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性别比失衡是由于人们的重男轻女的观念造成的????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28:06
一些计生支持者认为,中国的性别比失衡是由于人们的重男轻女的观念造成的,不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其实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族民族,都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但汉族人口存在严重的性别比失衡,而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出生性别比却基本正常(正常范围是在103~107之间),只有壮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出现性别比失衡现象。下面分析中国一些主要的少数民族的出生性别比以及生育政策,所引用的数据是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在1999年11月1日-2000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性别比。

壮族:出生性别比为120.07,其中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2.59,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54.48,三孩出生性别比为190.15。壮族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基本上与汉族一样严厉,所以,壮族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并不奇怪。

土家族:出生性别比为121.82,其中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12.34,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30.94,三孩出生性别比为153.02。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湖南、湖北、重庆、贵州等省市的毗连地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可见,湖南省的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几乎与汉族一样严厉。

蒙古族:出生性别比为109.79,稍高于正常值,比汉族的出生性别比低得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而第十八条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WWE族:出生性别比为104.68,在正常范围内。《新疆WWE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藏族:出生性别比为101.70,不但没有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甚至比正常的出生性别比还要低一些。《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第九条规定:“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在中国的主要少数民族中,藏族的生育政策是最宽松的,同时藏族的出生性别比也是最低的。

从上面的出生性别比与生育政策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越宽松,出生性别比越低。因此,出生性别比偏高确实与严厉的生育政策有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在宽松的政策下,尽管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但人们生男孩的愿望可以通过多生来实现;而在严厉的生育政策下,当理想的生育孩子数量无法被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孩子性别的偏好就受到严重挤压,其结果,“数量偏好”被“性别偏好”所代替,这就导致了性别比失衡。一些计生支持者认为,中国的性别比失衡是由于人们的重男轻女的观念造成的,不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其实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族民族,都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但汉族人口存在严重的性别比失衡,而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出生性别比却基本正常(正常范围是在103~107之间),只有壮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出现性别比失衡现象。下面分析中国一些主要的少数民族的出生性别比以及生育政策,所引用的数据是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在1999年11月1日-2000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性别比。

壮族:出生性别比为120.07,其中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2.59,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54.48,三孩出生性别比为190.15。壮族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基本上与汉族一样严厉,所以,壮族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并不奇怪。

土家族:出生性别比为121.82,其中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12.34,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30.94,三孩出生性别比为153.02。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湖南、湖北、重庆、贵州等省市的毗连地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可见,湖南省的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几乎与汉族一样严厉。

蒙古族:出生性别比为109.79,稍高于正常值,比汉族的出生性别比低得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而第十八条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WWE族:出生性别比为104.68,在正常范围内。《新疆WWE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藏族:出生性别比为101.70,不但没有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甚至比正常的出生性别比还要低一些。《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第九条规定:“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在中国的主要少数民族中,藏族的生育政策是最宽松的,同时藏族的出生性别比也是最低的。

从上面的出生性别比与生育政策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越宽松,出生性别比越低。因此,出生性别比偏高确实与严厉的生育政策有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在宽松的政策下,尽管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但人们生男孩的愿望可以通过多生来实现;而在严厉的生育政策下,当理想的生育孩子数量无法被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孩子性别的偏好就受到严重挤压,其结果,“数量偏好”被“性别偏好”所代替,这就导致了性别比失衡。
生儿子屁用没有 闹心 以后还得准备房子


无语了 中国政府真是神经 把最拥护国家统一的民族一个个计生的厉害 最反叛的放着生 新疆那个别说了,学校哈萨克女孩申请贫困生写着我家5个孩子,我是最小的一个 家里负担重怎么   哈萨克算是生的比较少的并且还亲中的,W族你敢去统计吗?的。。。 中国你好意思去计生么??

