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最高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表态(洗地嫌疑醒目,拍砖欢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13:43


话说介个有关醉驾入刑,俺作为一个读法律的,看了CD上各种筒子的表态,也忍不住说两句。话说前面,拍砖讨论欢迎,不给理由只反对的我不回不理当不存在。。。
首先咧,俺说说俺对这次最高院某傻大法官的表态的看法:此人到最高院时,俺们老师同学一致意见是:“外行领导内行:,俺个人看法咧,虽然某大法官业务素质不行,但是方向把握没出什么大篓子。至于这次表谈,更恐怕是单纯的公检法系统没办法处理这大量的醉驾案子。
筒子们都知道,俺们的人民警察系统业务实体处理上主要依靠两部实体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俺就不多说了哈),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个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作用在于维持正常社会秩序,刑法则主要用于惩处刑事犯罪。介个,一般来说,按处理结果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能行政拘留15天啊,罚罚款啊神马的,刑法就要刀光剑影得多,从拘役(醉驾就是应该判拘役)直到死刑都是。筒子们就看到这里就该看出来了吧,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处理方式上讲究个短平快,速度搞定认错罚钱下次别再犯,基本上公安局就搞定;而刑法咧,就要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慢慢地走一遍,公检法全部要参与。于是问题来了,大家想想,这醉驾,在最高院透这个风头之前,是要按刑法处理的,而我国醉驾情况又比较那个啥。。被抓的多了去了,而公检法系统能处理过来么?这个警察同志情况俺真不知道,但是检法系统俺是比较清楚的。。以内陆某直辖市市区某区为例,一个区,保守估计50W人口,不保守估计100W人口;区检察院就一个,涉及到醉驾处理的就两个科,批捕公诉,批捕科6口人,公诉科10口左右。。。平时倒还好,案子基本处理得过来;但是,介个,就醉驾入刑了以后,需要处理的数量暴增,据我同学说原话”忙到哭天喊地只求咆哮体“,而且更关键的是人检察院主要业务工作还不是办理你醉驾这种最高刑就是6个月拘役的案子,堆得老高的案卷都是神马抢劫杀人强奸容留买Y吸毒贩毒合同诈骗诈骗之类的头疼货,这些案子都是处理的。。。所以,说到底,这是个CPU处理速度瓶颈和需要计算的数据太多的矛盾。。。


=======私货分割线,以下纯个人意见===========
俺觉得吧,以中国现在的治安管理/刑法二级处理体系,醉驾问题按治安管理处罚来搞,力度太弱没震慑力,搞入刑吧,这案搞得太重。。。筒子们,要知道,被按照刑法处罚过,哪怕是按最轻的刑管制拘役来判,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案底啊,且不说公务员肯定没戏了,就是各种中高级职业资格也多半要求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所以,我觉得,这是缺乏连接治安管理/刑法之间过渡性质法律的悲催之处。。。要想现立一个?以我兔目前紧张的立法资源来看,刑诉民诉哭着喊着要修改,民法典哭着喊着从我高中喊道了我研究生都没出。。。这过渡性质的法律不知道要等多久。。所以,结论是:筒子们,暂时没解,心态放平...

话说介个有关醉驾入刑,俺作为一个读法律的,看了CD上各种筒子的表态,也忍不住说两句。话说前面,拍砖讨论欢迎,不给理由只反对的我不回不理当不存在。。。
首先咧,俺说说俺对这次最高院某傻大法官的表态的看法:此人到最高院时,俺们老师同学一致意见是:“外行领导内行:,俺个人看法咧,虽然某大法官业务素质不行,但是方向把握没出什么大篓子。至于这次表谈,更恐怕是单纯的公检法系统没办法处理这大量的醉驾案子。
筒子们都知道,俺们的人民警察系统业务实体处理上主要依靠两部实体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俺就不多说了哈),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个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作用在于维持正常社会秩序,刑法则主要用于惩处刑事犯罪。介个,一般来说,按处理结果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能行政拘留15天啊,罚罚款啊神马的,刑法就要刀光剑影得多,从拘役(醉驾就是应该判拘役)直到死刑都是。筒子们就看到这里就该看出来了吧,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处理方式上讲究个短平快,速度搞定认错罚钱下次别再犯,基本上公安局就搞定;而刑法咧,就要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慢慢地走一遍,公检法全部要参与。于是问题来了,大家想想,这醉驾,在最高院透这个风头之前,是要按刑法处理的,而我国醉驾情况又比较那个啥。。被抓的多了去了,而公检法系统能处理过来么?这个警察同志情况俺真不知道,但是检法系统俺是比较清楚的。。以内陆某直辖市市区某区为例,一个区,保守估计50W人口,不保守估计100W人口;区检察院就一个,涉及到醉驾处理的就两个科,批捕公诉,批捕科6口人,公诉科10口左右。。。平时倒还好,案子基本处理得过来;但是,介个,就醉驾入刑了以后,需要处理的数量暴增,据我同学说原话”忙到哭天喊地只求咆哮体“,而且更关键的是人检察院主要业务工作还不是办理你醉驾这种最高刑就是6个月拘役的案子,堆得老高的案卷都是神马抢劫杀人强奸容留买Y吸毒贩毒合同诈骗诈骗之类的头疼货,这些案子都是处理的。。。所以,说到底,这是个CPU处理速度瓶颈和需要计算的数据太多的矛盾。。。


