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防共协定》考 常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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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防共协定》考常凯

在我国现代史教学与研究中,几乎都认定:1936年5月,冀察政务委员会与日本秘密签订了 《华北防共协定》①。笔者对此进行初步考证,认为:历史上冀察当局曾与日方商谈过华北 共同防共问题,但双方并没有形成一致同意的协定文本,也没有签字订立。这一结论可以由 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证实。
一、关于协定的文本
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协定,一定要有一个共同的正式文本,但是,关于《华北防共协定》的正 式文本,至今尚未发现。虽然关于《华北防共协定》的内容,在当时的几种报刊上有所披露 ,但各报所载条目并不相同:
巴黎《救国时报》第29期(1936年5月15日出版)所刊的《日宋联合剿共军事协定》,其内容 为:“(一)二十九军全军开赴冀南以阻止晋省红军进侵冀省,日本则增派二师人至平津以维 持秩序,于必要时,协同二十九军剿共。(二)可能时,宋哲元应与韩复榘等组织防共委员会 ,为剿共之军事领导机关,并由日方派遣军事与政治顾问以协助该委员会。(三)在华北凡同 情于共党者,反日分子,以及二十九军内之亲蒋派,均需一律清除。(四)剿共之一切飞机及 其它军用品,均由日方供给,飞机师亦均由日方充任。附约: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之委员将一 律加入剿共委员会,此节办到后,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当行取消。”
《红色中华》第285期(1936年7月3日出版),以《日人传出中日“防共”协定内容》为题, 刊载了有关防共协定的报道,该报同时登载了两种不同的协订文本。
其一为:“天津日人传 出的华北防共协定,即是塘沽协定的扩大。它的内容包括有四项(一)中央军不得开入冀察‘ 剿共’。(二)冀察当局应请日军援助‘剿共’。(三)协定成立后日军得驻华北各地。(四)赶 筑抚宁至承德及沧石铁路以便利防共军事。”
其二为:“(一)设‘防共’委员会,委员人选中日各半。(二)‘防共’委员会设正副委员长 ,中日委员各推一人担任。(三)签订中日防共协定,冀察当局应请日军援助,但不得向中央 乞师。(四)设立文化防共机关,由中日双方合作监视反日分子。(五)各军聘请日人为军政顾 问。”
以后其它各书报所引协定内容,均系由此三种文本而来。而各书报也都申明为转引外电消息 ,如《红色中华》所刊的标题即为《日人传出中日“防共”协定内容》;《我们的华北》一 书注明:“上述各条系由英日通信社透露出来的消息”①;《一九三六年之中日关系》一书 则更在所引条文前明确标出:“虽中外报纸,曾一度宣传,谓防共协定,已经签字,但瞬即 证明此项消息并不确实,至防共协定的大纲,据日方所传,有如下数点……”①等等。但后 来各报相互传抄,竟略去“日人传出”字样,而成为所谓双方正式签定的协定文本。
如果说,因为协定的秘密性质,当时不便公布(此说并不成立,下文将论及),那么日本政府 在战后公布的中日外交文件中,也未见有《华北防共协定》的正式文本。仅有的一个线索是 :在《岛田文书》第二十二卷中,有一份没有任何说明的、抄写在海军用笺上的资料,名为 《防共协定》和《防共协定细目》①。
《防共协定》的原文为:“日本军和冀察中国军根据绝对排除共产主义之精神而相互合作, 为防遏一切共产主义行为,签订以下协定。关于本协定的细目订之另纸。本协定以日文为正 文。昭和十一年(1936年)三月三十日。中国驻屯军司令官多田骏,冀察绥靖主任宋哲元。” ①。
《防共协定细目》的主要内容基本为前引三种文本的概括,并规定双方不予发表。日期为昭 和十一年(1936年)三月三十一日①。
