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迎大修 拟以人为本摒弃大义灭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3:43:19
http://news.qq.com/a/20110822/000051.htm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向记者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亮点一 禁强迫自证其罪

  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紧随其后的是最高检、最高法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陈光中表示。

  在一些学者看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应该与“沉默权”直接相关。但现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是否保留,陈光中表示,目前仍有较大争议,恐怕很难推动修改。

  对此,陈光中说:“此次修法时学界主张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部门没有接受,认为超前了。这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列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

  亮点二 近亲属可拒作证

  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此前曾有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出,埋伏的警察将弟弟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直指“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

  “某些情况下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陈光中说。

  亮点三 确保辩护权落实

  1996年,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是否入法经历了争论,最终虽然刑诉法作了规定,但该阶段律师的身份一般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

  张青松律师介绍,2008年新律师法颁行后,包括会见、阅卷、不被监听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实务中仍然难以得到落实,许多实务部门以律师法位阶低于刑诉法为由拒绝律师行使权利。

  “这次修订将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陈光中透露。修法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下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等。

  此外,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后可能增加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并提前引入到审前程序。

  亮点四 可用监听等手段

  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也一直在使用秘密技侦手段。不过,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但目前检察院通过技侦手段秘密获取的资料,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需要通过讯问等方式转化为能公开使用的证据。

  缺乏技侦手段更严重的后果,被学界认为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

  上述困境有望在此次修订中得到解决。陈光中透露,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据法制日报


{:soso_e141:}
看不懂啊……http://news.qq.com/a/20110822/000051.htm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向记者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亮点一 禁强迫自证其罪

  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紧随其后的是最高检、最高法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陈光中表示。

  在一些学者看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应该与“沉默权”直接相关。但现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是否保留,陈光中表示,目前仍有较大争议,恐怕很难推动修改。

  对此,陈光中说:“此次修法时学界主张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部门没有接受,认为超前了。这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列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

  亮点二 近亲属可拒作证

  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此前曾有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出,埋伏的警察将弟弟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直指“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

  “某些情况下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陈光中说。

  亮点三 确保辩护权落实

  1996年,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是否入法经历了争论,最终虽然刑诉法作了规定,但该阶段律师的身份一般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

  张青松律师介绍,2008年新律师法颁行后,包括会见、阅卷、不被监听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实务中仍然难以得到落实,许多实务部门以律师法位阶低于刑诉法为由拒绝律师行使权利。

  “这次修订将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陈光中透露。修法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下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等。

  此外,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后可能增加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并提前引入到审前程序。

  亮点四 可用监听等手段

  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也一直在使用秘密技侦手段。不过,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但目前检察院通过技侦手段秘密获取的资料,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需要通过讯问等方式转化为能公开使用的证据。

  缺乏技侦手段更严重的后果,被学界认为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

  上述困境有望在此次修订中得到解决。陈光中透露,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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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啊……


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

当作证据进卷宗时,怎么避免泄密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个不能改,只改这个80%的案子办不下去

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

当作证据进卷宗时,怎么避免泄密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个不能改,只改这个80%的案子办不下去
猎犬老豹 发表于 2011-8-22 09:08
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 ...
照你这么说,MD这些国家的案子就不能办了?
风月傲雪 发表于 2011-8-22 09:30
照你这么说,MD这些国家的案子就不能办了?
懂?MD有强大的刑事科学技术支持破案。。。中国目前还没那个能力,当然近年也在培养这方面的人才。
建议百度下李昌钰博士:D,刑事科学鉴定就是从英美发源的。
当然靠技术破案会多花不少钱的。美国以前也是靠询问证人破案的,后来美国人进入向钱看的时代,询问证人这招就不行了。现在我们的社会也在向美帝看起。
xin010nix 发表于 2011-8-22 09:43
懂?MD有强大的刑事科学技术支持破案。。。中国目前还没那个能力,当然近年也在培养这方面的人才。
建议 ...
所以我们更应该在这方面有所加强,而不是强迫嫌疑人
现在流行什么都与国际接轨
要是哪天流行与中国标准接轨
那就好了
风月傲雪 发表于 2011-8-22 09:48
所以我们更应该在这方面有所加强,而不是强迫嫌疑人
我不知道人人都向钱看是社会进步呢?还是倒退呢?;P
其实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很简单的,只要有人肯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案件很快就能破案。

