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解释为何对李庄漏罪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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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解释为何对李庄漏罪案撤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4-22   


  中评社北京4月22日电/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2日上午宣布同意检方撤回李庄漏罪案的起诉。就各界关切的撤回起诉原因等问题,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予以回应。

  新华社报道,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我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们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因此检方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针对辩方提供的新证据检方是否进行核实问题,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检方对该新证据已发表质证意见,并在休庭后再次认真核查了该证据,发现该新证据与原指控李庄有罪的证据产生了矛盾。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我院对本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http://www.zhgpl.com/doc/1016/6/ ... mp;mdate=0422171025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解释为何对李庄漏罪案撤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4-22   


  中评社北京4月22日电/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2日上午宣布同意检方撤回李庄漏罪案的起诉。就各界关切的撤回起诉原因等问题,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予以回应。

  新华社报道,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我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们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因此检方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针对辩方提供的新证据检方是否进行核实问题,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检方对该新证据已发表质证意见,并在休庭后再次认真核查了该证据,发现该新证据与原指控李庄有罪的证据产生了矛盾。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我院对本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http://www.zhgpl.com/doc/1016/6/ ... mp;mdate=0422171025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4-22   

4月19日,李庄在庭审现场。当日,备受关注的原涉黑案律师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李庄被指控涉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中评社北京4月22日电/备受关注的原涉黑案律师李庄“漏罪”案19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李庄被指控涉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20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20日上午开庭后,法庭首先继续该案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再次围绕着管辖权,徐丽军的证言是否具有证明力,徐丽军的一百万元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李庄有没有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新世纪》周刊报道,随后,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经过两轮辩论后,法庭于下午3时51分宣布休庭。20日并没有进行被告最后陈述,法庭宣布将于22日上午9时30分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李庄申请给证人做精神病鉴定被驳回

  20日上午9时41分,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审理,李庄再次申请徐丽军出庭作证,并申请给徐丽军做精神病鉴定、尿样鉴定、检测他是否在吸毒;如果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希望能重新做笔录。法庭评议后,再次予以拒绝。

  结束了举证环节后,法庭进行了两轮辩论。控辩双方交锋依然激烈。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表示,在庭审过程中举示的大量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相互映证,排除了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罪名,引诱、教唆徐丽军改变证词,并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该依法定罪量刑。

辩护律师质疑管辖权等

  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斯伟江、杨学林围绕管辖权、取证程序、证人徐丽军的作证能力等问题,对公诉人进行了直接回应。

  辩护人指出,本案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李庄服刑地违法,侦查期限超长违法,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辩护律师直称,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斯伟江在辩词中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他在辩词中说,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而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http://www.zhgpl.com/doc/1016/6/8/9/101668922.html?coluid=45&kindid=0&docid=101668922&mdate=0422100044
未让被告作最后陈述并不常见

  庭审中,李庄的两轮自我辩论,一次用了半小时,一次用了40分钟。

  李庄前案辩护律师之一、来自浙江京衡律师集团的陈有西律师在微博中分析,根据经验,20日没有进行被告最后陈述,22日尚不是公开宣判。有可能再恢复法庭调查和继续辩论。业内人士则称,20日在庭审中,未让被告作最后陈述,这种情况虽然合法,但并不常见。22日的庭审情况,仍很难预料。

  ■案情分析 李庄恐还有新一轮“漏罪”指控

  此案证人出庭尤显必要。事实上,控辩双方确向法庭提出相关请求。但法庭表示:之前向所有证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个别通知书无法送达,其他证人均无法或不愿出庭作证。

  亦有分析称,李庄担心此次“漏罪”案之后,可能还有新一轮“漏罪”案指控在等待他。此前的4月1日晚,重庆官方网站华龙网发布消息,李庄涉嫌两项漏罪:合同诈骗和妨害作证。但出人意料的是,之后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去掉了原重庆警方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合同诈骗一项,只有妨害作证罪一项,且只涉及上海一案,未涉及辽宁一案。

■争锋 李庄案折射转型期法治难题

  鲜明的观点对立与舆论争议,自李庄案曝光后即已形成,并在传统媒体、新兴网络等各种传播方式的推动下,不断发酵、扩大。

  围绕李庄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除案件事实本身的争议,以及对李庄本人罪罚的争论,还涉及对中国刑辩律师执业困境与职业操守的反思、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探讨,乃至对整个中国当下法治状况的诘问。

  这样的思想交锋,尤其是关于诸多问题的争论,在若干年前的律师张建中案、沈阳“黑老大”刘涌案等一系列事件中曾经出现过。重庆打黑风暴中,律师李庄的罪罚争议,折射转型期复杂社会生态与法治难题。

  ■李庄案

  李庄此番被追诉的所谓“漏罪”发生于2008年。当年6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为上海一名叫孟英的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孟英被控侵吞他人投资款,将其中50万元划入个人账户用以归还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这笔总计达100万元的投资款原属一名叫徐丽军的吸毒人员。李庄“漏罪”案起诉书称李庄为了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徐丽军索回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投资款说成徐对孟英的个人借款。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很有意思,自己撤诉,是不是以后这个罪名公诉机关不可再用的?哪位普法一下
回复 4# meiyuzhixi

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的。

中国的检察制度很有意思,定义是法律监督机关。

不光是公诉的义务。


对案件,既要收集有罪的证据,还要收集罪轻,无罪的证据,理论上还要监督法院审判,公安侦查。独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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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审了一个讼棍,就象在粪坑里投了一块巨石,惊起了无数的靠屎尿过活的苍蝇们在那里翁翁翁.
楼上,你粗口并不代表你是有理有据!
李庄案可能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转折点,不管判决如何,公正和正义终有一天会伸张!一切都会大白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