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看见很多人都认为"保护国家机密只是zf的事"。。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3:11:28


很多次和这种话题有关的帖子里面都有人持有"被拍到国家机密只是zf保密没做好的错,军迷拍了有什么错?"这样的观点。

这种思想真的很奇怪,保密法里明确指出,所有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国家机密,保护国家机密理应是所有公民的责任。虽然因为各种原因大部分泄密(或者打擦边球)的军迷都没有被抓但是这不代表泄密就是正确的。

从这样的思想是非可以引伸出"被盗者只是没保护好自己财产而已,小偷没有错。","被杀的人只是没有保护好自己而已,杀人者没有错。"呢?


下面摘除几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内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很多次和这种话题有关的帖子里面都有人持有"被拍到国家机密只是zf保密没做好的错,军迷拍了有什么错?"这样的观点。

这种思想真的很奇怪,保密法里明确指出,所有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国家机密,保护国家机密理应是所有公民的责任。虽然因为各种原因大部分泄密(或者打擦边球)的军迷都没有被抓但是这不代表泄密就是正确的。

从这样的思想是非可以引伸出"被盗者只是没保护好自己财产而已,小偷没有错。","被杀的人只是没有保护好自己而已,杀人者没有错。"呢?


下面摘除几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内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就一点:普通网民能拍得到的,外国情报人员肯定毫无鸭梨
按ls的逻辑,外国情报人员是会被抓被判刑乃至被人间蒸发的,so……
GT445 发表于 2012-5-17 08:30
就一点:普通网民能拍得到的,外国情报人员肯定毫无鸭梨
这可不一定,外国情报人员数量是有限的,中国这么大,哪能保证都拍到?
的确是政府的是,谁非要泄密,该抓抓该杀杀就是,跟他费什么话
昨天俺就排到我们这的伊尔76,我拍到军机从不乱传。。虽然都是烂大街的j10。。。

ni0321 发表于 2012-5-17 10:53
昨天俺就排到我们这的伊尔76,我拍到军机从不乱传。。虽然都是烂大街的j10。。。


j10已经官方解密了不算机密吧。。。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ni0321 发表于 2012-5-17 10:53
昨天俺就排到我们这的伊尔76,我拍到军机从不乱传。。虽然都是烂大街的j10。。。


j10已经官方解密了不算机密吧。。。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小炮灰 发表于 2012-5-17 11:11
j10已经官方解密了不算机密吧。。。
那就是解密了的随便发咯???不怕机场部署什么的泄密么?

ni0321 发表于 2012-5-17 11:17
那就是解密了的随便发咯???不怕机场部署什么的泄密么?


飞机本身应该是揭秘了,具体看7楼,机场部署是机密内容。

好吧,修改一下,根据11条,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所以j11能不能拍得看中央军委。。。
ni0321 发表于 2012-5-17 11:17
那就是解密了的随便发咯???不怕机场部署什么的泄密么?


飞机本身应该是揭秘了,具体看7楼,机场部署是机密内容。

好吧,修改一下,根据11条,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所以j11能不能拍得看中央军委。。。
小炮灰 发表于 2012-5-17 11:18
飞机本身应该是揭秘了,具体看7楼,机场部署是机密内容。

好吧,修改一下,根据11条, 军事方面的国 ...
那还是算了。。。。。自己欣赏就行~~~
ni0321 发表于 2012-5-17 11:21
那还是算了。。。。。自己欣赏就行~~~
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ni0321 发表于 2012-5-17 11:21
那还是算了。。。。。自己欣赏就行~~~


但是同时第21条指出“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规定“军事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所以j10应该是可以拍的。因为早就正式公布了,也不符合11楼的其它情况。

但是作战部署,根据11楼,是不能拍的。
ni0321 发表于 2012-5-17 11:21
那还是算了。。。。。自己欣赏就行~~~


但是同时第21条指出“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规定“军事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所以j10应该是可以拍的。因为早就正式公布了,也不符合11楼的其它情况。

但是作战部署,根据11楼,是不能拍的。
小炮灰 发表于 2012-5-17 11:26
但是同时第21条指出“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 ...
根据飞机编号不同可以推断出作战部署

当然这个只是理论上而已,不过上面不查便罢,查的话一样脱不了干系
swsky 发表于 2012-5-17 11:40
根据飞机编号不同可以推断出作战部署

当然这个只是理论上而已,不过上面不查便罢,查的话一样脱不了干 ...
我的意思是……J10从天上飞过去的话按照法律是可以拍的……停在机场里不应该拍。
小炮灰 发表于 2012-5-17 11:41
我的意思是……J10从天上飞过去的话按照法律是可以拍的……停在机场里不应该拍。
这个是可以

但是如果照片上有清晰的编号,严格来说也不行
swsky 发表于 2012-5-17 11:46
这个是可以

但是如果照片上有清晰的编号,严格来说也不行
所以要打码嘛……话说……貌似我记得J20刚出来的时候编号还打码来的?后来就慢慢不打了……
小炮灰 发表于 2012-5-17 11:52
所以要打码嘛……话说……貌似我记得J20刚出来的时候编号还打码来的?后来就慢慢不打了……
J20出来以后,确实有人向台湾和国外兜售照片,这种行为,论坛上的人可能觉得无所谓,甚至有人把这个当成生财之道。

另外有人说间谍的拍摄的装备更好,其实间谍最需要的就是不引人注意,所以不可能携带大量先进装备,但是网络上一些高清图片确实让对面得到了间谍都得不到的东西

还有就是各个军坛已经引起AA注意了,各位心里有小九九的自己注意。自己倒霉没关系,真出事别连累了CD
swsky 发表于 2012-5-17 12:34
J20出来以后,确实有人向台湾和国外兜售照片,这种行为,论坛上的人可能觉得无所谓,甚至有人把这个当成生 ...
确实……有很多军迷貌似不知为何产生了类似于“因为我爱国所以我这样做也无所谓”的奇怪心理……
拿钱为外国人提供情报的人无耻,该杀!

没有拿钱却为外国人无偿提供情报的家伙比拿钱的更下贱,更该杀!!
smartiejl 发表于 2012-5-17 12:43
拿钱为外国人提供情报的人无耻,该杀!

没有拿钱却为外国人无偿提供情报的家伙比拿钱的更下贱,更该杀! ...
过激了……
LZ这举例让我想起了银行ATM机自动出钱的例子。
这种事情,你可以指望一个二个人能保密,指望大多数人保密就不现实了。所以机密的事情本来就该远离人群,比如沙漠之类的地方。很多人能看见的,还把它规定为机密,反过来问一句这算不算诱人犯罪,比如ATM的事情?
大部分应该由国家安排,远离人群才可以做到比较好的杜绝源头。
GT445 发表于 2012-5-17 08:30
就一点:普通网民能拍得到的,外国情报人员肯定毫无鸭梨
我知道附近公园所有翻墙逃票的地方。。。你一游客一定知道?
oma 发表于 2012-5-17 18:34
我知道附近公园所有翻墙逃票的地方。。。你一游客一定知道?
确实……其实情报人员大部分的情报来源都是当地线人……
oma 发表于 2012-5-17 18:34
我知道附近公园所有翻墙逃票的地方。。。你一游客一定知道?
用心去关注的话肯定会知道
GT445 发表于 2012-5-17 18:45
用心去关注的话肯定会知道
但是事实上根据回忆录,大部分情报确实都是从当地线人那里拿到的……
确实用心关注会知道……但是如果有线人直接告诉的话那就效率且省人力……
GT445 发表于 2012-5-17 18:45
用心去关注的话肯定会知道
间谍用心是应该的,你告诉人家是那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