目前法律走进了一个误区,要明白法律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不是去保护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当然刑讯逼供是不对的,当时坦白从宽还是需要坚持的。
中国的法律就是越改越没法用,比如那个蛋疼的物权法!
风月傲雪 发表于 2011-8-22 09:30
照你这么说,MD这些国家的案子就不能办了?
司法体制不一样
美帝的很多卷宗拿到大陆来都定不了罪
xin010nix 发表于 2011-8-22 10:03
我不知道人人都向钱看是社会进步呢?还是倒退呢?
其实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很简单的,只要有人肯配合公 ...
没侵害到自己头上,都喊着要保护人权
侵害到自己头上了,都恨不得毙了嫌疑人
这种人见多了
亲亲相隐古已有之。

算是对周礼的一种继承?

xin010nix 发表于 2011-8-22 10:03
我不知道人人都向钱看是社会进步呢?还是倒退呢?
其实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很简单的,只要有人肯配合公 ...


从估算走向量化是不是一种进步?显然是。所以现在这个阶段,人人向钱看应该算是一种进步,钱么,就是为了衡量事物的价值而生的,即便是钱不能买来的东西,比如时间和人命之类,一旦受到损失,能够用于衡量其价值且用来补偿的,也只能是钱。

至于所谓的大义灭亲,本身就是本朝的一个不够光彩的发明,充满了社会主义的臭气,传统中国从来没有什么狗P大义灭亲的传统,从汉代开始,所有朝代的法律都规定罪犯的亲属没有举证义务(当然除了谋反大罪以外),负责审判的官员不得用任何形式逼迫,这是古代中国法律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而且不光没有举证义务,如果罪犯的亲属主动去官府告发,有的时候还会反被惩处。

比方说按照唐朝的法律,现在中国法律中的任何包庇行为都是无罪的,审判官如果逼迫罪犯亲属协助,他自己要被定罪惩处。晚辈主动告发长辈也要受到惩处,而且惩处极其严厉,基本都是极刑,即便你的举报属实。子女举报父母和祖父母要被处绞,被他举报的父母和祖父母则可免罪或减轻处罚。小辈举报其他长辈亲属,叔叔婶婶之类的,杖八十(实际上就是杖毙)。帮助长辈越狱后,不得再次把他们绑送官府。不准强迫与自己同案的亲属一起自首,等等,相比之下,现在国际上的亲属隐匿法算得了什么?。
xin010nix 发表于 2011-8-22 10:03
我不知道人人都向钱看是社会进步呢?还是倒退呢?
其实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很简单的,只要有人肯配合公 ...


从估算走向量化是不是一种进步?显然是。所以现在这个阶段,人人向钱看应该算是一种进步,钱么,就是为了衡量事物的价值而生的,即便是钱不能买来的东西,比如时间和人命之类,一旦受到损失,能够用于衡量其价值且用来补偿的,也只能是钱。

至于所谓的大义灭亲,本身就是本朝的一个不够光彩的发明,充满了社会主义的臭气,传统中国从来没有什么狗P大义灭亲的传统,从汉代开始,所有朝代的法律都规定罪犯的亲属没有举证义务(当然除了谋反大罪以外),负责审判的官员不得用任何形式逼迫,这是古代中国法律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而且不光没有举证义务,如果罪犯的亲属主动去官府告发,有的时候还会反被惩处。

比方说按照唐朝的法律,现在中国法律中的任何包庇行为都是无罪的,审判官如果逼迫罪犯亲属协助,他自己要被定罪惩处。晚辈主动告发长辈也要受到惩处,而且惩处极其严厉,基本都是极刑,即便你的举报属实。子女举报父母和祖父母要被处绞,被他举报的父母和祖父母则可免罪或减轻处罚。小辈举报其他长辈亲属,叔叔婶婶之类的,杖八十(实际上就是杖毙)。帮助长辈越狱后,不得再次把他们绑送官府。不准强迫与自己同案的亲属一起自首,等等,相比之下,现在国际上的亲属隐匿法算得了什么?。

超强 发表于 2011-8-22 12:40
从估算走向量化是不是一种进步?显然是。所以现在这个阶段,人人向钱看应该算是一种进步,钱么,就是为 ...


