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我强烈反对征房产税 请政府给宪法留点面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22:34:01



政协委员朱征夫。(图片来源:金羊网)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叶石界


    开征房产税,随着国家和地方的表态,似乎已成定局。


    1月21日上午,朱征夫的运气不错,在上千委员参加的广东省政协会议自由发言环节中抢到了麦克风。这位曾经多次抛出 “发行千元纸币以拉动内需”等争议言论的法律专家,再次引人注目。


    “我强烈反对广东试征房产税!”朱征夫喊道,“重庆、上海征房产税,让他们搞去吧,我们广东还是洁身自好的好。”他随后给出的理由赢得阵阵掌声,成了全场最拉风的委员。


    “我反对开征房产税,是想请政府给宪法留点面子。”这是朱征夫接受本报采访时的第一句话。这位即将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说,对房产税问题是否要形成一个提案,还在考虑当中。


    开征房产税缺乏法律依据


    “涉及到个人财产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


    实际上,除了调控房价,房产税的支持者抱有一个更长远的目标——为地方政府培植稳定税源。


    此前,国家发改委官员便直言,房产税的开征,将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而财政部财科所贾康也表示,此税种应该由地方政府掌握,把它培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主体税种。


    朱征夫在提出基于法律角度的反对理由时,脸上始终带着笑容,吐字却颇为有力。


    他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是房产税开征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使尚未制定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和常任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自行决定开征房产税,与法相背离。”朱征夫说。


    朱征夫的第二个理由,是地方出台房产税的上位法没有理顺。1986年国务院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针对的是营业性房产。“当时出台这个条例的背景,是全国房产大部分都是公有的,没法针对非营业性房产征税。但到现在它还具有效力,条例还没有修改,地方政府就各显神通出台房产税,显然跟国务院的这个条例有冲突。”朱征夫解释。


    朱的第三个理由,是征收对象问题。房产价值应该分为土地价值和地面上的建筑物价值。房价很大程度是源于土地出让金的推高,房产的增值也是因为地块增值,而建筑物反而会因为折旧而不断贬值。“但是怎么把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分开呢?这个技术活就很复杂,也可能搞不清楚。”朱征夫说,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经缴纳,再征房产税,未免有重复征税之嫌。


    而其中朱最看重的,是法律依据的缺失。


    “关键是涉及到个人财产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让国民交钱,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机构上获得人民的同意。”朱征夫说,对个人的合法财产,政府不能想收钱就收钱,想拿多少就拿多少。


    “试点”与法律之争


    “即使试点成功了,但法律却被忽视,弊远大于利。”


    对此,力挺房产税的财政部专家则有自己的看法。


    “改革试点不需要立法。你要抓住‘试点’这个字眼,这个问题就全解决了。”贾康对本报回应说,先做试点,等铺开了后再以法律形式完善。


    去年6月份,国务院公布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当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


    在贾康看来,其实红头文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授权,是带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做试点,不是要违背法制化的原则。改革需要试点,但不是先要形成法律,再来确定试点,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贾康对本报说。


    但对于这一解释,朱征夫并不认同。


    “不要以‘试点’的名义,就什么都可以不顾虑了。”朱征夫回应说,这是一个政府应如何使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依法行政的问题。


    面对争议,贾康认为,房产税的征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目前最好的方式是暂且搁置争议,尽快在一线城市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试点征收房产税,然后再对争议进行开明的讨论。


    在朱征夫看来,试点也可以,但首先要让全国人大授权。


    他再三对记者强调他不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反对房产税的立场并不意味着他反对楼市调控。“我所做的,只是想维护宪法的尊严。既然制定了法律,就要遵守。”朱说,否则即使试点成功了,但法律却被忽视,弊远大于利。


    目前,政府也在为房产税改革进行法理依据上的铺路。


    1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房产税征收管理依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后者将赋予国务院更多的权限。


    在中央财经大学的刘恒等专家看来,这将方便国务院同意地方试点和提升房产税的立法基点。(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来源:南方网 作者:叶石界


政协委员朱征夫。(图片来源:金羊网)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叶石界


    开征房产税,随着国家和地方的表态,似乎已成定局。


    1月21日上午,朱征夫的运气不错,在上千委员参加的广东省政协会议自由发言环节中抢到了麦克风。这位曾经多次抛出 “发行千元纸币以拉动内需”等争议言论的法律专家,再次引人注目。


