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5:19:30
http://news.qq.com/a/20110613/000106.htm?pgv_ref=aio

“排除刑讯逼供证据”有望入法

刑事诉讼法将迎15年来首次修改,专家建议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去掉“如实供述”表述

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是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的方式。

——王敏远

刑事诉讼法1996年首次大修,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但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 专家建议

“如实供述”修改方向

上策

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策

不强迫自证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

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

在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

下策

废除“如实供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求宽大处理。

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近年在海淀区检察院等地已经取消。

新京报: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但很快学界就呼吁再次大修,这比较罕见,是不是说当时的修改并不成功?

王敏远:修改的积极意义还是应当肯定的,例如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这都是巨大的进步。但当时确实留下了不少问题和争议、要求修改的呼声也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是正常的。还有后来在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现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够把这些问题逐步解决。

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

新京报: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来。

王敏远:当时还没有公约意识。研究讨论过程中很少提到国际公约。即使有人提出,也没有任何反应,反对的没有,赞成的也没有,就像没听见一样。

新京报:刑诉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远: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比如羁押的司法审查等,但差距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新京报:以公约为底线是否已经达成了共识?

王敏远:我没有听到官方的明确的说法,学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如实供述”有望去掉

新京报:哪些公约的规则可能会纳入刑诉法修改?

王敏远:据我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公约的很多内容是予以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我认为选择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新京报:我们会选择中策?

王敏远:有中策已经很不错了,已经是很重要的进步了。当然,这也有现实基础。前些时间我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的破案,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

新京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上,我们已经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远:去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比较彻底了,与禁止酷刑公约一致,禁止酷刑公约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没有要求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非法实物证据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绝对排除。当社会具备相应的条件时,通过修改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促进侦查机关改变破案方式。

并非因冤案才反对刑讯逼供

新京报:改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句话,我们走了这么多年?

王敏远:强迫自证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诉法也是不应该允许的。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我们禁止的。

新京报:为何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王敏远: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

作为一种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复杂。这和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这种侦查模式没有改变,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

新京报:也有人说,刑讯逼供的确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远:冤假错案背后往往有刑讯逼供,但并不是刑讯逼供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如果认为刑讯逼供一定导致冤假错案,那就是把侦查人员看成不是傻子就是坏人,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是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的方式。

审讯时律师在场可减少刑讯

新京报:躲猫猫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失去监督的问题,解决看守所监督和审讯时律师在场这两个问题遇到的阻力都挺大?

王敏远:刑讯逼供问题不可能一夜之间彻底解决。重要的是要促进这个过程,而不要停滞,更不应阻碍这个过程。如制定审讯时律师在场的规则,虽然连律师一起打的情况也会发生,但毕竟大多数情况下不好下手吧。

新京报:什么是阻碍这个过程?

王敏远:有一种观念认为,侦查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职能部门没有个人的私利,是为了社会治安,为了发现、揭露、惩罚犯罪,所以强调程序公正,禁止刑讯逼供就给我捆住手脚,就难以办案了。这是错误的观念。

新京报:在刑诉法修改中应该如何操作?

王敏远:刑讯逼供原因很复杂,但法律上的对策没那么复杂,规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全程录音录像,审讯时律师在场等,再规定适当的法律后果就够了。

证人作证不公开是秘密审判

新京报: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证人出庭很少。

王敏远:证人出庭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有争议就得出庭。此外,特别的证人要出庭,特殊案件证人要出庭。比如死刑案件,关键证人的证言决定人的生死,人命关天,就算没有争议,也必须要出庭。办案警察和鉴定人要出庭,因为警察办案过程的情况对发现真相有很大影响,比如怎么搜查的、怎么审讯的。

新京报:有的案件在审判中,证人拒绝回答问题。

王敏远:这时法官要裁定,这个问题必须回答,如果作伪证还要追究责任。没有有效质证,这种出庭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并不重要,质量最重要,简单地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做表面文章。

新京报:如果有的证人坚持不出庭怎么办?

王敏远:要设置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如该证人的证词就不能采信。

新京报:那侦查机关恐怕会反对。

王敏远:证人作证不公开,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秘密审判。秘密审判不一定都是冤假错案,但是司法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公正的实现,而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新京报:此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困难在哪里?

