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女子被男伴拖下水“嬉戏”致死 法院过失致人死亡罪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13:59
浙江在线杭州9月25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叶文兴)好友相约游泳,戏水玩耍本是一件开心的事。然而丽水一男子却在游泳时作出了一件出格的事,他将两位不识水性的女同伴拖入深水区,最终造成其中一名女子溺水身亡。更令人唏嘘的是,死亡女子在尸检时被查出已怀有几周的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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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李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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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5日下午14时许,在丽水打工的贵州男子李某相约好友兰兰、灿灿及其他三名贵州老乡到丽水经济开发区附近的瓯江水域游泳,水性较好的李某一下水便向江中的深水区游去了,而兰兰、灿灿因不识水性,在岸边较浅的水域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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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只有自己在游,而两名“妹纸”却没有下水的意思,李某觉得有些寂寞,便喊兰兰也一起下水玩,但兰兰满口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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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李某突然做了一个疯狂的举动,他将岸上的兰兰突然拖入水中,向深水区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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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兰反抗未果,便用双脚夹住身边的灿灿边喊救命,没想到李某力气实在太大,兰兰和灿灿被一起拖入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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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兰兰、灿灿两人多次要求李某松手,并一直在挣扎,但“玩性大起”的李某均没有理会,在被拖了约十七八米远后,因李某脚底踏空三人同时沉入了水中。李某、灿灿先后被人救起,兰兰则被水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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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早上8时许,兰兰的尸体在下游800多米的江边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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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出生的兰兰死亡时才19岁,法医在尸检时发现兰兰落水时已经怀有几周的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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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兰兰的母亲情绪激动,她认为是李某故意杀害兰兰,因为之前李某曾追求过兰兰遭拒,兰兰母亲认为李某是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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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不会游泳,且不熟悉周围状况,在缺乏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强行将他人拉至危险水域,导致他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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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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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首席编辑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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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杭州9月25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叶文兴)好友相约游泳,戏水玩耍本是一件开心的事。然而丽水一男子却在游泳时作出了一件出格的事,他将两位不识水性的女同伴拖入深水区,最终造成其中一名女子溺水身亡。更令人唏嘘的是,死亡女子在尸检时被查出已怀有几周的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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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李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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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5日下午14时许,在丽水打工的贵州男子李某相约好友兰兰、灿灿及其他三名贵州老乡到丽水经济开发区附近的瓯江水域游泳,水性较好的李某一下水便向江中的深水区游去了,而兰兰、灿灿因不识水性,在岸边较浅的水域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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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只有自己在游,而两名“妹纸”却没有下水的意思,李某觉得有些寂寞,便喊兰兰也一起下水玩,但兰兰满口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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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李某突然做了一个疯狂的举动,他将岸上的兰兰突然拖入水中,向深水区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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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兰反抗未果,便用双脚夹住身边的灿灿边喊救命,没想到李某力气实在太大,兰兰和灿灿被一起拖入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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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兰兰、灿灿两人多次要求李某松手,并一直在挣扎,但“玩性大起”的李某均没有理会,在被拖了约十七八米远后,因李某脚底踏空三人同时沉入了水中。李某、灿灿先后被人救起,兰兰则被水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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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早上8时许,兰兰的尸体在下游800多米的江边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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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出生的兰兰死亡时才19岁,法医在尸检时发现兰兰落水时已经怀有几周的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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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兰兰的母亲情绪激动,她认为是李某故意杀害兰兰,因为之前李某曾追求过兰兰遭拒,兰兰母亲认为李某是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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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不会游泳,且不熟悉周围状况,在缺乏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强行将他人拉至危险水域,导致他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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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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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浙江在线
这个案例和上回那个澳门商人的案子有点相似。


95年出生的兰兰死亡时才19岁,法医在尸检时发现兰兰落水时已经怀有几周的身孕。
又多了好几个光棍
哎,这种人渣啊!
19岁就怀有几周的身孕,现在女孩真的,19岁不应该是上高中的年龄么,和男的睡觉避孕都不懂最终受伤害的只能是自己
我去,一条人命就值这么点?!5年+77万?!

看来以后看谁不顺眼就约去水库之类的地方游泳吧,淹死了也就弄个过失杀人,下水之前再灌点酒,自己连手都不用动了。

澳门商人的案例,连吐槽的心思都没有了,就没见过这么奇妙的判决,要不是时间明确还以为是清末的洋大人因为家里奴婢死了受审。

至于被害人是否怀孕实在不值得大家评论,成年人了,可以也应该对自己负责,自己都能接受外人有什么理由去评判?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4-9-26 21:36
这个案例和上回那个澳门商人的案子有点相似。
就是上次判轻了,现在就开始肆无忌惮。
上次不也有个这样的吗?我当时说“500万才是关键”还有人要和我争说不是因为钱才不用进去的。
被害人是否怀孕实在不值得大家评论,成年人了,可以也应该对自己负责,自己都能接受外人有什么理由去评判?...................



