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修正案,四种可以不通知家属拘留的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45:23
新刑法修正案: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对此感到害怕.新刑法修正案: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对此感到害怕.
拘留算不算侵犯公民权利?
很正常的规定么?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这四种情形不是只有TG才有的。。。。

普通老百姓害怕什么?难道觉得自己会符合以上四种情形?  
天天上班 发表于 2011-8-31 09:56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这四种情 ...
说你符合你就符合
遵纪守法就不会对此感到怕怕的了。
别的都好说。唯独

“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这个就很容易被滥用了,特别是中国当前这种情况,公安被经常用于非正常途径的。这个需要从制度上确保有审查,不能公安一家说了算。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31 10:13
别的都好说。唯独

“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这个口子可能主要是给安全部门而非公安部门留的。
害怕之前能不能照照镜子,看看自己够不够被TG收拾的资格
是可能被滥用
hotman-bj 发表于 2011-8-31 10:19
这个口子可能主要是给安全部门而非公安部门留的。
国安完全可以援引第二第三条。
新刑法修正案: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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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跟哪啊
谁也不挨谁
这个口子可能主要是给安全部门而非公安部门留的。
安全部门用不着拘留,让你消失你就消失,拘留权是针对公安系统的规定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一回事?
刑法又修订了?楼主懂什么是刑法吗?
中间两条还行,“无法通知”和“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这两条弹性太大了
中统跟军统要出现了么
donk 发表于 2011-8-31 09:40
拘留算不算侵犯公民权利?
拘留是法定的强制方式。
df6621505 发表于 2011-8-31 10:19
害怕之前能不能照照镜子,看看自己够不够被TG收拾的资格
不够TG收拾 但是县太爷就可以用这一招对付老百姓了
天天上班 发表于 2011-8-31 09:56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这四种情 ...
就是普通老百姓才害怕啊...我要是有权有势,我可能就不怕了.
是可能被滥用
heyhd 发表于 2011-8-31 11:38
刑法又修订了?楼主懂什么是刑法吗?
刑事诉讼法,谢谢您的提醒. 我去全国人大网提了意见了...希望人大能考虑我这个普通人的意见吧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没修订之前是的条款是这样的,能看出是进步还是退步不?在批评之前是不是先和现行法律对照一下呢?
提意见是公民的权利,但应当有基本的常识和逻辑,不然让政府如何给你反馈?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没修订之前是的条款是这样的,能看出是进步还是退步不?在批评之前是不是先和现行法律对照一下呢?
提意见是公民的权利,但应当有基本的常识和逻辑,不然让政府如何给你反馈?
heyhd 发表于 2011-8-31 13:19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 ...

其实更应该奇怪的是为什么有些人看到这个条文以后的第一感觉就是自己要倒霉要被拘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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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k 发表于 2011-8-31 09:40
拘留算不算侵犯公民权利?
承认自己是公民的话,您就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所以,对您问题的回答是:不算。
作为经历过严打时期的普通老百姓,木觉得那时的法律有啥可怕
上来就担心国安而不是公安对自己不利的,是些什么样的身份?
大胃王 发表于 2011-8-31 10:03
说你符合你就符合
一般人享受不到这种待遇


没这条警察就治不了你了吗?
虱多不痒,债多不愁。警察想整你总是有理由。
送进精神病院这事也不少啊

没这条警察就治不了你了吗?
虱多不痒,债多不愁。警察想整你总是有理由。
送进精神病院这事也不少啊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31 10:13
别的都好说。唯独

“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想到个问题哦,

不管什么原因被不通知家属,这样的行为本身是不是也该让嫌疑人签字呢?
heyhd 发表于 2011-8-31 13:19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 ...
我说的第八十四条,您非把第七十一条扯出来,这叫又基本的常识和逻辑么?我也没反对第七十一条阿.我对第八十四条有意见,扯得上么?现行法律对比,人大网站上已经列好了,左右对照,非常清楚.我仔细的看了.
倒是麻烦你,先看看清楚吧.
shengyue 发表于 2011-8-31 13:40
heyhd 发表于 2011-8-31 13:19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您给解释解释第八十四条?
无法通知和通知有碍侦查这两条有被滥用的可能
原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草案)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新条文不比老条文更严谨吗?
老条文时怎么没人关注啊,新条文草案一出来,一大帮子人居然开始担心自己要倒霉要被拘留了?
难道你们“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不成?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31 10:13
别的都好说。唯独

“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这个倒没什么,它前面是有前提的,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与恐怖类犯罪!
最容易被滥用,而且现在一直在滥用的是:无法通知!
那条法律不会被滥用, 想喷还是找准了在喷吧
楼上一大群为这恶法辩护的人脑子不知是怎么想的?人又旦夕祸福,你现在是良民不代表你永远不和社会发生冲突。比如说你有房子面临拆迁,你不服,散步也好,静坐也好,总之与既得利益阶层发生冲突。然后随便给你安个罪名,关起来。不去通知你家人。到时候发生这种事了不要上网来哭诉。----本身不是既得利益阶层,却为既得利益阶层侵犯普通百姓的做法而辩护,不是缺心眼就是左粪
我们这里是县长怕老百姓啊!

有一次某村和县里对土地问题有矛盾,于是就让几十个老头、老太太往县政府大门一堵,谁也不能进出。

不管他们有没有理,这些老头、老太太谁都不敢动。除非他不想戴乌纱帽了。

最后县里不得不妥协。

现在的老百姓就是有理十分闹,无理闹三分。

总之,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啊。
lovehere 发表于 2011-8-31 17:33
楼上一大群为这恶法辩护的人脑子不知是怎么想的?人又旦夕祸福,你现在是良民不代表你永远不和社会发生冲突 ...
美国法律规定,在警察面前,只要从口袋里拿东西的动作(即警察认为的危险运作),警察就可以开枪。

所以美国是最没有人权,最邪恶,的地方!
呵呵,我把拘留看成逮捕,是自己不小心。楼上已经把新旧条款列出来了,请楼主过目。难道楼主是拿草案的84条和现行法的84条去对比的?高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