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请批捕"宝马碾童案"司机 涉过失致人死亡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7 03:47:14
新华网南京9月16日电 16日上午,江苏省新沂市就宝马车碾压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该案犯罪嫌疑人伍某已于昨日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据新沂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学伦介绍,9月7日11时04分,新沂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有一汽车轧倒一名男孩。11时15分,民警赶到案发现场,立即展开现场勘查、走访目击群众、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扣押涉案车辆等工作,并从现场将嫌疑人带回讯问。次日,新沂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将嫌疑人刑事拘留。

此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死亡男童遗体检验、肇事车辆检验、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各项工作,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持续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肇事车辆检验表明,该车倒车雷达显示系统正常。

据查,犯罪嫌疑人伍某,男,1977年出生,中专文化,籍贯湖南省常德市。1996年取得驾驶证,现持A2驾驶证。原系新沂市造纸厂职工,2004年下岗。2010年经人介绍,被宝马车主张某某雇佣为专职司机,月薪1500元,无前科劣迹。

被害人李某某,2007年4月出生。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的监护人向警方提交了书面意见,质疑伍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犯罪嫌疑人伍某的家人认为,伍某并无故意杀人意图,希望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此案。


当地公安机关现已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肇事车辆致李某某死亡,伍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案件发生后,新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案情通报,研究安排相关工作。同时责成相关部门妥善做好受害人家属抚慰等善后工作。目前,新沂市已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深入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加强社会车辆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近日,网上的三幅截图和时长约2分钟的案发过程监控录像已在网上传播。为帮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各新闻媒体记者更为全面、客观地观察、分析案件发生过程,新闻发布会上播放了总时长为5分7秒的案发地点的完整的原始监控录像。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国洪) http://news.163.com/10/0916/12/6GN01IN900014AEE.html新华网南京9月16日电 16日上午,江苏省新沂市就宝马车碾压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该案犯罪嫌疑人伍某已于昨日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据新沂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学伦介绍,9月7日11时04分,新沂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有一汽车轧倒一名男孩。11时15分,民警赶到案发现场,立即展开现场勘查、走访目击群众、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扣押涉案车辆等工作,并从现场将嫌疑人带回讯问。次日,新沂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将嫌疑人刑事拘留。

此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死亡男童遗体检验、肇事车辆检验、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各项工作,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持续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肇事车辆检验表明,该车倒车雷达显示系统正常。

据查,犯罪嫌疑人伍某,男,1977年出生,中专文化,籍贯湖南省常德市。1996年取得驾驶证,现持A2驾驶证。原系新沂市造纸厂职工,2004年下岗。2010年经人介绍,被宝马车主张某某雇佣为专职司机,月薪1500元,无前科劣迹。

被害人李某某,2007年4月出生。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的监护人向警方提交了书面意见,质疑伍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犯罪嫌疑人伍某的家人认为,伍某并无故意杀人意图,希望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此案。


当地公安机关现已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肇事车辆致李某某死亡,伍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案件发生后,新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案情通报,研究安排相关工作。同时责成相关部门妥善做好受害人家属抚慰等善后工作。目前,新沂市已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深入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加强社会车辆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近日,网上的三幅截图和时长约2分钟的案发过程监控录像已在网上传播。为帮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各新闻媒体记者更为全面、客观地观察、分析案件发生过程,新闻发布会上播放了总时长为5分7秒的案发地点的完整的原始监控录像。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国洪) http://news.163.com/10/0916/12/6GN01IN900014AEE.html
过失致人死亡-------警方已经定性了?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0-9-16 19:12

从视频来看跟此司机当时的表现和媒体之前所述有很大的出入


怎么有特别法不适用,反而用普通法?
这事应该依交通肇事罪批捕啊,最多三年以下啊,过失致死可是3-7年。
这要真判处过失致死,法律岂不成为儿戏?

PS:感谢楼下各位指导,读书时不用功啊{:3_95:}

怎么有特别法不适用,反而用普通法?
这事应该依交通肇事罪批捕啊,最多三年以下啊,过失致死可是3-7年。
这要真判处过失致死,法律岂不成为儿戏?