那请你告诉我,我花多少钱可以买你的命[:a9:]   当然如果你是JY的话请无视了,钱就是你的一切,钱比你的祖国、你的家人都要重要。

向公安机关如实反应情况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国有中国的传统美德,别扯什么外国法律,当中国进入文明社会的时候,外国还处在蛮夷阶段。
你的历史知识约等于负数,中国古代都是文明审讯?你不开玩笑吧!什么夹棍呀、老虎凳呀、钉床呀都是用来看的呀。

亲属隐匿犯罪证据应该从严处罚。要明白刑事法律不是为了去保护犯罪分子的权利,而是为了通过震慑犯罪、打击犯罪最终消除刑事犯罪的发生。
算了不和你说了,道不同不相为谋。你好自为之吧。
超强 发表于 2011-8-22 12:40
从估算走向量化是不是一种进步?显然是。所以现在这个阶段,人人向钱看应该算是一种进步,钱么,就是为 ...


那请你告诉我,我花多少钱可以买你的命[:a9:]   当然如果你是JY的话请无视了,钱就是你的一切,钱比你的祖国、你的家人都要重要。

向公安机关如实反应情况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国有中国的传统美德,别扯什么外国法律,当中国进入文明社会的时候,外国还处在蛮夷阶段。
你的历史知识约等于负数,中国古代都是文明审讯?你不开玩笑吧!什么夹棍呀、老虎凳呀、钉床呀都是用来看的呀。

亲属隐匿犯罪证据应该从严处罚。要明白刑事法律不是为了去保护犯罪分子的权利,而是为了通过震慑犯罪、打击犯罪最终消除刑事犯罪的发生。
算了不和你说了,道不同不相为谋。你好自为之吧。
是不是以后就没有抗拒从严这一条了,
有很多以家族式犯罪的犯罪团伙咋查呀。
呵呵,侦察部门要蛋疼了。。
拒绝作证可以,但是如果协助销毁证据或者伪证还是不行吧


其实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这种声音得到大众肯定反映了小市民的卑劣性
他们潜意识认为这样做,自己犯罪的话也有机会逃脱了。其实他们高估了自己的能力,自己这种劣质的人,永远只能是被侵犯的对象,尤其是在他们的努力下,法律变得越来越尊重犯罪者“人权”而给执法者造成种种障碍的情况下。这就是自作孽不可活。

网上盛传的林语堂的那句话(大家众所周知,我就不重复了),在这里非常适用。
喊保护犯人权利的人,都没有清楚自己的立场。



其实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这种声音得到大众肯定反映了小市民的卑劣性
他们潜意识认为这样做,自己犯罪的话也有机会逃脱了。其实他们高估了自己的能力,自己这种劣质的人,永远只能是被侵犯的对象,尤其是在他们的努力下,法律变得越来越尊重犯罪者“人权”而给执法者造成种种障碍的情况下。这就是自作孽不可活。

网上盛传的林语堂的那句话(大家众所周知,我就不重复了),在这里非常适用。
喊保护犯人权利的人,都没有清楚自己的立场。

强奸里头,强迫的叫“强奸”,引诱的叫“诱奸”。 不强迫自证其罪,强奸不行了;但还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要人如实回答提问,这算不算诱奸啊?。。。
猎犬老豹 发表于 2011-8-22 11:42
没侵害到自己头上,都喊着要保护人权
侵害到自己头上了,都恨不得毙了嫌疑人
这种人见多了
如果自己本来清白,却莫名其妙成了嫌疑人呢?:D
lmwpzx02 发表于 2011-8-22 12:05
亲亲相隐古已有之。

算是对周礼的一种继承?
仔细看看,其实结果更可能是“‘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种事挺多的
rainbowfire 发表于 2011-8-22 19:26
其实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这种声音得到大众肯定反映了小市民的卑劣性
他们潜意识认为这样做,自己犯罪的话也 ...
其實與其說是"保護犯罪份子",不如說是"法律面對人人平等",即使是嫌疑犯了罪的被告.

wsbkby 发表于 2011-8-22 21:01
其實與其說是"保護犯罪份子",不如說是"法律面對人人平等",即使是嫌疑犯了罪的被告.


