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入刑”立法引争议 民众担心遭选择性执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7:26:41
“扒窃入刑”立法引争议 民众担心遭选择性执法2011年05月31日  来源:华西都市报                                                                          扒窃,具体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身上财物的行为。《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但对什么是“扒窃”没有任何解释。

  严格地说,“扒窃”并不是法律用语。扒窃入刑的立法本意是什么?为什么会在法律界引起分歧?它能够真正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吗?带着这些疑问,本报对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进行了专访。

  立法技术导致分歧

  华西都市报:现在法律界对“扒窃入刑”有争议?

  施杰:近日来,《刑法修正案(八)》的这条规定引起了强烈的争议,对于“盗窃”后的顿号代表“和”还是“或”分成了两派。其实,立法者的意图是非常明确的,扒窃入刑后的顿号代表“或”的意思,扒窃行为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一样,都在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只是由于立法技术的问题才产生这么多的争论。

  “法治八原则”要求“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当法律条文的含义及概念产生歧义,应当由立法机关出台立法解释,而不是像某些学者或司法实务者呼吁的那样让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治

  华西都市报:您认为“扒窃入刑”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施杰:对扒窃作出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扒窃是不法行为人近距离的、甚至是贴身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近距离的人身接触,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而强调对生命的尊重,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正是这次修正案的亮点;第二,社会危害性较大,扒窃作案现场一般在公众场所,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大于一般的秘密窃取行为。第三,在公众场所的“扒窃”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其主观恶意较大。

  扒窃入刑,这种违法行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而原来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以惩治,因而将扒窃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多次盗窃”应出台解释

  华西都市报:扒窃入刑后,法条中“多次盗窃”该如何理解?

  施杰:关于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入户盗窃”和“扒窃”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是并列的,“入户盗窃”和“扒窃”是盗窃罪追诉的标准之一,不再受时间、空间和次数上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解释不改变“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就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

  如果因为扒窃受过行政处罚,再有扒窃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多次盗窃,否则,就等于对该不法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选择性执法”让民众担心

  华西都市报:法律界对扒窃入刑争议不断,醉驾入刑也几经波折,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施杰:无论是扒窃还是醉驾,在是否入刑的问题上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可能是这两种罪名涉及范围较广,在现有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存在执法者“选择性执法”的可能。另外,这些案件比较难以取证,司法实践操作难度较大。

  醉驾入刑立法很明确,司法机关不能以司法解释对立法做扩大性的,甚至是背离立法者本意的解释。扒窃入刑急需立法机关出台立法解释来消除歧义。

  增加刑罚应对新增入刑

  华西都市报:扒窃、醉驾入刑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我国的刑罚提出了何种要求?

  施杰:我国现行的刑罚主要分为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3种,确实种类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一旦触犯了刑法,罪名认定后多数要在监狱或者看守所中执行刑罚。这也是公众对如醉驾、扒窃行为入刑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一。一旦收监执行,就等于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即使刑罚执行完毕,也会遭受社会的歧视等负面影响。

  面对这种新的社会现实,有必要将增加刑罚的种类提上议事日程,若立法机关能充分考虑与新增入刑相对应的刑罚种类,如非监禁刑,则会让我们的刑法更加充满人文关怀。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5-31/3079468.shtml“扒窃入刑”立法引争议 民众担心遭选择性执法2011年05月31日  来源:华西都市报                                                                          扒窃,具体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身上财物的行为。《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但对什么是“扒窃”没有任何解释。

  严格地说,“扒窃”并不是法律用语。扒窃入刑的立法本意是什么?为什么会在法律界引起分歧?它能够真正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吗?带着这些疑问,本报对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进行了专访。

  立法技术导致分歧

  华西都市报:现在法律界对“扒窃入刑”有争议?

