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下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3:12:59
各位业外业内人士能否讨论一下修正案带来的一些影响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位业外业内人士能否讨论一下修正案带来的一些影响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LZ想说点什么?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一条款,是给很多高官大富留下退路。所以说“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心”这话基本上是忽悠。法学家是有很鲜明的立场倾向的。现在很多法学家都明白怎么才能赚钱,怎么才能对自己有利。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什么叫特别严重后果?如果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例如贪官如实供述藏赃款的地点,避免了国家财产的损失,算不算?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4-10 21:31

这个最多算前高官,中国一般官员退休60岁,国家级官员65岁,离75还有段距离。


委员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业余啦,俺国是依照犯罪的不同按照犯罪行为或结果之一的发生时间适用刑事责任年龄的,举个例子就是犯罪人13岁故意杀人18岁才发现依然按照13岁犯罪处理,认定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为犯罪,刑修8此条也如是。目前除国家级领导人外还都是65退休遂木有问题啦。至于楼上说的那是可以减轻处罚,在刑法用语里是最没有强制力的一种,不会有很大的口子。真正高官贪污案件上动的手脚一般都是在认定数额上做文章,真正定罪时纸面上的还是过得去滴。

鄙人认为刑修八最主要的是加重了自由刑的力度,同时更加人性(提现在老年人犯罪和大量社区矫正的适用)其他具体规则的修正倒也就是中规中矩

委员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业余啦,俺国是依照犯罪的不同按照犯罪行为或结果之一的发生时间适用刑事责任年龄的,举个例子就是犯罪人13岁故意杀人18岁才发现依然按照13岁犯罪处理,认定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为犯罪,刑修8此条也如是。目前除国家级领导人外还都是65退休遂木有问题啦。至于楼上说的那是可以减轻处罚,在刑法用语里是最没有强制力的一种,不会有很大的口子。真正高官贪污案件上动的手脚一般都是在认定数额上做文章,真正定罪时纸面上的还是过得去滴。

鄙人认为刑修八最主要的是加重了自由刑的力度,同时更加人性(提现在老年人犯罪和大量社区矫正的适用)其他具体规则的修正倒也就是中规中矩
sbt851119 发表于 2011-4-11 04:35


    我觉得不得假释还不够
还要不得减刑
倒是觉得在打击食药方面制假售假的力度上有所加大。
有没有人讲讲两高司法解释方面的问题的。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4-10 21:31


其实我觉得对于高官而言,处罚的轻重反而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处罚丢官了。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4-11 20:31
  梦想兄有所不知。有一句老话说的是“树大根深”,我举一个例子说,文革中很多老干部被免职了,还有影响力么?有。有些人影响力依然很大。
  就是现在,有些被免职的官员,还是有影响力的。一些地方,真的是土围子,免职了一批人,也难于动摇根基。
sbt851119 发表于 2011-4-11 04:35
851119兄:
  委员在法律上是业余的。
  委员认为,很多领导人退休以后还是有影响力的,有些75岁的还能“退而不休”呢。另外,75岁这个减免处罚限制,会对社会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老人犯法有所优待。你知道的,现在人越来越长寿和健康,法学专家等学者75岁活得非常活跃的也有呢。
  至于人性化,委员觉得把为老不尊的老年罪犯送进监狱,让受害人的正义得到伸张,更有人性,更加关心全社会的人权。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4-11 21:27


    免职跟被刑事处罚坐牢并丢官还是截然不同的吧。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4-11 21:38
  免职是一种人事任免,而不是处分,免职和坐牢丢官是不同的。但是一些地方,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裙带关系严重,及时一些官员被捕坐牢,当地仍然是难于掺沙子的地方……毕竟树大根深,他们的根基在,一个利益集团还在。但是如果用死刑打掉一些重要犯罪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能够起到很好的压制作用,很多犯罪集团的外围势力会选择靠边站,会选择明哲保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这款修改,体现了人性原则。在道路上飙车,就是对公众生存权的威胁,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罪行。飙车入罪,能够起到打击飙车党,保护人权的作用。
  至于这个情节恶劣,应该怎么认定呢?醉驾有标准,飙车用什么作为标准呢?有些飙车党身价不菲,有的是钱聘请律师和幕后潜规则操纵,对飙车党的定罪,最好能够有一个明确的定罪标准。还有,对于多次飙车的,结社结党的,应该也有高于拘役的处罚。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4-11 21:43


