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检方对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1:51:13
华龙网4月22日9时33分讯 (数字记者 张一叶、阙影、庞可)

今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检方的撤诉申请进行评议。

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 ... /22/5913044_0.shtml华龙网4月22日9时33分讯 (数字记者 张一叶、阙影、庞可)

今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检方的撤诉申请进行评议。

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 ... /22/5913044_0.shtml
没事了?有意思
更有看头咯,李律师的行为本来就存在争议的:D
f22 发表于 2011-4-22 10:38

有意思的是这一段:摘自(20日庭审记录)
10时50分 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表示,在庭审过程中举示的大量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相互映证,排除了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罪名,引诱、教唆徐丽军改变证词,并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该依法定罪量刑。

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 ... /20/5858079_0.shtml
只能说30余年的法治建设今天还没有死。
大蹦蹦 发表于 2011-4-22 10:53 老右也倾向于这个
与其说“法制宣传”的作用不如说是舆论压力的作用。
看样子药家鑫就应该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了,中国还是走不出运动式司法的怪圈。
还是感觉高老庄难活着出来。。
【直播药家鑫案一审判决】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果然,默哀吧
李庄追加罪案、药案都是今天出来的结果,很有意思
回复 10# gzxzl
为什么要默哀?对谁默哀?已死去的还是将死去的?
为中国的法治默哀
这么搞笑?
gzxzl 发表于 2011-4-22 11:58
按照中国的法律,故意杀人不用判死刑的么??
那还留着死刑在刑法里面作甚??
gzxzl 发表于 2011-4-22 11:03

为谁默哀?
为药家鑫还是为司法?
你这个默哀的表态是不是也算一种舆论压力?
从总则的规定来看,首先,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的情节,判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其次,总则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适用死刑时,不能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注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换言之,即使在必须判处死刑时,也应优先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刑法学》第三版 415页
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虽然极其严重罪行的证据充分、确凿但具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刑法学》第三版 416页
从分则来看,具体到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尤其应摒弃“杀人偿命”的观念。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此外,将杀人后的碎尸行为作为判处死刑根据的做法,属于应当禁止的间接处罚,具有严重的不合理性,应予杜绝.——《刑法学》第三版 640页
最讨厌泥马所谓的砖家了
蓄意谋杀就该偿命,没什么好说的!
回复 18# pkh1997


    为什么要设立法院,法官呢,如果所谓的砖家是垃圾,那么不要搞什么审判,回到文革的那种大鸣大放的大审判算了。
gzxzl 发表于 2011-4-22 16:08
不要试图在论坛普法,没意思。
非法律人和法律人是有着天然的鸿沟的,是无法在网络论坛这种地方正常沟通的。非要这样做必然导致你说你的,他说他的,说不过的时候就必然人身攻击和进行RP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