王敏远:和刑法修改面临的问题不一样。刑诉法是程序法,是操作之法,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很多协调,涉及公、检、法、司等方方面面的职能,是个艰难的过程,是个大家达成共识的过程,这使得刑诉法修改的难度很大。期待各方通力合作,使得这次修法得以顺利推进。

■ 链接

刑法和刑诉法区别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而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追诉犯罪过程中的相关规则与步骤,规定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进行诉讼的规范。

■ 近年刑讯逼供案例

佘祥林案

1994年,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1998年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张在玉突然出现。法院重新开庭,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和补助。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因“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随后,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补助65万元。(本报记者 杨华云)
http://news.qq.com/a/20110613/000106.htm?pgv_ref=aio

“排除刑讯逼供证据”有望入法

刑事诉讼法将迎15年来首次修改,专家建议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去掉“如实供述”表述

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是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的方式。

——王敏远

刑事诉讼法1996年首次大修,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但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 专家建议

“如实供述”修改方向

上策

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策

不强迫自证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

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

在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

下策

废除“如实供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求宽大处理。

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近年在海淀区检察院等地已经取消。

新京报: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但很快学界就呼吁再次大修,这比较罕见,是不是说当时的修改并不成功?

王敏远:修改的积极意义还是应当肯定的,例如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这都是巨大的进步。但当时确实留下了不少问题和争议、要求修改的呼声也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是正常的。还有后来在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现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够把这些问题逐步解决。

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

新京报: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来。

王敏远:当时还没有公约意识。研究讨论过程中很少提到国际公约。即使有人提出,也没有任何反应,反对的没有,赞成的也没有,就像没听见一样。

新京报:刑诉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远: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比如羁押的司法审查等,但差距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新京报:以公约为底线是否已经达成了共识?

王敏远:我没有听到官方的明确的说法,学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如实供述”有望去掉

新京报:哪些公约的规则可能会纳入刑诉法修改?

王敏远:据我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公约的很多内容是予以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我认为选择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新京报:我们会选择中策?

王敏远:有中策已经很不错了,已经是很重要的进步了。当然,这也有现实基础。前些时间我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的破案,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

新京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上,我们已经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远:去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比较彻底了,与禁止酷刑公约一致,禁止酷刑公约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没有要求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非法实物证据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绝对排除。当社会具备相应的条件时,通过修改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促进侦查机关改变破案方式。

并非因冤案才反对刑讯逼供

新京报:改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句话,我们走了这么多年?

王敏远:强迫自证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诉法也是不应该允许的。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我们禁止的。

新京报:为何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王敏远: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

作为一种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复杂。这和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这种侦查模式没有改变,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

新京报:也有人说,刑讯逼供的确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远:冤假错案背后往往有刑讯逼供,但并不是刑讯逼供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如果认为刑讯逼供一定导致冤假错案,那就是把侦查人员看成不是傻子就是坏人,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是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的方式。

审讯时律师在场可减少刑讯

新京报:躲猫猫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失去监督的问题,解决看守所监督和审讯时律师在场这两个问题遇到的阻力都挺大?

王敏远:刑讯逼供问题不可能一夜之间彻底解决。重要的是要促进这个过程,而不要停滞,更不应阻碍这个过程。如制定审讯时律师在场的规则,虽然连律师一起打的情况也会发生,但毕竟大多数情况下不好下手吧。

新京报:什么是阻碍这个过程?

王敏远:有一种观念认为,侦查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职能部门没有个人的私利,是为了社会治安,为了发现、揭露、惩罚犯罪,所以强调程序公正,禁止刑讯逼供就给我捆住手脚,就难以办案了。这是错误的观念。

新京报:在刑诉法修改中应该如何操作?

王敏远:刑讯逼供原因很复杂,但法律上的对策没那么复杂,规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全程录音录像,审讯时律师在场等,再规定适当的法律后果就够了。

证人作证不公开是秘密审判

新京报: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证人出庭很少。

王敏远:证人出庭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有争议就得出庭。此外,特别的证人要出庭,特殊案件证人要出庭。比如死刑案件,关键证人的证言决定人的生死,人命关天,就算没有争议,也必须要出庭。办案警察和鉴定人要出庭,因为警察办案过程的情况对发现真相有很大影响,比如怎么搜查的、怎么审讯的。

新京报:有的案件在审判中,证人拒绝回答问题。

王敏远:这时法官要裁定,这个问题必须回答,如果作伪证还要追究责任。没有有效质证,这种出庭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并不重要,质量最重要,简单地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做表面文章。

新京报:如果有的证人坚持不出庭怎么办?

王敏远:要设置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如该证人的证词就不能采信。

新京报:那侦查机关恐怕会反对。

王敏远:证人作证不公开,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秘密审判。秘密审判不一定都是冤假错案,但是司法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公正的实现,而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新京报:此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困难在哪里?

王敏远:和刑法修改面临的问题不一样。刑诉法是程序法,是操作之法,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很多协调,涉及公、检、法、司等方方面面的职能,是个艰难的过程,是个大家达成共识的过程,这使得刑诉法修改的难度很大。期待各方通力合作,使得这次修法得以顺利推进。

■ 链接

刑法和刑诉法区别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而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追诉犯罪过程中的相关规则与步骤,规定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进行诉讼的规范。

■ 近年刑讯逼供案例

佘祥林案

1994年,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1998年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张在玉突然出现。法院重新开庭,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和补助。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因“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随后,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补助65万元。(本报记者 杨华云)
算是进步了。
这一点可以学习台湾经验!审讯过程应该同步视频录像,笔录如果与录像出入,应该采信录像证据!
如果没有录像资料佐证,笔录可以不与采信!
这样才能杜绝刑讯逼供,少点冤假错案!
吐个槽,最近出个事,我觉的严刑逼供,有时候还是符合实质正义的!

