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TY,跟丫的理论不过了,球避谣,球安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51:03


4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夏俊峰获死刑。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后与城管发生争执,持随身带刀将2名城管刺死。夏俊峰称自己被城管殴打在先,属于正当防卫。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
  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这个对其非常有利的证据就连举证的机会都被剥夺了,你就不要再相信法律能保护屁民的谎言了。夏俊峰的真自首情节也被法院拒绝采信了,而8刀那个假自首伪证却为他们的二审埋下伏笔而采信,从两者的对比来看,这个法律真他妈的操蛋。
  夏俊峰,仍有生机。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事由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量刑不当;三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不要做鲁迅笔下麻木的看客,请大家顶起来吧!
  今天,是贵州安顺关岭坡贡派出所前副所长张磊“防卫过当、用枪不当”三枪打死两村民(郭永志、郭永华)的第484天。夏俊峰,同样是杀死两个人,他是拿刀的,张磊是拿枪的;你是抗暴,他是施暴;你是死刑,他是择期宣判;为什么?因为你是民,他是G。 强烈呼吁全民救救夏俊峰.一个为了捍卫自己权益的生命即将逝去,我们还能冷漠吗?
  时间已经不多了,我们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但是我们绝不能沉默,我们必须呐喊因为他的今天或许就是你我的明天!谢谢大家了!
-------------------------
他说的好像参合些假话,球检定,球证据,我跟丫的抬杠抬不过啊



PS:老大!我这不是新闻啊,我现在没发链接的权限,嫌麻烦就没发,这也扣分啊?冤枉啊我
w  w  w  .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worldlook/1/347425.shtml

4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夏俊峰获死刑。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后与城管发生争执,持随身带刀将2名城管刺死。夏俊峰称自己被城管殴打在先,属于正当防卫。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
  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这个对其非常有利的证据就连举证的机会都被剥夺了,你就不要再相信法律能保护屁民的谎言了。夏俊峰的真自首情节也被法院拒绝采信了,而8刀那个假自首伪证却为他们的二审埋下伏笔而采信,从两者的对比来看,这个法律真他妈的操蛋。
  夏俊峰,仍有生机。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事由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量刑不当;三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不要做鲁迅笔下麻木的看客,请大家顶起来吧!
  今天,是贵州安顺关岭坡贡派出所前副所长张磊“防卫过当、用枪不当”三枪打死两村民(郭永志、郭永华)的第484天。夏俊峰,同样是杀死两个人,他是拿刀的,张磊是拿枪的;你是抗暴,他是施暴;你是死刑,他是择期宣判;为什么?因为你是民,他是G。 强烈呼吁全民救救夏俊峰.一个为了捍卫自己权益的生命即将逝去,我们还能冷漠吗?
  时间已经不多了,我们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但是我们绝不能沉默,我们必须呐喊因为他的今天或许就是你我的明天!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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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的好像参合些假话,球检定,球证据,我跟丫的抬杠抬不过啊



PS:老大!我这不是新闻啊,我现在没发链接的权限,嫌麻烦就没发,这也扣分啊?冤枉啊我
w  w  w  .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worldlook/1/347425.shtml
忽悠楼里的,都说这家伙是轮子,可TY的版主还都不封他,他说的这段儿还并不都是扯蛋,如何反驳之?
唉,此类话题我都避而不谈


来龙去脉都没搞清楚,还来瞎搅合。

捅人的事儿发生在城管的办公室,不是在摆摊儿的地方。

从哪里找那6个现场目击证人去?难道城管办公室里能挤进去十几个人?

来龙去脉都没搞清楚,还来瞎搅合。

捅人的事儿发生在城管的办公室,不是在摆摊儿的地方。

从哪里找那6个现场目击证人去?难道城管办公室里能挤进去十几个人?
敏感话题,版主封帖
本来就是无聊的话题,lz何苦争执?
2000wcw 发表于 2011-5-12 10:31


    不至于吧。。。


回复 1# 通用脚气


    真自首情节不可能不予采信,另外,自首属于可以从轻减轻情节,不是应当从轻减轻。以及,搞死2个人,怎么都是死。至于正当防卫问题,把人搞死而不受刑事处分的只有特殊防卫,特殊防卫只适用于暴力抢劫,强奸,杀人,行凶(此行凶乃能够造成重伤害以上之行为),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形,以兰州你说的案子情况来看特殊防卫定然不适用。而一般正当防卫情形下,出手搞死两个人,最多能够个可以从轻减轻情节。这自首和防卫过当加一块能够让被告人捞个死缓就很不多了,何况是不是正当防卫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兰州你看这样够不够~

