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连一向讲究和谐的朝廷台也看不下去港汕的嘴脸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6:48:17
《新闻30分》播出了一个香港导游的采访

该导游说:“来香港的游客,是不是应该为香港作一些贡献呢?”(意思是不满意他们不买东西)

朝廷台评论:“难道到香港旅游就不是为香港作贡献吗?”

很少见朝廷台这样批评港汕的,呵呵,又一轮腥风血雨了!《新闻30分》播出了一个香港导游的采访

该导游说:“来香港的游客,是不是应该为香港作一些贡献呢?”(意思是不满意他们不买东西)

朝廷台评论:“难道到香港旅游就不是为香港作贡献吗?”

很少见朝廷台这样批评港汕的,呵呵,又一轮腥风血雨了!
======这种事情也就是这么回事,彼此发发怨气也好。
杀香港人的气焰还不如杀南方系的气焰
汝儿乃我 发表于 2011-2-6 12:27


====杀任何人的气焰只能说自己的气短。

过好自己的日子,盘算好自己的事情,比什么都重要,一步一步走自己的路,
解决好自己的事情,不必担心没有丝带。如果太在乎别人怎么看自己,说明
自己要做的事情还只是入了一个门。
dula 发表于 2011-2-6 12:30


    该争取的权利就要去争取,法律和正义从不保护那些放弃权利的人。
ding LS
香港导游的素质啊!!!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2-6 12:45

这话说的也绝对了点。自己放弃了权力不等于就合法地被社会抛弃,也就是说不等于被法律和正义抛弃。可能你是做医生的,你应该知道很多国家的法律禁止安乐死。
我认为法律公平的一种体现就是平等地对待自身权力被损害的人,而不论他们是勇敢的抗争还是无奈地接受。
yellowsubmarine 发表于 2011-2-6 12:51


    现代法律从来是强调权利自我保护,法律不保护那些放弃自身权利的人是现代法律实践的真实事实。
回复 9# 梦想去飞翔

我不是法律专家,现代法律强调自我保护我想没错。但社会的公平正义不应以个人主观为基础。就想我前面举的例子,法律还在保护那些要放弃生存权力的人。
据说香港看不起大陆的 不知是不是

我觉得做好自己的分内事

不排除个别有些喜欢被征服 给脸不要 抽它老实了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2-6 12:54
没那么绝对,不然就不会有公诉人制度了。
思路广 发表于 2011-2-6 12:21


   香港以后可以出个规定:凡是不为香港做贡献的非香港人,不准来香港旅游。
yellowsubmarine 发表于 2011-2-6 13:02


    安乐死之所以被否定,并不是否定人有权放弃生命,而是担心安乐死被利用来杀人。
嫑问香港给了你什么,问问自己给了香港什么。
思路广 发表于 2011-2-6 12:21


    楼主
是港灿, 不是港汕
不要搞错了

安乐死之所以被否定,并不是否定人有权放弃生命,而是担心安乐死被利用来杀人。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2-6 13:24


也许吧。
但你不努力不等于法律就不会主动来保护你啊?
安乐死之所以被否定,并不是否定人有权放弃生命,而是担心安乐死被利用来杀人。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2-6 13:24


也许吧。
但你不努力不等于法律就不会主动来保护你啊?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2-6 12:54


    这个话这么说就合适了:放弃自己的权利就是引诱、纵容他人犯罪。
一个人不能代表一个区域。我去香港时候导游阿姨不错, 是我遇到导游素质最高的一位,最差的是去京城和九寨的2个,
为权利而奋斗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
香港已经没落了
深潜水员 发表于 2011-2-6 13:24
我们把香港给了香港人。
这导游素质太差了
阿凡特 发表于 2011-2-6 15:12


    +1
======这个事情分几个层面来看:

1、目前香港接待的内地旅游团,团费很低,在这种业态情况下,导游可能出现
买团的情况,因此,导游要从游客身上把门票、饭钱甚至酒店钱从游客身上挣回来,
所以当游客不去那些高回扣的购物点购物,导游就有可能亏钱,大发脾气就不奇怪
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监管什么的,都起不到最终的作用。

