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任委会讨论刑法修正 “醉驾一律入罪”条款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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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汽车 > 资讯 > 醉酒驾车飙车定为犯罪 > 正文2010年12月22日 10:26新华网
http://auto.ifeng.com/news/speci ... 101222/495809.shtml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周婷玉、崔清新、周英峰)“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究竟如何才能遏住“醉驾”?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组成人员2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一些常任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将“醉驾”入罪,能对这一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对一些人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心愿。

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认为,以往刑法都是根据后果定罪,这次关于醉驾的定罪是一种进步,有利于保护群众安全,遏制醉驾。

“醉驾”,是一个人人痛恨却又屡禁不止的行为。公安部曾统一部署全国开始严厉查处酒驾,但是仍然有不少人“顶风作案”。有关专家分析指出,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给人们留下了“侥幸”的心理空间。

为此,一些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纷纷提出,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关口前移,从立法上完备防范体系。

但审议中也有一些常任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慎重对待“醉驾”入罪问题。李连宁委员表示,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

李连宁委员认为,草案的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但也有一些常任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夏绩恩代表则指出,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应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严更重。他说,一般交通肇事者都没有主观故意性,但饮酒的人在饮酒时是有清醒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是知道酒后驾车危害的,因此要从重处罚。夏绩恩还建议,应对“醉驾”交通事故专列一条,指导司法实践。

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

丛斌委员认为,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

针对这一问题,丛斌委员建议:单纯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把“醉酒”改成“酒后”,凡是喝酒上路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有人建议,除“醉驾”外,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等危险行为也应在刑法中予以明确。陈春平代表建议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或者在现有条款中增加一些兜底字眼。凤凰网汽车 > 资讯 > 醉酒驾车飙车定为犯罪 > 正文2010年12月22日 10:26新华网
http://auto.ifeng.com/news/speci ... 101222/495809.shtml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周婷玉、崔清新、周英峰)“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究竟如何才能遏住“醉驾”?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组成人员2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一些常任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将“醉驾”入罪,能对这一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对一些人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心愿。

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认为,以往刑法都是根据后果定罪,这次关于醉驾的定罪是一种进步,有利于保护群众安全,遏制醉驾。

“醉驾”,是一个人人痛恨却又屡禁不止的行为。公安部曾统一部署全国开始严厉查处酒驾,但是仍然有不少人“顶风作案”。有关专家分析指出,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给人们留下了“侥幸”的心理空间。

为此,一些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纷纷提出,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关口前移,从立法上完备防范体系。

但审议中也有一些常任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慎重对待“醉驾”入罪问题。李连宁委员表示,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

李连宁委员认为,草案的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但也有一些常任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夏绩恩代表则指出,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应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严更重。他说,一般交通肇事者都没有主观故意性,但饮酒的人在饮酒时是有清醒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是知道酒后驾车危害的,因此要从重处罚。夏绩恩还建议,应对“醉驾”交通事故专列一条,指导司法实践。

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

丛斌委员认为,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

针对这一问题,丛斌委员建议:单纯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把“醉酒”改成“酒后”,凡是喝酒上路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有人建议,除“醉驾”外,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等危险行为也应在刑法中予以明确。陈春平代表建议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或者在现有条款中增加一些兜底字眼。
这个一定要支持。
:sleepy:直接禁止喝酒吧
对醉驾用重典也是件好事
一个人醉 发表于 2010-12-22 17:09


    你不舒服了吧?肯定是妨害了某一群体的利益的。叫吧。
醉酒驾车杀伤力太大了,最近很多典型的事故都是因此而起。其实这个法律不仅是保护行人,也是保护驾驶人,喝醉了,还是打的回家吧。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0-12-22 17:49


    保护驾车者和坐车者,保护行人,全都保护了,可有的人还是执迷不悟,以为是妨害了他们的利益。

不是有一车5人因醉驾,钻进了大卡车的底部,一车人全被挤死或削了脑袋。
没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凡事喝酒的一律算醉驾。
马背上的共和国 发表于 2010-12-22 17:55

说到大卡车的屁股,也该强制安装一块挡板了,害死多少人了都
我国本身驾驶资格的控制就不是很严格。
支持醉驾入罪!
不揍他一顿,他是不会知道疼的
完全支持醉驾入罪!
这个必须要支持,醉驾对所有人都是一个威胁,必须要严惩
醉驾不但应当入罪,多次执迷不悟的还应当永久禁驾和判处徒刑或者劳教。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条规定对什么三环十三郎等飙车党打击很大。
支持醉驾入罪!
支持,醉酒后开车害人害已。
酒精含量多少以上一律是醉驾,很好区别啊,并不是一定要真醉了才算醉驾。现在抓醉驾不也是看酒精含量么
超载算犯罪不
喝酒开车,害人害己.问题是考架证太容易,等于买,咋办
醉酒驾车杀伤力太大了,最近很多典型的事故都是因此而起。其实这个法律不仅是保护行人,也是保护驾驶人,喝醉了,还是打的回家吧。

恩,同意,从各方来看都是种保护
:D顺便招一批司机  专门给酒醉领导开车的  24小时随叫随到
坚决支持醉驾入罪。。。
    另,ZF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员,是不允许自己开车的
醉酒驾驶,终身禁驾。
醉驾和酒驾如何区分?
血液酒精浓度不同。
回复 27# zh020
个体有差异啊。
有的整一瓶白的嘛事没有,
有的一小杯啤的就“进入状态”了。
这样的个体差异还在容忍范围内。
这还是生理性醉酒,还有病理性醉酒,就更麻烦了。:D
可以考虑像西方的检测,警察闻到有酒味后,让你走一段很窄的路,类似独木桥那样的,走不过就是醉驾,走过就是酒驾
mmmmmmm 发表于 2010-12-23 09:34

这个没事是当事人的主观感觉而已,其实反应速度和空间判断能力都受到影响了,国外做过很多实验都证明了,所以所谓的个体差异只不过是一种漠视他人生命的借口
ppkshock 发表于 2010-12-23 10:12

这个不科学,有的人天身平衡性不好,或者易警张
回复 9# 智动铅笔


    有,早就有了.


   这个之所以有争议,关键不是酒量的多少,而是一但定罪,  按现在的制度是要开除公职的.
   开除公职这个可真要命.
河北老乡 发表于 2010-12-23 14:30


    开除公职不会死人,也不会伤残,所以不能算真要命。:D春节坐了个醉鬼的车,深有感触。就算是两万里长征,我宁可走也不坐他的车了。


回复 34# 智动铅笔


    辛辛苦苦的多少年,就因为一口酒被一脚踢出了体制,咋能说不要命呢

    咱俩说的不是同一个"命':D

回复 34# 智动铅笔


    辛辛苦苦的多少年,就因为一口酒被一脚踢出了体制,咋能说不要命呢

    咱俩说的不是同一个"命':D
无证驾驶也应该直接入罪 事故逃逸也应该直接入罪
河北老乡 发表于 2010-12-23 14:39


    在他了断别人的命之前,先自我了断吧,不冤。
完全支持醉驾入罪!
河北老乡 发表于 2010-12-23 14:30
其实可以加条法律,让公司无条件与醉驾的人解约,这就公平了
回复 39# lvtom


    你 把公职理解成公司啦. 那还争议什么呀,一个小白领说开就开了. 红顶子能随便摘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