无语了 中国政府真是神经 把最拥护国家统一的民族一个个计生的厉害 最反叛的放着生 新疆那个别说了,学校哈萨克女孩申请贫困生写着我家5个孩子,我是最小的一个 家里负担重怎么   哈萨克算是生的比较少的并且还亲中的,W族你敢去统计吗?的。。。 中国你好意思去计生么??
总有人以为自己被党的头头们精明
唉。光棍。。。。。。。
zhepro 发表于 2011-5-1 22:57


    他们这些头头当中,恐怕有赞同计生(一胎)的也有赞同计生(二胎)的也有赞同计生(三胎)的也有赞同计生(四胎)的也有反对计生(不干涉个人生育问题)的。我看都很精明。
自然选择,男性意外死亡的机率远大于女性.
相比一面给汉族计划生育,一面给广大亚非拉黑人兄弟大发签证,让少数民族兄弟们多生几个能算什么?
广州计划生育的最大优惠者不是汉族,不是少数民族,而是黑人!!!
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源在于男女后代对家族财产及名分的继承权利大小不同,如果祖屋祖地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后代姓氏随父随母均可,那么所谓的重男轻女观念很快就会淡化。
wwww130 发表于 2011-5-2 10:49


    楼上所言差矣。完全是书生之见。或者说是因为城里呆久了,不懂农村现实。
   之所以农村一定要生男孩,是因为在农村,还是拳头大的世界。抢地头,争林权鱼塘权,武力是重要决定因素,男丁的用处很大,而且宗派为路权等重要经济命脉的争夺,男丁的多少关系到家族的命运。
   农民不傻,选择完全是有道理的。


经济决定生几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措施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

  第六章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常住、暂住的各民族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条例,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七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划外生育。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八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归国华侨,在本自治区境内定居的;

  (六)夫妇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九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结婚的;

  (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或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

  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措施

  第十二条 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育龄夫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优生指导。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应做好节育技术服务及优生、遗传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夫妇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并应施行绝育手术。

  第十四条 育龄夫妇应当落实节育措施。按本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夫妇,应动员一方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十五条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必须具备施行手术的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施行,并严格遵守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

  除教学、科研和诊断遗传性疾病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六条 施行绝育手术的夫妇,由于子女死亡而无子女又有生育要求的,由夫妇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复通手术后,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治疗,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治疗期间,国家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发生的事故,按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育龄妇女婚姻、生育档案,帮助和督促育龄夫妇落实生育计划和节育措施;

  (三)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四)负责发放避孕药具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奖励、处罚等处理决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 县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隶属于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分别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童的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定期公布生育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统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字。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妇,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

  (二)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再婚前,有一方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六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父母及其子女享受以下优待和奖励:

  (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儿童保健费八元,发到孩子十四周岁止;

  (二)国家干部、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给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农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免去夫妇双方两年的义务工;

  (三)同等条件下,城市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分配住房等方面,农村在扶贫、社会救济、医疗、贷款、乡镇集体企业招工等方面,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四)农村在有条件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南部山区八县农村少数民族农民按三个孩子)分配责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儿童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规定列支或开支:

  (一)国营和集体企业从企业福利基金、税后留利或包干分成中开支。个别确有困难的,分别报当地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一部分;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四)农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乡(镇)、村企业定项限额统筹款、公益金或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解决,有困难的可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五)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按计划生育的有女无儿户,在解决宅基地、扶贫、社会救济、医疗、贷款等方面优先照顾。

  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与当地农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二十九条 农村应逐步实行有女无儿户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多种社会保障办法解除有女无儿户的后顾之忧。

  第三十条 国家干部、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义务工。

  第三十一条 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凭施术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第三十二条 凡做绝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由有关单位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经费来源同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三十三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干部、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包括送他人收养或收养他人的,下同),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降低夫妇双方各一级工资;从孩子出生到十四周岁,每月征收夫妇双方月收入10%至30%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

  除;五年内不评先进,不提职,不发奖励性工资和企业的生产性奖金,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增加住房面积;八年内停发知识分子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二)怀孕期间、分娩时一切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扣发工资;

  (三)限期落实节育措施。

  超生两个子女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农民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二)调整土地时不再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宅基地;

