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房人的好消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2:24:35
<P>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你贷款买的房子是你唯一的居所,那么即使是你贷款购房后违约不向银行还贷,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也不能把你的房子拿去拍卖抵债。</P><P>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你贷款买的房子是你唯一的居所,那么即使是你贷款购房后违约不向银行还贷,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也不能把你的房子拿去拍卖抵债。</P>
臭美吧,你!告诉你事实是什么样的:假设你在北京买了套房子,你爸爸妈妈在青海或者西藏有间瓦房,他们会把你赶到那里去的!想赖帐?窗户都没有![em01]
<B>以下是引用<I>SilentEcho</I>在2004-12-26 20:10:22的发言:</B>
臭美吧,你!告诉你事实是什么样的:假设你在北京买了套房子,你爸爸妈妈在青海或者西藏有间瓦房,他们会把你赶到那里去的!想赖帐?窗户都没有![em01]

<P>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对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生存权的保护是大于对银行债权的保护。银行只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P>
别想那么美哈[em05]
以后贷款审核更严格,个人贷款更不容易
<B>以下是引用<I>天下</I>在2004-12-26 20:45:44的发言:</B>
以后贷款审核更严格,个人贷款更不容易


确实! 银行会让你首付70-90%才贷款给你哈![em01][em01]
<B>以下是引用<I>天下</I>在2004-12-26 20:45:44的发言:</B>
以后贷款审核更严格,个人贷款更不容易


是啊!现在已经要求我们对现有的个人房贷重新做不良贷款率评估了!
<P>看这标题我还以为是什么东西呢,吓了一跳!</P><P>个人诚信啊~~~~借钱还钱啊~~~~</P>
有些人总骂政府,为什么4大国字号银行坏帐那么多,嘿嘿,你们不还银行的钱,谁来填平这个窟窿!国家不是印钞机啊!
<B>以下是引用<I>cities_hunter</I>在2004-12-26 21:26:32的发言:</B>
有些人总骂政府,为什么4大国字号银行坏帐那么多,嘿嘿,你们不还银行的钱,谁来填平这个窟窿!国家不是印钞机啊!


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看似在短期内保护了债务人的生存权,但长远来说会对个人房贷造成很深远的打击,个人房贷业务极有可能会步车贷后尘。到时受损的将只会是购房人。
应该不太可能哟
<B>以下是引用<I>大黄蜂</I>在2004-12-26 21:39:00的发言:</B>
!

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看似在短期内保护了债务人的生存权,但长远来说会对个人房贷造成很深远的打击,个人房贷业务极有可能会步车贷后尘。到时受损的将只会是购房人。

<P>不解,我们很多站友对经济方面不熟,您能不能详细讲讲?
<P>谢谢。</P>
<P>标题误导!我还以为明年银行利率不再涨了呢!</P>
<P>标题误导!我还以为明年银行房贷利率不再涨了呢!</P>
<P>     据我所知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有段时间了,前段时间在建行做诉讼代理人,常去法院.执行庭在实际操作中对此有一个变通的做法.一般法院会让债权人为债务人在所在区域找一处价格更低的住房或为其寻找一处出租房.经法院对此房屋情况确认后由可法院强制债权人迁出.但经我手的具体的案例还没有过.个人感觉,不论是上述司法解释还是法院变通措施实际操作中都很难处理.不过,凭个人之力和银行斗终是个人吃亏.就算在理想状态下逃了债,在银行和相关金融系统的信誉也会受很大的影响.在上海,初步建立的在各银行,工商,法院等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一旦拖欠银行贷款上了联合征信黑名单,七年都下不了.由于各大银行在法院的贷款案件的增多法院也在加强执行力度.今年上海法院年末的集中执行月行动主要就是针对车贷,房贷和信用卡贷款.仅建行上海分行三周之内就追回房贷款1000多万元.在实践中法官们一般认为车贷还是比房贷要难办些.</P><P>对于银行而言鼓励与合作建立一个更完善覆盖更广的征信网络是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撮.但要达到欧美或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待各方面共同努力,到底上述国家都走过了100年左右的曲折道路才有了一个适应自己国情的征信体系.</P><P>对我们个人来说,随着我国信用经济时代的来临,建立一个好的个人信用会越来越比几十万贷款有价值.</P>[em01]
<B>以下是引用<I>tulipe</I>在2004-12-27 11:09:40的发言:</B>