其实我认为普通的,正常的,有人性的人,才算人,才能享有人权,而这样的人,是不会去犯罪,特别是去用野兽的,动物般的,原始的,没有人性的残忍方式去伤害他人甚至剥夺他人的生命。(人有动物性,因为人从动物进化而来,而人终究与动物不同,因为人会在种族社会进化中克制那些动物性,遵守社会性,这才是人。)
只有人,能享受人权,平等是人权的一部分,因此只有人能享受平等。
而那些首现自己失去了人性的人,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所以不具备享有完全意义上人权的资格。如果法律把他们和我们一视同仁,那是对我们的非人道非人权的待遇。

能遵守社会法律规范,是人之所成为人(文明人)的最基础底线。如果连这个都不具备,和谈人,而不是人,又和谈人权?
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没人愿意与一群强奸,杀人,盗窃,贪污的非人平等,如果法律要求我平等,那是对遵纪守法的完整人的侮辱,是对人性的蔑视
wsbkby 发表于 2011-8-22 21:01
其實與其說是"保護犯罪份子",不如說是"法律面對人人平等",即使是嫌疑犯了罪的被告.


其实我认为普通的,正常的,有人性的人,才算人,才能享有人权,而这样的人,是不会去犯罪,特别是去用野兽的,动物般的,原始的,没有人性的残忍方式去伤害他人甚至剥夺他人的生命。(人有动物性,因为人从动物进化而来,而人终究与动物不同,因为人会在种族社会进化中克制那些动物性,遵守社会性,这才是人。)
只有人,能享受人权,平等是人权的一部分,因此只有人能享受平等。
而那些首现自己失去了人性的人,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所以不具备享有完全意义上人权的资格。如果法律把他们和我们一视同仁,那是对我们的非人道非人权的待遇。

能遵守社会法律规范,是人之所成为人(文明人)的最基础底线。如果连这个都不具备,和谈人,而不是人,又和谈人权?
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没人愿意与一群强奸,杀人,盗窃,贪污的非人平等,如果法律要求我平等,那是对遵纪守法的完整人的侮辱,是对人性的蔑视
其实法律本身就是通过剥夺人(犯罪者)的人权来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
之所以法律被认为是必须,并成为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是因为他是有条件的个体剥夺人权。这个条件是公开的,而且是符合社会利益的。
这个条件就是个体不尊重别人的人权。如果一个人不尊重别人的人权,用残暴狡诈手段剥夺了他人人权,这个人就不再是人了。没看错,我不掩饰,我就认为犯罪者不是人,不该被平等对待,事实上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不平等对待他们。

alex182 发表于 2011-8-22 13:36
呵呵,侦察部门要蛋疼了。。


拉不出X怪地硬【注意文明用语.好哇啦】【已经改正过来拉】
alex182 发表于 2011-8-22 13:36
呵呵,侦察部门要蛋疼了。。


拉不出X怪地硬【注意文明用语.好哇啦】【已经改正过来拉】
rainbowfire 发表于 2011-8-22 19:26
其实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这种声音得到大众肯定反映了小市民的卑劣性
他们潜意识认为这样做,自己犯罪的话也 ...
犯人和嫌疑人是两个概念,是否犯罪是法官判定的,不是警察,嫌疑人没有被定罪之前不是犯人,嫌疑人的人权不应该保护吗?即使是犯人,合法的权利也受保护的。

宁可杀错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还是不错判一个呢?

Howard 发表于 2011-8-23 01:07
犯人和嫌疑人是两个概念,是否犯罪是法官判定的,不是警察,嫌疑人没有被定罪之前不是犯人,嫌疑人的人权 ...


“犯人,合法的权利也受保护的”
如果不侵犯他们的权利,狠狠蹂躏他们的人格,践踏他们的肉体,把他们弄得九死一生体会到生命的意义,他们这种烂人有怎么能学到东西,得到教训。
要夺走他们夺去的东西的10倍,才能给他们留下意义。真的很可惜,人只能死一次,有些人,真该死很多次,死一次不够.
Howard 发表于 2011-8-23 01:07
犯人和嫌疑人是两个概念,是否犯罪是法官判定的,不是警察,嫌疑人没有被定罪之前不是犯人,嫌疑人的人权 ...