回复 1# 通用脚气


    真自首情节不可能不予采信,另外,自首属于可以从轻减轻情节,不是应当从轻减轻。以及,搞死2个人,怎么都是死。至于正当防卫问题,把人搞死而不受刑事处分的只有特殊防卫,特殊防卫只适用于暴力抢劫,强奸,杀人,行凶(此行凶乃能够造成重伤害以上之行为),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形,以兰州你说的案子情况来看特殊防卫定然不适用。而一般正当防卫情形下,出手搞死两个人,最多能够个可以从轻减轻情节。这自首和防卫过当加一块能够让被告人捞个死缓就很不多了,何况是不是正当防卫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兰州你看这样够不够~
postmanishere 发表于 2011-5-12 12:06


    那不是还有张磊的那个反例么
发来CD做什么,CDer目光不会这么短浅,我们的定位是TG的伟大复兴与追赶MD,这种鸡毛蒜皮的事发这里与D环境不符合。
发来CD做什么,CDer目光不会这么短浅,我们的定位是TG的伟大复兴与追赶MD,这种鸡毛蒜皮的事发这里与D环境不符合。
一个人犯了罪,总有逮捕,刑拘,起诉,出庭,择期宣判,服刑,这个过程

说两个人都有同样的罪名,一个处于服刑阶段,另一个处于刑拘阶段,你不能说“一个枪毙了,另一个只是拘留”
r626 发表于 2011-5-12 12:13


    就是说只能等张磊的判了以后才能给他理论喽?


回复 10# 通用脚气


    张磊神马情况。。。择期宣判?择期宣判又不是判决内容。。。。能找到怎么判的么。。择期最多择10天而已,我看到张磊是2010的年案子,这案子搞不好到现在二审还没审完呢。。而且,话说回来,案件与案件之间不一样的。。我看张磊案像是执法过程中用枪不当啊。。。这案子放老美那里也就是多半一个停职审查,放TG估计就张磊就悲了,饭碗多半要砸,还有不小可能被关进去= =

回复 10# 通用脚气


    张磊神马情况。。。择期宣判?择期宣判又不是判决内容。。。。能找到怎么判的么。。择期最多择10天而已,我看到张磊是2010的年案子,这案子搞不好到现在二审还没审完呢。。而且,话说回来,案件与案件之间不一样的。。我看张磊案像是执法过程中用枪不当啊。。。这案子放老美那里也就是多半一个停职审查,放TG估计就张磊就悲了,饭碗多半要砸,还有不小可能被关进去= =
postmanishere 发表于 2011-5-12 12:20


    老大~~~{:lei:}
postmanishere 发表于 2011-5-12 12:20

等等,择期最长一个半月
不是十天
此等鸡毛蒜皮的事情不屑讨论~
回复 17# juelian1992


    那么是俺记错了= =俺去墙角画小圈圈去
:D都赚了一个了,还JW什么:D
我真是与社会脱节了,这第二个新闻我都不知道
在刑法上对于正当防卫的判定,根据我手上的这一本《刑法学》(高铭暄 马克昌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说法,“可以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无方方面对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予以界定。”

刚好前几天刚看了正当行为这一章,就在这里说说我的看法,权当是抛砖引玉。

开头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分析,是严格依照百度百科中夏俊峰此条所提供的信息而完成的,可能因为百度百科中信息的不完善,而得到错误的结论。

(一)防卫意图
因为我们无法读取夏俊峰大脑中的内容,所以只能够通过现场的情况来推测。具体见第二点。

(二)防卫起因
根据《刑法学》的说明,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要从三个地方着眼:“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百度百科的原文中,其实就直接指出了这个问题:“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如果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没有收到殴打,那么辩方律师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说法,就是无法成立的。

为了证明夏俊峰当时受到了殴打,辩方律师提出了几个道理。

1.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

2. “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在这个方面,辩方律师又进一步的提出了三个小点。

我觉得辩方律师提出的这几点,从目前的信息看来,都有存疑的地方。

1.如果就如辩方律师所说,夏俊峰在进入办公室之前没有受伤,而被捕的时候,身上有伤痕,那的确说明他在办公室受到了殴打。但是等一等?我们是怎么知道夏俊峰在进入办公室之时没有受伤的?是辩方律师告诉我们的。但是同样的一位辩方律师,在前文中,为了渲染城管人员的无情与可恶,提供了如下的事实:“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试想如果十几个人对一个人进行殴打,并且把这个打到“站也站不住”,这个人却“没有受伤”,这不是自相矛盾么?

