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系终于疯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03:43:47


上帝让其灭亡欲先让其疯狂。嗯

上帝让其灭亡欲先让其疯狂。嗯
吸毒只是道德败坏,不犯法?只害自己不害人?还是nc无下限。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都是违法行为,自己种植提炼更是可以枪毙的罪行。
说实话我没看懂这篇微博要说的是什么意思……
不知道清洁工会不会跑到这里继续本职工作。
那啥,吸毒真不违法
这事N年前某个法律学家也说过
但买卖毒品都违法
纸飞机 发表于 2012-2-2 22:20
那啥,吸毒真不违法
这事N年前某个法律学家也说过
但买卖毒品都违法

重点是拿菜刀来比
纸飞机 发表于 2012-2-2 22:20
那啥,吸毒真不违法
这事N年前某个法律学家也说过
但买卖毒品都违法
吸毒确实违法,但不犯罪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毒者依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根据禁毒法的精神,吸毒者的法律地位可以表述为违法者,同时也是被救助者。《禁毒法》颁布实施后,对吸毒人员的首要任务是挽救和帮助,对吸毒成瘾人员要进行戒毒治疗,可以是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形式。现在的说法叫强制隔离戒毒,且不再进行劳教。

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把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追究吸毒者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对吸毒行为还不宜规定为犯罪而追究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而是应当加强强制治疗和矫正措施。主要理由是:(1)吸毒者不是必然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可否认,吸毒除对个人身体造成损害外,还可能导致各种异常行为的发生,甚至诱发犯罪。但是,这不能说明,吸毒者必然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有些毒品并不加强犯罪倾向。况且有些吸毒者有较好的经济来源,无需为获取毒品千方百计搞钱。因而不应以部分吸毒者违法犯罪,而认为所有吸毒者都可能违法犯罪。(2)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受害者。吸毒上瘾容易戒断难,吸毒者在吸毒前对毒品的危害一般认识不够,他们或是出于好奇心尝试一下,或者为解脱一时精神烦恼而吸毒,但吸毒带来的欣快感,刺激他们再次吸食,直至成瘾。在这时他们才意识到吸毒的危害,却为时已晚,吸毒产生的躯体和心理依赖驱使着他们不断吸毒。(3)刑罚的功能对吸毒的效应并不强。吸毒者离不开毒品,主要是对毒品的依赖性在起作用。而消除其对毒品的依赖性,需要较长时间的医疗和心理矫正。这才是戒除毒瘾的根本办法。如果对吸毒者采取刑罚措施,虽然客观上能起到强制戒断毒品的作用,但吸毒者突然戒断毒品,会产生严重的戒断症状,有的甚至导致生命危险。所以对吸毒者来说,不仅是思想改造的问题,更主要的是采取医疗措施,使他们摆脱毒瘾控制。

对吸毒行为不规定为犯罪,不等于法律和社会对这种行为可以置之不理。吸毒危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刺激着毒品的生产与贩卖,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对吸毒行为,《关于禁毒的决定》把它规定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并对成瘾的吸毒行为规定要予以强制戒毒。

具体说来,吸毒者的吸毒行为情节轻重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

(一)一般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关于吸毒行为的处罚,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首先是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200元的罚款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处200元的罚款的确能从经济上阻断其毒品来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这几年来,我国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的提高。如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2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毒品一出手就成百上千的吸毒者来说已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从目前我国公民的普遍生活水平来看,对吸毒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是能够起到教育、挽救吸毒者的作用。其次是去掉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对于吸毒者来说,他们本来就已失去廉耻,无关痛痒、无关宏旨的警告已难以起到教育作用。《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规定,对一般的吸毒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这旨在加强对吸毒行为的遏制和打击。

(二)成瘾的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

1.治安处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2.强制戒毒。吸毒直接危害身体健康,毒瘾发作易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有的吸毒者死于全身腐烂。吸食毒品还易传染疾病,甚至遗传疾病。不少吸毒者也认识到吸毒的危害,但成瘾后却无力自戒。有的吸毒者虽能自我戒绝,但如隔绝不了与外界的接触,受人引诱就一吸再吸,以致不能自拔。所以,由国家强制将吸毒成瘾者收容起来,放置于专门场所,使之得到医疗和教育,最终戒绝毒瘾。这将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除其毒瘾,进行治疗、教育。

3.劳动教养。《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予以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其毒瘾。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吸毒者适当劳动教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故意吸毒已经形成瘾癖;二是行为人因吸毒成瘾被适用过强制戒毒;三是行为人再次故意吸毒。只有行为人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劳动教养。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教养,我们认为是因为这有利于加强对吸毒者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因为劳动教养所实行边劳动边教育边学习的管理制度,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
zetaplus 发表于 2012-2-2 22:03
说实话我没看懂这篇微博要说的是什么意思……
这篇博文牵扯很多看似相关,实质上存在着许多论证谬误和错误的理据。其实我也看不懂到底想要说什么,或者应该说一般正常人都很难理解。


吸毒被抓要强制戒毒3个月,地点是专门的强制戒毒所,但这并非刑事犯罪。这条微博倒是没有反人类反社会,但是反映出编辑极度缺乏常识及专业精神,竟然公然提出这种伪命题让读者讨论,这才是南方系之所以被称为南方系的最大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吸毒被抓要强制戒毒3个月,地点是专门的强制戒毒所,但这并非刑事犯罪。这条微博倒是没有反人类反社会,但是反映出编辑极度缺乏常识及专业精神,竟然公然提出这种伪命题让读者讨论,这才是南方系之所以被称为南方系的最大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鸦片战争,百年国耻。

