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 副局长违规发证获罪 市政府致函法院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4:09:06
近日一条微博在网络上引起关注。作者“青衣人来也”称,其父是廉江市国土局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长何耘韬,因在一宗土地出让上坚持原则遭上级批评,被迫执行市政府决议签署土地发证审核意见,却被判有罪。
    南都记者证实了作者身份,并获悉何耘韬已于4月15日被廉江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对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廉江市政府和湛江市国土局(廉江市为湛江市下辖的县级市)却持有“不同意见”,并先后发公函,前者建议廉江市法院“从轻处理”,后者更希望廉江市检察院尽快撤诉。
    辩解
    “绝非个人主观所为”
    2011年4月13日下午,何耘韬从家中被带走。
    据南都记者获得的廉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5年4月6日,廉江市金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都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两处房地产的受让权。
    起诉书载明,当年7月,何耘韬在明知金都公司少缴纳土地出让金110余万元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发证,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的重大经济损失,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何耘韬辩称,自己是在执行政府的指令,绝非个人主观所为。不仅如此,他还曾经多次拒绝为金都公司办证,向政府多次反映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情况。“我从未与金都公司的负责人谋面,也未曾参加过相关会议,何来徇私舞弊,主张为企业减免出让金的决定是政府通过的,我只是强令之下的执行者,怎么可以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现在清算就算到了我的头上?”
    何耘韬说,市委市政府当时想尽办法招商引资,为兑现招商时给金都公司的承诺,曾专门召开常务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通过“先收再返拨”减免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当时自己指出这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后经市政府协调,对金都公司的发证工作采取了简化程序,即由廉江市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清理办”)明确批示“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
    何耘韬认为,这完全是政府行为,绝非个人主观意志造成,也绝非政府职能部门一个副职所能左右的。何耘韬还称,2010年7月28日,廉江国土局通过法律途径已经从金都公司追回尚欠的60%土地出让金并上缴市财政,并未造成任何损失。他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无论从事实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判决
    拒不认罪,构成玩忽职守罪
    南都记者得知,在何耘韬被逮捕前,廉江市政府和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曾先后发出公函,为何求情(廉江为湛江下辖县级市)。
    2月22日,湛江国土局向廉江市委市政府发函,力证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4月8日,廉江市政府向廉江市法院和检察院发函,称何耘韬虽有“工作失误”,但目的是配合政府工作。对于后者,有法律人士指出,地方一级政府通过发公函给两院的形式干涉司法,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然而,尽管有双重“保驾”,廉江市法院依然对何耘韬做出了有罪判决。4月15日,在他被逮捕两天后,廉江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何耘韬作为廉江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受让人金都公司没有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登记发证的情况下,不认真审核报批材料,仍在审核意见栏出具了“初审合法,结果正确,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同意将两处房地产变更登记发证给金都公司,发证后没有追收尚欠的土地出让金,致使国有资产流失11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与何耘韬一同被论罪的还有廉江市国土局地籍股股长罗煊光。两人“罪行”相似,但结果却不同。法院认为,虽然案发后金都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110余万元已经全部追缴,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但何耘韬在案发后直至庭审中均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遂认定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法院还认为,罗煊光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其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事件回顾
    土地出让“闯禁”只为招商引资
    2005年4月6日,金都公司竞得两处房地产受让权,拟开发金都名园小区。2005年6月9日,金都公司与廉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总计价185余万元。由于未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金都公司多次到廉江市国土局地籍股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均被拒绝。
    金都名园属廉江招商引资项目,兴建的是该市唯一的国家级住宅示范小区,当地政府非常重视。根据廉江市政府通报,当年廉江市委市政府为招商引资,对金都公司承诺,同意减免其部分土地出让金。为了保证金都公司尽快开工,廉江市清算办在市土地交易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测算表上,签批“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的意见。
    2005年7月9日,金都公司拿到批示后一路“绿灯”,罗煊光在其审批表上签字同意拟予注册登记。随后,时任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的何耘韬出具“初审合法,结果正确,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
    金都名园顺利上马,建成后成了廉江一道靓丽风景线。但是,金都公司欠缴该地块的60%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110余万元。2009年1月,检察机关对何耘韬和罗煊光立案侦查后,廉江市国土局通过民事诉讼,把金都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110多万元和滞纳金全部追缴。(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周折
    同级政府发函“建议”从轻处理
    4月8日,在何耘韬被逮捕前的数日,廉江市政府给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发去廉府函[2011]55号函件,建议两院对何耘韬从轻处理。(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在公函中,廉江市政府称已经成立协调小组,专门处理何耘韬和罗煊光的相关问题。廉江市政府承认,当年为招商引资对金都公司做出承诺,同意减免该企业的建设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具体做法是“按规定收取项目开发时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负责如数上交上级部门,余下部分用于该开发路段的市政建设”。
