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马碾童案司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四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49:07
江苏宝马碾童案司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四年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9日  法制网
江苏新沂“宝马碾童案”司机接受审判


  法制日报记者丁国锋
  2010年9月,江苏省新沂市良晨花苑小区内一宝马司机,将3岁半幼童碾压致死。由于当时部分监控录像上网,“宝马X6、四次碾轧、幼童”等十分刺激的字眼,引起了舆论强烈关注,也引发了对肇事者犯何种罪的争议。
  4月29日上午9点30分,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在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和社会群众等近200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院经过合议即对此案当庭作出了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10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伍坦驾驶宝马X6越野车,在新沂市新安镇良辰花苑小区10号楼3单元门前道路上由东向西倒车时,因对车后路面状况疏于观察,将3岁半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轧,后因判断失误向前提车时又一次碾轧李某某,其下车查看时又因操作不当将档位挂入倒档致使车辆后退,导致该车左侧前后轮再次碾轧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伍坦当场拨打110、120报警,并在原地等待接收处理,能积极认罪,被告人的亲属、车主与被害人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当庭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内量刑。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没有任何异议。
  法庭调查期间,作为公诉人指控的第一组证据,当庭完整播放了从车辆进入小区到被告人站在路边报警的5分零8秒全程监控录像。与网络之前传播的不同的是,录像显示肇事司机在幼童出现在车另一侧、并走到车辆尾部停留期间,始终背对着幼童方向。同时还显示,肇事司机并没有逃离事发地,而是在离开1分钟左右后叫来同伴,并在现场路边拨打手机报警。
  公诉人还向法庭递交了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车辆检验报告书、物业管理规定、报警记录等多组证据。被告人对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则围绕小区物业管理的问题,当庭请求法庭播放了事发小区车辆自由进出的录像。
  法庭辩论期间,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公诉人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事发小区有禁止社会车辆进出的告示和各项管理制度,不能将相对封闭小区道路简单认定为社会道路,而将事件定性为交通肇事。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期间,表示了对受害者家属深深的悔意,说“无法用言语来表达,每天都在责备自己,希望被害人亲属尽快从阴影中走出来,原谅我的过错。”
  在休庭20多分钟后,中午12点30分左右,合议庭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公诉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伍坦驾驶机动车辆在居民小区内道路倒车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疏于观察,将在车后玩耍的幼童李某某谦撞倒、碾压,后因操作不当致该车再次碾压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后死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还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其近亲属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其具备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四年。
  记者注意到,整个庭审期间被告人亲属和被害人亲属属均在旁听席上表情平静,宣判后均未表示异议。
  庭审后,主审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对有意见认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根本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及有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伍坦倒车前没有注意观察车后状况,也没有等到车载雷达工作就向后倒车,导致被害人被碾轧。此时被告人伍坦对被害人被撞轧的主观心态显然是疏忽大意而非故意。其后,被告人伍坦没有及时正确判断车辆颠簸的原因而将车辆向前开,导致被害人又被碾轧,此时被告人伍坦主观上仍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在被告人伍坦已经意识到有问题而欲下车观察时,本应将车辆操纵杆挂在停车档上,但由于紧张而错将操纵杆推到了倒车档上。其随后下车发现车下面有被害人,此时车辆已经后倒即将轧到被害人,被告人为避免车辆再次碾轧被害人而用双臂欲抬起车辆,但未能抬起,导致被害人再次被碾轧。综合全案发生发展的过程,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导致了被害人被车辆多次碾轧,但从事前、事中、事后情节审查判断,被告人主观上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疑问,审判长解释,两项罪名主要区别是看被告人犯罪的场所。交通肇事罪发生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上,而本案发生的地点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内,并非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此外,审判长还解释说,过失致人死亡,法定刑是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还具有归案后积极认罪,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案最终量刑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本案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已于2010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伍坦和车主张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伍坦和车主张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经济损失。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书写了书面谅解书,“对伍坦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对伍坦从轻公正处罚。”
  本报新沂(徐州)4月29日电
  摄影:慈延年




http://news.sina.com.cn/s/2011-04-29/155622382657.shtml江苏宝马碾童案司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四年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9日  法制网
江苏新沂“宝马碾童案”司机接受审判