“犯人,合法的权利也受保护的”
如果不侵犯他们的权利,狠狠蹂躏他们的人格,践踏他们的肉体,把他们弄得九死一生体会到生命的意义,他们这种烂人有怎么能学到东西,得到教训。
要夺走他们夺去的东西的10倍,才能给他们留下意义。真的很可惜,人只能死一次,有些人,真该死很多次,死一次不够.
哈哈,律师可以伸伸腰了。
Howard 发表于 2011-8-23 00:58
对,我鳖没钱,没技术,所以只能靠颜形碧功,打你个猪头,看你招不招。
要不你给TG援助一笔巨款???
这法律要来越偏向富人了,富人可以用钱请到最好的刑事科学家来质证,穷人就只能任人摆布了。请你去读下OJ的案子。
当然在某些人眼里,什么道德呀伦理都可以不管了。只要是西方的,就是对的;只要是我们的,就是错的。
  你就别没P放P了,你啥事都不干,jC会无事无非就把你弄进去吗?真要是与案件完全没有关系的也不会弄进去的。弄进去的肯定都有关系。
请睁大你的眼睛!我啥时候说过要严刑逼供了?人民群众自发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是震慑犯罪的一条最有效措施。你以为刑事科学技术像你拉便便那么简单呀?你有本事去拿个纽海文大学的硕士学位出来。
rainbowfire 发表于 2011-8-22 21:48
其实我认为普通的,正常的,有人性的人,才算人,才能享有人权,而这样的人,是不会去犯罪,特别是去用 ...
嗯........
果如是的話,那麼普通,正常,人性的標準由誰判定?
既然是"人"的資格已預定了被告的罪,那麼還要律師,陪審員幹甚麼?就在拘捕的時候,直接宣判好了.
xin010nix 发表于 2011-8-22 13:05
那请你告诉我,我花多少钱可以买你的命   当然如果你是JY的话请无视了,钱就是你的一切,钱比你的 ...
如果你能看懂祖国的语言文字,现在应该不会有这些问题,因为我刚才的帖子就是针对类似这样的蠢问题而说的。

不过不要紧,我耐心很好,就再重复一遍。

你的命如果被他人损失了,人家用来赔偿给你家人的是什么?

是钱,没有第二个答案。那么这笔钱就是在你这个社会里,你的小命的价值,钱不能买来一切,但是可以衡量一切,包括你对你的家人和祖国的忠实程度,拿你来说,我可以确定,如果有朝一日你和你的老婆孩子兄弟姐妹反目,或者从现在的傻粪变成带路党,那多半是由于金钱纠纷的缘故,就像其他人一样。

古代中国的法律本身就是免除亲属举证义务的,而且比今日西方的此类法律更为宽松,举个例子,今日西方的法律,亲属虽然没有义务举证,但是如果为了袒护而作伪证,比如对警方撒谎说这个人不是我兄弟杀的,我亲眼看见是其他某个人之类,是要被追究伪证罪的,而古代中国则不会,从汉代到清代,任何一个朝代的法律里,即便你向官府提供用于袒护你亲属的伪证,由于你们是亲属,也不会被治罪,只有谋反除外,今天修改法律,也算是恢复中华文化的传统。

既然是中国的传统,像你既反西方又反传统,这就叫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可笑不可笑?
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南北朝时期,侍中蔡廓奏议:“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 朝议赞同他的说法,法律从此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法律上趋于完善。《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  

《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沿袭了唐代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然亦规定:“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双亲),同子告父之情况处理。”

另外,国民党政府刑法也规定:“亲属(配偶、五亲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xin010nix 发表于 2011-8-22 10:03
我不知道人人都向钱看是社会进步呢?还是倒退呢?
其实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很简单的,只要有人肯配合公 ...
你看看《刑法》里那里有坦白从宽的规定?
实际上坦白从宽完全是警察为了破案对犯罪嫌疑人的误导。
xin010nix 发表于 2011-8-22 10:03
我不知道人人都向钱看是社会进步呢?还是倒退呢?
其实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很简单的,只要有人肯配合公 ...
你看看《刑法》里那里有坦白从宽的规定?
实际上坦白从宽完全是警察为了破案对犯罪嫌疑人的误导。
yudeshen 发表于 2011-8-22 10:23
中国的法律就是越改越没法用,比如那个蛋疼的物权法!
你说说物权法怎么蛋痛了?
唉!生命无价!这个口号真好听!可惜就跟共产主义一样遥不可及!

