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拖行女工150米致其死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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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5 04:22:22 来源: 扬子晚报(南京) 跟贴 17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4月17日,江苏男子陆华酒后驾车,在与一名女工发生口角后,驾车拖行女工150余米致其死亡。8月11日,当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陆华被判处无期徒刑,赔偿43万元。



7月6日陆华在接受庭审。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8月15日报道   

  老板醉酒驾车,途中与一名女工发生纠纷后,竟猛然发动轿车,将该女工连同自行车拖行150多米。拖行过程中,火星“吱吱”直冒,女工的耳朵、面颊、头皮均被磨掉。次日凌晨,该女工不幸惨死,行为恶劣的醉酒老板事后竟企图让其妻“顶包”但被识破……这一连串让人发指的罪恶行径,就发生在今年4月17日晚的如东县城(本报4月19日、20日曾做连续报道)。几个月来,该案的进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获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本月11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案件元凶、如东县东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陆华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万元。


  案情 女工被卷入车下拖行致颅脑损伤

  今年4月17日晚,47岁的申秀兰从她打工的服饰厂下班后回家,当途经如东县掘港镇人民路南闸桥北尾时,与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至此的陆华发生小摩擦,在陆华停车两人争执后,陆华突然启动轿车,将申秀兰连同自行车一起卷入车轮下,拖行150米后,申秀兰和自行车被轿车甩出车底,陆华却驾车逃离。事后为开脱罪行,他试图让妻子为自己“顶包”,但被如东警方识破。车祸发生现场血迹斑斑,在长达150米的道路上,申秀兰耳朵被磨伤后掉落。目击者称,在陆华开车拖行过程中,甚至看到地上火星直冒。次日凌晨,申秀兰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左侧面颊被完全磨掉,脑组织外露,并且有石子嵌入胸口等部位,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
  随后,陆华被如东警方刑事拘留。经检测,当晚陆华为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的两倍之多。
  这起让人愤怒的车祸经本报等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6月17日,南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害人申秀兰的亲属索赔共计200万元。今年7月6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如东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前,陆华家人已将45万元的赔偿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但双方并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争议 是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

  庭审中,陆华是故意杀人还是酒后交通肇事,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检方指控,事发时,为逃避醉酒驾车的处罚,陆华刹车制动后又重新开动汽车欲逃离现场,致使跌坐于车前的申秀兰及其所骑自行车被卷入汽车下。陆华在明显感觉到车下有阻力并伴有金属摩擦声,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而是将申秀兰及自行车拖行150余米后,将车开上桥尾隔离带,将申秀兰抛弃于路边后驾车逃离。“一个活生生的人,被卷入车下,被拖行150余米。这样的场景活生生地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实在是无法想象。”公诉人称,回到家后,陆华仍然知道自己回家的路线、知道找妻子为他顶包,也进一步说明了当时他意识清醒。
  目击者的证言也表明,当时看到一名女子(申秀兰)戴着头盔背对汽车坐在地上,旁边还倒了一辆自行车,而汽车大灯也亮着,路灯也很亮,车内驾驶员应该能看到车前有人。但很快,轿车却发动了,既没打方向也没倒车,而是撞向女子的后背,女子被带到汽车底下不见了。该目击者和其他人大叫着让车子停下,但无济于事。在案件审理中,目击证人进一步证言称,陆华开车逃离后,他一直跟在后面,看到轿车途经三个路口均减速打转向灯,最后车子停到如东县城国防楼北侧的一个车棚里。该证言进一步证明陆华当时意识清醒。
  但陆华在庭审中,称他根本不知道车底有人,也未听到车外群众的呼喊,因此不存在故意杀人,并称自己对当晚的事已记不太清了。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也一致认为,检方对陆华所定的故意杀人罪并不恰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陆华在案件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他们认为,醉酒驾车发生至少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才能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一次碰撞致人死亡的,一般认定行为人存在主观过失。陆华仅与申秀兰发生过一次轻微碰撞,且当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陆华并不存在间接故意。与此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陆华重新开动汽车时看到坐在车前的申秀兰,况且当时他还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因此,案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重判无期
  故意杀人证据确凿

  经过司法鉴定,陆华驾驶的车牌号为苏F36X68的别克轿车灯光、制动、方向均合格;气象部门证实,事发当晚事发地为多云到阴天气,没有大雾、降雨等影响视线的天气,能见度比较高;路灯管理部门也证实,当晚事发地路灯正常开启。因此,陆华称他再次发动汽车时并没看到车前有人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申秀兰及其自行车轧入车底后,拖行150多米后逃逸,致使申秀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定,陆华在听到车下有刺耳的金属声、感觉到车子有明显阻力以及路人大声向其叫喊的情况下,完全能意识到可能有人在车下。且事后企图让妻子顶罪,证明陆华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知道的。
  据此,南通市中院一审认为,陆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充分,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申秀兰家属人民币43万元。对于这个赔偿,痛失亲人的家庭显得异常平静,申秀兰的弟弟申爱山说:“既然是故意杀人,就应该以命抵命,现在人没了,钱赔得再多有什么用?”(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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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4月17日,江苏男子陆华酒后驾车,在与一名女工发生口角后,驾车拖行女工150余米致其死亡。8月11日,当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陆华被判处无期徒刑,赔偿43万元。