本来这祇是起码的礼仪--同时尊重死者与自己--但在天朝网络,这已经值得大大的称赞了.



另外,请各位大大提起那位商人不要继续指明"澳门商".........人
我敢打赌,这名商人从移民到澳直至今天,期间居住在澳门的时间,肯定不及留在大陆的1/5.
又奔放了吗? 现在谋杀伪装成过失成本真低
上次那个澳门人拿钱摆平了,这个没钱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这样搞,那以后蓄意谋杀也可以5年就出来了?大家还有必要在贴吧讨论如何处理尸体?

tudoubocai1 发表于 2014-9-27 19:04
这样搞,那以后蓄意谋杀也可以5年就出来了?大家还有必要在贴吧讨论如何处理尸体?


以后法律部门会和法盲们解释为何玩笑君们把人从高处推下以及把人塞到车轮底下时是如何未能预见到会致被害人死亡了
tudoubocai1 发表于 2014-9-27 19:04
这样搞,那以后蓄意谋杀也可以5年就出来了?大家还有必要在贴吧讨论如何处理尸体?


以后法律部门会和法盲们解释为何玩笑君们把人从高处推下以及把人塞到车轮底下时是如何未能预见到会致被害人死亡了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4-9-27 18:29
..............被害人是否怀孕实在不值得大家评论,成年人了,可以也应该对自己负责,自己都能接受外人有 ...
从前打工的时候,老板为一副教授,历史专业,曾经在不少方面影响我,例如:不要去干涉别人在做什么,你不是卫道士,特别是打电话的时候,别问你在干嘛,最好问现在说话是否方便。所以现在对同办公室一个前辈最反感的就是,我不管在电脑上做什么,他都要看看显示器,即便是我的手机响,也会问:谁找你有什么事?这人放五十年前,用处非常大!

现在的媒体也好网友也好,似乎特别喜欢抓住别人的隐私大吵特吵,一旦发现自己沦落到被炒的地步,马上开始高呼隐私权了,这是什么道理?

顺便回14楼的兄弟,现在贴吧之类的站点,各种靠谱不靠谱的尸体处理方法层出不穷,不过还好,考虑到混迹贴吧人群的受教育水平和智商,目前为止还不会造成太大社会问题。

不做死就不会死
KILLJPN 发表于 2014-9-27 19:39
从前打工的时候,老板为一副教授,历史专业,曾经在不少方面影响我,例如:不要去干涉别人在做什么,你 ...
道理说出来是极为简单,但尊重别人这种小事,天朝臣民就是忙得无遐去留意.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4-9-27 20:34
道理说出来是极为简单,但尊重别人这种小事,天朝臣民就是忙得无遐去留意.
似乎这和尊重不尊重关系不大,而且每个国企乃至私企都少不了这样一种人的存在——他或她,熟知除自己应该做的工作之外所有花边新闻小道消息,谈起别人的隐私如数家珍眉飞色舞,那种兴奋程度甚至超过肉体的高潮,很有趣也很有观赏价值,这应该就是一种劣根性的最佳诠释,我倒更倾向于这是一种变态的心理,基本的尊重承担不起这么重的责任。
从前打工的时候,老板为一副教授,历史专业,曾经在不少方面影响我,例如:不要去干涉别人在做什么,你 ...
你老板讲的非常好,以后也要多注意一下这点,你说的事情,我也非常讨厌,不管是是哪里,特别讨厌办公时候,别人盯着我电脑看,每次这样,我都说,来,你来办。。。真是非常坏的毛病。。
KILLJPN 发表于 2014-9-27 20:42
似乎这和尊重不尊重关系不大,而且每个国企乃至私企都少不了这样一种人的存在——他或她,熟知除自己应该 ...
似乎每个人潜意识里,都有仲窥见别人秘密的冲动,可幸多数人的自制力都没问题.剩下的,不是自制力,就是自我评估出问题.......以为自己是无所不能管的上帝.
这算是谋杀了吧?把不会水的人硬拉到深水区,这只有傻子才会认为没事。
KILLJPN 发表于 2014-9-27 19:39
从前打工的时候,老板为一副教授,历史专业,曾经在不少方面影响我,例如:不要去干涉别人在做什么,你 ...
兄逮 看贴吧上面的那些道道  我还不如直接读老爹的工作笔记。。。

现在读起来 再自己变更变更。。 感觉真是最好的犯罪手法集合
那个澳门商人是美的集团的太子爷,就是卖电器那个美的,这样的巨型企业,后面入干股的人起码得是常委级别的,玩死个把屁民有什么关系,不痛不痒的缓刑而已。就像那个号称行贿状元的人,人家是太子党的背景,中央直接下令云南省的司法部门不准追究这人,马上放人。
KILLJPN 发表于 2014-9-27 14:12
我去,一条人命就值这么点?!5年+77万?!

看来以后看谁不顺眼就约去水库之类的地方游泳吧,淹死了也就 ...