怎么会无价呢?
因工死亡、受到不法侵害等等原因死了以后得到的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之类,工作一辈子挣到的钱的总额,耽误了治疗以至于丢掉自己性命的那笔付不起的医药费……这些都是生命的价啊!
当然,人人都说给多少钱我都不卖我的命,可反过来别人还说你就是贱卖你的命还没人要呢!


命是有价的!富人的命比穷人的值钱得多!
ghos 发表于 2011-8-22 13:30
是不是以后就没有抗拒从严这一条了,
有很多以家族式犯罪的犯罪团伙咋查呀。
你看看《刑法》里那里有“抗拒从严”的规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才是从来都没有法律依据的口号。
xin010nix 发表于 2011-8-23 08:43
要不你给TG援助一笔巨款???
这法律要来越偏向富人了,富人可以用钱请到最好的刑事科学家来质证,穷人 ...
佘祥林含泪飘过


我们那N年之前出过这样一件事,某有势力的人家里丢了辆摩托车,于是JC大出动,于某处发现两年轻人骑的车和要找的车相似,于是把人逮了带回局里,一通暴打再问话,不承认,于是继续暴打,断断续续打了差不多20个小时,JC累了去睡觉,把两人吊着没管。第二天才想起了去找失主认车,失主看了说不是,于是JC去放人,结果发现两个都死了。两个是放暑假在家的大学生,哥弟两个,骑自己家里的车在街上遛了一圈,就这么没了,母亲疯了,父亲自杀。不知LS某些人怎么看这事。

我们那N年之前出过这样一件事,某有势力的人家里丢了辆摩托车,于是JC大出动,于某处发现两年轻人骑的车和要找的车相似,于是把人逮了带回局里,一通暴打再问话,不承认,于是继续暴打,断断续续打了差不多20个小时,JC累了去睡觉,把两人吊着没管。第二天才想起了去找失主认车,失主看了说不是,于是JC去放人,结果发现两个都死了。两个是放暑假在家的大学生,哥弟两个,骑自己家里的车在街上遛了一圈,就这么没了,母亲疯了,父亲自杀。不知LS某些人怎么看这事。

风月傲雪 发表于 2011-8-22 09:30
照你这么说,MD这些国家的案子就不能办了?


看过CSI系列就知道,破案的代价很高,技术要求和人员素质要求极高;
美帝政府机构债务危机,一部分应该来源于此。

法学专家的意见肯定有他们的道理(约束执法者),但犯罪分子脱罪可能大增、依法办案成本大增这两点无可辩驳;
我怀疑中国有没有足够的技术和经济力量支撑这样的法律体系正常运行;
怀疑这样阳春白雪的立法会使中国今后黑帮横行,私下报复案例大增。

老百姓从法律体系中得不到自己希望的公正,就会从体系外去找;
这一点,潜心研究法理的法学家不太关心(他们会强调教育大家守法),但确是法律约束不了的社会现实。

建议同时开放枪支管制,让公民有独立自卫的基本可能。
风月傲雪 发表于 2011-8-22 09:30
照你这么说,MD这些国家的案子就不能办了?


看过CSI系列就知道,破案的代价很高,技术要求和人员素质要求极高;
美帝政府机构债务危机,一部分应该来源于此。

法学专家的意见肯定有他们的道理(约束执法者),但犯罪分子脱罪可能大增、依法办案成本大增这两点无可辩驳;
我怀疑中国有没有足够的技术和经济力量支撑这样的法律体系正常运行;
怀疑这样阳春白雪的立法会使中国今后黑帮横行,私下报复案例大增。

老百姓从法律体系中得不到自己希望的公正,就会从体系外去找;
这一点,潜心研究法理的法学家不太关心(他们会强调教育大家守法),但确是法律约束不了的社会现实。

建议同时开放枪支管制,让公民有独立自卫的基本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