  (三)五年内不得招收为国家干部和职工,不得安排在乡镇企业工作;

  (四)在扶贫、社会救济、贷款等方面不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二)七年内不得招收为国家干部和职工;

  (三)在社会救济、贷款等方面不予照顾。

  第三十七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或者未经批准提前生育的,均按计划外生育对待,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妇,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后,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对只允许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怀孕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罚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突破人口计划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该单位二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发计划生育证,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

  (二)阻碍计划生育干部执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三)擅自为节育对象摘取节育环、做假节育手术、出具假疾病诊断证明、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骗取计划生育鉴定证明的;

  (四)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和生女婴的妇女、残害婴幼儿的;

  (五)贪污、挪用、挥霍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经费的;

  (六)瞒报、伪造、篡改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七)有其他妨碍、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给予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或权限作出决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处罚,由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决定。

  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用。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计划生育,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警总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措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5日起施行。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经济决定生几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措施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

  第六章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常住、暂住的各民族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条例,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七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划外生育。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八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归国华侨,在本自治区境内定居的;

  (六)夫妇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九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结婚的;

  (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或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

  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措施

  第十二条 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育龄夫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优生指导。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应做好节育技术服务及优生、遗传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夫妇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并应施行绝育手术。

  第十四条 育龄夫妇应当落实节育措施。按本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夫妇,应动员一方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十五条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必须具备施行手术的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施行,并严格遵守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

  除教学、科研和诊断遗传性疾病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六条 施行绝育手术的夫妇,由于子女死亡而无子女又有生育要求的,由夫妇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复通手术后,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治疗,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治疗期间,国家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发生的事故,按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育龄妇女婚姻、生育档案,帮助和督促育龄夫妇落实生育计划和节育措施;

  (三)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四)负责发放避孕药具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奖励、处罚等处理决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 县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隶属于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分别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童的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定期公布生育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统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字。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妇,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

  (二)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再婚前,有一方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六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父母及其子女享受以下优待和奖励:

  (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儿童保健费八元,发到孩子十四周岁止;

  (二)国家干部、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给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农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免去夫妇双方两年的义务工;

  (三)同等条件下,城市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分配住房等方面,农村在扶贫、社会救济、医疗、贷款、乡镇集体企业招工等方面,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四)农村在有条件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南部山区八县农村少数民族农民按三个孩子)分配责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儿童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规定列支或开支:

  (一)国营和集体企业从企业福利基金、税后留利或包干分成中开支。个别确有困难的,分别报当地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一部分;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四)农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乡(镇)、村企业定项限额统筹款、公益金或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解决,有困难的可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五)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按计划生育的有女无儿户,在解决宅基地、扶贫、社会救济、医疗、贷款等方面优先照顾。

  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与当地农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二十九条 农村应逐步实行有女无儿户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多种社会保障办法解除有女无儿户的后顾之忧。

  第三十条 国家干部、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义务工。

  第三十一条 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凭施术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第三十二条 凡做绝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由有关单位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经费来源同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三十三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干部、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包括送他人收养或收养他人的,下同),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降低夫妇双方各一级工资;从孩子出生到十四周岁,每月征收夫妇双方月收入10%至30%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

  除;五年内不评先进,不提职,不发奖励性工资和企业的生产性奖金,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增加住房面积;八年内停发知识分子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二)怀孕期间、分娩时一切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扣发工资;

  (三)限期落实节育措施。

  超生两个子女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农民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二)调整土地时不再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宅基地;

  (三)五年内不得招收为国家干部和职工,不得安排在乡镇企业工作;

  (四)在扶贫、社会救济、贷款等方面不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二)七年内不得招收为国家干部和职工;

  (三)在社会救济、贷款等方面不予照顾。

  第三十七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或者未经批准提前生育的,均按计划外生育对待,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妇,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后,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对只允许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怀孕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罚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突破人口计划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该单位二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发计划生育证,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