这一抄本,显然不是抄自正式文本,其主要证据为文件的签署日期不符。宋日关于共同防共 的交涉于3月底开始,正式谈判在4月中旬至5月初,作为常识,决没有先签署协定后进行谈 判的道理。这个文本只能解释为日方在谈判前所拟定的协定提案而已。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所传协定的各种文本,均不过是日本一方的协定提案。 当然,仅从文本一个方面否定协定的存在,证据尚嫌不足,如从宋日谈判的过程来考察也会 发现双方并没有签订协定。
二、关于“共同防共”的谈判情况
借反共为名,行侵略之实,是日本侵华一贯的阴谋手段。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伊始,日本即 企图迫其缔结“共同防共”协定。1936年2月,红军东征抗日,日本乘机拉拢宋哲元谈判共 同防共,并要求达成协定。3月14日,日本驻北平武官今井武夫在北平与宋会晤,商谈防共 问题,3月29日,宋由北平赴天津,与日本驻屯军司令官多田骏交换共同防共意见。4月18日 ,双方开始正式谈判。谈判断断续续,一直进行到五月初①。
当时,宋哲元对日方有戒心,惟恐日军力量增强而威胁了他在华北的地位。因而,他希望“ 防共协商仅接受物质援助,并不需要武力增援”①。并且还要求把取消冀东伪防共自治政府 作为共同防共的先决条件。
但是,日方要求签订《华北防共协定》,目的在借此扩大对华北的侵略,宋的要求被日方断 然拒绝。虽然日方故意传出协定内容,以给宋施加压力,迫其就范,但宋日意见始终未能一 致,“双方争议多次,文字虽已作成,当局则以冀东伪组织取消,方能签字。日方则主(冀 察)须有事实表现,始允续谈其它问题”①。所以,对签字一说,冀察力予否认,谓:“日 方要求联合反共,我方以为内部问题,未便接受”①。而日方当时也承认协定并未签字,4 月26日,驻北平特务副机关东滨田在天津声称:“华北防共协定具体办法已有,惟只系双方 口头协议,并无特别协定与条约之签订”①。4月30日今井更明白表示:“既无防共协定, 何来签字而言”①。
5月5日,红军为避免内战扩大而被日本利用,发表《回师通电》,主动撤回河西,山西局势 渐缓,在这种情况下,冀察方面认为:“防共问题因晋省剿共顺利,冀察境内复布置周密, 当无商谈必要”①,恰于此时,多田骏要调任回国,于是,这次谈判防共便不了了之。
与《何梅协定》相比,虽然《何梅协定》也没有经过正式签字,但何应钦已全部答应了日方 的要求,并以信函的形式正式通知梅津。而《华北防共协定》因为双方意见始终有分歧而未 能签字。如果认为双方均否认签字是因为双方约定“不予发表”,这不仅在论证方法上是以 协定的存在为论据来论证协定的存在,而且是一种脱离当时具体情况的主观推论,从谈判后 的事态发展也可证明协定实际并不存在。
三、《华北防共协定》与日本的五月增兵
1936年5月,日本在华北大举增兵,到5月底,华北日军已由2203人增为10043人,司令官也 由少将改为中将担任①。日本这次增兵,是其侵占华北的一个重要步骤,名义上是为“防共 ”,实际目标是针对宋哲元。由于宋哲元未能按照日方要求实行“自治”,又拒绝与冀东伪 政权“合流”,因而使日方大为恼火。日方认为:“为欲使自治工作恢复轨道之故,有压迫 宋哲元听从吾人之必要。因此之故,天津军先有增兵之必要”①。
6月2日,南京政府就华北增兵一事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日本实行增兵是在宋日谈判之后, 如有协定签字,日本当以此为法律根据予以反驳,但日本外务省的复文只是狡辩说:“此系 以《辛丑条约》为根据,并不违反惯例”①,而绝口不谈《华北防共协定》。当时,分化蒋 介石和宋哲元的关系,是日本策动华北“自治”的一个重要策略,如有协定存在,日本在此 时决不会避而不谈。
宋哲元对日军增兵亦持反对态度。5月30日,宋哲元发表谈话,强调:“华北外交刻所争者 ,为保全我国主权问题”①。对此二十九军高级军官宣称:“二十九军誓不与日方妥协,誓 不由华北撤退”①,宋哲元表示:“若日本仍增兵占领华北,彼将与二十九军将士实行抗日 ”①,对于反对日本增兵的学生游行,宋也给予了支持。增兵是日方所拟定的主要内容,如 果宋哲元已经在协定在签字,那么他是难以在墨迹未干时便违约反对的。况且,宋若出而反 尔,日方也不会善罢干休,但日方对宋的言行无可奈何,可见是没有拿到宋的把柄。
四、《华北防共协定》与南京政府