    由于当时还没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为使金都公司尽快开工,政府决定简化程序,由市清理办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缴费测算表加具“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意见,市国土局根据市清理办的意见,尽快办理土地证。(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公函还称,在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情况下,何耘韬一再坚持不予办证,并多次向市政府汇报。公函最后称,何耘韬“在办证过程中虽然有些工作失误,但目的是为了支持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上级政府部门“希望”尽快撤诉
    经南都记者查实,今年2月22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也曾发了一份公函给廉江市委市政府,建议撤销对何耘韬的有罪指控。
    公函称,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首先,从财务管理角度看,何耘韬的行为并未造成土地出让金的流失。“既然是暂收40%,那么另外60%还是要收的,只是什么时候收的问题,从账面看余下款项不会无故消失,因此说何耘韬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没有事实依据。”
    另一方面,湛江国土局在公函中指出,何耘韬从主观方面看也不构成职务犯罪。他不仅一再坚持土地出让金缴清后才能给予登记发证,而且多次向廉江市政府领导报告情况。“作为公职人员,何耘韬尽了应尽的义务,最后签署意见,是因为政府领导一再强调要留住该项目,特别是市清理办对发证问题有了明确批示。”
    湛江国土局最后认为,何耘韬依法履行了职责,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廉江市委、市政府建议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尽快撤回对何耘韬的控诉,做出销案处理”。
    女孩发微博为父“洗冤”
    南都记者证实,“青衣人来也”确为何耘韬之女何倩(化名),今年19岁,是湛江市培才中学的一名高三学生。
    何倩平时住校,五一回家才得知父亲的事。在她心目中,父亲是一个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英雄,为人做事清正廉洁。在何倩记忆中“每次别人找他办事的时候,他都说要合法、依法办事,为此每次都会与人争得面红耳赤。”
    何倩说,父亲的遭遇让她无法静心备战高考,晚上睡不着,白天上课根本听不进。“这个世界上不公平的事情太多了。高三政治课本上都说,我们是有责任有担当的下一代,没想到不公平的事情竟然发生在我的头上。”没说几句,何倩已泣不成声。
    何耘韬的妻子冯丽也很纳闷:政府说丈夫无罪,法院却说有罪,到底该相信谁?
    气愤过后,何倩决定发微博,希望以此帮父亲洗刷冤屈。“我相信我爸爸是清白的,他一直教我如何做人,如何以身作则,恳请大家都来调查,还我们一个公道!”
    微博发出后得到很多人的关注和同情,让何倩感到些许欣慰。但对此,廉江相关部门并未给出回应。
    观点
    “即使执行有错,也应政府负责”
    “何耘韬没有按照国土系统的规定办事,是应该批评,但是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郑志良在为何耘韬出庭辩护时表示,从犯罪构成的条件来看,何在工作中粗心大意,但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何耘韬的行为不具有客观要件,其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土地出让金已追缴回来,就算到现在没追回来也不构成犯罪,这些都不会由何耘韬一个人所能决定。
    “我们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执行到什么程度,公务员法有规定,如果执行明显违法的,公务员可以不执行,如果向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要求执行而导致执行错误,后果应该由上级机关负责。”郑志良进一步表示,“即使何耘韬的执行行为有错误,也应当由政府负责。”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网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玩忽职守的量刑条件是国家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责任,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何耘韬是在上级压力之下的违心所为,他多次质疑并提出异议已经是很负责的行为。综观本案证据,何耘韬还够不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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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记者证实了作者身份,并获悉何耘韬已于4月15日被廉江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对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廉江市政府和湛江市国土局(廉江市为湛江市下辖的县级市)却持有“不同意见”,并先后发公函,前者建议廉江市法院“从轻处理”,后者更希望廉江市检察院尽快撤诉。
    辩解
    “绝非个人主观所为”
    2011年4月13日下午,何耘韬从家中被带走。
    据南都记者获得的廉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5年4月6日,廉江市金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都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两处房地产的受让权。
    起诉书载明,当年7月,何耘韬在明知金都公司少缴纳土地出让金110余万元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发证,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的重大经济损失,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何耘韬辩称,自己是在执行政府的指令,绝非个人主观所为。不仅如此,他还曾经多次拒绝为金都公司办证,向政府多次反映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情况。“我从未与金都公司的负责人谋面,也未曾参加过相关会议,何来徇私舞弊,主张为企业减免出让金的决定是政府通过的,我只是强令之下的执行者,怎么可以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现在清算就算到了我的头上?”
    何耘韬说,市委市政府当时想尽办法招商引资,为兑现招商时给金都公司的承诺,曾专门召开常务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通过“先收再返拨”减免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当时自己指出这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后经市政府协调,对金都公司的发证工作采取了简化程序,即由廉江市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清理办”)明确批示“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
    何耘韬认为,这完全是政府行为,绝非个人主观意志造成,也绝非政府职能部门一个副职所能左右的。何耘韬还称,2010年7月28日,廉江国土局通过法律途径已经从金都公司追回尚欠的60%土地出让金并上缴市财政,并未造成任何损失。他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无论从事实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判决
    拒不认罪,构成玩忽职守罪
    南都记者得知,在何耘韬被逮捕前,廉江市政府和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曾先后发出公函,为何求情(廉江为湛江下辖县级市)。