  (二)阻碍计划生育干部执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三)擅自为节育对象摘取节育环、做假节育手术、出具假疾病诊断证明、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骗取计划生育鉴定证明的;

  (四)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和生女婴的妇女、残害婴幼儿的;

  (五)贪污、挪用、挥霍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经费的;

  (六)瞒报、伪造、篡改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七)有其他妨碍、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给予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或权限作出决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处罚,由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决定。

  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用。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计划生育,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警总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措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5日起施行。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这资料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壮族和土家族汉化严重观念和汉族没二样
回复 2# zhepro

所以适当增加男性房奴的生活成本,适当增加男性的生存压力,有利于调整性别比失衡!
政策始终是英明的!
我们政府某些人自虐的倾向明显!
gaodaning 发表于 2011-5-2 12:55


    维维同样重男轻女
城市居民应该是重女轻男了吧{:wu:}
damo56030 发表于 2011-5-2 18:48

我认识的不少人都是
zhepro 发表于 2011-5-1 22:57

总有人认为党的头头比屁民聪明
戈尔巴乔夫就很聪明
zhepro 发表于 2011-5-2 18:49


    我们小区有好几个生了男孩之后超生,是为了生个女孩
gaodaning 发表于 2011-5-2 18:55


    那是有钱人吧。。。。。。。

那是有钱人吧。。。。。。。
damo56030 发表于 2011-5-2 19:18



    不算有钱,养的起二个而已,现在杭州偷偷生二胎的多了。一般都认为二个正好
那是有钱人吧。。。。。。。
damo56030 发表于 2011-5-2 19:18



    不算有钱,养的起二个而已,现在杭州偷偷生二胎的多了。一般都认为二个正好
gaodaning 发表于 2011-5-2 19:25


    能负担两个的还说啥。。。。。{:wu:}

不过现在一听生的女孩,我们这边往往赞扬你家有了个招商银行
回复 22# damo56030


    在城里生儿子,实在是伤不起啊
gaodaning 发表于 2011-5-2 19:25

杭州都很有钱啊。。。。
打酱油2010 发表于 2011-5-2 18:52

戈不聪明 聪明的头头都当了官倒 屁民们拿到了股份劝
一儿一女的飘过……
现在觉得还是重男轻女占重头 年轻的人倒是开始重女轻男了
养儿防老的观念
回复 28# 快雪时晴
在农村还有一个延续香火的观念!不过年轻一点且外出打过工的要淡一些
男孩是赔钱货、讨债鬼、扫把星!

我一定积德行善!
老天保佑,千万别是儿子!别是儿子!别是儿子!生丫头!生丫头!生丫头……
和也 发表于 2011-5-2 11:13


您说的是哪个位面的中国农村?女性成员在中国农村地位确实是不高的,要不然土地补偿也不会有外嫁女这个说法。另外,听过“虎姑婆”这个词不?


再说鸟,要真打起来,儿子不见得比女婿狠,乡里乡亲的不好下死手拍!!
out慢 发表于 2011-5-3 10:16


    现在杭州的房价高,女孩子的标准都提高了剩女一大堆,生儿子是杯具
农业国家的特征,这个国家绝大部分是农民,城里人大部分也是刚刚进城不超过3代
打酱油2010 发表于 2011-5-2 18:52


计生政策的后果在几十年后才会体现出来,头头未必会用很大心思考虑,全国眼下的事已经够多了。
cloudforever 发表于 2011-5-2 07:14


    求真相
cloudforever 发表于 2011-5-2 07:14


    没户口的
河蟹大神 发表于 2011-5-2 15:13


    刚毕业那年到在新疆搞工程的亲戚做过,WW的重男轻女我还真没看出来,至少没像内地农村那样家里好吃的给男孩吃不给女孩吃,也没听说过有做B超把女孩打掉的
关键还是B超选择孩子性别起作用,要能完全杜绝这种情况,性别比失衡才能解决。
回复 38# arxhert


   没有计划生育谁去看B超,还要花钱打点的!
回复 21# gaodaning

计生委扼杀了公民最基本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