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 因超48小时未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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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 因超48小时未定工伤2011年06月22日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朱辉


丈夫离去,邓智云伤心至极。
两个年幼的孩子,尚不知爸爸永远离开了他们。
在普通人看来,一个人停止呼吸,就意味着生命的终结。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了42小时,直至被抢救到77小时时宣告死亡。那么,刘海是在被抢救到35小时那一刻死亡的吗?还是在抢救到77小时那一刻死亡的?而对刘海死亡时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一笔巨额赔偿,这一案例也再次引发人们对死亡界定的争论。
A 抢救35小时停止呼吸
2010年8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的邓智云和往常一样,一大早起来就忙着带孩子做家务,丈夫刘海则去上班。自六年前生下一对双胞胎后,邓智云就成了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生活虽过得简单却很温馨,但这种简单而温馨的生活却很快被打破。
当天中午,刚吃完午饭的邓智云手机响起,来电显示是丈夫的电话号码,但电话里却传来一个急促的声音:“嫂子,快,快,快来医院,海哥在抢救……”邓智云听出打电话的是丈夫工友的声音,她来不及多问就赶往医院,可邓智云怎么也没有想到,刚到医院就听到丈夫病危的消息。
医生告诉她,经过CT检查,发现刘海脑内左侧有大量出血,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而且左侧瞳孔已经散大,生命临近垂危状态。邓智云当即蒙了,丈夫早上从家里走的时候还好好的,才过了几个小时怎么就生命垂危了?
“感觉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不是真的,好像在梦中一样。”邓智云无法相信眼前的事实。紧接着,医生拿来手术单告诉她,抢救刘海的唯一办法就是马上手术,把刘海脑内的积血清除。丈夫被推进了手术室,她焦急地等待着,祈祷丈夫能转危为安。
8月6日晚,在抢救35小时后,医生遗憾地告知:“由于患者脑内血梗塞,致使自主呼吸停止。”
B 家属被要求自付抢救费
“呼吸停止,就意味着死亡。”等待35小时却等来这样的噩耗,邓智云伤心至极。医生并没有放弃救治,告诉她:“呼吸停止了,但心脏还在跳动,血液还在运行。如果能再给患者供氧,就还有生还的可能。”办法就是,必须用呼吸机来代替呼吸功能。医生的话立刻让她心头一亮,再次点燃了她的希望。
就这样,借助呼吸机的力量,刘海又开始了“呼吸”。所有的人都希望刘海能够奇迹般地苏醒过来,但在再次抢救42个小时后,医生遗憾地摇头,奇迹终究没有出现。
8月7日17点50分,刘海被宣告死亡。深圳市福永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记录:刘海系“左颞顶部自发性脑内出血”死亡。至此,刘海经过77小时的抢救,未能重生。
“我觉得整个世界都要塌下来了。”刘海的离去对邓智云和家人是一个极大的打击。邓智云一面承受着失去丈夫的伤痛,一面还要强装着笑脸回答孩子的问题,说“爸爸出差了”,而每每看到孩子学写“爸爸”二字的时候,她心如刀绞。然而,令伤痛中的邓智云未曾料到的是,接下来她还将面临一个丈夫抢救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丈夫的后事刚料理完,邓智云就接到了医院催交医药费的通知。主要原因是,丈夫的死亡未被作为工伤对待,费用要求由家属自付。这是她始料未及的。
C 未被认定为工伤
刘海,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在公司工作近9年。
“他最后离开是在工作岗位上,我觉得这应该是工伤。工伤怎么会让家属付医疗费呢?”接受采访时,邓智云不断地重复她心中的疑惑。
那么,刘海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病?他的死亡为什么不是工伤?记者找到了刘海生前的工友了解情况。
一位工友向记者讲述了刘海病发的过程:“中午12点多,下班后我跟他一起去公司食堂吃午饭。吃饭的时候,他说心里有点不舒服就先走了。没几分钟,我吃完饭走出饭厅的门,就看到他倚靠在楼梯边的墙上。我赶紧扶他,叫他名字,但他没有回答。”工友说,见刘海不省人事,就赶紧把他送到医院。
“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发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工伤,刘海应该是工伤。”工友们认为。
邓智云与丈夫的工友们的看法相同,就找到丈夫生前的公司询问。公司答复说已经给所有员工购买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至于刘海能不能享受保险待遇,是不是工伤,应由她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经社保部门调查认定后才能确定。
