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拦车救狗,得到的是什么?丢失的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04:02


前两天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2011年4月15日中午12点, 一辆持有动物检疫证明的运载520条狗的车辆,在京哈高速公路上被动物保护志愿者拦下,此事经微博和志愿者组织迅速传播,大量动物保护志愿者和组织赶往现场,后当地警方在下午15点将货车移到高速公路出口处,最后在16日的凌晨3点,某两个机构出资将车辆运输的狗全部买下,事件暂时结束,一共历时15个小时。

这几天,关于某些“志愿者”在高速路上拦截运狗车的事情很热闹,昨天看了些有关的新闻还有大量的评论,发现多数的讨论是围绕杀狗还是护狗,道德与爱心,讨论这一事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较少,不知道相关报道的媒体是否无意的忽视,还是故意的选择无视?在这里咱不能给任何人扣帽子,只是按照媒体报道的内容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分析,不会有任何夸大,更不会歪曲事实。另外呢,还要说明下,咱可不是专业人员,对一些内容掌握的不很充分,只是临时查了些资料,如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度娘: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在一个现代社会,法律可以说是随时随地无处不在的,从一个人的出生到老去,从衣食住行到收入消费,甚至喜怒哀乐,都能发现法律的影响。简单的说,法律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的标准,法律规定了一个人还有一个社会团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做错了怎么去处理,谁去处理等等方面。一个受过基本教育的人,应该会明白那些事情可以做,那些事情不可以做,这个意识,自上幼儿园就开始形成的。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国家的立法机构已经制订的相当多的法律,还有大量的法规和规章,已经初步形成了规范的法律体系。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就说上面这件事情,明明很明显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没有得到制止?为什么没有及时处理?为什么违法行为人和团体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之所以说明显的违法行为,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上拦截车辆,只有三个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即公安、交通、林业,依据的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即便是军队车辆,如果不是执行军事任务,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

志愿者和一些团体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保护动物,是有爱心的表现,但具体的行为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定事由。查阅了关于见义勇为的法规,也是不适用的,关于见义勇为适用的法律,目前没有全国通用的,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比如《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里的第九条一共六款,并不包括志愿者们的行为。现在的事实是,运狗的车辆是否合法有相关部门去认定和管理,吃狗与护狗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志愿者和一些团体的行为,却是明显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通过查阅资料发现,即便是可以依法在公路上拦截车辆的部门,其执法人员也要有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该证里列明执法范围,执法类别等内容,并且是每年进行审核。很显然,在媒体的报导里,没有提到这一点,也没有提到那些团体具有法律规定的执法权限,那么,是谁给了志愿者和那些团体拦截车辆的权利呢?如果没有这个权利,那么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并且是人数众多,持续时间也相当长的违法行为。另外,志愿者们还有那些团体,还违法进行了动物交易,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等。

未经法定事由,未有执法权限,一些志愿者和团体违反法规规定,使用交通工具拦截车辆,长时间影响公路畅通,这就是事实!!!

违法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执法者没有行使法律规定的职责,这也是事实。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型社会,路似乎还很长远。在这个事件里,得到的只是媒体的噱头,失去的是法律的威严,还有法律的公平公正,挑战的是社会秩序,影响的是你我他。可能有句评论说的好啊“这个事件必将载入历史”,咱个人很赞同,只不过,咱认为这个事情如果不依法处理,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威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还可能会引起效仿,如此一来,社会秩序如何保证?如果有这么一天,那可真会载入历史的。

前两天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2011年4月15日中午12点, 一辆持有动物检疫证明的运载520条狗的车辆,在京哈高速公路上被动物保护志愿者拦下,此事经微博和志愿者组织迅速传播,大量动物保护志愿者和组织赶往现场,后当地警方在下午15点将货车移到高速公路出口处,最后在16日的凌晨3点,某两个机构出资将车辆运输的狗全部买下,事件暂时结束,一共历时15个小时。

