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 ----搞定! ~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8 03:43:20
      新华社天津10月20日电(记者林甦孟华 张泽伟)两会20日下午举行协议签署仪式后分别举行记者会。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在记者会上具体介绍了此次两会领导人会谈的主要内容和成果,并评价此次签署的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郑立中表示,一是高度关注广大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个协议谈到了合作范围,涵盖了核电厂的基本信息,安全事件的评估,安全经验的反馈,核电安全监督的方法,核电厂的老化管理等,每项内容都关系两岸民众切身利益。

    他表示,协议增强了两岸同胞对核电安全的信心。协议充分体现了两岸核电合作的客观需要,提高了两岸同胞对核电安全的信心。

    同时,协议还致力于建设公开透明的核电利用环境。他说,“安全第一”是核电和平利用的基本原则,双方核电安全的资讯交换和经验交流,有助于提升两岸核电的预防,加强核电安全信息的透明化,提高两岸核电安全监管的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四是构建高效的工作机制。为提高两岸核电安全合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协议构建了工作体制,并决定设立工作组,在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召开会议,商讨两岸联系及事故通报的窗口,资讯交换及通报的项目、内容、格式、方法、频率等。

    在应询回答两岸投保协议是否涉及台商人身自由和安全的问题时,郑立中表示,大陆方面一贯重视和保护台商的人身自由与安全,通过立法、行政及司法措施,切实保护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中的合法权益。本来,一般投保协议不包括投资者人身自由与安全等内容,为回应台商关切,大陆方面已结合投保协议的特性,通过适当方式对台商人身自由和安全保护作出了安排,最大限度地展现了善意、诚意和灵活性。将来协议签署生效后,大陆有关部门将按24小时的规定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

    有记者问:今天上午,陈云林会长在会谈开场致辞时强调,如果两会协商的政治基础遭到破坏的话,以往取得的成果有可能得而复失,希望能作更深入的说明和解释。

    郑立中对此表示,两会恢复商谈能够取得这么多的协议的签署,搭建这么多的互通互利的桥梁,依靠的是根本一条,就是双方在“九二共识”这个基础上面建立了互信,实现了良性互动。在这个基础上,两会才能在短短不到四年的时间里,签署16项协议,达成一系列共识。

    他表示,如果这个共同的政治基础遭到破坏,不仅两会协商难以为继,两岸关系也会遭到破坏。诚如陈云林会长所言,协商成果就会得而复失。但是我们感到高兴的是,和平发展已经成为两岸同胞的共同语言,成为了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望。我们相信,两岸同胞一定会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局面,一定会共同维护复兴基础,来开创两岸关系的新局面。

    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海基会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三年多来,两会制度化的协商与互动,是两岸关系良性发展的指针,更是区域和平与繁荣的保证。这样的成果弥足珍贵,值得双方善加维护。

    他强调,两岸应持续在既有的基础上,建构长期和平、稳定的两岸关系。通过制度化协商的成熟运作,巩固两岸互信基础,并且循序渐进推动两岸在经贸、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建构一个有利于两岸之间以及双方各自发展的外在环境。

http://chn.chinamil.com.cn/jwjj/2011-10/20/content_4700242.htm      新华社天津10月20日电(记者林甦孟华 张泽伟)两会20日下午举行协议签署仪式后分别举行记者会。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在记者会上具体介绍了此次两会领导人会谈的主要内容和成果,并评价此次签署的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郑立中表示,一是高度关注广大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个协议谈到了合作范围,涵盖了核电厂的基本信息,安全事件的评估,安全经验的反馈,核电安全监督的方法,核电厂的老化管理等,每项内容都关系两岸民众切身利益。

    他表示,协议增强了两岸同胞对核电安全的信心。协议充分体现了两岸核电合作的客观需要,提高了两岸同胞对核电安全的信心。

    同时,协议还致力于建设公开透明的核电利用环境。他说,“安全第一”是核电和平利用的基本原则,双方核电安全的资讯交换和经验交流,有助于提升两岸核电的预防,加强核电安全信息的透明化,提高两岸核电安全监管的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四是构建高效的工作机制。为提高两岸核电安全合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协议构建了工作体制,并决定设立工作组,在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召开会议,商讨两岸联系及事故通报的窗口,资讯交换及通报的项目、内容、格式、方法、频率等。

    在应询回答两岸投保协议是否涉及台商人身自由和安全的问题时,郑立中表示,大陆方面一贯重视和保护台商的人身自由与安全,通过立法、行政及司法措施,切实保护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中的合法权益。本来,一般投保协议不包括投资者人身自由与安全等内容,为回应台商关切,大陆方面已结合投保协议的特性,通过适当方式对台商人身自由和安全保护作出了安排,最大限度地展现了善意、诚意和灵活性。将来协议签署生效后,大陆有关部门将按24小时的规定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

    有记者问:今天上午,陈云林会长在会谈开场致辞时强调,如果两会协商的政治基础遭到破坏的话,以往取得的成果有可能得而复失,希望能作更深入的说明和解释。

    郑立中对此表示,两会恢复商谈能够取得这么多的协议的签署,搭建这么多的互通互利的桥梁,依靠的是根本一条,就是双方在“九二共识”这个基础上面建立了互信,实现了良性互动。在这个基础上,两会才能在短短不到四年的时间里,签署16项协议,达成一系列共识。

    他表示,如果这个共同的政治基础遭到破坏,不仅两会协商难以为继,两岸关系也会遭到破坏。诚如陈云林会长所言,协商成果就会得而复失。但是我们感到高兴的是,和平发展已经成为两岸同胞的共同语言,成为了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望。我们相信,两岸同胞一定会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局面,一定会共同维护复兴基础,来开创两岸关系的新局面。