2.2 辩护律师认为:“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所以,结论是夏俊峰一定是在收到殴打的时候,才能够如此此到两名城管的。我认为辩护律师的这个说法,是相当的站不住脚的。夏俊峰比两个城管矮了15公分左右,但是他并不是用嘴巴咬着匕首去刺人的,他是用自己的手来进行作案的。考虑到人的手臂长度,远远的超过数个15公分,实际上如果夏俊峰想,他可以轻易地在比自己高15公分的人的“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2.3 辩护律师认为:“夏俊峰身体矮小,张、申二人身材高大,权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且在城管办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绝不符合常理。”这个结论,也同样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果夏俊峰没有被捆绑,那么这个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起到的作用仅仅是防君子而已,想动依然可以行动。如果夏俊峰被捆绑,他又如何能够杀死二人?同样的,权力和地位悬殊,并不能够排除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的可能。如果大家还记得的话,几年前的杨佳,就是有着悬殊的权力和地位,却依然主动杀害了数名警员的。如果说夏俊峰在看到自己维生的工具遭到没收,在生活的压力之下,对人生感到绝望,突起报复社会之意,而猝然发难,杀死了给自己带来直接困苦的两名城管人员,那也是说得通,有可能的。

有关6名证人的问题,似乎目前见到的信息,并不能够明确的说明,这6名证人所能够证明的殴打,是指发生在办公室里面的,还是只发生在街上的。如果证人只能够证明在街上夏俊峰受到了殴打,这是无法说明他在办公室内杀人是正当防卫的。

(三)防卫对象
根据《刑法学》的说法,“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辩护律师提到:“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如果这个事实属实,那么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要件是满足的。

但是,因为当时的三个人中,夏俊峰是唯一生还的目击证人,他为了求生而伪造证词的可能性,是无法排出的。在这个时候,我们又绕回了上一点中,通过客观事实对当时情况的推测了。此处可参见上面的内容。

太困了,待续中 ......
正不正当防卫对楼主说的搞翻两个人的案子没多大关系。。
我前面都说了,要杀人不负责的必须是特殊防卫,如果不是特殊防卫只是一般正当防卫的话总会存在一个防卫过当问题。本案基本上不存在特殊防卫成立的可能,毕竟人家只是在锤你,你搞死两个人,放到哪里都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可以从轻减轻判处而已,而非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我觉得冤枉扣掉的分应该还给楼主


防卫过当,个人感觉。另,干活挣钱的老百姓和执行公务的城管闹这么大的矛盾,应该问责地方长官等人。

防卫过当,个人感觉。另,干活挣钱的老百姓和执行公务的城管闹这么大的矛盾,应该问责地方长官等人。
ddeell72 发表于 2011-5-13 09:23


    啥也不说了{:lei:}
叛逆のArsuk 发表于 2011-5-12 12:24


    鸡毛蒜皮?这种设计公民权益的事情下一刻就可能发生在你身上  

比起远在天边跟你我没啥牵扯的争斗啦尔虞我诈啦 这种事可实在说不上是“鸡毛蒜皮”
退一步说,两面都是一面之词,究竟怎样谁能打包票?
哎  说了也没用
cd的管理员 -40完全正确, 有理有据,
这个事情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论吗?
无法证明被殴打,也就无法证明正当防卫,只能认定事实,必死无疑的了。


什么叫无法证明正当防卫?
杀人的人十个有八个都说自己是正当防卫!
另外,参见楼上兄弟所说的,当时办公室里只有被告人和两名死者,也就是说没有目击证人,辩方的六名所谓证人其实和本案没有神马关系。

什么叫无法证明正当防卫?
杀人的人十个有八个都说自己是正当防卫!
另外,参见楼上兄弟所说的,当时办公室里只有被告人和两名死者,也就是说没有目击证人,辩方的六名所谓证人其实和本案没有神马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