7月6日陆华在接受庭审。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8月15日报道   

  老板醉酒驾车,途中与一名女工发生纠纷后,竟猛然发动轿车,将该女工连同自行车拖行150多米。拖行过程中,火星“吱吱”直冒,女工的耳朵、面颊、头皮均被磨掉。次日凌晨,该女工不幸惨死,行为恶劣的醉酒老板事后竟企图让其妻“顶包”但被识破……这一连串让人发指的罪恶行径,就发生在今年4月17日晚的如东县城(本报4月19日、20日曾做连续报道)。几个月来,该案的进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获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本月11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案件元凶、如东县东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陆华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万元。


  案情 女工被卷入车下拖行致颅脑损伤

  今年4月17日晚,47岁的申秀兰从她打工的服饰厂下班后回家,当途经如东县掘港镇人民路南闸桥北尾时,与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至此的陆华发生小摩擦,在陆华停车两人争执后,陆华突然启动轿车,将申秀兰连同自行车一起卷入车轮下,拖行150米后,申秀兰和自行车被轿车甩出车底,陆华却驾车逃离。事后为开脱罪行,他试图让妻子为自己“顶包”,但被如东警方识破。车祸发生现场血迹斑斑,在长达150米的道路上,申秀兰耳朵被磨伤后掉落。目击者称,在陆华开车拖行过程中,甚至看到地上火星直冒。次日凌晨,申秀兰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左侧面颊被完全磨掉,脑组织外露,并且有石子嵌入胸口等部位,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
  随后,陆华被如东警方刑事拘留。经检测,当晚陆华为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的两倍之多。
  这起让人愤怒的车祸经本报等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6月17日,南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害人申秀兰的亲属索赔共计200万元。今年7月6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如东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前,陆华家人已将45万元的赔偿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但双方并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争议 是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

  庭审中,陆华是故意杀人还是酒后交通肇事,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检方指控,事发时,为逃避醉酒驾车的处罚,陆华刹车制动后又重新开动汽车欲逃离现场,致使跌坐于车前的申秀兰及其所骑自行车被卷入汽车下。陆华在明显感觉到车下有阻力并伴有金属摩擦声,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而是将申秀兰及自行车拖行150余米后,将车开上桥尾隔离带,将申秀兰抛弃于路边后驾车逃离。“一个活生生的人,被卷入车下,被拖行150余米。这样的场景活生生地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实在是无法想象。”公诉人称,回到家后,陆华仍然知道自己回家的路线、知道找妻子为他顶包,也进一步说明了当时他意识清醒。
  目击者的证言也表明,当时看到一名女子(申秀兰)戴着头盔背对汽车坐在地上,旁边还倒了一辆自行车,而汽车大灯也亮着,路灯也很亮,车内驾驶员应该能看到车前有人。但很快,轿车却发动了,既没打方向也没倒车,而是撞向女子的后背,女子被带到汽车底下不见了。该目击者和其他人大叫着让车子停下,但无济于事。在案件审理中,目击证人进一步证言称,陆华开车逃离后,他一直跟在后面,看到轿车途经三个路口均减速打转向灯,最后车子停到如东县城国防楼北侧的一个车棚里。该证言进一步证明陆华当时意识清醒。
  但陆华在庭审中,称他根本不知道车底有人,也未听到车外群众的呼喊,因此不存在故意杀人,并称自己对当晚的事已记不太清了。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也一致认为,检方对陆华所定的故意杀人罪并不恰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陆华在案件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他们认为,醉酒驾车发生至少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才能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一次碰撞致人死亡的,一般认定行为人存在主观过失。陆华仅与申秀兰发生过一次轻微碰撞,且当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陆华并不存在间接故意。与此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陆华重新开动汽车时看到坐在车前的申秀兰,况且当时他还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因此,案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重判无期
  故意杀人证据确凿