有的孙子故意伤害,在没目击者情况下,死不吐口,不上点刑还真TM伸张正义~
吐个槽,最近出个事,我觉的严 刑 逼 供,有时候还是符合实质正义的!

有个孙子故意伤害,在没目击者情况下,死不吐口,不上点刑还真TM难伸张正义~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6-13 15:21
算是进步了。
落实到刑诉里面,那阻力是相当大的

这和我国刑事侦查手段与人才建设息息相关
任何事情都是两个方面。

防止冤假错案的同时,肯定也会导致一部分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有的孙子故意伤害,在没目击者情况下,死不吐口,不上点刑还真TM伸张正义~
=================================================
任何一个无犯罪的足够严刑下什麽罪都会认。关键是证据,有证据就根本不用靠口供。
防止冤假错案的同时,肯定也会导致一部分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
对侦查和盘问的要求高。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1-6-13 17:52
有的孙子故意伤害,在没目击者情况下,死不吐口,不上点刑还真TM伸张正义~
============================= ...
:D那叫有证据还得证据链闭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学

孤立证据,难;P
都是刑侦技术太落后惹的祸。
这一点可以学习台湾经验!审讯过程应该同步视频录像
================================
香港早就开始了,刑事审讯全程录象,会面後交一份给嫌疑人。
那叫有证据还得证据链闭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学
===============================
你的证据不能无疑点地证明所犯罪行各要点,算什麽证据 ? 证据链 Chain of Evidence 是另一回事,不要乱抛书包。那是说证据能不能被法庭接受 Admissible , 中间有无可能作假或有污点 (tainted) 的成份.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1-6-13 18:40
那叫有证据还得证据链闭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学
===============================
你的证据不能无疑点地 ...
这不废话吗,不合法取得证据和假的证据能用吗~??

在哪都不能用的;P
季路 发表于 2011-6-13 17:38
任何事情都是两个方面。

防止冤假错案的同时,肯定也会导致一部分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张子强后来在香港频频绑架,事主不报案,警察不敢管。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1-6-13 17:52
有的孙子故意伤害,在没目击者情况下,死不吐口,不上点刑还真TM伸张正义~
============================= ...
刑讯逼供的未必就是证据不足的。。。

抓到一个证据确凿的,为了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招供出同伙或者旧案而使用用刑讯逼供是常用的手段

否则那些捉到一个人,把一个团伙全端掉或者挖出不相干的陈年老案,难道真是罪犯思想觉悟高自己招供不成。。。靠的就是这些不见光的手段。。

不准刑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留下伤痕的不准睡觉之类的方法,把小时候偷看老妈洗澡的事情都招出来
没有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这两项保证,刑讯逼供够强,退一万步讲,有了这两项,在天朝这个公安权力无比强大到基本上不受制约的国度里,也是枉然……   

以上是办案体会,轻拍
另外,“米兰达警告"本身就出自美国,其典型表述是: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lawyer.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lawyer, one will be provided for you. Do you understand?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承堂证供。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能免费指派一名律师给你。清楚了么?)


那么这段话有什么讲究来历呢?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



  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在中国大陆地区,目前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是没有赋予嫌疑人沉默权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地区嫌疑人面对警察的审讯时“不能保持沉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如果你不幸涉案,如果你仿效美剧对警察叔叔说:我有权保持沉默的话,那就要被警察叔叔笑话了。至于等待你的是“躲猫猫”还是“喝凉水”那就听天由命吧。你懂的,不解释


刑讯逼供如果要废除,那么命案必破也得废除,记者举得那几个案子全都是命案。
wyn1981 发表于 2011-6-13 18:50
这不废话吗,不合法取得证据和假的证据能用吗~??

在哪都不能用的
能用,在中国能用,要不佘祥林赵作海冤案是怎么来的?而且看清楚题目及内容了——“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就是说直至现在,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在我国都是可以使用的。
170兰州舰 发表于 2011-6-13 15:42
这一点可以学习台湾经验!审讯过程应该同步视频录像,笔录如果与录像出入,应该采信录像证据!
如果没有录 ...
全程录像的事最高检要求过,但系统内反对声音太强,于是只好来个半食言:省级检察院必须执行,其它的等条件成熟后再执行!等条件成熟,大家都懂的!省一级呢,也有对策,将“审讯”提前到双规期间,那里不用录像,而且更肆无忌惮!
说啥也要先等公安老大开口同意再说吧
有望?那就是说也有可能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