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典当行老板故意碾死无辜路人 终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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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典当行老板故意碾死无辜路人 终审被判无期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年03月19日  备受关注的南通如东典当行老板醉驾“杀人”案,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经审理,驳回陆某上诉,维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去年4月17日,陆某醉酒驾驶别克轿车,在路上与骑自行车的女工申某发生碰撞,而后,他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启动了已停下的轿车逃跑,将跌坐于车前的申某及自行车轧入车下,强行拖行150余米,最终导致申某死亡。后来,南通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无期徒刑(本报曾于去年4月19日、4月20日、8月15日进行连续报道)。不服一审判决的陆某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过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去年8月份,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陆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案发后,陆某积极赔偿被害方,且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陆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高院二审审理认为,陆某属于醉酒驾驶,在明知汽车再次启动、有可能撞击被害人的情况下,还驾车逃跑,强行将被害人轧入汽车下拖行,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书,以及陆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高轩 于英杰




http://news.sohu.com/20110319/n279894339.shtml江苏典当行老板故意碾死无辜路人 终审被判无期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年03月19日  备受关注的南通如东典当行老板醉驾“杀人”案,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经审理,驳回陆某上诉,维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去年4月17日,陆某醉酒驾驶别克轿车,在路上与骑自行车的女工申某发生碰撞,而后,他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启动了已停下的轿车逃跑,将跌坐于车前的申某及自行车轧入车下,强行拖行150余米,最终导致申某死亡。后来,南通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无期徒刑(本报曾于去年4月19日、4月20日、8月15日进行连续报道)。不服一审判决的陆某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过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去年8月份,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陆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案发后,陆某积极赔偿被害方,且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陆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高院二审审理认为,陆某属于醉酒驾驶,在明知汽车再次启动、有可能撞击被害人的情况下,还驾车逃跑,强行将被害人轧入汽车下拖行,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书,以及陆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高轩 于英杰




http://news.sohu.com/20110319/n279894339.shtml
故意杀人为什么不来个死缓?丫想早点出来起码还得再多蹲几年
我觉得法律系统得整顿了,不要老是学西方,这是在鼓励犯罪。
这人能量不小啊,居然没死。


故意杀人都可以不死,这样的变相鼓励和激励人去犯罪,那国家岂有犯罪率不高速增长之理。

故意杀人都可以不死,这样的变相鼓励和激励人去犯罪,那国家岂有犯罪率不高速增长之理。
看到法官口袋里面鼓鼓攘攘的钱包了。
上古残剑 发表于 2011-3-19 19:17


    哪里是学习方根本是葫芦僧判葫芦案
回复 6# mcw
要河蟹,河蟹!
回复 2# maoxiong
  有钱又有办法,死缓也能出来。周北方死缓,通过保外就医出来,又犯事,也没有听说被枪毙。
故意杀人,为什么不死刑?
回复 10# 壮圆郎
  典当行业,很多有钱且有黑社会背景。
这个社会,真的是:该死的人不死,不该死的都死了。
以后要整死人,找个绝症患者这样来一下不就可以了
赶快挣钱移民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