    你要考虑一个问题,如果死刑,很可能会鱼死网破,结果你根本破不了案子定不了罪。何况,75岁的人了,即便不枪毙还能折腾出什么出来?
回复 12# 新侨联委员


    额……为老不尊的确是……感情上鄙人也同意应该把某些老人渣关进去,只是法律作为一种通过文字书写的且表意必须明确的制度,基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是无法穷尽所有的犯罪现象的,所以在一个条文面前免不了有钻空子的,也有吃暗亏的,这正是所谓法的局限性……即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但远不是唯一的,更不是最有效的。所以看一个法律条文是否恰当,不应当着眼于是否会有人钻空子,而应当把这条制度带来的好处和坏处做个减法,结合当下的立法目的综合考虑。

   鄙人做硕士论文的时候做过一个实证研究,看了某法院06-08的所有刑事案卷,按年龄分档统计过犯罪原因和刑期,60以上的犯罪人基本上10几个每年,属于绝对的犯罪低发人群,更不用说75以上的了。但即使这个数字也比辖区内处理的职务犯罪的人多的太多。所以这个规定并不会造成什么社会恐慌,相反体现了巨大的人文关怀和人权意识,从大的方向上来说还是值得肯定的。更何况本条的法律用语是“可以”减轻处罚,“可以”在刑法上意味着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依照当事人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还是不适用,从条文上上来讲是恰当的,这在立法上也就足矣的。俺国法律运行的问题很多,毛病也多,但跟立法本身关系还真不是特比直接,也不是一个话题啦:)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4-11 22:03
  重刑一直存在着为了不被处罚,鱼死网破的问题。死刑也存在着“反正一死,不如拼了”的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死刑也能让人崩溃,也能让一个犯罪集团瓦解,能吓阻犯罪,能让罪犯为了求生而竭力举证。
  死刑是双刃剑。副作用很大,作用也很大。
  委员觉得废除死刑的途径是通过减少犯罪来实现的,而不应该通过对犯罪妥协来实现。
sbt851119 发表于 2011-4-11 22:16
  兄台说得妙:制度和条文无法完美,都会存在漏洞。
  特别是社会管理不同于有些简单的物理、数学题,没有唯一的答案,很多时候是有极其大量的模糊答案的。社会管理,自古以来就是难题。
  委员觉得我们社会本来就存在司法系统不公正行为,而很多达官贵人身体健康好,寿命长,当年老犯罪以后依据“可以不判处死刑”条款而脱逃,那么肯定会激发更多社会愤怒,对政权安定很不利啊。
  兄台是法学界达人,应该知道一个重大漏洞:保外就医。很多老年人罪犯如果免死,那么保外就医就是一个很好的逃脱处罚的渠道了。
  司法,不单单要对罪犯讲人权,更多的时候,要对受害者讲人权,这才是公正的司法。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4-11 22:03


    75岁的人只要保养好,还能再活30年。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4-11 22:32


    保护少数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因为我们可能随时因为各种可能的划分标准而成为少数人。对罪犯讲人权其实就是对我们自己讲人权。当然这里的人权也得区别对待,比如我不赞同像美国那样把犯人当祖宗供着,浪费纳税人的金钱,但美国司法制度下通过严格的程序正义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嫌疑人的人权,是非常可取的。对中国司法现状不了解的人,受某些传统思想的影响,潜意识里对于惩治犯罪都有“宁枉勿纵”的倾向,从而赞同放宽对公权力的限制,似乎只有公权力不受限制了,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殊不知,不受限制或者受限很小的公权力,要干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侵犯普通人的权利,如果翻翻中国那些触目惊心的冤案实例,就会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或者说,受害人的人权是通过将坏人绳之以法保护的,而不是通过滥施权力随便将人入罪实现的。
oo7yjg 发表于 2011-4-12 09:29
在中国,甚少有人会理解“保护少数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这句话的。中国人历来习惯的是与公权力保持一致,而不是时时刻刻警惕公权力对私权的侵犯。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yinan125 发表于 2011-4-12 09:53


    个人以为这个到不是与公权力保持一致的问题,而是儒家谆谆教诲上千年的集体主义。也就是为了集体的利益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中国的传统文化算是比较极端的了,几乎极端到为了集体利益漠视个人利益的地步。我们的道德规范中关于牺牲自我成全大家的东西比比皆是。当然这说不上有什么错,但凡事极端就会有问题,而欧美又恰恰相反,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牺牲掉公共利益,他们更讲究个人利益之间的博弈。我觉得那是另一个极端。所以我们应该向他们靠拢,但不能跟他们一样,所谓极高明而道中庸:D
oo7yjg 发表于 2011-4-12 09:29