    “我强烈反对广东试征房产税!”朱征夫喊道,“重庆、上海征房产税,让他们搞去吧,我们广东还是洁身自好的好。”他随后给出的理由赢得阵阵掌声,成了全场最拉风的委员。


    “我反对开征房产税,是想请政府给宪法留点面子。”这是朱征夫接受本报采访时的第一句话。这位即将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说,对房产税问题是否要形成一个提案,还在考虑当中。


    开征房产税缺乏法律依据


    “涉及到个人财产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


    实际上,除了调控房价,房产税的支持者抱有一个更长远的目标——为地方政府培植稳定税源。


    此前,国家发改委官员便直言,房产税的开征,将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而财政部财科所贾康也表示,此税种应该由地方政府掌握,把它培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主体税种。


    朱征夫在提出基于法律角度的反对理由时,脸上始终带着笑容,吐字却颇为有力。


    他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是房产税开征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使尚未制定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和常任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自行决定开征房产税,与法相背离。”朱征夫说。


    朱征夫的第二个理由,是地方出台房产税的上位法没有理顺。1986年国务院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针对的是营业性房产。“当时出台这个条例的背景,是全国房产大部分都是公有的,没法针对非营业性房产征税。但到现在它还具有效力,条例还没有修改,地方政府就各显神通出台房产税,显然跟国务院的这个条例有冲突。”朱征夫解释。


    朱的第三个理由,是征收对象问题。房产价值应该分为土地价值和地面上的建筑物价值。房价很大程度是源于土地出让金的推高,房产的增值也是因为地块增值,而建筑物反而会因为折旧而不断贬值。“但是怎么把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分开呢?这个技术活就很复杂,也可能搞不清楚。”朱征夫说,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经缴纳,再征房产税,未免有重复征税之嫌。


    而其中朱最看重的,是法律依据的缺失。


    “关键是涉及到个人财产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让国民交钱,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机构上获得人民的同意。”朱征夫说,对个人的合法财产,政府不能想收钱就收钱,想拿多少就拿多少。


    “试点”与法律之争


    “即使试点成功了,但法律却被忽视,弊远大于利。”


    对此,力挺房产税的财政部专家则有自己的看法。


    “改革试点不需要立法。你要抓住‘试点’这个字眼,这个问题就全解决了。”贾康对本报回应说,先做试点,等铺开了后再以法律形式完善。


    去年6月份,国务院公布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当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


    在贾康看来,其实红头文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授权,是带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做试点,不是要违背法制化的原则。改革需要试点,但不是先要形成法律,再来确定试点,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贾康对本报说。


    但对于这一解释,朱征夫并不认同。


    “不要以‘试点’的名义,就什么都可以不顾虑了。”朱征夫回应说,这是一个政府应如何使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依法行政的问题。


    面对争议,贾康认为,房产税的征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目前最好的方式是暂且搁置争议,尽快在一线城市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试点征收房产税,然后再对争议进行开明的讨论。


    在朱征夫看来,试点也可以,但首先要让全国人大授权。


    他再三对记者强调他不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反对房产税的立场并不意味着他反对楼市调控。“我所做的,只是想维护宪法的尊严。既然制定了法律,就要遵守。”朱说,否则即使试点成功了,但法律却被忽视,弊远大于利。


    目前,政府也在为房产税改革进行法理依据上的铺路。


    1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房产税征收管理依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后者将赋予国务院更多的权限。


    在中央财经大学的刘恒等专家看来,这将方便国务院同意地方试点和提升房产税的立法基点。(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来源:南方网 作者:叶石界
征收房产税是为地方政府把地卖光后铺路!等着看吧,吃完地皮吃房税,这是地方政府的必由之路!:D
法律在官爷面前就是儿戏,也可以卖钱。
:D
圣诣面前法律是虾米都不是的擦腚纸

利益面前宪法不过是博物馆里供消遣的文物

:D
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不是号称世界第二么,再征房产税肯定可以雄踞榜首了,可喜可贺

记得初中课本某篇文章叫什么 苛Z猛于虎?!!!:D
房产税和宪法有什么关系?
美国不照收吗?
竟敢把人大丢一边去:D
ZX委员是帮子什么人大家心里有数,这些个投机分子是最标准的集团利益代言人!
狗屁政协委员,胡扯
楼主凶猛。。一到五楼都被你占领了。。
话说。。这里还是军坛么?
2008年GDP为31万亿,中国个人所得税完成3722亿元人民币
占GDP的1.2%这就是高税收
强烈建议人肉此政协委员
查查看他有几处房产
宪法顶个球!:D
无名闻天下 发表于 2011-1-26 18:05