随后,邓智云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丈夫工伤的申请。8月20日,邓智云拿到了结论书:“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这是我没想到的。”这份非工伤“认定书”意味着邓智云要自付丈夫抢救的医药费,还意味着她将得不到一笔大约20多万元的保险赔偿金。邓智云不明白,为什么刘海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病发死亡不算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又是什么?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前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访。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刘海因为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套不上工伤认定条款,所以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条例所规定的48小时这个界限是不能超越的,刘海是被抢救到77小时时死亡的,所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邓智云和丈夫的工友们感到十分不解:48小时的规定有什么科学依据?刘海的确是在工厂病发导致死亡,为什么还要有一个时间界限呢?难道依靠呼吸机延续生命,要成为被认定工伤的门槛和障碍?即便有48小时的规定,在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呼吸也不能认定为死亡吗?如果不用呼吸机抢救,岂不就成了工伤?他们期待得到能令他们满意的回答。
D 48小时规定,将死者挡在工伤之外
为了维护丈夫享有的工伤保障权利,邓智云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海非工伤的认定结论。
2011年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刘海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邓智云败诉。
依靠呼吸机延续生命,却失去了工伤保险条例所给予的保障,邓智云的遭遇引起了人们对刘海死亡界定的关注:究竟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自主呼吸停止算死亡,还是依靠呼吸机抢救到77小时才算死亡?工伤保险条例如此认定死亡,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劳动网首席顾问左祥琦。
“死亡的认定时间应该是以脉搏、呼吸、心脏都停止并且瞳孔放大为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心脏还在跳动,脉搏停止也好呼吸停止也好,如果经过抢救活过来,这些就都有了,死亡当然是在抢救到77小时时那一刻。”左祥琦这样认为。
对于判决,一些法律从业人士也表达了不同看法。有人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后死了反而不算,这样的规定太荒唐。况且,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存在差异,48小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还有人认为,对于48小时的限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视个案具体分析,或者对有关条款作出“例外规定”。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对死亡的认定为什么要限定为“48小时”,左祥琦解释说,这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也要被认定为工伤,结果会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
E 死亡前超负荷加班三个月未被考虑
邓智云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递交了新的证据。邓的代理律师袁志华认为:“规定48小时死亡时间,这个死亡与工作的关联度有多大?这是应当考虑的第一个原因。另外,对于加班加点的情节,在认定过程中并没有被考虑进去。因此这样作出的认定结论不够合理。”
邓智云向法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是丈夫死亡前三个月的加班工资条,工资条显示刘海前三个月的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袁志华认为,法律法规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更应该人性化执法。就刘海的情况看,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指的是正常情况下工作,但刘海连续三个月超负荷加班加点,致死原因与工作时间存在关系,不应受48小时之规定限制。
那么,刘海病发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此前三个月的超负荷工作与他突然病发是不是有直接关系?刘海的主治医生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患者倾向于脑血管畸形,这是先天的,工作强度、疲劳、情绪激动等,由某些因素造成颅压升高或血压过高,可以造成出血。所以,病发是多因素的,无法确定是哪一种。”
3月24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法规对工伤已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但是刘海案首先应区分工伤和医疗,医疗是自身疾病,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工伤是他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伤害甚至死亡,如果法律规定是有弹性的,我们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规定很明确,我们应该依法行政。”
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6/22/7175607_0.shtml