<P>     据我所知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有段时间了,前段时间在建行做诉讼代理人,常去法院.执行庭在实际操作中对此有一个变通的做法.一般法院会让债权人为债务人在所在区域找一处价格更低的住房或为其寻找一处出租房.经法院对此房屋情况确认后由可法院强制债权人迁出.但经我手的具体的案例还没有过.个人感觉,不论是上述司法解释还是法院变通措施实际操作中都很难处理.不过,凭个人之力和银行斗终是个人吃亏.就算在理想状态下逃了债,在银行和相关金融系统的信誉也会受很大的影响.在上海,初步建立的在各银行,工商,法院等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一旦拖欠银行贷款上了联合征信黑名单,七年都下不了.由于各大银行在法院的贷款案件的增多法院也在加强执行力度.今年上海法院年末的集中执行月行动主要就是针对车贷,房贷和信用卡贷款.仅建行上海分行三周之内就追回房贷款1000多万元.在实践中法官们一般认为车贷还是比房贷要难办些.</P>
<P>对于银行而言鼓励与合作建立一个更完善覆盖更广的征信网络是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撮.但要达到欧美或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待各方面共同努力,到底上述国家都走过了100年左右的曲折道路才有了一个适应自己国情的征信体系.</P>
<P>对我们个人来说,随着我国信用经济时代的来临,建立一个好的个人信用会越来越比几十万贷款有价值.</P>[em01]


我们这里法院也是这么建议,但法官对我们说就算债权人找了廉价出租房给债务人暂住,但如果债务人拒绝搬出原住房,法院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强制他搬出来。
<B>以下是引用<I>cities_hunter</I>在2004-12-26 21:26:32的发言:</B>
有些人总骂政府,为什么4大国字号银行坏帐那么多,嘿嘿,你们不还银行的钱,谁来填平这个窟窿!国家不是怀疑
怀疑中,4大国字号银行的坏帐有多少是个人造成的?
<B>以下是引用<I>lmc888</I>在2004-12-27 12:32:08的发言:</B>
疑怀疑中,4大国字号银行的坏帐有多少是个人造成的?

<P>都有.银行内部的腐败以及银行外部贷款人的诚信缺失都是导致问题的原因.不过一股脑把责任全推到银行身上是不负责任的.</P>
<B>以下是引用<I>lmc888</I>在2004-12-27 12:32:08的发言:</B>
疑怀疑中,4大国字号银行的坏帐有多少是个人造成的?


呵呵,这个司法解释一出,估计个人房贷的坏帐率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至于个人造成的坏帐率不低,具体数字可以参考助学贷款的坏帐率。不然银行也不会收缩个人车贷业务。
<P>为什么有些人就喜欢这样习惯性的钻法律漏洞?</P><P>民族公信力之所以如此弱就是因为有这些人的存在!</P>
现在银行已经要求有两套以上房才实行贷款,否则就不贷了.也就是要有一套房为你作担保.这房的产权可以是直系亲属的并且签字公证同意的.
<B>以下是引用<I>天天下雨</I>在2004-12-27 14:34:12的发言:</B>