从法律上讲,房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只能对个人所有的房产征收,因为美国土地是购房者的私有财产所以征收房产税有法可依,咱们国家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购房者只是取得了房屋70年的使用权而不是产权,因为开征房产税没有法律依据。
经济学里使用权典型的财产,即便是单纯计利息的公式里,70年也等价于正无穷了
pinkett 发表于 2011-1-26 20:55
使用权是财产,谢谢
如果您觉得不是财产,请把您现有住房的使用权赠送给我,再次谢谢
jnzx2 发表于 2011-1-26 21:57

哦,你去租辆车,这车就成你的财产了?看来你比较适合落草
此委员除了挑动民意,自我表现以外,他懂法么?
相对而言,"立法"是刚性的,不可逆的,而"试点"是可逆的.本身就是为立法做准备的.说对非国有资产征税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上位法,这话本身没错.问题是,"试点"并不是正式立法收税,它仅仅只是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区域内,通过实践验证次种作法是否有效,有没有副作用,以此为人大今后的立法或不予立法提供可信的事实依据而已."试点"本身并不是法,为什么需要上位法授权?
按照这位委员的观点.地方进行试点也需要上位法的确认,那请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又依据什么来正确立法?难道不依据各地方试点的实践经验,反而是要依靠闭门造车?依靠臆想和拍脑袋决策?如果按照这位委员设想的,没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就连试点工作都不能做,那请问凭什么来确保上位法的制定一定是切合实际的呢?法律的实践性何在?为了追求所谓的程序正当原则(其实也没违反,毕竟试点不是正式立法),过分损害法律的实用性原则,这真的是合适的吗?恐怕就仅仅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合适的吧,更不要说从法的实际操作角度来看了.
这委员如果不是不学无术,我只能怀疑他是别有用心了.
pinkett 发表于 2011-1-26 22:09
你租车要付租金不?如果租赁权不是财产,你付钱做什么?
我租车之后,只能说这车不全是我的财产,但它属于租赁权的那部分财产是我的了.谢谢.
同样的道理,你最多只能说以使用权为载体的房产税,不能象以产权为载体的房产税收的那么多.但是不能说不能对租赁权收税,谢谢.
请问您懂法不?
为投资房产的阶层代言的家伙
jnzx2 发表于 2011-1-26 22:18

请自行复习你“使用权是财产,谢谢”这句话
什么是财产?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财产的前提就是所有权,你把使用权跟所有权混为一谈,还好意思提懂不懂法,笑话~
至于你这句“你租车要付租金不?如果租赁权不是财产,你付钱做什么?”更是搞笑,你不知道花钱除了可以买实物,还可以买服务么?
你去发廊,小妹给你洗个头,你就花10块钱的洗头钱还想把小妹都霸占了?

请自行复习你“使用权是财产,谢谢”这句话
什么是财产?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 ...
pinkett 发表于 2011-1-26 22:27

来,请跟我念"所有权之上可以设定其它权限,如用益权",用益权又名“用益物权”。

权利一经设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移于用益权人,对消耗物,用益权人即为物质所有人,有权进行处分,对非消耗物,用益权人在维持其原来经济用途地前提下,有权按通常的经营方式或与所有人商定的方式处理,用益权,消灭时,用益权人应以终止时的状态返还财产,其价值低于设定当初的估价时,应向所有人补偿其不足部分的余额,价值高过设定时估价的,财产所有人应向用益权人返还其超过部分金额。
第578条 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但用益权人负有保存该物本体的义务。
请自行复习你“使用权是财产,谢谢”这句话
什么是财产?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 ...
pinkett 发表于 2011-1-26 22:27

来,请跟我念"所有权之上可以设定其它权限,如用益权",用益权又名“用益物权”。

权利一经设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移于用益权人,对消耗物,用益权人即为物质所有人,有权进行处分,对非消耗物,用益权人在维持其原来经济用途地前提下,有权按通常的经营方式或与所有人商定的方式处理,用益权,消灭时,用益权人应以终止时的状态返还财产,其价值低于设定当初的估价时,应向所有人补偿其不足部分的余额,价值高过设定时估价的,财产所有人应向用益权人返还其超过部分金额。
第578条 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但用益权人负有保存该物本体的义务。
还是那句话,如果您认为您的住房的70年使用权不是财产,请将其转让给我,不胜感谢,真的.太谢谢了,您就是活雷锋啊.
jnzx2 发表于 2011-1-26 22:34