男子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 因超48小时未定工伤2011年06月22日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朱辉


丈夫离去,邓智云伤心至极。两个年幼的孩子,尚不知爸爸永远离开了他们。在普通人看来,一个人停止呼吸,就意味着生命的终结。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了42小时,直至被抢救到77小时时宣告死亡。那么,刘海是在被抢救到35小时那一刻死亡的吗?还是在抢救到77小时那一刻死亡的?而对刘海死亡时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一笔巨额赔偿,这一案例也再次引发人们对死亡界定的争论。
A 抢救35小时停止呼吸
2010年8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的邓智云和往常一样,一大早起来就忙着带孩子做家务,丈夫刘海则去上班。自六年前生下一对双胞胎后,邓智云就成了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生活虽过得简单却很温馨,但这种简单而温馨的生活却很快被打破。
当天中午,刚吃完午饭的邓智云手机响起,来电显示是丈夫的电话号码,但电话里却传来一个急促的声音:“嫂子,快,快,快来医院,海哥在抢救……”邓智云听出打电话的是丈夫工友的声音,她来不及多问就赶往医院,可邓智云怎么也没有想到,刚到医院就听到丈夫病危的消息。
医生告诉她,经过CT检查,发现刘海脑内左侧有大量出血,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而且左侧瞳孔已经散大,生命临近垂危状态。邓智云当即蒙了,丈夫早上从家里走的时候还好好的,才过了几个小时怎么就生命垂危了?
“感觉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不是真的,好像在梦中一样。”邓智云无法相信眼前的事实。紧接着,医生拿来手术单告诉她,抢救刘海的唯一办法就是马上手术,把刘海脑内的积血清除。丈夫被推进了手术室,她焦急地等待着,祈祷丈夫能转危为安。
8月6日晚,在抢救35小时后,医生遗憾地告知:“由于患者脑内血梗塞,致使自主呼吸停止。”
B 家属被要求自付抢救费
“呼吸停止,就意味着死亡。”等待35小时却等来这样的噩耗,邓智云伤心至极。医生并没有放弃救治,告诉她:“呼吸停止了,但心脏还在跳动,血液还在运行。如果能再给患者供氧,就还有生还的可能。”办法就是,必须用呼吸机来代替呼吸功能。医生的话立刻让她心头一亮,再次点燃了她的希望。
就这样,借助呼吸机的力量,刘海又开始了“呼吸”。所有的人都希望刘海能够奇迹般地苏醒过来,但在再次抢救42个小时后,医生遗憾地摇头,奇迹终究没有出现。
8月7日17点50分,刘海被宣告死亡。深圳市福永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记录:刘海系“左颞顶部自发性脑内出血”死亡。至此,刘海经过77小时的抢救,未能重生。
“我觉得整个世界都要塌下来了。”刘海的离去对邓智云和家人是一个极大的打击。邓智云一面承受着失去丈夫的伤痛,一面还要强装着笑脸回答孩子的问题,说“爸爸出差了”,而每每看到孩子学写“爸爸”二字的时候,她心如刀绞。然而,令伤痛中的邓智云未曾料到的是,接下来她还将面临一个丈夫抢救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丈夫的后事刚料理完,邓智云就接到了医院催交医药费的通知。主要原因是,丈夫的死亡未被作为工伤对待,费用要求由家属自付。这是她始料未及的。
C 未被认定为工伤
刘海,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在公司工作近9年。
“他最后离开是在工作岗位上,我觉得这应该是工伤。工伤怎么会让家属付医疗费呢?”接受采访时,邓智云不断地重复她心中的疑惑。
那么,刘海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病?他的死亡为什么不是工伤?记者找到了刘海生前的工友了解情况。
一位工友向记者讲述了刘海病发的过程:“中午12点多,下班后我跟他一起去公司食堂吃午饭。吃饭的时候,他说心里有点不舒服就先走了。没几分钟,我吃完饭走出饭厅的门,就看到他倚靠在楼梯边的墙上。我赶紧扶他,叫他名字,但他没有回答。”工友说,见刘海不省人事,就赶紧把他送到医院。
“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发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工伤,刘海应该是工伤。”工友们认为。
邓智云与丈夫的工友们的看法相同,就找到丈夫生前的公司询问。公司答复说已经给所有员工购买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至于刘海能不能享受保险待遇,是不是工伤,应由她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经社保部门调查认定后才能确定。
随后,邓智云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丈夫工伤的申请。8月20日,邓智云拿到了结论书:“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这是我没想到的。”这份非工伤“认定书”意味着邓智云要自付丈夫抢救的医药费,还意味着她将得不到一笔大约20多万元的保险赔偿金。邓智云不明白,为什么刘海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病发死亡不算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又是什么?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前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访。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刘海因为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套不上工伤认定条款,所以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条例所规定的48小时这个界限是不能超越的,刘海是被抢救到77小时时死亡的,所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邓智云和丈夫的工友们感到十分不解:48小时的规定有什么科学依据?刘海的确是在工厂病发导致死亡,为什么还要有一个时间界限呢?难道依靠呼吸机延续生命,要成为被认定工伤的门槛和障碍?即便有48小时的规定,在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呼吸也不能认定为死亡吗?如果不用呼吸机抢救,岂不就成了工伤?他们期待得到能令他们满意的回答。
D 48小时规定,将死者挡在工伤之外
为了维护丈夫享有的工伤保障权利,邓智云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海非工伤的认定结论。
2011年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刘海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邓智云败诉。
依靠呼吸机延续生命,却失去了工伤保险条例所给予的保障,邓智云的遭遇引起了人们对刘海死亡界定的关注:究竟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自主呼吸停止算死亡,还是依靠呼吸机抢救到77小时才算死亡?工伤保险条例如此认定死亡,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劳动网首席顾问左祥琦。
“死亡的认定时间应该是以脉搏、呼吸、心脏都停止并且瞳孔放大为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心脏还在跳动,脉搏停止也好呼吸停止也好,如果经过抢救活过来,这些就都有了,死亡当然是在抢救到77小时时那一刻。”左祥琦这样认为。
对于判决,一些法律从业人士也表达了不同看法。有人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后死了反而不算,这样的规定太荒唐。况且,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存在差异,48小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还有人认为,对于48小时的限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视个案具体分析,或者对有关条款作出“例外规定”。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对死亡的认定为什么要限定为“48小时”,左祥琦解释说,这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也要被认定为工伤,结果会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
E 死亡前超负荷加班三个月未被考虑
邓智云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递交了新的证据。邓的代理律师袁志华认为:“规定48小时死亡时间,这个死亡与工作的关联度有多大?这是应当考虑的第一个原因。另外,对于加班加点的情节,在认定过程中并没有被考虑进去。因此这样作出的认定结论不够合理。”
邓智云向法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是丈夫死亡前三个月的加班工资条,工资条显示刘海前三个月的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袁志华认为,法律法规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更应该人性化执法。就刘海的情况看,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指的是正常情况下工作,但刘海连续三个月超负荷加班加点,致死原因与工作时间存在关系,不应受48小时之规定限制。
那么,刘海病发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此前三个月的超负荷工作与他突然病发是不是有直接关系?刘海的主治医生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患者倾向于脑血管畸形,这是先天的,工作强度、疲劳、情绪激动等,由某些因素造成颅压升高或血压过高,可以造成出血。所以,病发是多因素的,无法确定是哪一种。”
3月24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法规对工伤已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但是刘海案首先应区分工伤和医疗,医疗是自身疾病,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工伤是他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伤害甚至死亡,如果法律规定是有弹性的,我们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规定很明确,我们应该依法行政。”
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6/22/7175607_0.shtml