<P>为什么有些人就喜欢这样习惯性的钻法律漏洞?</P>
<P>民族公信力之所以如此弱就是因为有这些人的存在!</P>

<P>那就要问一下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会有这么多漏洞可以给人利用了,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已经有意见反映这样解释会导致有人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但高院还是以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更重要为理由出台了这个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是最高法院在变相鼓励这种恶意逃废债务的做法。</P>
<P>本来以为军迷们是比较有责任的公民,可楼主让我感觉不全是。建立诚信的社会是每个有良知和责任的公民的天职,也是国家经济得以平稳发展的必要,整天骂贪官污吏,骂腐败,怎么一到自己利益的时候就把仁义道德抛到脑后了?????楼主你还好意思发上来。除了以上的话,想对楼主说的就只有两个字:鄙视!!!!</P>[em03]
<P>我在向我们这一家巨大的房地产商咨询办理贷款的手续时,业务员说要带什么什么东西,其中还要有个人的收入证明,这个证明呢,你只要把我们这一张空白的拿回去盖个单位的章就可以了,其它的由我们(房地产公司)处理.</P><P>请教:它们这样做是不是非法呀?如果我送回来的盖过公章的空白个人的收入证明被它们随便填了一个远大于我实际收入的数字的话,如果今后出了什么问题,我是不是也要承担某些责任?</P><P>谢谢</P>
<B>以下是引用<I>lilya</I>在2004-12-27 23:26:06的发言:</B>

<P>我在向我们这一家巨大的房地产商咨询办理贷款的手续时,业务员说要带什么什么东西,其中还要有个人的收入证明,这个证明呢,你只要把我们这一张空白的拿回去盖个单位的章就可以了,其它的由我们(房地产公司)处理.</P>
<P>请教:它们这样做是不是非法呀?如果我送回来的盖过公章的空白个人的收入证明被它们随便填了一个远大于我实际收入的数字的话,如果今后出了什么问题,我是不是也要承担某些责任?</P>
<P>谢谢</P>


在外国你可能会被银行告你提供虚假资料,企图骗贷.但在国内你基本没有什么事可担心.现在的收入证明十份有十一份都是虚假的.
<P>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想赖帐休想了!</P>
<B>以下是引用<I>怀念毛主席2001</I>在2004-12-27 14:45:24的发言:</B>
现在银行已经要求有两套以上房才实行贷款,否则就不贷了.也就是要有一套房为你作担保.这房的产权可以是直系亲属的并且签字公证同意的.

<P>是啊,这种司法解释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对个人的以房产作抵押的各项贷款风险评估加强了,原来只要一套房子就可以,现在已经开始实行要两套了,可见由于个人的不诚信,最后吃亏的还是个人</P>
由于《规定》制订者的立法主旨从以前单方面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向强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均衡保护的方向变化,导致该《规定》出现了一些限制债权人权利的条款,《规定》的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为达到所谓“权利平衡”,其第七条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但由于对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什么标准衡量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执行实务中难于操作,实际上只是增大了执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债权人的权利并没有真正起到平衡调整的作用。而另一方面,银行必将提高个人贷款门槛,致使大多数重合同、守信用而又真正需要资金的贷款人贷款更加困难。</P>
<P>    高院是司法机关,这样的司法解释从法理和宪法的角度说是合理的,实际上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前,法院也不可能强制拍卖债务人的唯一一套住房.法院内部对一些债权人的要求有合法不合情的说法.因为这些案件一般作为民商事案件处理,从我国法院政治诉求中维护社会稳定这一项和法理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出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核实了债务人的情况作出不强制迁出的决定是正确的.</P><P>    至于银行坏帐,这其实是信用经济必然产生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体制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当然这需要长时间的努力.上述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做法其实也是现时的状况下不得已的选择.到底这也会影响银行的放贷量从而影响银行收益.</P><P>    而对于个人来说.实际操作中是可能会得点赖账的小便宜,但从长远来看信誉还是比金钱重要的.毕竟对银行来说坏账是可以冲销或者变卖的.而信誉作为人格的一部分将跟随我们一生.</P>
期待。
<P>可以挤压房地产泡沫,别抱怨了。房价快跌了</P>
<P>由上面那些人的言论可知太多的中国人真缺乏诚实信用,所以中国市场经济真难那!</P><P>大部分人总是抓住别人的辫子不放,为了自己的私利则可以把做坏事说成是好事!</P>
<P>是真的吗????????</P><P>这么滴好?不大可能吧?</P>
这个好像不太可能,说点靠谱的吧,想打擦边球可不容易啊!
潜台词是:部分房价可能要跌,高位买入的人可能出现负资产,为保证社会稳定不进行强制拍卖,希望各银行注意风险,谨慎放贷。
这社会怎么了,自古借债还钱,难道还想要法律保护你这逃债的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