撞死几个人才几年,淹死一个就坐5年,法官已经很仗义了。把人从22楼扔下去都没事,好人命值几个钱?
shanshuilw 发表于 2014-9-28 15:11
兄逮 看贴吧上面的那些道道  我还不如直接读老爹的工作笔记。。。

现在读起来 再自己变更变更。。 感 ...
令尊是法医还是刑警队长?这俩职业的工作笔记应该是保密的吧?

倒是看过一篇文章,没有所谓的完美犯罪,所有伪造现场都有细节可循。

KILLJPN 发表于 2014-9-28 19:39
令尊是法医还是刑警队长?这俩职业的工作笔记应该是保密的吧?

倒是看过一篇文章,没有所谓的完美犯罪 ...


理论上是的,但是实际中,受困于办案人员自身的水平以及所处时代的技术局限性,有些痕迹没有取得或者无法取得
KILLJPN 发表于 2014-9-28 19:39
令尊是法医还是刑警队长?这俩职业的工作笔记应该是保密的吧?

倒是看过一篇文章,没有所谓的完美犯罪 ...


理论上是的,但是实际中,受困于办案人员自身的水平以及所处时代的技术局限性,有些痕迹没有取得或者无法取得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4-9-28 19:51
理论上是的,但是实际中,受困于办案人员自身的水平以及所处时代的技术局限性,有些痕迹没有取得或者无 ...
赞成这个说法。
移动版无图版 发表于 2014-9-28 16:04
那个澳门商人是美的集团的太子爷,就是卖电器那个美的,这样的巨型企业,后面入干股的人起码得是常委级别的 ...
澳门商人案都报道该男子30多岁 美的太子是 1967年生人
所以 网上的东西就不要瞎传了  
真是荒唐啊。

对比一下酒驾:
鉴于酒精对人体有严重影响,驾驶前切勿饮用含有酒精或酒类之饮品。世界上大部份国家均视醉酒驾车为严重违法行为,并制订法律条文禁止驾驶者饮用或摄取过多酒精影响驾驶能力;在一些国家,酒驾若造成伤亡则在法律上视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如在美国一些地方,像加州,酒驾撞死人可能会被以二级谋杀罪起诉[2][3],而二级谋杀罪最多可判无期徒刑。

这个不比酒驾恶劣?

一般的逻辑是明知有致死可能的,还继续进行侵害行为就是故意杀人了。区分紧紧是有预谋还是没有预谋。而明知有致死可能是根据人应该有的常识判定的。

这类案子似乎是按照“善意故意杀人”判的。所谓善意就仅仅以娱乐自己为目的,主观上并非一定要置对方死地。。。

“萧宝卷行事和禽兽其实也没什么差别。有一次皇帝在一个叫沈公城的地方,看见一个怀孕的妇人,皇帝问:“为什么只有你一个人?”妇女答说:“临产不得去。”萧宝卷眼露凶光,她项研究一下女人的生理,分付脍子手残忍地将孕妇刨腹,看她肚里孩子是男是女。”其实我觉得萧宝卷也就是想看看胎儿性别,没想杀人。
这年头法律有些时候就是逗你玩。以前看港片总有些台词说,香港是个讲法律的地方,当时觉得挺好笑,长大以后了解港府司法程序确实很有借鉴的地方。
KILLJPN 发表于 2014-9-28 19:39
令尊是法医还是刑警队长?这俩职业的工作笔记应该是保密的吧?

倒是看过一篇文章,没有所谓的完美犯罪 ...
老爹以前做刑侦的 以步法追踪见长。。。笔记当然是保密的。。。不过 那些笔记的年龄有的比我还大。。
95年出生的兰兰死亡时才19岁,法医在尸检时发现兰兰落水时已经怀有几周的身孕

别是女的怀孕了想讹那个男的,或者就是男的玩完了想甩甩不掉,被男的设计借嬉水杀人灭口吧
P民的命真不值钱啊。
19岁就怀有几周的身孕,现在女孩真的,19岁不应该是上高中的年龄么,和男的睡觉避孕都不懂最终受伤害的只能 ...
在宋朝,14岁的女孩子已经是母亲了……
从前打工的时候,老板为一副教授,历史专业,曾经在不少方面影响我,例如:不要去干涉别人在做什么,你 ...
也不是每个贴吧人群的教育程度还智商都不高,屌丝聚集的贴吧才这样。
想起那个澳门的案子了,总觉得这些案子判得轻啊!一条人命就坐5年牢就完事儿了,我去,我怎么觉得判个20年算正常呢!

明知不会游泳还强行拖下水,是个成年人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啊。
移动版无图版 发表于 2014-9-28 16:04
那个澳门商人是美的集团的太子爷,就是卖电器那个美的,这样的巨型企业,后面入干股的人起码得是常委级别的 ...
网上传的你也信,说的好像亲眼看到似的。
明显的故意杀人,以后杀人都去游泳就行了
就是上次判轻了,现在就开始肆无忌惮。
这是怎么回事??也要搞美国那套?开始翻例子?好危险的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