对于《华北防共协定》南京政府一直持否认态度,并于4月29日、5月30日发表声明。但是宋 哲元是否会瞒着南京与日本秘密签约呢?不可能。因为冀察政务委员会虽然是个半独立的政 权,并有权办理“平津冀察各项外交问题”①,但在行政上仍隶属于南京中央政府。蒋介石 一再声明:“凡非法不正当之任何协定,与未经中央承认者,概不发生效力”①。所以,冀 察政务委员会对外所订协定,都要报请南京批准方能生效。倘若宋哲元一定要瞒着南京政府 与日方签约,其结果只能是既激化了与蒋的矛盾,又无法实现日方在协定中的要求,这对于 在日蒋夹缝中求生存的宋哲元来说,显然是有害无益的蠢举。
蒋介石虽然也希望与日本共同防共,但始终未答应正式签署条约,对于阻遏中央军进入华北 的所谓“防共”协定,当然更不能容。是时,蒋也曾得到过《华北防共协定》“既已签字” 的情报,如属实,蒋必会采取断然措施,但从事态的发展和蒋宋以后的关系来看,事情并未 如此。
另外,在1936年9月因成都事件而重开的中日交涉中,日本政府对南京的主要要求仍是签订 一般的和华北的防共协定①,如果宋哲元已与日本签订了《华北防共协定》,日本也就不会 再次提出这样的要求了。
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一问题,笔者曾专门走访了民革中央委员、国务院参事李世军,李老当时 任冀察政务委员会驻南京代表,与宋交谊甚厚,和蒋的关系也很近。他谈到:“作为驻南京 代表,我从未听说宋与日本签了防共协定,如有此事,我不会不知道。宋哲元知道蒋介石反对签这种条约,他不会擅自去干这种事情。”①
综上所述,历史上并不存在所谓《华北防共协定》。我们许多教科书上的说法,是以讹传讹 ,把传闻作为史实了。时至今日,我们仍以传闻为史实,则有悖于实事求是的原则。特别值 得注意的是,日本一些为军国主义辩护的史学家,明知日本当时即已否认这一协定,现在又 极力宣扬协定存在,如日本官修史书《支那事变陆军作战》,在关于华北增兵的论述中,即 言之凿凿地肯定《防共协定》及《细目》分别签订于1936年3月30日和31日,其惟一证据便 是前引日文文本①,企图以此来为日本侵华制造借口和寻找依据。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实 事求是的考证,并恢复其历史本来面目,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原载《历史教学》1985年第11期
《华北防共协定》考常凯

在我国现代史教学与研究中,几乎都认定:1936年5月,冀察政务委员会与日本秘密签订了 《华北防共协定》①。笔者对此进行初步考证,认为:历史上冀察当局曾与日方商谈过华北 共同防共问题,但双方并没有形成一致同意的协定文本,也没有签字订立。这一结论可以由 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证实。
一、关于协定的文本
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协定,一定要有一个共同的正式文本,但是,关于《华北防共协定》的正 式文本,至今尚未发现。虽然关于《华北防共协定》的内容,在当时的几种报刊上有所披露 ,但各报所载条目并不相同:
巴黎《救国时报》第29期(1936年5月15日出版)所刊的《日宋联合剿共军事协定》,其内容 为:“(一)二十九军全军开赴冀南以阻止晋省红军进侵冀省,日本则增派二师人至平津以维 持秩序,于必要时,协同二十九军剿共。(二)可能时,宋哲元应与韩复榘等组织防共委员会 ,为剿共之军事领导机关,并由日方派遣军事与政治顾问以协助该委员会。(三)在华北凡同 情于共党者,反日分子,以及二十九军内之亲蒋派,均需一律清除。(四)剿共之一切飞机及 其它军用品,均由日方供给,飞机师亦均由日方充任。附约: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之委员将一 律加入剿共委员会,此节办到后,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当行取消。”
《红色中华》第285期(1936年7月3日出版),以《日人传出中日“防共”协定内容》为题, 刊载了有关防共协定的报道,该报同时登载了两种不同的协订文本。
其一为:“天津日人传 出的华北防共协定,即是塘沽协定的扩大。它的内容包括有四项(一)中央军不得开入冀察‘ 剿共’。(二)冀察当局应请日军援助‘剿共’。(三)协定成立后日军得驻华北各地。(四)赶 筑抚宁至承德及沧石铁路以便利防共军事。”