甭转进了,先把你“使用权是财产”这句话编圆吧
pinkett 发表于 2011-1-26 22:31
小妹不是我的,但小妹此次理发的服务属于我,谢谢.
财产的定义比物权大的多,服务也是一种财产,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债权"关系(你收了我的钱,就想当于欠我的债,因此要用服务来补偿).物权和债权都属于财产权.
更不要说用益权乃是设定于物权之上的权利,比一般的债权要更有力,所以人们往往称用益权为"用益物权".
pinkett 发表于 2011-1-26 22:41
我转进?您到底有没点基本法律常识?用益权是什么你不知道?

PS:打错了两个字,现改为"所有权之上可设定用益权".你住房70年的使用权在法律定义里就是典型的用益权,也称"用益物权".
jnzx2 发表于 2011-1-26 22:43

“你租车要付租金不?如果租赁权不是财产,你付钱做什么?”你也知道买的是服务啊。。
知道你想表达什么,可惜你把自己绕进去了
pinkett 发表于 2011-1-26 22:51
我要表达的是:服务也好,使用权也好.都是财产.
在法律上,财产是一种比物权更广泛的概念,用益权,债权都是财产.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保护的不仅仅是你的物权,同样保护你的债权和用益权.怎么,要保护的时候就认为那是财产,要收税的时候就觉得那不是财产了?
如果你的住房不是你的财产,必然就不受民法的保护,那我或者其它人就可以随意使用你的住房.你的明白?
所以我建议你还是去找几本法学科普读物看看吧,真的.不要求你从罗马法看起,起码看看民法的大学教材吧.学习法律没坏处的,真的.
我只想知道这个委员有几套房
zholinzhi 发表于 2011-1-26 22:19

   哥们 结论下得太早,窃以为房产税只会推高房价。因为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的目的,不是平抑房价,而是为了从中分一杯羹,乃至成为永久性税源,以维持越来越庞大的行政开销。房东也必然把税收转移到房客身上。
mizuho 发表于 2011-1-27 00:50
正因为现在还不好说房产税对平抑物价究竟起什么作用,所以才更需要试点啊,让实践来说明问题,不是更有利于中央决策,人大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么?
如果不试点,那究竟应不应该开征房产税,该征多少,怎么征收,我们怎么确定?相关法律怎么立?难道拍脑袋决定?还是依靠"砖家"们的忽悠?
jnzx2 发表于 2011-1-27 00:54

  可能我比较悲观吧,就像高速公路一样,中国从无到有,初期是为了发展经济,到现在收费站林立,有的已经还清贷款了,还在继续收费养活那帮孙子,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源。
  话是圆的,地方政府说是为老百姓好,是为了如何如何,实则是为自己财政收入考虑,这种例子不胜枚举。房地产这块利益盘根错节,很难理顺。

从法律上讲,房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只能对个人所有的房产征收,因为美国土地是购房者的私有财产所以征 ...
pinkett 发表于 2011-1-26 20:55


我的理解是,房屋的产权是自己的,但是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
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如果70年满了之后,其实对高楼层的住户影响不大,因为就算房屋废弃拆迁分地,一人也分不到多少地,只要按市价补偿房钱就行,按现在来看,只赚不亏。
但是对广大小城市里自建房就亏大了。土地的升值比房屋大多了,但是如果跟高层住宅一样处理的话,不知道多少人要造反。
从法律上讲,房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只能对个人所有的房产征收,因为美国土地是购房者的私有财产所以征 ...
pinkett 发表于 2011-1-26 20:55


我的理解是,房屋的产权是自己的,但是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
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如果70年满了之后,其实对高楼层的住户影响不大,因为就算房屋废弃拆迁分地,一人也分不到多少地,只要按市价补偿房钱就行,按现在来看,只赚不亏。
但是对广大小城市里自建房就亏大了。土地的升值比房屋大多了,但是如果跟高层住宅一样处理的话,不知道多少人要造反。
jnzx2 发表于 2011-1-27 00:54
我也觉得房产税这个大动作,地方政府自己是不敢乱搞的,但是就怕地方政府在中央的支持下尝到甜头之后。。。更何况现在地也卖得差不多了,怎样维持狗的屁的增长,以及寻求一种稳定丰厚的税种才是醉翁之意吧。
宪法就是个P,还真的把他当个宝啊?