无良医生无良老板。BS工伤保险条例。

无良医生无良老板。BS工伤保险条例。
跟医生有啥关系?老板心黑了点,主要是定政策时考虑不周
无良资本家
lvtom 发表于 2011-6-23 10:07
跟医生有啥关系?老板心黑了点,主要是定政策时考虑不周
抢救费用一个小时就是成千上万。真的没关系?
脑死跟心脏停跳,那个算死亡标志,貌似现在也还没有吵出个结论来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6-23 10:17
抢救费用一个小时就是成千上万。真的没关系?
你这个明显是在转移焦点了吧,就这事来看,抢救的费用医保能解决大半的,现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不付账.不付账的理由是政策法规有归定.....
如果老板未给死亡员工上保险,那责任才全该老板来扛的,怎么看这事也扯不到医院身上来
福田的家,福永的工作,好辛苦啊
TPimage 发表于 2011-6-23 10:48
你这个明显是在转移焦点了吧,就这事来看,抢救的费用医保能解决大半的,现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不付账 ...
你敢说这肯定不是医院和老板相互串通的结果???
老板开店前第一要务之一就是了解劳动法。和相关保障条例。他会不知道?
这叫啥规定呀......强烈鄙视
动不动就老板黑心,无良之类的。老板的责任也不可能无限大啊。按照法律交了正常的社保,医保。现在出了问题是社保医保不肯付钱,关老板p事。你是帮老板打工,得到报酬,是大家双赢的。命不是卖给老板的。平心而论,在这次事件中,老板就没有损害吗?
非常反感什么老板,医生无良的论点。
皓翔天下 发表于 2011-6-23 12:19
动不动就老板黑心,无良之类的。老板的责任也不可能无限大啊。按照法律交了正常的社保,医保。现在出了问题 ...
原来连续三个月超长加班是很有爱的老板很有良心的老板。呵呵呵呵。说这个男的是过劳死。不对么?
难道因该在第47小时 拔氧气管???

什么规定啊
看来死也要及时呀{:soso_e134:}
看来死也要及时呀{:soso_e134:}
工伤条例中肯定需要对突发疾病有时间限制。

如果没限制,岂不是任何人得病死了,只要死之前有工作,那都是工伤了?
季路 发表于 2011-6-23 13:26
工伤条例中肯定需要对突发疾病有时间限制。

如果没限制,岂不是任何人得病死了,只要死之前有工作,那都 ...