      制度是人定的,也是人来执行的。人出了问题,制度也无能为力。制度太模糊,人就能钻空子。制度太精确,执行成本就会极其高昂,以至于无法执行。
    修法的是人,执法的也是人。如果执法者不公正,那么法律条文到处都是漏洞。如果执法者是公正的,对罪犯的“体贴”就会加大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如果大多数人都觉得靠法律来维权得不偿失,那么他们就会倾向于选择其它途径。那么,法律的权威又何在?
中国主要是执行的问题
制度没有单行效力和随意延展的能力,委员自己注意自己的表达
一个社会里,体制是互相盘结的,单就一个制度进行扩大化极端推导是没有效果的,也不想想什么事情是单一决定论就发生的,这是中国特色马 列 社 会 主 义教育教导出来的弊病,单一决定论,极端推导,非此即彼。这种反法学思考跟打着红旗反红旗是一样的,不是你们在这解释,结果就按你们解释的来。
血缘关系社会和契约关系社会的盘结方式再不一样,人类的利益盘结这一本质不会有变化。真正的公正,从来就跟制度无关,这是利益层面上的问题。
刑法的发展方向当然是保护当官的 压制P民[:a4:]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4-10 21:31


    中华民国刑法几十年前就用了这条了,老年人没几年活头了,减刑符合人性。
sharing1979 发表于 2011-4-10 23:45


    你花10块钱买本二手的大学刑法学就知道了。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4-12 20:28
  汉代好像对老人罪犯也有优待了?
  减刑对老年罪犯是人性了,可是对受害者是否人性呢?


回复 19# 新侨联委员


    鄙人看到现在,发现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当一个制度存在问题时,究竟是该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甚至是邪恶的,还是说与这个制度相配套的整个法律实际运行有问题。比如同样一块精铁,经过正确的手法能做出宝刀,但拙劣的技术只能最终做出柴刀。就当下看,俺国究竟是制度的不合理带来的不公正,还是歪嘴的和尚把经书也给念歪了呢?

   鄙人认为是后者。就刑法而言,从纯粹规范的角度来讲(即纸面上写出的刑法典),横向与法律发达的他国之间的差距是比较微小的,委员指出的老年犯罪从轻、保外就医等制度,甚至争议颇多的死缓制度,从规范本身来说,好处是巨大的。但为什么实际生活中却变了味道呢?鄙人觉得过错不在于制度本身,而是在于法律运行的大环境本身的恶劣。这个水有点深,属于学术界不太敢触及的地方,鄙人也只略略说下自己的理解:即法律要确保公平、合理的实施,必须有一个独立、中立的仲裁机构,依照合理的程序进行法律活动。

   独立、中立的仲裁机构意味着权威,合理的程序更容易让法律结果被大众接受。在这两方面中前者又是根本。目前,俺国法院里面都是公务员,还有党*委……哪怕是空谈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审判机构没有独立性。因此,现实中法律运行就不可能是中立的,甚至相对中立也办不到。

  这个在学术界很多筒子已经把这个默认为一种事实,已经超出了法学学者自己能解决的范围,俺们目前能做到的,就是把规范做的更加严谨,空隙更少,并且最大限度的实现对犯罪人的保护——从刑法角度,人人都可能是潜在的犯罪人,都可能有天面对审判的国家机器,在国家机器面前绝对大多数被告都是弱者,都可能被侵犯,所以更关注他们权利的保护就是人权保护。至于被害人的保护,在刑法层面仅能体现到公平合理的罪行设置,其余的远非刑法一己之力啊~

回复 19# 新侨联委员


    鄙人看到现在,发现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当一个制度存在问题时,究竟是该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甚至是邪恶的,还是说与这个制度相配套的整个法律实际运行有问题。比如同样一块精铁,经过正确的手法能做出宝刀,但拙劣的技术只能最终做出柴刀。就当下看,俺国究竟是制度的不合理带来的不公正,还是歪嘴的和尚把经书也给念歪了呢?

   鄙人认为是后者。就刑法而言,从纯粹规范的角度来讲(即纸面上写出的刑法典),横向与法律发达的他国之间的差距是比较微小的,委员指出的老年犯罪从轻、保外就医等制度,甚至争议颇多的死缓制度,从规范本身来说,好处是巨大的。但为什么实际生活中却变了味道呢?鄙人觉得过错不在于制度本身,而是在于法律运行的大环境本身的恶劣。这个水有点深,属于学术界不太敢触及的地方,鄙人也只略略说下自己的理解:即法律要确保公平、合理的实施,必须有一个独立、中立的仲裁机构,依照合理的程序进行法律活动。

   独立、中立的仲裁机构意味着权威,合理的程序更容易让法律结果被大众接受。在这两方面中前者又是根本。目前,俺国法院里面都是公务员,还有党*委……哪怕是空谈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审判机构没有独立性。因此,现实中法律运行就不可能是中立的,甚至相对中立也办不到。