  经过司法鉴定,陆华驾驶的车牌号为苏F36X68的别克轿车灯光、制动、方向均合格;气象部门证实,事发当晚事发地为多云到阴天气,没有大雾、降雨等影响视线的天气,能见度比较高;路灯管理部门也证实,当晚事发地路灯正常开启。因此,陆华称他再次发动汽车时并没看到车前有人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申秀兰及其自行车轧入车底后,拖行150多米后逃逸,致使申秀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定,陆华在听到车下有刺耳的金属声、感觉到车子有明显阻力以及路人大声向其叫喊的情况下,完全能意识到可能有人在车下。且事后企图让妻子顶罪,证明陆华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知道的。
  据此,南通市中院一审认为,陆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充分,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申秀兰家属人民币43万元。对于这个赔偿,痛失亲人的家庭显得异常平静,申秀兰的弟弟申爱山说:“既然是故意杀人,就应该以命抵命,现在人没了,钱赔得再多有什么用?”(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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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故意杀人啊 ,怎么才死缓
aidoing 发表于 2010-8-15 07:50
是无期!
话说这影响也太恶劣了,法院判决是否有点轻?
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才赔43万元,是否有点太那个了?;funk
又一个在慎死下捡回一条命的人。
PS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哎,无语了,只要是车子杀人的,都不用偿命,真潇洒
  如东县东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陆华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万元。
  ……相对他的赔偿能力,赔偿金额很少。
  ……把人拖得这么惨,法院裁定故意杀人罪,又找人顶包,他老婆没有判,也有愧于社会公正。
  ……故意杀人罪,赔偿又不积极,这样判决太轻了。
现在给死刑给得真少,JY们功不可没吧……
这个还不死刑??  那就也用他的车子 也拖他150米 好了
那些所谓JY,什么不好学西方,这个去学西方,当年严打,抢1块钱枪毙的N多,没见哪个西方出来指责的,那些西方所谓媒体,机构,都是利益当头,才不会管你所谓的什么文明、民主之类的,
当年杀几千万印第安人,贩卖上亿黑人的人,屠杀大批所谓异教徒的人,其实骨子都是海盗和强盗,

JY学他们?
现在寄希望于检察官抗诉吧。故意杀人情节恶劣,而且还有让人顶包的行为。而且补偿受害人家属态度不积极,以其赔偿能力和受害人家属提出数额,最后却是43万。从头到尾没有一丝可宽容的地方,结果才是个无期,tnnd,这算哪门子事?!!!

而且现在的无期,嗬嗬,不说了。
应该判死刑!
用车杀人不枪毙?
估计给法院送了N个43万元吧……
就算慎杀,怎么的也得给个死缓吧!!!还有他老婆怎么没事?顶包难道不算犯罪?
花钱买命。没赔43万,这么恶劣估计铁定死刑!
太轻了,钱都没赔呢
应该一审死刑,你乖乖掏钱,二审给你个缓的。
太轻了,应该死刑。

说一个我们老家黑龙江鸡西发生的事情。四个人出去打架,其中主谋和另外两个动手,把人打死了,令一个没动手。结果那个主谋拿出来30万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另外两个也陪了(具体金额忘记了)。只有没动手的那个家里很穷,一分钱也拿不出,最后的判决结果,主谋判了四年,其它两个更轻,那个没动手,但是也没赔偿的,判了八年。
回复 17# 随风飘


    要说这法院背后没有收钱简直不可能了。这根本不是法律的问题,是执法人的问题
爱军习武 发表于 2010-8-15 10:10
JY怕死啊
看起来今后咱中国人要想犯杀人罪,首先要考虑的不是如何做,而是要选择适当的杀人工具,越是昂贵的越是危险要轻的多,法律就是这样教导我们的.


要真是无期徒刑,倒也可以接受,可现行的制度,恐怕十年就出来了

要真是无期徒刑,倒也可以接受,可现行的制度,恐怕十年就出来了
这个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了吧?人权的法律V5!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0-8-15 15:54

       怎么就这么多人以为满大街都是有能量左右司法的牛人呢。
       案中这个开车的,不但没有能量,甚至连基本的头脑都没有。甚至可能在被捕被审讯的时候连个律师都没请,更不用说是用什么“能量”了。
       这种案子,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区别非常难以证明,只要嫌疑人一口咬定自己对整个过程毫无记忆,证明其有主观故意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某些外部证据可以证明,但这个案子中显然没有)。
       此人呢,却在审问笔录当中留下了自己“听到车下有刺耳的金属声、感觉到车子有明显阻力以及路人大声向其叫喊”的证言,自己证明了自己的主观故意。把很容易变成过失杀人的案子硬给搞成了故意杀人的铁案,这叫哪门子的“能量”?
       你可以觉得无期太轻了,但是说什么一定用钱了,是不是有点太信口开河了?
类似的案子哈尔滨也出过一个,醉酒肇事者撞死人并拖行了很远(不记得具体举例,但是肯定比这个案中的远很多),肇事后直接去做了按摩,做按摩过程中被报警的群众引领警察抓获,最后判得比这个案子轻太多了,原因就是他去做按摩从侧面证明了他对肇事毫无意识,没有任何的主观故意。
说一个我们老家黑龙江鸡西发生的事情。四个人出去打架,其中主谋和另外两个动手,把人打死了,令一个没动手。结果那个主谋拿出来30万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另外两个也陪了(具体金额忘记了)。只有没动手的那个家里很穷,一分钱也拿不出,最后的判决结果,主谋判了四年,其它两个更轻,那个没动手,但是也没赔偿的,判了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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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这个,你老也帮着瞅瞅,看看猫腻的可能性有多大
你说的案子有明显的不公迹象,跟你对这个贴子中事件的评价:“ 要说这法院背后没有收钱简直不可能了”有任何的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