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覃氏三姐妹案终审落幕 兰新诚终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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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覃氏三姐妹案终审落幕 兰新诚终审被判死刑

2009年11月07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11月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覃氏三姐妹遇害案有了最终结果:被告人兰新诚上诉要求减刑没有得到支持,受害人家属要求增加赔偿也没有得到支持。自治区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减刑理由不成立
  今年7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新诚杀害覃氏三姐妹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兰新诚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误工费损失4.1万余元。兰新诚当庭表示要上诉,希望争取一线生机。
  二审法庭上,兰新诚给出的上诉理由是,他认为自己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而且认罪态度和表现很好,应该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新诚是在受到多次讯问,并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不算是自首。兰新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是事实,而且没有前科,这本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兰新诚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不贷,不宜从轻处罚。


  兰新诚的辩护律师怀疑兰新诚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该律师提交了一份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称兰新诚母亲的两个叔伯兄弟曾有患精神病。但法院认为,他们并不是兰新诚的直系亲属,不存在精神病遗传基因,而且这与兰新诚是否患精神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由此推断兰新诚患有精神病。兰新诚作案事前有预谋,作案后有条不紊地处理现场和尸体,说明他对自身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民事赔偿未增加
  一审中,三姐妹的父母一共提出了150万元的赔偿请求,其中主要是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和扶养费、丧葬费等,一审判决仅支持了直接物质损失丧葬费和误工费4.1万余元。三姐妹的父母认为赔偿数额太低,上诉希望能增加赔偿数额,二审也没有支持。
  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解释了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者遭受的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能作为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三姐妹父母提出,自己年老体弱,处境艰难,要靠女儿供养,希望对方能赔偿扶养费。高院二审认为,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三姐妹父母现在的年龄未超过60周岁,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不符合赔偿扶养费的条件。
  兰的父母依然没现身
  终审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兰新诚有何意见,他表示“没有意见”。三姐妹父母则通过代理人表示,他们将保留另行提起民事赔偿的权利。
  当天开庭之前,安检工作人员发现,有一名中年女子的身份证显示她来自大新,而且与兰新诚的长相有几分相似。该女子神情十分悲伤,宣判开始后,站在旁听席上的她一直不停地抹眼泪。事后经辩护人确认,这名女子正是兰新诚的姑姑。兰新诚在关押期间,与姑姑的联络最为密切。
  兰的父母依然没有现身。兰新诚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说,自从被捕以后,他与父母再未见过面,只通过书信进行联系。终审宣判之前,他写信给父母,要求他们不要来。
  兰新诚的辩护律师说,兰家父母曾向他转达过两个意思,一个是向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歉意,另一个是希望通过协商赔偿为兰新诚减刑。但三姐妹的大姐夫张先生说,兰的家属案发至今从未与他们联络过,也从未做过任何道歉。
  三姐妹的父亲当天也出现在法庭上,脸色明显很憔悴。听完终审宣判后,他对于民事判决的部分依然有些想不明白:“几副棺材钱,几天误工费,怎么能弥补我们受到的伤害?”他叹气说,“只希望他(指兰新诚)快一点得到惩罚。”
  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此案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广西新闻网记者 孙小娟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11-07/1952411.shtml
    广西覃氏三姐妹案终审落幕 兰新诚终审被判死刑

2009年11月07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11月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覃氏三姐妹遇害案有了最终结果:被告人兰新诚上诉要求减刑没有得到支持,受害人家属要求增加赔偿也没有得到支持。自治区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减刑理由不成立
  今年7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新诚杀害覃氏三姐妹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兰新诚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误工费损失4.1万余元。兰新诚当庭表示要上诉,希望争取一线生机。
  二审法庭上,兰新诚给出的上诉理由是,他认为自己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而且认罪态度和表现很好,应该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新诚是在受到多次讯问,并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不算是自首。兰新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是事实,而且没有前科,这本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兰新诚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不贷,不宜从轻处罚。

  兰新诚的辩护律师怀疑兰新诚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该律师提交了一份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称兰新诚母亲的两个叔伯兄弟曾有患精神病。但法院认为,他们并不是兰新诚的直系亲属,不存在精神病遗传基因,而且这与兰新诚是否患精神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由此推断兰新诚患有精神病。兰新诚作案事前有预谋,作案后有条不紊地处理现场和尸体,说明他对自身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民事赔偿未增加
  一审中,三姐妹的父母一共提出了150万元的赔偿请求,其中主要是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和扶养费、丧葬费等,一审判决仅支持了直接物质损失丧葬费和误工费4.1万余元。三姐妹的父母认为赔偿数额太低,上诉希望能增加赔偿数额,二审也没有支持。
  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解释了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者遭受的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能作为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三姐妹父母提出,自己年老体弱,处境艰难,要靠女儿供养,希望对方能赔偿扶养费。高院二审认为,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三姐妹父母现在的年龄未超过60周岁,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不符合赔偿扶养费的条件。
  兰的父母依然没现身
  终审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兰新诚有何意见,他表示“没有意见”。三姐妹父母则通过代理人表示,他们将保留另行提起民事赔偿的权利。
  当天开庭之前,安检工作人员发现,有一名中年女子的身份证显示她来自大新,而且与兰新诚的长相有几分相似。该女子神情十分悲伤,宣判开始后,站在旁听席上的她一直不停地抹眼泪。事后经辩护人确认,这名女子正是兰新诚的姑姑。兰新诚在关押期间,与姑姑的联络最为密切。
  兰的父母依然没有现身。兰新诚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说,自从被捕以后,他与父母再未见过面,只通过书信进行联系。终审宣判之前,他写信给父母,要求他们不要来。
  兰新诚的辩护律师说,兰家父母曾向他转达过两个意思,一个是向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歉意,另一个是希望通过协商赔偿为兰新诚减刑。但三姐妹的大姐夫张先生说,兰的家属案发至今从未与他们联络过,也从未做过任何道歉。
  三姐妹的父亲当天也出现在法庭上,脸色明显很憔悴。听完终审宣判后,他对于民事判决的部分依然有些想不明白:“几副棺材钱,几天误工费,怎么能弥补我们受到的伤害?”他叹气说,“只希望他(指兰新诚)快一点得到惩罚。”
  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此案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广西新闻网记者 孙小娟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11-07/1952411.shtml
要求150