  法制日报记者丁国锋
  2010年9月,江苏省新沂市良晨花苑小区内一宝马司机,将3岁半幼童碾压致死。由于当时部分监控录像上网,“宝马X6、四次碾轧、幼童”等十分刺激的字眼,引起了舆论强烈关注,也引发了对肇事者犯何种罪的争议。
  4月29日上午9点30分,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在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和社会群众等近200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院经过合议即对此案当庭作出了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10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伍坦驾驶宝马X6越野车,在新沂市新安镇良辰花苑小区10号楼3单元门前道路上由东向西倒车时,因对车后路面状况疏于观察,将3岁半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轧,后因判断失误向前提车时又一次碾轧李某某,其下车查看时又因操作不当将档位挂入倒档致使车辆后退,导致该车左侧前后轮再次碾轧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伍坦当场拨打110、120报警,并在原地等待接收处理,能积极认罪,被告人的亲属、车主与被害人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当庭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内量刑。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没有任何异议。
  法庭调查期间,作为公诉人指控的第一组证据,当庭完整播放了从车辆进入小区到被告人站在路边报警的5分零8秒全程监控录像。与网络之前传播的不同的是,录像显示肇事司机在幼童出现在车另一侧、并走到车辆尾部停留期间,始终背对着幼童方向。同时还显示,肇事司机并没有逃离事发地,而是在离开1分钟左右后叫来同伴,并在现场路边拨打手机报警。
  公诉人还向法庭递交了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车辆检验报告书、物业管理规定、报警记录等多组证据。被告人对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则围绕小区物业管理的问题,当庭请求法庭播放了事发小区车辆自由进出的录像。
  法庭辩论期间,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公诉人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事发小区有禁止社会车辆进出的告示和各项管理制度,不能将相对封闭小区道路简单认定为社会道路,而将事件定性为交通肇事。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期间,表示了对受害者家属深深的悔意,说“无法用言语来表达,每天都在责备自己,希望被害人亲属尽快从阴影中走出来,原谅我的过错。”
  在休庭20多分钟后,中午12点30分左右,合议庭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公诉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伍坦驾驶机动车辆在居民小区内道路倒车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疏于观察,将在车后玩耍的幼童李某某谦撞倒、碾压,后因操作不当致该车再次碾压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后死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还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其近亲属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其具备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四年。
  记者注意到,整个庭审期间被告人亲属和被害人亲属属均在旁听席上表情平静,宣判后均未表示异议。
  庭审后,主审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对有意见认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根本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及有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伍坦倒车前没有注意观察车后状况,也没有等到车载雷达工作就向后倒车,导致被害人被碾轧。此时被告人伍坦对被害人被撞轧的主观心态显然是疏忽大意而非故意。其后,被告人伍坦没有及时正确判断车辆颠簸的原因而将车辆向前开,导致被害人又被碾轧,此时被告人伍坦主观上仍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在被告人伍坦已经意识到有问题而欲下车观察时,本应将车辆操纵杆挂在停车档上,但由于紧张而错将操纵杆推到了倒车档上。其随后下车发现车下面有被害人,此时车辆已经后倒即将轧到被害人,被告人为避免车辆再次碾轧被害人而用双臂欲抬起车辆,但未能抬起,导致被害人再次被碾轧。综合全案发生发展的过程,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导致了被害人被车辆多次碾轧,但从事前、事中、事后情节审查判断,被告人主观上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疑问,审判长解释,两项罪名主要区别是看被告人犯罪的场所。交通肇事罪发生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上,而本案发生的地点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内,并非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此外,审判长还解释说,过失致人死亡,法定刑是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还具有归案后积极认罪,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案最终量刑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本案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已于2010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伍坦和车主张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伍坦和车主张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经济损失。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书写了书面谅解书,“对伍坦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对伍坦从轻公正处罚。”
  本报新沂(徐州)4月29日电
  摄影:慈延年




http://news.sina.com.cn/s/2011-04-29/155622382657.shtml
看过录像视频此人毛手毛脚本就不该当司机。


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还具有归案后积极认罪,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
----唉,算了把,教训深刻啊。
数年前过年的时候饭桌上听说过某X二代酒驾在本地撞死人,拍了100W安抚住受害者家属,受罚是:吊销驾照,判三缓三,年后到深圳发财去了。。。。
当然,认罪态度那是相当的好