  这个在学术界很多筒子已经把这个默认为一种事实,已经超出了法学学者自己能解决的范围,俺们目前能做到的,就是把规范做的更加严谨,空隙更少,并且最大限度的实现对犯罪人的保护——从刑法角度,人人都可能是潜在的犯罪人,都可能有天面对审判的国家机器,在国家机器面前绝对大多数被告都是弱者,都可能被侵犯,所以更关注他们权利的保护就是人权保护。至于被害人的保护,在刑法层面仅能体现到公平合理的罪行设置,其余的远非刑法一己之力啊~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一条没人看到?
这个正好赶上当前的某热门案件

所以说关不了几年的可以闭嘴了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4-12 21:32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的时候并没有直接的受害人,比如行贿罪。
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并不是“应当”,这里是给了一个自由裁量的适用空间,刑法适用的时候综合考量就是了。
而且刑罚的适用考量的是有责性、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这样才能做到罪责相适应,如果单纯考虑被害人方面,不考虑犯罪时的主观情况,那就是客观归罪。也是不科学的。
sharing1979 发表于 2011-4-10 23:43

其实这条可以这样理解
比如通过生产食品的生产线投毒,但投毒后良心发现主动投案自首,交待了具体的作案时间,使办案人员能够确定具体的生产批次,及时回收这一批次的产品。这样该算是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产生。

不要仅仅围绕职务犯罪去考量这一条嘛
sbt851119 发表于 2011-4-12 23:02
  委员看到你写得很认真,很辛苦,引用的时候就顺便排版了。每个段落之前给两个全角空格,段落好看。
  兄台说的独立的、中立的审判仲裁机构,如何保证这个机构和人员都是客观、中立的呢?委员觉得我们现在司法机关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廉政水平都比较初级化,以目前司法人员的素质,如何来保证司法质量呢?
  这是一个巨大的难题。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4-13 08:58
  受贿罪一部分没有直接的受害者,有一部分有很密切关系的受害者。比如A某行贿法官,做出了对B某不利的裁决,导致B某遭到重大损失。那么B某就是密切关系受害者。即使是有些受贿事件,往往没有直接受害者,比如C某行贿施工监理部门,在工程中偷工减料获得好处。那么这受害者是一个很模糊的群体。
  在中国传统思维惯性中,群众普遍对贪官污吏非常痛恨,这是一个民族的思维惯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若是对贪污腐败从法律上来放纵,那么对统治者不利,对人民不利,对整个社会安全很不利。
  制定法律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思维现实。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4-13 22:38


    你说的情况正好相反,对于中国现实国情来讲,刑法对官员基本上是免责的。中国不是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不独立。所以日常刑事制度中对官员的处置基本没有司法操作的空间。检察院只不过是纪委的一个流程单位。那些针对官员的刑事案件更多的是政治案件。
刑法的规定主要针对的还是小老百姓,法律怎么规定的,和官员无关。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4-14 09:09
  中国现有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对腐败案件查处力度也不够。但是你想想看,要是司法机关独立了,如何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和廉洁呢?现在很多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制度上也独立了,问题是当地人民素质不高,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也是产生于人民之中,腐败横行。
  “法律怎么规定,和官员无关”这话说得太绝对了。比如这次刑法修订,把醉驾入罪,那么很多醉酒驾驶的干部都得倒霉……毕竟不是每个干部都有强大的后台,都有给力的背景,另外谁没有仇家?醉驾入罪,让很多人在被交警查扣以后,就进入刑事程序,要说情和舞弊的成本增加很多。
  醉驾入罪,是刑法一个重要的进步。同时入罪的还有“飙车”,飙车党对小百姓危害很大,这规定对小老百姓很有保护作用。
泡泡导师 发表于 2011-4-10 15:16
  这些规定有一个主题: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加大惩处力度,同时避免他们获得假释,堵塞了他们通过假释逃脱刑罚的漏洞。
  规定中还有一个缺口:“特殊情况”可也以假释,但是必须经过最高法院批准。这就给愿意悔改提供情报的间谍、恐怖分子、黑恶势力一条出路,同时最高法院审核的规定,提高了行贿逃罪的门槛。
  刑法修订案中: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对打击什么三环十三妹之类的飙车团伙,提供了相应法律。以前飙车没有入罪,给警察打击飙车带来很大困难:花费很大人力物力,拘留几天,碰上说情的还很多。现在飙车入罪,要说情难度大,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打击也有成就感。
  现在的困难是打击飙车成本真的很大。在一些高速路上,可以通过前后封堵道路出口,把飙车团伙堵在路上。而在很多中小城市中,如果前后封路,飙车团伙可能窜上人行道、逆向逃跑,对路人有很大的威胁。
  当然,既然飙车入罪,交警可以把案件交给刑警,秘密取证,采取分散抓捕的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