PS:感谢楼下各位指导,读书时不用功啊{:3_95:}
不定交通肇事罪大概是因为发生在小区里。
这审判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的。
不是刑事诉讼附加民事护送。
过失杀人是准确的.
做个宝马司机才月薪一千五?
秋之狼 发表于 2010-9-16 20:45


    少了!不太相信。
回复 8# 秋之狼


    就是个司机,不是飞机驾驶员
雾都孤影 发表于 2010-9-16 20:06

小区内的水泥路、学校的操场、乡下的打谷场什么的,都不属于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道路”范围
完整视频中这个司机其实没逃
以后压死人就是过失了。。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9-16 20:56

这么说来就是要杀人请上公路。顶多3年+赔偿。我又学到一招了。
超级霉菌 发表于 2010-9-16 21:10

现在公路谋杀的成本很低的。就像本案例,在公路上顶多3年。。
绝对是故意杀人。他有反复碾压的主动行为啊,注意,是“反复”。。。。
一条流浪的老狗 发表于 2010-9-16 21:40


    此人更似蠢货一名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0-9-16 21:43


   

。。。。说来听听,谢谢。。:handshake
17楼的骂人版主为啥不扣分?
一条流浪的老狗 发表于 2010-9-16 21:46


先是反应迟钝压了人没发现等发现压人后下车察看又忘了刹车结果又压
一条流浪的老狗 发表于 2010-9-16 21:40

第一次和第二次碾压不属于故意,最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第三次是自动倒车,后轮压到

第四次是自动倒车,前轮压到



司机下车查看,发现压到小孩之后不救助、不报警、不保护现场,而是驾车离去,我觉得这才是批捕的最主要原因
拥护CD谠 发表于 2010-9-16 20:48


    东北某城市,给亿万富豪开车,一个月就800。保时捷、悍马什么的都有机会开到。
新沂哎!苏北的穷地方! 不是北京上海,1500 很不错了,会开车的人多了去了!
:D有个美国总统貌似说过 他最怕的人是他的司机      1500月薪~~~也不把自己的命当命了

这年头 富人买东西都大手脚  偏偏这种地方就抠门
super_hero 发表于 2010-9-16 21:53


他说的是那名司机,再说也很符合事实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9-16 22:02
话说老鬼真的看过视频吗?

驾车离去?你不是梦里回到唐朝了吧?
此后,司机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



另,这位对我怨念这么深,看来估计是个二代马甲。不知道是被干掉的哪个:D:D 不过估计不是白帽子那几个。而是喜欢搞网络评论的那几个:D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9-17 10:15
最不完整的视频里,也没有“驾车离去”的桥段。

以资料自傲的你犯这样的错误,恐怕不是意外吧?
Criticer 发表于 2010-9-17 10:23

电视新闻播的“最不完整的视频”里,根本没有“离去”的镜头,只有碾压的镜头



只有我肚子里的蛔虫知道是不是“恐怕不是意外”

现正开放录取一名蛔虫名额,火热报名申请中:D:D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0-9-16 19:12

嗯,由于该小区不是交法中“道路”的概念,因此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是交法的管辖范围,批准逮捕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雾都孤影 发表于 2010-9-16 20:06

因为事发小区不属于“道路”,因此不是交法的管辖范围。
超级霉菌 发表于 2010-9-16 21:10


别光说不练,赶紧让我们看到你的相关新闻。
一条流浪的老狗 发表于 2010-9-16 21:40


你看过视频么?如果是故意,他有什么必要在下车以后发现车动了的时候,试图用身体去阻止车辆的移动?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9-17 10:15


离开现场=驾车离开现场?

歌幽啥时候智商堕落到这个程度了?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9-16 22:02

驾车离去这四个字真是画龙点睛
involute 发表于 2010-9-17 11:32


学习了
involute 发表于 2010-9-17 11:32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若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居民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小区的道路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如果社会车辆可以随便通行,这种小区内的道路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在这类小区内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按正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如果社会车辆不可以随便通行,这类小区内的道路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这类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与交通有关的事故,则属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该法有关规定办理。
involute 发表于 2010-9-17 11:32

这正是本人的看法

只是由于媒体断章取义,把“离开现场”理解成了“驾车离开现场”

因为小区内楼间水泥路不属于交法规定的道路范围,所以如果是驾车离开现场,也不能按肇事逃逸罪批捕,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没有主观故意的犯罪动机的情况下)
zhepro 发表于 2010-9-17 14:46

现在没有几个小区内的道路允许社会车辆任意通行了。
involute 发表于 2010-9-17 15:20

难以界定 假定交通事故罪得判罚要低 嫌疑人想要证明那里是社会道路

只需要找辆社会车钻缝子开进去即可证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