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还具有归案后积极认罪,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
----唉,算了把,教训深刻啊。
数年前过年的时候饭桌上听说过某X二代酒驾在本地撞死人,拍了100W安抚住受害者家属,受罚是:吊销驾照,判三缓三,年后到深圳发财去了。。。。
当然,认罪态度那是相当的好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1-4-29 19:24


如果 认认真真 过堂考驾照的 的那些 题目规则 这些2B都是垃圾
回复 3# 我忘了

取的受害者家属谅解的基本上都是轻判的。
替罪羊??
快雪时晴 发表于 2011-4-29 20:55

看看注册时间,怪不得;P
回复 7# 解集


    有什么怪不得??说说看
快雪时晴 发表于 2011-4-29 21:04

去年9月事出来后这里曾经战过,你会问出是不是替罪羊显然你连视频都没看过,和你的注册时间很吻合:D
回复 9# 解集


       了解了
对这司机来说也是个悲剧,以后开车走以前一定要先绕车走一圈,我可不想干这种事。
也算有个结果,这个人跟药渣还是不一样
想起当年大战了。有几个和我在这里杀的天昏地暗的。非要说这个人故意碾压4次。手段残忍。俺说这人不是故意的被搞的狗血淋头。像我是替故意杀人犯开脱似地。现在终于有定论了。
依稀记得林青豪跟我是一个想法的。
我看第一遍视频就认为不是故意的了
回复 11# tettan
现在的车一般都有倒车雷达,只要踩住刹车慢慢倒,听到告警就停车,没有大问题,当然,能先绕一圈自然更好了,但还是慢点好,指不定你瞧的时候没人,等你一进车内,人就跑车后去了也不一定!
我忘了 发表于 2011-4-29 19:55


    没逃逸,只是酒驾,最狠也就三年刑,取得谅解,变成缓刑,也是合理的啊。
三界外 发表于 2011-4-30 09:20


    不知道你开过车吗,倒车雷达确实有用,但是并不意味着倒车雷达在叫就一定会停车,他只是个提醒作用。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4-30 10:02

谢谢解惑
MLGBD,我曾经在停车场差点儿被谋杀!!!那次我撅着屁股开着车门拿东西,结果一辆CRV,带着雷达和倒车影像的,照着我就倒过来了!我操,要不是我车门开着,她丫的撞到我的车门,估计就直接撞死我了!中年女司机!!带着倒车影像和倒车雷达啊!我相信她不是故意的,但她确实就是不长眼。
我忘了 发表于 2011-4-30 10:34


    我不是法律专业,我也没查过条文,只是印象中记得如此。
反正总而言之,不逃逸的情况下,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把人往死里整。
回复 20# 红色俱乐部

好像从明天起,酒驾入罪了.....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4-30 10:35

初犯,认罪态度好,又能获得受害者家属原谅的话应该轻罚
我忘了 发表于 2011-4-30 10:51


    老早就是,酒驾要管一段时间,但是不算徒刑,如果没有犯事。可能新法制要严格一点
此外有个案子是公开的,那就是七十吗事件,当事人被判3年,撞死的是一个人,当事人唯一的过错就是超速或者有违规行为,案发后没有逃离,打了电话。所以顶多是三年,你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逃逸了,否则不可能高于这个刑罚。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1-4-30 11:59


    本来就是撑死三年的徒刑,得到家属谅解,配合警方的话,没有理由不减刑。
我忘了 发表于 2011-4-29 19:55


    这就是国内的法制
快雪时晴 发表于 2011-4-29 21:04

解集,WAWO1等人专门为某党从事清洁工作
超级霉菌 发表于 2011-4-30 00:37


    有钱摆平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