  施杰:近日来,《刑法修正案(八)》的这条规定引起了强烈的争议,对于“盗窃”后的顿号代表“和”还是“或”分成了两派。其实,立法者的意图是非常明确的,扒窃入刑后的顿号代表“或”的意思,扒窃行为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一样,都在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只是由于立法技术的问题才产生这么多的争论。

  “法治八原则”要求“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当法律条文的含义及概念产生歧义,应当由立法机关出台立法解释,而不是像某些学者或司法实务者呼吁的那样让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治

  华西都市报:您认为“扒窃入刑”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施杰:对扒窃作出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扒窃是不法行为人近距离的、甚至是贴身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近距离的人身接触,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而强调对生命的尊重,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正是这次修正案的亮点;第二,社会危害性较大,扒窃作案现场一般在公众场所,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大于一般的秘密窃取行为。第三,在公众场所的“扒窃”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其主观恶意较大。

  扒窃入刑,这种违法行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而原来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以惩治,因而将扒窃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多次盗窃”应出台解释

  华西都市报:扒窃入刑后,法条中“多次盗窃”该如何理解?

  施杰:关于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入户盗窃”和“扒窃”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是并列的,“入户盗窃”和“扒窃”是盗窃罪追诉的标准之一,不再受时间、空间和次数上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解释不改变“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就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

  如果因为扒窃受过行政处罚,再有扒窃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多次盗窃,否则,就等于对该不法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选择性执法”让民众担心

  华西都市报:法律界对扒窃入刑争议不断,醉驾入刑也几经波折,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施杰:无论是扒窃还是醉驾,在是否入刑的问题上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可能是这两种罪名涉及范围较广,在现有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存在执法者“选择性执法”的可能。另外,这些案件比较难以取证,司法实践操作难度较大。

  醉驾入刑立法很明确,司法机关不能以司法解释对立法做扩大性的,甚至是背离立法者本意的解释。扒窃入刑急需立法机关出台立法解释来消除歧义。

  增加刑罚应对新增入刑

  华西都市报:扒窃、醉驾入刑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我国的刑罚提出了何种要求?

  施杰:我国现行的刑罚主要分为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3种,确实种类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一旦触犯了刑法,罪名认定后多数要在监狱或者看守所中执行刑罚。这也是公众对如醉驾、扒窃行为入刑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一。一旦收监执行,就等于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即使刑罚执行完毕,也会遭受社会的歧视等负面影响。

  面对这种新的社会现实,有必要将增加刑罚的种类提上议事日程,若立法机关能充分考虑与新增入刑相对应的刑罚种类,如非监禁刑,则会让我们的刑法更加充满人文关怀。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5-31/3079468.shtml
  盗窃罪如果加大打击力度的话,监狱方面压力比较大,人民群众压力比较小。
这个应该学YSL,剁手
大白天公共场所扒窃 实质就是抢劫罪 ,不用增加什么新的刑罚。公然侵犯公民尊严和财产。
  关于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一条规定,最高法院是拿反扒民警的人命开玩笑。一年之内,要在公共场所扒窃被民警抓三次,才能入刑。第一次和第二次,是抓了放,放了抓,结果就是搞得扒手都认识反扒警察了。委员认为只要两次,且十年之内的两次,而不是一年两次,就可以入刑。
剁手的话肯定临狱不会有鸭梨。 监狱有鸭梨都因判刑过轻,多次进宫的多。;P
剁手的话肯定临狱不会有鸭梨。 监狱有鸭梨都因判刑过轻,多次进宫的多。;P
强烈要求引入新加坡的鞭刑。
第一次,鞭刑;第二次起,鞭刑+入狱若干月
强烈要求引入新加坡的鞭刑。
第一次,鞭刑;第二次起,鞭刑+入狱若干月
想对付豆奶中的败类,又这么软...
什么叫“民众担心遭选择性持法”?这里的“民众”指的是“扒窃分子”吗?
楼上都错了,扒窃如果入刑,因为举证方面的限制,必须得人赃并获,且有受害人,而且受害人的包包里有足够定罪的行囊,这增加了目下打击扒窃的难度。
楼上都错了,扒窃如果入刑,因为举证方面的限制,必须得人赃并获,且有受害人,而且受害人的包包里有足够定罪的行囊,这增加了目下打击扒窃的难度。
所谓选择性执法主要指目前打击扒窃的钓鱼执法。因为钓鱼者的特殊身份,如果扒窃入刑,很难被认定为受害者。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5-31 18:13
  盗窃罪如果加大打击力度的话,监狱方面压力比较大,人民群众压力比较小。


我想问问。未成年人估计10岁都没有。超市小额盗窃应当如何处理?