其二为:“(一)设‘防共’委员会,委员人选中日各半。(二)‘防共’委员会设正副委员长 ,中日委员各推一人担任。(三)签订中日防共协定,冀察当局应请日军援助,但不得向中央 乞师。(四)设立文化防共机关,由中日双方合作监视反日分子。(五)各军聘请日人为军政顾 问。”
以后其它各书报所引协定内容,均系由此三种文本而来。而各书报也都申明为转引外电消息 ,如《红色中华》所刊的标题即为《日人传出中日“防共”协定内容》;《我们的华北》一 书注明:“上述各条系由英日通信社透露出来的消息”①;《一九三六年之中日关系》一书 则更在所引条文前明确标出:“虽中外报纸,曾一度宣传,谓防共协定,已经签字,但瞬即 证明此项消息并不确实,至防共协定的大纲,据日方所传,有如下数点……”①等等。但后 来各报相互传抄,竟略去“日人传出”字样,而成为所谓双方正式签定的协定文本。
如果说,因为协定的秘密性质,当时不便公布(此说并不成立,下文将论及),那么日本政府 在战后公布的中日外交文件中,也未见有《华北防共协定》的正式文本。仅有的一个线索是 :在《岛田文书》第二十二卷中,有一份没有任何说明的、抄写在海军用笺上的资料,名为 《防共协定》和《防共协定细目》①。
《防共协定》的原文为:“日本军和冀察中国军根据绝对排除共产主义之精神而相互合作, 为防遏一切共产主义行为,签订以下协定。关于本协定的细目订之另纸。本协定以日文为正 文。昭和十一年(1936年)三月三十日。中国驻屯军司令官多田骏,冀察绥靖主任宋哲元。” ①。
《防共协定细目》的主要内容基本为前引三种文本的概括,并规定双方不予发表。日期为昭 和十一年(1936年)三月三十一日①。
这一抄本,显然不是抄自正式文本,其主要证据为文件的签署日期不符。宋日关于共同防共 的交涉于3月底开始,正式谈判在4月中旬至5月初,作为常识,决没有先签署协定后进行谈 判的道理。这个文本只能解释为日方在谈判前所拟定的协定提案而已。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所传协定的各种文本,均不过是日本一方的协定提案。 当然,仅从文本一个方面否定协定的存在,证据尚嫌不足,如从宋日谈判的过程来考察也会 发现双方并没有签订协定。
二、关于“共同防共”的谈判情况
借反共为名,行侵略之实,是日本侵华一贯的阴谋手段。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伊始,日本即 企图迫其缔结“共同防共”协定。1936年2月,红军东征抗日,日本乘机拉拢宋哲元谈判共 同防共,并要求达成协定。3月14日,日本驻北平武官今井武夫在北平与宋会晤,商谈防共 问题,3月29日,宋由北平赴天津,与日本驻屯军司令官多田骏交换共同防共意见。4月18日 ,双方开始正式谈判。谈判断断续续,一直进行到五月初①。
当时,宋哲元对日方有戒心,惟恐日军力量增强而威胁了他在华北的地位。因而,他希望“ 防共协商仅接受物质援助,并不需要武力增援”①。并且还要求把取消冀东伪防共自治政府 作为共同防共的先决条件。
但是,日方要求签订《华北防共协定》,目的在借此扩大对华北的侵略,宋的要求被日方断 然拒绝。虽然日方故意传出协定内容,以给宋施加压力,迫其就范,但宋日意见始终未能一 致,“双方争议多次,文字虽已作成,当局则以冀东伪组织取消,方能签字。日方则主(冀 察)须有事实表现,始允续谈其它问题”①。所以,对签字一说,冀察力予否认,谓:“日 方要求联合反共,我方以为内部问题,未便接受”①。而日方当时也承认协定并未签字,4 月26日,驻北平特务副机关东滨田在天津声称:“华北防共协定具体办法已有,惟只系双方 口头协议,并无特别协定与条约之签订”①。4月30日今井更明白表示:“既无防共协定, 何来签字而言”①。
5月5日,红军为避免内战扩大而被日本利用,发表《回师通电》,主动撤回河西,山西局势 渐缓,在这种情况下,冀察方面认为:“防共问题因晋省剿共顺利,冀察境内复布置周密, 当无商谈必要”①,恰于此时,多田骏要调任回国,于是,这次谈判防共便不了了之。
与《何梅协定》相比,虽然《何梅协定》也没有经过正式签字,但何应钦已全部答应了日方 的要求,并以信函的形式正式通知梅津。而《华北防共协定》因为双方意见始终有分歧而未 能签字。如果认为双方均否认签字是因为双方约定“不予发表”,这不仅在论证方法上是以 协定的存在为论据来论证协定的存在,而且是一种脱离当时具体情况的主观推论,从谈判后 的事态发展也可证明协定实际并不存在。