这几天,关于某些“志愿者”在高速路上拦截运狗车的事情很热闹,昨天看了些有关的新闻还有大量的评论,发现多数的讨论是围绕杀狗还是护狗,道德与爱心,讨论这一事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较少,不知道相关报道的媒体是否无意的忽视,还是故意的选择无视?在这里咱不能给任何人扣帽子,只是按照媒体报道的内容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分析,不会有任何夸大,更不会歪曲事实。另外呢,还要说明下,咱可不是专业人员,对一些内容掌握的不很充分,只是临时查了些资料,如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度娘: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在一个现代社会,法律可以说是随时随地无处不在的,从一个人的出生到老去,从衣食住行到收入消费,甚至喜怒哀乐,都能发现法律的影响。简单的说,法律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的标准,法律规定了一个人还有一个社会团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做错了怎么去处理,谁去处理等等方面。一个受过基本教育的人,应该会明白那些事情可以做,那些事情不可以做,这个意识,自上幼儿园就开始形成的。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国家的立法机构已经制订的相当多的法律,还有大量的法规和规章,已经初步形成了规范的法律体系。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就说上面这件事情,明明很明显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没有得到制止?为什么没有及时处理?为什么违法行为人和团体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之所以说明显的违法行为,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上拦截车辆,只有三个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即公安、交通、林业,依据的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即便是军队车辆,如果不是执行军事任务,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

志愿者和一些团体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保护动物,是有爱心的表现,但具体的行为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定事由。查阅了关于见义勇为的法规,也是不适用的,关于见义勇为适用的法律,目前没有全国通用的,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比如《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里的第九条一共六款,并不包括志愿者们的行为。现在的事实是,运狗的车辆是否合法有相关部门去认定和管理,吃狗与护狗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志愿者和一些团体的行为,却是明显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通过查阅资料发现,即便是可以依法在公路上拦截车辆的部门,其执法人员也要有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该证里列明执法范围,执法类别等内容,并且是每年进行审核。很显然,在媒体的报导里,没有提到这一点,也没有提到那些团体具有法律规定的执法权限,那么,是谁给了志愿者和那些团体拦截车辆的权利呢?如果没有这个权利,那么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并且是人数众多,持续时间也相当长的违法行为。另外,志愿者们还有那些团体,还违法进行了动物交易,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等。

未经法定事由,未有执法权限,一些志愿者和团体违反法规规定,使用交通工具拦截车辆,长时间影响公路畅通,这就是事实!!!

违法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执法者没有行使法律规定的职责,这也是事实。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型社会,路似乎还很长远。在这个事件里,得到的只是媒体的噱头,失去的是法律的威严,还有法律的公平公正,挑战的是社会秩序,影响的是你我他。可能有句评论说的好啊“这个事件必将载入历史”,咱个人很赞同,只不过,咱认为这个事情如果不依法处理,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威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还可能会引起效仿,如此一来,社会秩序如何保证?如果有这么一天,那可真会载入历史的。
一语概之:蛋疼咪涨
得到的不太清楚,但失去的是法律的尊严。
我猜是获得了强奸他人的合法交易权利、强奸法律,成功后的无限快感
加上内容了,斑斑如果觉得文字还可以,能否高亮?;P
得到的是狗,失去的是钱
为啥路政部门没有起诉妨碍交通?难道拦狗的也有后台?
在现在情况下,啥部门也不行了,因为在违法事实发生的时候没有采取法律措施。现在可行的只有当地检察部门以公诉人的身体提起诉讼才可以吧?
易水无寒 发表于 2011-4-18 15:11

奇怪为啥在违法事实发生的时候没有采取法律措施,高速公路部门不是一向和城管一样NB的吗?
acoustics 发表于 2011-4-19 09:06


    人太多了吧,总不能都那啥吧?;P
志愿者”有上百,比警察人多。
对的,楼上说的很对,对那些多人采取法律措施,还不知道炒作成啥样的,那地方离京城近,不得不考虑的。

如果当时做了,当地的警察,官员,即便是完全依法行为,但最后还是要倒霉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