可能我比较悲观吧,就像高速公路一样,中国从无到有,初期是为了发展经济,到现在收费站林立,有的已 ...
mizuho 发表于 2011-1-27 02:09

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再怎么严重,请问有没有达到它建设的初衷呢?
或者我们换个角度说,如果我们当初不采取贷款修路,收费还钱的模式,而是仅仅依靠自有资金慢慢积累,慢慢发展,结果会不会好一点呢?我觉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物质从A地运输到B地,如果有路有收费站的话,成本你可以算出来.可如果没有路,导致B地的企业根本不给A地的企业下订单的话,成本是多少?
以前我当兵的地方,刚去的时候山上的荔枝你随便采,老百姓管都不管.为什么?因为路不好,每年的运输量就那么点,大部分荔枝卖不上价,甚至赶不上采摘的人工费用.可是当年修通了路,荔枝迅速就涨到了五元一斤,你想去采点吃都要付钱了.为什么?就因为有了路,可以将产品运输出去.虽然那路上也有收费站,虽然老百姓谈起收费也是切齿痛恨.但是假如你是决策者,从对人民长远利益负责的角度看,你觉得应不应该贷款修路?
其实很多事情道理是一样的,贷款修路也好,这个房产税也好,绝大部分决策就是在权衡利弊而已,没有绝对有利的事,一般也不会有绝对弊端的事,无非是衡量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已.那么我们依靠什么来衡量呢?最主要的就是依靠实践,依靠试点.通过实践把这件事情的全部好处坏处都暴露出来,用实践说话,用实打实的数据说话.然后,只要确定是对国家,对民族,对老百姓的长远利益有好处的,是利大于弊的.哪怕老百姓一时不理解,甚至骂一会儿娘,发牢骚.都无所谓,要相信老百姓的理性能力和判断能力,时间久了,自然会对一时看不请的事情得出正确的评价.
可能我比较悲观吧,就像高速公路一样,中国从无到有,初期是为了发展经济,到现在收费站林立,有的已 ...
mizuho 发表于 2011-1-27 02:09

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再怎么严重,请问有没有达到它建设的初衷呢?
或者我们换个角度说,如果我们当初不采取贷款修路,收费还钱的模式,而是仅仅依靠自有资金慢慢积累,慢慢发展,结果会不会好一点呢?我觉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物质从A地运输到B地,如果有路有收费站的话,成本你可以算出来.可如果没有路,导致B地的企业根本不给A地的企业下订单的话,成本是多少?
以前我当兵的地方,刚去的时候山上的荔枝你随便采,老百姓管都不管.为什么?因为路不好,每年的运输量就那么点,大部分荔枝卖不上价,甚至赶不上采摘的人工费用.可是当年修通了路,荔枝迅速就涨到了五元一斤,你想去采点吃都要付钱了.为什么?就因为有了路,可以将产品运输出去.虽然那路上也有收费站,虽然老百姓谈起收费也是切齿痛恨.但是假如你是决策者,从对人民长远利益负责的角度看,你觉得应不应该贷款修路?
其实很多事情道理是一样的,贷款修路也好,这个房产税也好,绝大部分决策就是在权衡利弊而已,没有绝对有利的事,一般也不会有绝对弊端的事,无非是衡量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已.那么我们依靠什么来衡量呢?最主要的就是依靠实践,依靠试点.通过实践把这件事情的全部好处坏处都暴露出来,用实践说话,用实打实的数据说话.然后,只要确定是对国家,对民族,对老百姓的长远利益有好处的,是利大于弊的.哪怕老百姓一时不理解,甚至骂一会儿娘,发牢骚.都无所谓,要相信老百姓的理性能力和判断能力,时间久了,自然会对一时看不请的事情得出正确的评价.
为什么要给一部过时的宪法留面子呢?:D
jnzx2 发表于 2011-1-26 23:19

法律哥,你先把“使用权就是财产”这句话解释通再扯其他的中不?你去租辆车就成你财产了?法律哥就是能耐啊~
知道俩法律名词然后生拉硬套满嘴跑火车,我也给你个建议,暂时不要看法律书籍了,这对你太深奥了,先去补习下小学语文再来发表意见吧~
明月照天涯 发表于 2011-1-26 20:45


    你以为就只有个人所得税一种税?万税万税万万税你以为是瞎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