其实这个家属可以按照职业病导致死亡。来要求赔偿。
mpmpmp 发表于 2011-6-23 10:53
福田的家,福永的工作,好辛苦啊
辛苦个毛 注意公司名字
竹蜻蜓大回转 发表于 2011-6-23 14:17
辛苦个毛 注意公司名字
本人就是半导体的,还站瞧不上这么辛苦的工作
那是~ 陕西的? 有房有车有技术?加入时间 想该公司在深圳的成立时间 厂房刚落他就去了 你这样算深圳富裕人口要被你人为卡擦掉不少~~
加班就辛苦啦?未必吧。看职业地位的。而且按照一周5天,40小时计算。加班很正常,有几个企业是上5天班的,真的开5天工就赚钱的企业,真爽。
皓翔天下 发表于 2011-6-23 14:35
加班就辛苦啦?未必吧。看职业地位的。而且按照一周5天,40小时计算。加班很正常,有几个企业是上5天班的, ...
那还要劳动法干什么。你不妨试一下在现实里对下面的员工说这个话。看看会怎么样。
皓翔天下 发表于 2011-6-23 12:19
动不动就老板黑心,无良之类的。老板的责任也不可能无限大啊。按照法律交了正常的社保,医保。现在出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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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没注意到加班时间
加的太多了 似乎不称他 还是和工作有点关系 窝一个坑9年高级普工 唉
竹蜻蜓大回转 发表于 2011-6-23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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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没注意到加班时间
至少是个过劳死。
“死太迟不算工伤”是制度性冷漠
2011年06月23日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去年8月,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医院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最后因超48小时,未被定性为工伤。为了维护丈夫享有的工伤保障权利,其妻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这一认定结论。但当地人民法院依然以当事人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家属败诉。近日,这一事件引起了争议。(6月22日《检察日报》)

  明明是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发病,送医院不治身亡,并且留下了大量的超时加班记录。但却只因为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也就是说多活了29个小时,就不算工伤,最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因为眼前那一条法规写得很清楚,“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

  为什么是“48小时”?一位专家解释说,这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他认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也要被认定为工伤,结果会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

  这话听起来就有两层意思。一者,48小时是一个工伤死亡时间的平均数值。二者,之所以出台这样的时间界定及附加条件,主要是为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但作为一名医生,对此,我不得不说,这是一条有点冷血的规定。

  从医疗临床的角度来说,一个病人,得的还是同一个病,致死因素也一样。那么,病人是48小时死亡,或者是77小时死亡,又有什么质的差别?难道多活一个小时,企业就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了吗?所以,按死亡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它本身就是一种违反科学和客观现实的做法。

  其次,这条法规要家属在“继续抢救而无法认定工伤”和“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做出两难选择,实在太不近人情,还可能会诱导另一种社会风险。对那些交纳不起昂贵医疗费用的贫困家庭而言,他们唯一的选择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到了48小时,只能放弃抢救,为了获得工伤的待遇与赔偿。否则,一旦延时,不但沉重的医疗费用家庭根本无力承担,也无法得到报销,还因此失去了一大笔工伤赔偿。这种制度对被抢救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也是糟糕的选择。

  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企业是强势者,劳动者是弱势者。出台一部《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但在这里,为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的风险,就出台这种一刀切法规,最后就很有可能会误伤到劳动者正当权益,反而是适得其反。

  一个人是不是因工伤死亡,不应该用这一种非科学也不人性的“48小时死亡”的办法来界定。生命第一,对这样的抢救,如果没有这样的48小时限制,可能会更为人道一些,而不是把人往死里逼。要预防工伤保险基金被占用的风险,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医疗鉴定以及更严密的法律程序,以及惩罚机制来达成这一目的,不需要建立在这种误伤无辜者的基础之上。

  现在的问题是,“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条法规何时被废除或修改?(吴帅)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1-06/23/c_121573385.htm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6-23 20:07
至少是个过劳死。
算个过劳吧 也应该算 应该私了 看看
竹蜻蜓大回转 发表于 2011-6-24 20:13
算个过劳吧 也应该算 应该私了 看看
如果私了比公了贵。那个老板会那么傻?只怪这人太看重钱。不懂得适可而止。修生养息。
他老婆明显没办起来 这次搞得黑鬼子挺硬气。。       他的位置际遇可以猜想 但     只能说就这样吧 人各有命
人人都可以充满正义和爱心,但法律必须考虑到普遍适用性、执行成本和可操作性,绝大多数的纠纷一旦涉及到法律程序,必须要加一个时限,否则争议更多。

诉讼、调查、索赔、维权等等都有时限,就算是特大杀人案,到了一定时间破不了案专案组也得解散,封存档案等待新证据出现,通常永远都不会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