写这种东西的人应该是英国毒贩。
这篇博文牵扯很多看似相关,实质上存在着许多论证谬误和错误的理据。其实我也看不懂到底想要说什么,或者 ...
有些记者编辑连去查一下法律条文都不愿意,挠几下头一篇报导文章就出炉了。
餐饮业路过表示记者就是敲诈现行犯
靠,LS强悍
情比金软 发表于 2012-2-2 22:08
不知道清洁工会不会跑到这里继续本职工作。
貌似没见过猛禽战机来88区巡航,除非在外面看到标题
不知网易何时能倒下啊?!
纸飞机 发表于 2012-2-2 22:20
那啥,吸毒真不违法
这事N年前某个法律学家也说过
但买卖毒品都违法
违法和犯罪,恩。
霏菲飞 发表于 2012-2-3 10:16
貌似没见过猛禽战机来88区巡航,除非在外面看到标题

原来这外号是说某娘娘啊,清洁工是洗地引申过来的么?
snoopy007 发表于 2012-2-4 22:19
原来这外号是说某娘娘啊,清洁工是洗地引申过来的么?
老右在和南方系有关的事情上的表现你又不是不清楚
飞翔的轰炸机 发表于 2012-2-4 23:01
老右在和南方系有关的事情上的表现你又不是不清楚
当然清楚,我就没少各应他,不过他似乎也很少回我的回复。
TG娘挺萌~
话说我朋友也有提起,就没人注意到网易这期就紧接着张国立儿子被捕的事情之后出来的么。。。

里宁:张姓男子吸大麻被抓。我不明白的是,关在家里吸大麻,谁是受害者?社会危害性在哪里?有人会说,吸毒对身体不利,会败坏社会道德。难道个人无权从事有风险且由自身承担后果的行为?抽烟、喝酒、熬夜都对健康有害,政府要不要管?如果败坏社会道德即可入罪,几乎人人不能幸免。建立在个人自愿基础上,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都应该非罪化。

草榴姐:我对张默无感,但我真心不明白他吸毒碍着谁啥了,这疑问在去年孙兴吸毒众人要他道歉的时候我就有了。他吸他的毒花他的钱祸害的是他的身体,关你们屁事?要有多缺心眼儿才会相信名人有无尽的煽动力并不停的逼逼啊
gd1234 发表于 2012-2-2 23:39
吸毒被抓要强制戒毒3个月,地点是专门的强制戒毒所,但这并非刑事犯罪。这条微博倒是没有反人类反社会,但是 ...
还没民主呢,先诞生了民主反对派。。。。
算了。这个世界的思想本来就和文革没有啥大进步。
话说,虽然希腊的辩论却是极大的促进了科学的发展,但是在辩论的本质政治方面,几千年都不会有啥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纸飞机 发表于 2012-2-2 22:20
那啥,吸毒真不违法
这事N年前某个法律学家也说过
但买卖毒品都违法
吸毒真的违法,但不是犯罪,某个法律学家可以回炉了
snoopy007 发表于 2012-2-5 00:07
当然清楚,我就没少各应他,不过他似乎也很少回我的回复。
娘娘独占群雄,要是都回不累死:D
PS:阁下的头像萌度太高,导致本人自从去了朝鲜旅游之前顺便看了阁下直播帖子后总是觉得有点不对劲
不喜欢文人 发表于 2012-2-5 21:59
娘娘独占群雄,要是都回不累死
PS:阁下的头像萌度太高,导致本人自从去了朝鲜旅游之前顺便看了阁下直 ...
额?那里不对劲?
snoopy007 发表于 2012-2-5 23:00
额?那里不对劲?
我混迹AC许久理论上早就应该不按照头像度人了,可是一看到你总觉得是个妹子(捂脸);P
不喜欢文人 发表于 2012-2-5 23:21
我混迹AC许久理论上早就应该不按照头像度人了,可是一看到你总觉得是个妹子(捂脸)
你今天转那个爱卡的帖子让我有一种挖坟的冲动。
不喜欢文人 发表于 2012-2-5 23:21
我混迹AC许久理论上早就应该不按照头像度人了,可是一看到你总觉得是个妹子(捂脸)
我是妹子(正直脸…
不一向都是疯的吗??
芋头是妹子么,这么可爱,一定那啥
情比金软 发表于 2012-2-5 23:59
你今天转那个爱卡的帖子让我有一种挖坟的冲动。
我是军事盲,对战史武器也不是太感兴趣:D
但那个帖子让我开了眼,我都不管东西线路问题了——但我真不信地面完全不动手(诺曼底之前)MD起的作用比苏联大,这结论要脸吗?;P
我为啥看不到楼主发的图?
不喜欢文人 发表于 2012-2-7 12:04
我是军事盲,对战史武器也不是太感兴趣
但那个帖子让我开了眼,我都不管东西线路问题了——但我真不信 ...
想看某年爱卡渔场绝户网的战绩吗?
情比金软 发表于 2012-2-7 13:49
想看某年爱卡渔场绝户网的战绩吗?
莫非是那个60年过去了?:D
邪恶的芋头 发表于 2012-2-6 13:59
我是妹子(正直脸…

你不是曾自称基佬一只吗,怎么又变妹子了
88区掉下个芋妹妹
cnmlgbd 发表于 2012-2-8 06:39
你不是曾自称基佬一只吗,怎么又变妹子了
基佬和妹子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