    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海基会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三年多来,两会制度化的协商与互动,是两岸关系良性发展的指针,更是区域和平与繁荣的保证。这样的成果弥足珍贵,值得双方善加维护。

    他强调,两岸应持续在既有的基础上,建构长期和平、稳定的两岸关系。通过制度化协商的成熟运作,巩固两岸互信基础,并且循序渐进推动两岸在经贸、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建构一个有利于两岸之间以及双方各自发展的外在环境。

http://chn.chinamil.com.cn/jwjj/2011-10/20/content_4700242.htm
现在的对台政策一定是出了一些问题.
要求证实协议中没有关于将台湾核废料运至大陆储存的相关条款。
唉,一帮懒惰的娃娃啊,老夫只好动手帮你转过来了,呵呵。
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

“安全第一”是核电应用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攸关人的健康、安全、财产及环境。为保障两岸人民福祉,提升两岸核电运转安全,加强核电安全资讯透明化,促进两岸核电安全资讯及经验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核电安全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就两岸核电安全及事故紧急通报等事宜,在下列领域进行交流合作:

(一)核电安全法规与标准

核电安全相关之法规、标准、导则、参考文献等资讯交流。

(二)核电安全分析与审查评估经验

核电安全分析与审查评估之方法、流程、报告、参考文献及安全分析审查评估所需使用之相关工具发展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三)核电安全监督方法与经验

核电安全监督架构作业方式、报告、参考文献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四)核电厂基本资讯

核电厂机组运转、工作人员辐射剂量、环境辐射监测、安全指标、异常事件及机组兴建进度等相关基本资讯定期交换。

(五)核安事件安全评估与运转经验回馈

就国际核安事件分级(INES)各级之重要核电机组异常事件,定期交换调查报告、改进措施及后续安全监督报告,并进行经验交流。

(六)核电厂老化管理

核电厂老化管理、评估、监督、现场查证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七)核电安全研究经验

核电安全研究发展,包含燃料安全、热传流力、数位仪控、防火安全、人因工程、风险评估、地震与海啸防护、事故分析与评估及非破坏检测品质验证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八)核电厂事故紧急通报

任一方发生国际核安事件分级(INES)二级及二级以上或引发大众关注之事件,事故(件)方在通报相关方面的同时,应通报对方,并持续沟通及通报完整即时之相关资讯,如接获对方查询时,应尽速给予回应与协助。双方指定联系及事故通报的单位与人员,平时定期进行通报测试。

核电厂事故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电厂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及可能原因、机组最新状况、放射性物质外释状况、未来可能影响及进行评估的相关资料、已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双方得商定增加通报内容。

事故方应积极协助确认对方人民在事故方受影响地区的安全情况,并提供必要协助。

(九)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资讯

进行环境辐射监测资讯交换及符合公认标准之环境样品放射性分析比对之交流。

(十)核电厂事故紧急应变及准备之经验

核电厂事故紧急应变经验交流,包含应变计划、平时准备、民众防护行动、复原规划等。

(十一)核电安全资讯公开之经验

核电安全资讯公开,包含资讯透明化、民众参与、科普实务等经验交流。

(十二)双方同意之其他核电安全合作事项。

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核电安全及紧急应变主管部门以下列方式进行核电安全事宜的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人员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工作业务交流会议,由双方轮流主办。

(二)推动人员参访、举办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三)发生核电厂重要事件或紧急事故时,进行通报、资讯交换、查询与公开。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增进核电安全之合作方式。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核电安全及紧急应变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

本协议其他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四、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设置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方案。

工作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召开首次会议,商讨双方联系及事故通报窗口、资讯交换与通报的项目、内容、格式、方式、频率及工作业务交流会议、交流活动等相关事宜。

五、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六、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七、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八、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于请求提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

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十月二十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谁给解读一下?
简单的说,就是个核电站运行安全情况的互相通报,省了双方原来通过IAEA这个渠道互相打探的步骤而已。

zetaplus 发表于 2011-10-21 15:52
要求证实协议中没有关于将台湾核废料运至大陆储存的相关条款。


有将台湾核废料运至朝鲜露天弃置在中朝边境的条款
zetaplus 发表于 2011-10-21 15:52
要求证实协议中没有关于将台湾核废料运至大陆储存的相关条款。


有将台湾核废料运至朝鲜露天弃置在中朝边境的条款
就目前这个协议,不涉及核电厂设备运转情况通报,不涉及核技术协作,当然,更不涉及核废料的处理。
吓一跳,还以为是帮台巴子储存核废料。
其实把WW的核废料运到大陆来统一处理并不是什么坏事,至少能知道这玩意在哪,大陆也有这技术,不过要合理收费
superdirex 发表于 2011-10-21 16:05
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

“安全第一”是核电应用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攸关人的健康、安全、财产及环境 ...
你是在说LZ吗?LZ不发帖,乃有机会补充?
给你看帖乃还说三说四,懒惰老夫,乃怎么不自己发个帖上来?补充就补充,不要酸言酸语,夹枪带棒,望你深刻检讨,面壁十天,下次注意!~
TG的某些官员在卖国求荣上,真真是孜孜不倦。

在我看来跟台湾根本没必要签任何的狗屁协定,要签,必须台湾付出利益,才跟他谈,其他的TMD都是卖国的狗屁。
真可惜,核废料没有来大陆处理,台湾当局自然没那么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