    2月22日,湛江国土局向廉江市委市政府发函,力证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4月8日,廉江市政府向廉江市法院和检察院发函,称何耘韬虽有“工作失误”,但目的是配合政府工作。对于后者,有法律人士指出,地方一级政府通过发公函给两院的形式干涉司法,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然而,尽管有双重“保驾”,廉江市法院依然对何耘韬做出了有罪判决。4月15日,在他被逮捕两天后,廉江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何耘韬作为廉江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受让人金都公司没有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登记发证的情况下,不认真审核报批材料,仍在审核意见栏出具了“初审合法,结果正确,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同意将两处房地产变更登记发证给金都公司,发证后没有追收尚欠的土地出让金,致使国有资产流失11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与何耘韬一同被论罪的还有廉江市国土局地籍股股长罗煊光。两人“罪行”相似,但结果却不同。法院认为,虽然案发后金都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110余万元已经全部追缴,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但何耘韬在案发后直至庭审中均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遂认定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法院还认为,罗煊光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其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事件回顾
    土地出让“闯禁”只为招商引资
    2005年4月6日,金都公司竞得两处房地产受让权,拟开发金都名园小区。2005年6月9日,金都公司与廉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总计价185余万元。由于未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金都公司多次到廉江市国土局地籍股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均被拒绝。
    金都名园属廉江招商引资项目,兴建的是该市唯一的国家级住宅示范小区,当地政府非常重视。根据廉江市政府通报,当年廉江市委市政府为招商引资,对金都公司承诺,同意减免其部分土地出让金。为了保证金都公司尽快开工,廉江市清算办在市土地交易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测算表上,签批“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的意见。
    2005年7月9日,金都公司拿到批示后一路“绿灯”,罗煊光在其审批表上签字同意拟予注册登记。随后,时任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的何耘韬出具“初审合法,结果正确,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
    金都名园顺利上马,建成后成了廉江一道靓丽风景线。但是,金都公司欠缴该地块的60%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110余万元。2009年1月,检察机关对何耘韬和罗煊光立案侦查后,廉江市国土局通过民事诉讼,把金都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110多万元和滞纳金全部追缴。(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周折
    同级政府发函“建议”从轻处理
    4月8日,在何耘韬被逮捕前的数日,廉江市政府给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发去廉府函[2011]55号函件,建议两院对何耘韬从轻处理。(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在公函中,廉江市政府称已经成立协调小组,专门处理何耘韬和罗煊光的相关问题。廉江市政府承认,当年为招商引资对金都公司做出承诺,同意减免该企业的建设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具体做法是“按规定收取项目开发时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负责如数上交上级部门,余下部分用于该开发路段的市政建设”。
    由于当时还没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为使金都公司尽快开工,政府决定简化程序,由市清理办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缴费测算表加具“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意见,市国土局根据市清理办的意见,尽快办理土地证。(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公函还称,在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情况下,何耘韬一再坚持不予办证,并多次向市政府汇报。公函最后称,何耘韬“在办证过程中虽然有些工作失误,但目的是为了支持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上级政府部门“希望”尽快撤诉
    经南都记者查实,今年2月22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也曾发了一份公函给廉江市委市政府,建议撤销对何耘韬的有罪指控。
    公函称,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首先,从财务管理角度看,何耘韬的行为并未造成土地出让金的流失。“既然是暂收40%,那么另外60%还是要收的,只是什么时候收的问题,从账面看余下款项不会无故消失,因此说何耘韬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没有事实依据。”
    另一方面,湛江国土局在公函中指出,何耘韬从主观方面看也不构成职务犯罪。他不仅一再坚持土地出让金缴清后才能给予登记发证,而且多次向廉江市政府领导报告情况。“作为公职人员,何耘韬尽了应尽的义务,最后签署意见,是因为政府领导一再强调要留住该项目,特别是市清理办对发证问题有了明确批示。”
    湛江国土局最后认为,何耘韬依法履行了职责,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廉江市委、市政府建议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尽快撤回对何耘韬的控诉,做出销案处理”。
    女孩发微博为父“洗冤”
    南都记者证实,“青衣人来也”确为何耘韬之女何倩(化名),今年19岁,是湛江市培才中学的一名高三学生。
    何倩平时住校,五一回家才得知父亲的事。在她心目中,父亲是一个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英雄,为人做事清正廉洁。在何倩记忆中“每次别人找他办事的时候,他都说要合法、依法办事,为此每次都会与人争得面红耳赤。”
    何倩说,父亲的遭遇让她无法静心备战高考,晚上睡不着,白天上课根本听不进。“这个世界上不公平的事情太多了。高三政治课本上都说,我们是有责任有担当的下一代,没想到不公平的事情竟然发生在我的头上。”没说几句,何倩已泣不成声。
    何耘韬的妻子冯丽也很纳闷:政府说丈夫无罪,法院却说有罪,到底该相信谁?
    气愤过后,何倩决定发微博,希望以此帮父亲洗刷冤屈。“我相信我爸爸是清白的,他一直教我如何做人,如何以身作则,恳请大家都来调查,还我们一个公道!”
    微博发出后得到很多人的关注和同情,让何倩感到些许欣慰。但对此,廉江相关部门并未给出回应。
    观点
    “即使执行有错,也应政府负责”
    “何耘韬没有按照国土系统的规定办事,是应该批评,但是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郑志良在为何耘韬出庭辩护时表示,从犯罪构成的条件来看,何在工作中粗心大意,但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何耘韬的行为不具有客观要件,其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土地出让金已追缴回来,就算到现在没追回来也不构成犯罪,这些都不会由何耘韬一个人所能决定。
    “我们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执行到什么程度,公务员法有规定,如果执行明显违法的,公务员可以不执行,如果向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要求执行而导致执行错误,后果应该由上级机关负责。”郑志良进一步表示,“即使何耘韬的执行行为有错误,也应当由政府负责。”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网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玩忽职守的量刑条件是国家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责任,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何耘韬是在上级压力之下的违心所为,他多次质疑并提出异议已经是很负责的行为。综观本案证据,何耘韬还够不上犯罪。”

