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个问题,现在追述期是怎么算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17:35
最近逛本地论坛,看到这个:

http://bbs.guilinlife.com/thread-695564-1-1.html

1990年9月22日,桂林市象山区紫霞巷19号发生一起杀死6人的杀人抢劫案件,抢走钱物和首饰一批。
    该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我局迅速组织成立了专案组开展工作。多年来,公安机关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是案件始终未破侦破。
    为尽快侦破此案,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现对社会公开发布悬赏通告,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我局将视其作用大小给予重奖。
举报电话:8995502
联系人:杨警官 13635182905
           周警官 13481384001

                                 桂林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然后看贴吧里有人说已经过了20年追述期了,
有的说不是,不知道是不是?

看刑法是:
<<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个第八十八条怎么解释的?最近逛本地论坛,看到这个:

http://bbs.guilinlife.com/thread-695564-1-1.html

1990年9月22日,桂林市象山区紫霞巷19号发生一起杀死6人的杀人抢劫案件,抢走钱物和首饰一批。
    该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我局迅速组织成立了专案组开展工作。多年来,公安机关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是案件始终未破侦破。
    为尽快侦破此案,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现对社会公开发布悬赏通告,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我局将视其作用大小给予重奖。
举报电话:8995502
联系人:杨警官 13635182905
           周警官 13481384001

                                 桂林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然后看贴吧里有人说已经过了20年追述期了,
有的说不是,不知道是不是?

看刑法是:
<<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个第八十八条怎么解释的?
注意第八十八条"立案侦查"几个字
也就是说这案子立案了就不受追述限制
简单说就是犯了某事后,天知地知罪犯知,公安什么的不知道, 才有追述期一说


这个意思是说,立了案,就不存在什么追诉,必须无限期查下去,如果犯事了,公安在不明情况下没有立案,检察也无异议,而且没有新罪,那么过了追诉期就不可以查了

这个意思是说,立了案,就不存在什么追诉,必须无限期查下去,如果犯事了,公安在不明情况下没有立案,检察也无异议,而且没有新罪,那么过了追诉期就不可以查了
楼上两个都漏了被害人啊~
只要有侦查权的单位在追诉期内立案了,就不再有追诉期一说了,这案子会一直在那里等着结案~~

被害人报案应立案而未立案的,错在侦查单位,应该由国家机关自行纠正,犯罪人不能因国家机关工作程序上的失误而逍遥法外,故将此情况归入不受追诉期限制的范围~
哦,原来如此。
那杀人案基本上都没有这个问题了。
除非是一些极特别的情况。
哦,原来如此。  那杀人案基本上都没有这个问题了。  除非是一些极特别的情况。
比如,杀了一个没有任何亲戚朋友,没有人会想起来的人。然后毁尸灭迹,没有人报案,公安机关也没有发现,过了二十年就过了追溯期了
追诉期啦.楼主大人.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你想了解每个罪行的追诉期,还要结合刑法条文去确认刑事最高刑。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2-3-3 09:25
比如,杀了一个没有任何亲戚朋友,没有人会想起来的人。然后毁尸灭迹,没有人报案,公安机关也没有发现, ...


一般来说这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核准了才可以的,故意杀人是可以判最高顶刑的,也就是死刑。这个追诉不追诉地方是不敢自己做主滴,除非嫌自己的帽子戴的太久了,万一有被害人家属,媒体等闹闹,脸就丢大了,有一定限制的。
比如像这样的案件,某人非法在山上打死一只野猪(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林业公安现场勘察之后认为可能是与其他动物互殴致死,于是没有立案,当地林业检察院也认可,过了五年之久,好了,事情明白了,就是这个人干的,过了追诉期了,这就法院可以不管了。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2-3-3 09:25
比如,杀了一个没有任何亲戚朋友,没有人会想起来的人。然后毁尸灭迹,没有人报案,公安机关也没有发现, ...


一般来说这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核准了才可以的,故意杀人是可以判最高顶刑的,也就是死刑。这个追诉不追诉地方是不敢自己做主滴,除非嫌自己的帽子戴的太久了,万一有被害人家属,媒体等闹闹,脸就丢大了,有一定限制的。
比如像这样的案件,某人非法在山上打死一只野猪(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林业公安现场勘察之后认为可能是与其他动物互殴致死,于是没有立案,当地林业检察院也认可,过了五年之久,好了,事情明白了,就是这个人干的,过了追诉期了,这就法院可以不管了。
LIYISHU1 发表于 2012-3-3 15:50
一般来说这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核准了才可以的,故意杀人是可以判最高顶刑的,也就是死刑。这个追诉 ...
无期和死刑的最高追诉期是20年,当然法律里面说~~~~如确有必要~~~~可以不受限制~~~~~~~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2-3-3 19:13
无期和死刑的最高追诉期是20年,当然法律里面说~~~~如确有必要~~~~可以不受限制~~~~~~~
我的意思是说不要以为20年就可以过追诉了,因为法里还加了一句,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好吧,地方检察院士不会看前一句滴!他们一般会把责任推给上面,要背锅有人会背滴,只要不是偶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