赔了4.1

还不够律师费
倒霉的是那个出租的业主,那房子谁敢住啊
房子重新刷刷,做场法事(不要说偶迷信啊),照样能住吧
好像一般来说判了死刑的民事赔偿不会判很多的。
还有赔偿的话谁来负担呢?罪犯成年人了父母肯定没有责任了吧,把他个人资产拍卖?
连杀三人也确实太那个了点
赔这么点钱有什么用?这点钱也别要了,还是仿古制一条命1200刀,来个3600刀的寸殛吧。[:a16:]
判得再多死囚本人赔不起或家人不肯赔不还是白判。本人认为对这种赔偿就应该对亲属追加连带责任~{:3_77:}
成年人只有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别开历史倒车。
死刑是应该的
还不知道这个事情··


无业男子入室杀害三姐妹全部碎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1日01:53  现代快报
  新华社南宁4月30日电(记者 刘晓莉)4月30日,南宁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今年2月10日发生在南宁市大学东路嘉州华都小区B座三单元703室的“覃氏三姐妹”特大碎尸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兰新诚被缉拿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南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2月12日上午7时许,一名覃姓女性到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五里亭派出所报警称:其3个妹妹(化名覃二妹、覃三妹、覃四妹)自2009年2月10日晚与家人分开后失去联系,至今没有消息。2月16日,南宁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南宁市良庆区阳光新城小区的后山上发现一批可疑袋状物,袋内发出阵阵恶臭。经检验,南宁警方确定此袋内尸块所属尸源即为所报失踪的覃氏三姐妹。

  犯罪嫌疑人兰新诚出生于1985年6月1日,广西大新县人,大专文化。据其供述,2008年2月8日,兰新诚从大新父母家过完年后回到南宁市大学东路嘉州华都小区的住处,想起过年期间家中父母追问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对自己个人前途的渺茫和当时感情生活的不如意,自觉愧对父母期望的他心情极为郁闷,于是产生了对女性实施强奸达到宣泄个人欲望的念头。他发现其对面房间住进了一位年轻女孩,通过观察对方行踪,他着手准备工具伺机作案。2月10日晚8时许,兰新诚听到对面女孩回家的声音,遂潜入覃氏姐妹的住处,持刀捅伤在家的覃四妹,并将陆续进门的覃三妹、覃二妹以及覃四妹一一杀死。随后3天,兰新诚在自己家中残忍地将三姐妹碎尸后抛弃于南宁市良庆区阳光新城小区的后山上。


无业男子入室杀害三姐妹全部碎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1日01:53  现代快报
  新华社南宁4月30日电(记者 刘晓莉)4月30日,南宁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今年2月10日发生在南宁市大学东路嘉州华都小区B座三单元703室的“覃氏三姐妹”特大碎尸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兰新诚被缉拿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南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2月12日上午7时许,一名覃姓女性到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五里亭派出所报警称:其3个妹妹(化名覃二妹、覃三妹、覃四妹)自2009年2月10日晚与家人分开后失去联系,至今没有消息。2月16日,南宁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南宁市良庆区阳光新城小区的后山上发现一批可疑袋状物,袋内发出阵阵恶臭。经检验,南宁警方确定此袋内尸块所属尸源即为所报失踪的覃氏三姐妹。

  犯罪嫌疑人兰新诚出生于1985年6月1日,广西大新县人,大专文化。据其供述,2008年2月8日,兰新诚从大新父母家过完年后回到南宁市大学东路嘉州华都小区的住处,想起过年期间家中父母追问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对自己个人前途的渺茫和当时感情生活的不如意,自觉愧对父母期望的他心情极为郁闷,于是产生了对女性实施强奸达到宣泄个人欲望的念头。他发现其对面房间住进了一位年轻女孩,通过观察对方行踪,他着手准备工具伺机作案。2月10日晚8时许,兰新诚听到对面女孩回家的声音,遂潜入覃氏姐妹的住处,持刀捅伤在家的覃四妹,并将陆续进门的覃三妹、覃二妹以及覃四妹一一杀死。随后3天,兰新诚在自己家中残忍地将三姐妹碎尸后抛弃于南宁市良庆区阳光新城小区的后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