http://gcontent.oeeee.com/5/22/5 ... log/91f/4ec5bf.html
法治何在?
公务员法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级的决定下级执行不执行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在治下级,领导嘛……法管不着
法院难道也是个XX,谁都能上?
这好说,你有没有并摆的证据证明你曾经指出这个行为或者命令或者决定的不妥当,如果能证明呢么最不在你,在你领导。

若该市政府为其说情的文件属实,那么此人就是曾经指出过,于是乎他的作为罪不在他。

该市政府也很扯呐,这个人如果没问题,呢么就应有上面一个什么领导进去的。

嘿嘿嘿。
廉江市政府在搞什么名堂,连政法委都搞不定

哦,说不定是政委和班长在扳手腕....
只是“求情”不是“命令”,而且还发公函不是私下打招呼有据可查,这么遵守法治的政府上哪去找!
公函可当作该局长曾经行为的证据,根本说不上干预司法.这样的上级还算可以.
倒是法检两院"4月15日,在他被逮捕两天后,廉江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效率高的可怕,明显是被人整得.
要知道安排开个庭没个把星期是排不过来的,除非有人授意速审速判.
所以现在的环境,司法独立的后果就是养一批司法权贵,现在看来有些人在动手了.
回复 3# 翩翩冠玉


    那个是公务员法,不是刑法。

    那些辩护者所言很无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都不是单位犯罪,谈什么上级政府机构负责?给出个专业点的理由嘛!
这是保护象他这样的公务员,以后不要盲目执行违法的命令
mmmmmmm 发表于 2011-5-17 10:54
你多看案例
回复 12# 翩翩冠玉