=======私货分割线,以下纯个人意见===========
俺觉得吧,以中国现在的治安管理/刑法二级处理体系,醉驾问题按治安管理处罚来搞,力度太弱没震慑力,搞入刑吧,这案搞得太重。。。筒子们,要知道,被按照刑法处罚过,哪怕是按最轻的刑管制拘役来判,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案底啊,且不说公务员肯定没戏了,就是各种中高级职业资格也多半要求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所以,我觉得,这是缺乏连接治安管理/刑法之间过渡性质法律的悲催之处。。。要想现立一个?以我兔目前紧张的立法资源来看,刑诉民诉哭着喊着要修改,民法典哭着喊着从我高中喊道了我研究生都没出。。。这过渡性质的法律不知道要等多久。。所以,结论是:筒子们,暂时没解,心态放平...
最高院的表态和全国人大法制委的意见居然是矛盾的 这种事 唉···
修八还居然往盗窃罪的里面加了个扒窃
本来一部刑法 最理想的状态是规范性要件越少越好而记述性要件应当越多越好
中国是反过来了 唉···
法无定法,已是常态。主管人业务不精。司法不独立。
回复 3# sunlibo1986


    我兔立法水平常年有待提高,也不算新闻了。说起来头疼,我兔在内政外交上一遇到这种技术性比较纯粹的问题就时常撞南墙。就这次刑八修订内容来看,方向基本正确,立法技术就
我们领导说了算,呵呵

回复  sunlibo1986


    我兔立法水平常年有待提高,也不算新闻了。说起来头疼,我兔在内政外交上一遇 ...
postmanishere 发表于 2011-5-13 00:49

这完全是搞刑修八的时候人大没有考虑到最高法院的难处,好心办了坏事,不是司法独立的问题,反而是法院和人大联系不足
什么事都要刑法走一遍的确是很痛苦的事情,对只有那么几个人的法院和人数众多的罪犯都是
我觉得罚款罚死,提高罚款金额,罚个几万几万的可以
或者人大常任委快点出个附加案,把醉酒定位刑律,酒驾定位民事,再把罚款上限提高

理论上最高法院有释法的权利,人大有立法的权利,最高法院的确有资格解释由总则覆盖细则
回复  sunlibo1986


    我兔立法水平常年有待提高,也不算新闻了。说起来头疼,我兔在内政外交上一遇 ...
postmanishere 发表于 2011-5-13 00:49

这完全是搞刑修八的时候人大没有考虑到最高法院的难处,好心办了坏事,不是司法独立的问题,反而是法院和人大联系不足
什么事都要刑法走一遍的确是很痛苦的事情,对只有那么几个人的法院和人数众多的罪犯都是
我觉得罚款罚死,提高罚款金额,罚个几万几万的可以
或者人大常任委快点出个附加案,把醉酒定位刑律,酒驾定位民事,再把罚款上限提高

理论上最高法院有释法的权利,人大有立法的权利,最高法院的确有资格解释由总则覆盖细则
  醉驾入刑以后只要执行几个月,醉驾的人就会大大减少。如果现在开倒车,那么会导致有很多人觉得法律有机可乘,继续醉驾。
特事特办吗,简单的规定一下,酒驾判一个月拘役,醉驾六个月以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年以上,伤人的十年以上,有人员死亡的无期,死亡人数在一人以上的死缓至死刑。程度可能有点重,但是当年严打都搞了,这有什么呀。先搞上三年再说。
坚持执行下去,未来醉驾肯定会大大减少,这样一开倒车,永远没有消停的时候
现在已经好多了,只要开车出去,没人敢劝你喝酒。严格坚持下去,可能一年要批捕的也就两位数。
对于醉驾所增加的案件数量完全可以走快速程序,快审快结,所以法院处理不及完全是伪命题。
危险驾驶还是得管的,不然酒驾太多,醉架也不少,管起来的话社会风气也能好不少。
坚持个半年,酒驾就很少了,于国于民都是好事。
marskiller 发表于 2011-5-13 09:29