三、《华北防共协定》与日本的五月增兵
1936年5月,日本在华北大举增兵,到5月底,华北日军已由2203人增为10043人,司令官也 由少将改为中将担任①。日本这次增兵,是其侵占华北的一个重要步骤,名义上是为“防共 ”,实际目标是针对宋哲元。由于宋哲元未能按照日方要求实行“自治”,又拒绝与冀东伪 政权“合流”,因而使日方大为恼火。日方认为:“为欲使自治工作恢复轨道之故,有压迫 宋哲元听从吾人之必要。因此之故,天津军先有增兵之必要”①。
6月2日,南京政府就华北增兵一事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日本实行增兵是在宋日谈判之后, 如有协定签字,日本当以此为法律根据予以反驳,但日本外务省的复文只是狡辩说:“此系 以《辛丑条约》为根据,并不违反惯例”①,而绝口不谈《华北防共协定》。当时,分化蒋 介石和宋哲元的关系,是日本策动华北“自治”的一个重要策略,如有协定存在,日本在此 时决不会避而不谈。
宋哲元对日军增兵亦持反对态度。5月30日,宋哲元发表谈话,强调:“华北外交刻所争者 ,为保全我国主权问题”①。对此二十九军高级军官宣称:“二十九军誓不与日方妥协,誓 不由华北撤退”①,宋哲元表示:“若日本仍增兵占领华北,彼将与二十九军将士实行抗日 ”①,对于反对日本增兵的学生游行,宋也给予了支持。增兵是日方所拟定的主要内容,如 果宋哲元已经在协定在签字,那么他是难以在墨迹未干时便违约反对的。况且,宋若出而反 尔,日方也不会善罢干休,但日方对宋的言行无可奈何,可见是没有拿到宋的把柄。
四、《华北防共协定》与南京政府
对于《华北防共协定》南京政府一直持否认态度,并于4月29日、5月30日发表声明。但是宋 哲元是否会瞒着南京与日本秘密签约呢?不可能。因为冀察政务委员会虽然是个半独立的政 权,并有权办理“平津冀察各项外交问题”①,但在行政上仍隶属于南京中央政府。蒋介石 一再声明:“凡非法不正当之任何协定,与未经中央承认者,概不发生效力”①。所以,冀 察政务委员会对外所订协定,都要报请南京批准方能生效。倘若宋哲元一定要瞒着南京政府 与日方签约,其结果只能是既激化了与蒋的矛盾,又无法实现日方在协定中的要求,这对于 在日蒋夹缝中求生存的宋哲元来说,显然是有害无益的蠢举。
蒋介石虽然也希望与日本共同防共,但始终未答应正式签署条约,对于阻遏中央军进入华北 的所谓“防共”协定,当然更不能容。是时,蒋也曾得到过《华北防共协定》“既已签字” 的情报,如属实,蒋必会采取断然措施,但从事态的发展和蒋宋以后的关系来看,事情并未 如此。
另外,在1936年9月因成都事件而重开的中日交涉中,日本政府对南京的主要要求仍是签订 一般的和华北的防共协定①,如果宋哲元已与日本签订了《华北防共协定》,日本也就不会 再次提出这样的要求了。
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一问题,笔者曾专门走访了民革中央委员、国务院参事李世军,李老当时 任冀察政务委员会驻南京代表,与宋交谊甚厚,和蒋的关系也很近。他谈到:“作为驻南京 代表,我从未听说宋与日本签了防共协定,如有此事,我不会不知道。宋哲元知道蒋介石反对签这种条约,他不会擅自去干这种事情。”①
综上所述,历史上并不存在所谓《华北防共协定》。我们许多教科书上的说法,是以讹传讹 ,把传闻作为史实了。时至今日,我们仍以传闻为史实,则有悖于实事求是的原则。特别值 得注意的是,日本一些为军国主义辩护的史学家,明知日本当时即已否认这一协定,现在又 极力宣扬协定存在,如日本官修史书《支那事变陆军作战》,在关于华北增兵的论述中,即 言之凿凿地肯定《防共协定》及《细目》分别签订于1936年3月30日和31日,其惟一证据便 是前引日文文本①,企图以此来为日本侵华制造借口和寻找依据。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实 事求是的考证,并恢复其历史本来面目,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原载《历史教学》198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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