请多看看正确的刑法理论:D
行政法本身就有与刑法衔接的问题,处理不好,想当然的话,会出笑话的。


如《消防法》规定,公民发现火灾有报警的义务。某人发现火灾,没报警,导致严重损失,能否能追究该人不作为的刑责?因为其没“履行义务”。

如前一段影响十分巨大的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的行政法民法规定。在追究交通肇事罪的时候,当事人责任认定是否就等同于交法和侵权法上的责任认定?显然不是,而且有部分判例支持,如行人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这个可怜的副局长成了别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mmmmmmm 发表于 2011-5-18 08:32
如果你发现司法实践跟理论对不上,我可以告诉你
如果非要这么说,就没啥意思了。实践是个筐,啥都能往里装
刑法不排斥行政法和其它部门法,但要直接引用,还需要刑法自身的逻辑体系。如具体条文或相关有权解释。
mmmmmmm 发表于 2011-5-18 08:32
小师弟,等你在机关待几年再来跟我讨论理论问题吧,你的司法和行政实践与理论脱节了,还没理解这种案例的由来。
检查机关对行政机关而言最要命的局不是反贪,而是反渎职,原因在于反渎职比较口袋,很容易行政机关自己把自己给装里面。
所谓行政机关自己把自己装里面,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制定任务指标的同时,会出一系列的措施,包括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方面,而现在全国推行执法责任制和岗责体系分解,又会规定你的岗责体系和执法责任。问题就出来了,你上面部委或者总局压下来的岗责体系和执法责任分解似乎很到位,而实际工作的时候根本不予参照履行,现在业务单位像国土和税务这类的口检查机关的反渎职愿意盯你,是因为这种业务单位很容易出现行政指标和严格执法、依法管理相脱节的事。
业务单位往往是“组织收入中心论”,一切环节,特别是业务一线都是要压任务,完成业绩指标,而推行的考核方式又主要是“基数论”,这个是从全国之前的行政考核体系一脉贯彻下来的,唯基数论从GDP到各种组织收入环节一根贯彻,结果就是任务观念强,法制意识弱。但在法制机构下,又制定了这样那样的岗责体系,很多是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很多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白头文件来定的,比如很多具体的实施办法,比如像本案中的出让金管理制度,都是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定。
地方定这种东西基本都是扯淡体系,很多方面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把自己套里了,要保增长,要指标,越高越就要绕着走,但是自己定的规定却不行。还有就是有些像国直省直机关,虽然有些指标上面垂管的定的不高,甚至压低,但是地方政府的要求很高,比如税收指标,国家或者省里压到5%以内的增长,市、区县要40%,你执行不执行?就像以前某人讲过,你执行个错误决定,我可以保你不死,你不执行,你明儿个就死,这种行政管理机制和地方中央的分权不当,你想不违法都困难,当然业务机关也有一点的好处,但相比这种好处,有些人担的风险相当大。
但是检查机关是不管你这套的,就算是没有法律法规可循,你们的办法、规定还有很多可以因循,就成我检查系统的朋友讲了,就是不想查,想查去业务机关一线科室卯着劲,怎么也能查出来,我就拿你们的岗责体系来查,拿你们定的办法来查,没一个人能保证100%没问题,有问题我就能卡着反渎职的线去压你,一个口袋罪就整死你……
所以这种事多了去了,指标你们下的,岗责体系也你们定的,理都让上面的老爷们说完了,就剩下面一线的瞪眼了,实际上反渎职机关多数情况下根本不管,业务机关内部的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内部考核也消化一部分违法行为,但是有些反渎职的问题是领导要求,上级要求你,你不干,至少你不变通着干是行不通的。所以现在有些人想出的办法是,让领导批条,什么违法违反决定的事,都得让领导来签,你不签那我就不能执行。实际上这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是拖领导下水,让领导在下决定的时候思量思量,但这往往都是小事。要是有些时候政府三令五申通报执行的很多违法或者无法可依的措施很容易碰到业务部门自己定的高压线,到时候执法和管理部门就死定了
这种情况根本就是分权不当究责体系不完善引发的问题
一线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有些不过是现在死还是过一阵死的问题,所以有些地方压得重的单位,以前有油水的一线人员不好干也不想干,都往二线三线跑。
这是大的体系问题,不是一个两个人的问题,个人就算想依法办事也是做梦。
嘿嘿,道理都懂,法不会独立于生活,所以就事论是,能法律一些尽量法律一些,都懂得的。
所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一定是刑事责任。被迫执行上级决定,却被承担刑事责任,一担负刑事责任,按公务员法,就意味着公职人员身份就没有了。这个结果对具体执行人来说太不公平。除非上级有其他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