郝光辉在办公室催要欠款他都在场,并没有威逼邱爱国,扬言怎么样他。然而这一切法院竟然熟视无睹并不在庭审中出示,更不进行合议和采纳,将一件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愿”的判成了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一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司法人员不应漠视他人的名誉和命运.遗憾的是,颍州区法院在把守最后一道底线的时候集体“眼花”,忘却了自己的权利来自于人民,最终成了个别领导看家护院的家丁。

     无独有偶,在河南,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又相继发生了“时建锋天价逃费案”、“智障人吕天喜抢劫案”,直至上个月的“眼花”错案。河南省最高院张立勇认为,这些错案的发生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刑事审判最基本的环节上出现了严重问题。4月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主要针对的是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错案追责,旨在避免错案发生。是不是安徽省各级法院也应该效仿此类举措,因地制宜防患于未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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