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药案,看看大家对司法的信任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1:05:17
4.  4、认为药不该死,但会执行死刑(被舆论引导)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血色冰凌 发表于 2011-4-23 13:54

法律我不太懂,但我们这里出过一个案子:一个工厂的保安因为插话,被新任的上司喝斥了一句:“你闭嘴”,感觉在众人面前丢了面子,因此怀恨在心,决定将上司在众人面前打死,以挽回面子;第二天用餐的时间,他持钢管走进食堂,众目睽睽之下残忍地将上司的头一下一下地打爆,之后自首,整个过程非常地冷静;结果法院在他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只因为考虑有自首情节而判了个无期。
同样是“主观故意,性质恶劣,手段残忍,致人死亡”且无赔偿能力,但结果就是-------无期。
猎犬老豹 发表于 2011-4-24 08:51


    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师哥应该说的是这个吧。
nedbruce 发表于 2011-4-24 09:22


   所谓激情犯罪的特点可以归纳成下面四点。

  从犯罪主体看,一般容易诱发激情犯罪的人在生活经历和心理特征上都与平常人存在着一些差异。他们的生活经历坎坷,遭受过较多失败,或是与自己的理想有较大差距,经常产生挫败感。如果他们没有恰当而有效的渠道排泄心中的压抑与愤恨,一旦遇到消极激情事件的发生,立即会产生犯罪冲动,引发犯罪行为。
从犯罪主体的社会地位看,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产生激情犯罪;弱势群体面临着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下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诸多问题,自然在心理上更多地体验到不平衡感与生活挫败感。同时,弱势群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使得他们在面临冲突时难以求助于法律或其他更理智的解决方式,从而可能采取原始手段发泄情绪。
从犯罪行为看,激情犯罪案件的诱因多为强烈的刺激事件,具有突发性。激情犯罪的发生似乎具有偶然性,但从整体而言,这种偶然行为又是必然发生的。因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因素决定他必然会采取激烈的方法解决纠纷,所不能完全确定的只是犯罪实施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被害人。   
从司法的途径看,司法失信于民也是导致激情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院本来是解决纠纷的最有力与最终目的的地方,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知不觉之中变成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矛盾,这一现象值得反思。如果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还不能实现公平,他们只能自己解决问题,那就会刀枪相见、拳脚相加,导致激情犯罪的频繁发生。

所谓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LZ名字起的很好啊
结果正义不代表程序正义,同样的案子,人制和法制的判决可能相同,但过程和动机却完全不同。
szold5 发表于 2011-4-23 11:39

主观故意,性质恶劣,手段残忍,致人死亡- -标准的故意杀人判死刑的定义
除了他还有自首情节,真心求教此人不死的法律依据
血色冰凌 发表于 23-4-2011 13:54


    考虑到自首情节也是死刑
我觉得这次法庭也算是完全依法办事了吧!相依解释了为什么认定有自首情节——主要是之前被询问时并没有被认定是杀人案的嫌疑人,这样判定自首应该说是严格的
同时也还是认定了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判了死刑。当然,判死刑和执行死刑又完全是两回事。要加薪确实还够不上“立即执行”吧
2审死缓,妥妥的
如果2审死缓的话......请不要毁掉我对社会对法律对正义残存的一点点信心。
司马昭之心
我选2,但我强烈地希望我选错了。
回复 5# szold5


    这个案子中受害人有激怒犯罪者的行为,而在药家鑫案子中,明显没有。。。受害者与药完全没有冲突
相信中国司法公平公正的人好多啊
药家鑫和法律 二者必有一死,我希望是前者
回复 5# szold5
明显蓄意杀人,不判死刑是法官脑残
我选5:如果药判死缓,七年内就能出国。
自首个p
据说 第一次警察问还说没有
第二天老妈才带着去
dboy 发表于 2011-4-23 19:06
所以说,如果改判死缓,不仅是对法律的践踏,更是对法律的嘲讽。不仅把法律杀死了,还对尸体百般羞辱。
我选6:药可死可不死,结果一定会死。
D说什么就什么,你们这群p民瞎喊什么
不能触摸你 发表于 2011-4-23 17:17

我的老天爷,你这样理想激怒行为啊!那当年的 羊家刺紧案 又如何解释,那案子的激怒行为的程度可要远远超过一句“你闭嘴”,按这样说,凶杀案中有几个没有类似的“激怒行为”?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应当
这个案件影响重大,应该已经与上面协调好了,就是二审,药也会完蛋
szold5 发表于 2011-4-24 08:12
激情杀人的那个"刺激"指的是被害方有过失的行为,比如被害者骗了嫌疑人钱,抢了嫌疑人老婆之类的.
回复 6# wid941


    被骗了吧,警察调查时他撒谎,哪里来的自首情节。分明是2审时留的话题。
呵呵,信任?别说司法系统了,目前这个社会,你还信任谁?
撞人之后还杀人逃逸,造成的影响特别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轻判。
选择3和4的,大脑有毛病
选择1的认为司法公正
选择2的觉得司法不公正
justdancing 发表于 2011-4-25 02:54
不完全对.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1]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2]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它有三个必备条件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回复 5# szold5


    本来自首就是可以减轻而不是应该减轻,而且药的自首本来就比较那啥。
药案这样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竟然还会引起争论,这本身就不正常。某些人口口声声反对舆论干涉司法,同时又大造舆论称药罪不至死。最可笑的是还打出了程序正义的招牌,我们的司法如果真的有程序正义,药还有机会活命吗?
szold5 发表于 2011-4-23 14:09
如此判罚,显然法官不是学识有问题就是人格有问题!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1-4-25 17:22

我绝对认为法官学识没问题,我绝对相信他人格有问题。
szold5 发表于 2011-4-23 14:09


    那再加个有灭口行为。{:chan:}
死刑要最高院审核过的。
不能触摸你 发表于 2011-4-23 17:17


    照这样说马家爵死得很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