    快速通道就是行政手段了,行政手段来处理司法事务不可行
marskiller 发表于 2011-5-13 09:29

历史证明快速程序、快审快结是冤假错案的温床。
“以人为本”的国家里怎么搞得好法制呢?
开个后门
嘿嘿
想起了失败到极点的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
marskiller 发表于 2011-5-13 09:29

除非修改刑事诉讼法
不然对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就等于全被剥夺 了
这是一个笑话,
问题在于什么呢 现在最高院的解释居然能跟立法机关的解释对着干了 违宪啊···唉 中国特色哇
回复 12# marskiller


    一句话。。司法程序再快也快不起来。。
共党内战了.到底谁说的才算?
法制,GP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本来就分的很清楚嘛。酒驾醉驾俩嘛事。
回复 16# 柴旭大王

对于这种简单的案情完全可以简化程序。只要当事人承认醉酒驾车(其实只要有血液检测报告就可以判定),就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具体的拘押时限,则可以根据酒精浓度,以及认罪态度综合考虑。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11-5-13 14:41
没有剥夺啊。因为此类案件事实很容易认定,一般不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而且法律条文本来就很清晰,只要当事人认罪,按法律判决就可以了。
marskiller 发表于 2011-5-13 20:32

别的不说,就这些材料从交警队到检察院到法院,中间文件传递得用多少天?现在基层法院一个法官一天审多少案子?我有个案子,三月份立案,现在还没排上开庭日期呢。
一开始多,后面就会少了,本来应该是增加人手,提高效率,而不是开倒车啊
其它国家这样也没见法官忙不过来啊
marskiller 发表于 2011-5-13 20:34

公安立案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您觉得有那么简单么?
犯罪嫌疑人还有申辩和聘请律师的权利
一句话 没那么简单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5-13 20:40


    太正常了 我师傅一个案子 我实际办的 从被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的时候去见了几次 到现在半年了 一点消息都没有哇···
marskiller 发表于 2011-5-13 20:34

兄台说的这种情况只有在八九十年代严打的时候出现过 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联合办公 流水线作业
整日吃吃喝喝的一个重要群体就是领导,领导吃喝也不是都带司机的,特别是某些情况;P
不让领导开车,怎么办,人大代表喝了酒也要开车的嘛
回复 33# sunlibo1986


    反正以在下在检察院实习经历来看,案子个个阶段在法定时限基本抵满才办得完。。何况红都打黑搞了联合公检法联合办公,结果就这办法好悬没被党内党外精英JY五毛美分业内业余各种人士全方位全体位骂死
我认为现在大家纠结的问题的地于“醉酒”的问题上,究竟怎么样才算醉酒,按标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那么,假定一个人对酒的耐受力很差,只喝了一小杯啤酒,就已经晕头转向,但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标准,算不算醉酒;又假定一个人对酒的耐受力很强,喝了半斤白酒,屁事没有,根本看不出不他喝了酒(酒精含量绝对超标),又算不算醉酒。
机务高手 发表于 2011-5-13 23:08


    犯罪分为结果犯与行为犯,对于行为犯来说,只要采取行为就构成犯罪,比如强奸罪,只要有实行行为,即使JJ没有插入BB,也构成犯罪,最多是未遂。
同理,只要喝酒过量了,即使你控制能力再抢,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也是犯罪。
lixiaoyong 发表于 2011-5-13 21:25


    中国刑法额用了几十年了,中间还时不时的严打。也没见犯罪减少。
法院都是定岗定编的,不是想多招人就成的。而且法官是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的。即使没有编制限制,也不是说招就能招到的。
有的地方法院,一个法院都没几个过司考的。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5-14 00:23
以前我们这频繁出现偷车牌,按盗窃国家证件后少了许多
而且看周围开车喝酒的人确实少了
z9366264 发表于 2011-5-13 10:22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降低司法审判成本不等于就得变成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