目前国内游大部分也是这么回事。

一种操作的模式,也就是说一种运行的制度本身决定了这个模式下参与者行为的
必然性。

2、作为游客,确实也需要了解一下这种业态,注意一下。比如去年那个“阿珍”
事件,从南京(好像是南京)火车到深圳过关去香港,5、6天时间,还要去一趟
澳门,一共不到2000的团费,这种团费真的不够卧铺和在香港的食宿费,这个
就是典型的底价购物团,真想参加这种购物团,一定要小心。

我绝对不是为旅行游业和香港导游说好话,只是希望大家外出的时候一定要有所
了解和选择。

至于前面梦想去飞翔朋友说的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我完全同意,保护自己的
利益是连贯的,比如说这个赴港旅游,先弄清一下去香港玩的情况,自己权衡好
价格和条款,是保护好自己利益的第一步。

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愉快有很多种解决办法,出门在外旅游时图个高兴,尽量回避
动口动手的冲突吧。

和那些就是为了挣钱的导游有什么可争的啊?他们要真是骂人打人不给饭不给住弄得
想万恶的旧社会,报警就是了。总不能跟导游宣传基本法实在不行拳脚相加吧。

说到这个报警,老DULA游走了很多地方,也别说咱们的警察叔叔不咋样,美帝国主义
的警察也够你喝一壶的,相比之下,香港、新加坡、日本的还算好的,到了一个陌生
地方遇到意外,报警还是比较有效的靠谱办法之一。

3、至于我前面说到的心态问题,颇有些与世无争的无为而治的状态,其实就香港
这个地方而言,就是那么一个千把万人的城市,有着和我们内地不同的社会生态,
其发展与生存本身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必须依托内地的发展才行的,这点我
们知道就是了,没什么好争的,做好自己的事情就是了。

老DULA说与世无争、无为而治,什么叫与世无争?与世无争的前提是自己有料。
学习了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2-6 12:45
你觉得导游会先动手挑战一个五口之家吗?你觉得那“姐夫”从车后面冲到车前面导游那儿是干啥去了?同团的大陆团友也证实了该导游并没有强迫他们购物。
骂客人是狗的导游,不该挨揍吗?
等人上网 发表于 2011-2-6 16:39

五口之家会无缘无故动手打你么? 骂客人是狗的导游,就得往死里打
等人上网 发表于 2011-2-6 16:39


    我对该事件本身不甚了解,我只是针对一种现象的一种评述,强调权利是需要自己去争取。
gmtk 发表于 2011-2-6 16:58


    骂人跟打人的性质很不同的。我不认同挨骂就要动手打人的说法。
香港弹丸之地,正在走向没落
我弟弟后天去香港,我说了什么都别给我带。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2-6 17:15
那我没话好说了,有的人最贱就要让他知道最贱的后果是什么,要不他不知道自己最贱
这种事不是第一次了,也决不是最后一次

导游甚至气死过我们的冠军

我想问一句

香港导游对陆客是这么对待,那么对于欧美、日本的游客又是什么样呢,也会对他们破口大骂?
幽冥孔雀 发表于 2011-2-6 18:06

当然不会了,香港旅游业的导游代表说过来自欧美的客户才是他们的高端客户,大陆客户对于导行游业来说只是旺丁不旺财。所以他们一向认为没有必要为了迁就大陆的客户来修改一些他们认为行之有效的做法。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1-2-6 18:13

是啊,旺丁不旺财。

一个欧美日高端客户的收益远多于100个低端陆客,所以他们自然把素质高的资深导游派去接待那些财神爷,至于广大的陆客嘛,派些小鱼小虾打发就可以了。

不过,这么做,最后吃亏的依然是他们,等10年后再说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2-6 17:15

法律上怎么规定的先不说,情理上先骂人的就得要挨打。
道理很简单,你先骂人,说明你先挑衅,先做了对抗升级的动作,同理,我的反击也可以升级,而不仅限于只能和你对骂这个程度。
自由主义者洛克说过,我有权杀死一个小偷,因为小偷来偷我东西,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就使得他处于与我的“战争状态”了,我杀死他也就不失为正当了。
用绝对不可能覆盖成本的价格去香港“旅游”算什么?
太恶心了,这些香港导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