另外关于这个标题其实是两个问题。
担心选择性执法。这个是警队管理方面的问题。
入刑。是法律按照社会状况进行调整。
这两个问题应该分开来处理。不能因噎废食,混淆视听。
监狱方面暂时有压力不可避免。但是如何让人不敢进监狱。那是另一问题。。。。。。。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5-31 18:13
  盗窃罪如果加大打击力度的话,监狱方面压力比较大,人民群众压力比较小。


我想问问。未成年人估计10岁都没有。超市小额盗窃应当如何处理?

另外关于这个标题其实是两个问题。
担心选择性执法。这个是警队管理方面的问题。
入刑。是法律按照社会状况进行调整。
这两个问题应该分开来处理。不能因噎废食,混淆视听。
监狱方面暂时有压力不可避免。但是如何让人不敢进监狱。那是另一问题。。。。。。。
不懂啊,扒窃不算盗窃吗
“扒窃入刑”立法引个G8 争议!!:@
哪一国刑法不打击“扒窃”
扒窃入刑这对老百姓来说是好事,为什么会引争议?谁的争议?
  抓到就打,很多地方都是这个情况
扒窃直接鞭刑就得了,一次就能让他在家自愿拘留一月。
扒窃直接鞭刑就得了,一次就能让他在家自愿拘留一月。
我觉得剁手比较好,一次性解决
什么样的民众担心因扒窃而被选择性执法?:o
大蹦蹦 发表于 2011-5-31 23:33
所谓选择性执法主要指目前打击扒窃的钓鱼执法。因为钓鱼者的特殊身份,如果扒窃入刑,很难被认定为受害者。
请问对扒窃如何钓鱼执法啊?

难道你把手伸进别人兜里是因为受人诱惑?
Spokesman 发表于 2011-6-1 11:13
请问对扒窃如何钓鱼执法啊?

难道你把手伸进别人兜里是因为受人诱惑?
扒窃还能钓鱼啊,我日。第一听
duduche 发表于 2011-6-1 11:55
扒窃还能钓鱼啊,我日。第一听
怎么不能,反扒民警特意装成钱财外露的样子,在各公交车上转悠……
打击扒窃很重要的一种手段就是钓鱼,因为很多时候受害者不愿意到案,有的担心扒窃的出来后打击报复,甚至不敢认领。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1-6-1 09:04
扒窃直接鞭刑就得了,一次就能让他在家自愿拘留一月。
两只手的手心手背各50下。。。。
霜天晓月 发表于 2011-6-1 12:26
怎么不能,反扒民警特意装成钱财外露的样子,在各公交车上转悠……
而且就算逮住一个也关不了几天...
扒窃相对于一般的盗窃,有人身伤害的可能性.
要严于一般的盗窃.
霜天晓月 发表于 2011-5-31 23:26
怎么不能,反扒民警特意装成钱财外露的样子,在各公交车上转悠……
这个不算钓鱼entrapment。 钓鱼是指执法者刻意勾引教唆被害人去做违法的事,而不是自己自发的想要去违法。 所以维基上给出了三个钓鱼的条件,1是犯罪动机/主意是执法者赋予的,2是必须在执法者唆使下违法,光是提供一个犯罪的机会不算,3是在和执法者接触前被钓者没有想也没有准备去犯罪。。。

http://en.wikipedia.org/wiki/Entrapment
脸上烙个字就老实了。
syskey1 发表于 2011-6-2 21:16
脸上烙个字就老实了。
太残忍了。不如用耐洗涂料。做个记号。一个月以后自动消除。呵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