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巨贪罕见死刑说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4:27:51
从巨贪罕见死刑说起


        从“安徽第一贪”到海南“中国金融第一案”到原贵州省委书记、人大主任刘方仁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相关主犯均以死缓或无期徒刑作为终审判决,他们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亿元人民币。如此巨额贪污犯罪,竟无一官员被判死刑!近来,“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在国人中引发激烈议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通俗讲,就是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可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是凭空有许多空子可钻,无空可钻的东西就不叫法律,法律像个面糊精,你感觉这个人够得上死刑了,它再来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巨额是什么意思?对老百姓来说,十万元就是巨额了,对官员来说,一天都可以消费上百万(国家电力公司的“三高”会议就是这个标准)。那么犯了罪,是不是也要民按民办,官按官论呢?看起来,确实如此。回过头来再看,一百万是巨额,相对一千万来说就是个小数目了;相对一个亿,那一千万又是个小数目了。这样一来,巨额便没了标准,没了标准犯规也就无从说起。既然无从说起那就制造了第一大漏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漏洞。

      再则就是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应该很好理解,相当于造成了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都可以认定为情况特别严重。如果发案后积极退赔,使损失减小到足够的程度(需有数额限制,态度虽然积极却又无力回天的还应该作为情节特别严重论处),那么可以适当量刑,积极向较轻的刑量靠近。但现实中不是这样,现实中首先是看你的官衔,其次是看你的来势,最后才看你贪污的数额。因为少见高官巨贪判处真正的死刑,所以冒活(不是冒死)贪污的官员就越来越多,职位也越来越高,紧跟着来的,就是腐败越来越严重。腐败,几乎全部是先从贪污开始的。巨贪罕见死刑,不仅代表了一种特权,更揭示着反腐的无力。

      那么究竟贪多少或者是什么样的情形下高官贪污才会被判死刑呢?既然法律已有这么多漏洞可钻,那就有必要在小范围内重新修订一下了。我们需要给死刑的界限来一个明确的定义,比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必死无疑,多少数额以上必须走上断头台,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像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贪污六百多万元却只被判了无期徒刑,且不说我国现在的无期徒刑本身就无法与国外司法上的终生监禁相比,而且多半是几年以后,就神秘地出狱了。单就刘方仁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及美元1.99万元的情节来说,是不是必须判死刑立即执行?虽然据说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但就他22次之多收受非法钱财来说,算不算情节特别严重?

        “安徽第一贪”尹西才的死缓案,据报道他在判刑后还喊冤叫屈,认为自己只需判10年刑,更是离奇百怪。既然号称省级第一贪都判不了死刑,那是不是可以证明中国的高官贪污已可免于死刑?第一贪判不了死刑,以后第二贪、第三贪更是免谈。

          现在,法律上有两个似是而非的定义必须更改。一个是无期徒刑,一个就是死缓。要还这两项刑罚之实质,就必须遵守无期徒刑实质为终生监禁,死缓必须以到期有无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其是否免予死刑的依据,不然刑法处于永远不伦不类的阶段。法律界定不明晰是产生法律漏洞的重大根源。

          高官腐败免死还有一个重大漏洞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目前法律对巨额财产不明的最高刑量为五年以下。这个漏洞的可怕就在于,一些高官在贪污之前就做好了把贪污款转化成不明来源巨额财产,这样即使不明财产数额再巨大,只要贪污数额不大,那么他就可以判得很轻。

        在反腐败形势越来越严峻的今天,许多急迫的问题不是如何揪出一两个腐败分子,而是要着重从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入手,先从源头上抑制腐败,再从根子上摧毁腐败。高官罕见死刑,是对当前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创,政府在对反腐败不遗余力的明确表态中,应该清醒地感觉到这个沉重的隐忧。从巨贪罕见死刑说起


        从“安徽第一贪”到海南“中国金融第一案”到原贵州省委书记、人大主任刘方仁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相关主犯均以死缓或无期徒刑作为终审判决,他们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亿元人民币。如此巨额贪污犯罪,竟无一官员被判死刑!近来,“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在国人中引发激烈议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通俗讲,就是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可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是凭空有许多空子可钻,无空可钻的东西就不叫法律,法律像个面糊精,你感觉这个人够得上死刑了,它再来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巨额是什么意思?对老百姓来说,十万元就是巨额了,对官员来说,一天都可以消费上百万(国家电力公司的“三高”会议就是这个标准)。那么犯了罪,是不是也要民按民办,官按官论呢?看起来,确实如此。回过头来再看,一百万是巨额,相对一千万来说就是个小数目了;相对一个亿,那一千万又是个小数目了。这样一来,巨额便没了标准,没了标准犯规也就无从说起。既然无从说起那就制造了第一大漏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漏洞。

      再则就是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应该很好理解,相当于造成了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都可以认定为情况特别严重。如果发案后积极退赔,使损失减小到足够的程度(需有数额限制,态度虽然积极却又无力回天的还应该作为情节特别严重论处),那么可以适当量刑,积极向较轻的刑量靠近。但现实中不是这样,现实中首先是看你的官衔,其次是看你的来势,最后才看你贪污的数额。因为少见高官巨贪判处真正的死刑,所以冒活(不是冒死)贪污的官员就越来越多,职位也越来越高,紧跟着来的,就是腐败越来越严重。腐败,几乎全部是先从贪污开始的。巨贪罕见死刑,不仅代表了一种特权,更揭示着反腐的无力。

      那么究竟贪多少或者是什么样的情形下高官贪污才会被判死刑呢?既然法律已有这么多漏洞可钻,那就有必要在小范围内重新修订一下了。我们需要给死刑的界限来一个明确的定义,比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必死无疑,多少数额以上必须走上断头台,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像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贪污六百多万元却只被判了无期徒刑,且不说我国现在的无期徒刑本身就无法与国外司法上的终生监禁相比,而且多半是几年以后,就神秘地出狱了。单就刘方仁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及美元1.99万元的情节来说,是不是必须判死刑立即执行?虽然据说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但就他22次之多收受非法钱财来说,算不算情节特别严重?

        “安徽第一贪”尹西才的死缓案,据报道他在判刑后还喊冤叫屈,认为自己只需判10年刑,更是离奇百怪。既然号称省级第一贪都判不了死刑,那是不是可以证明中国的高官贪污已可免于死刑?第一贪判不了死刑,以后第二贪、第三贪更是免谈。

          现在,法律上有两个似是而非的定义必须更改。一个是无期徒刑,一个就是死缓。要还这两项刑罚之实质,就必须遵守无期徒刑实质为终生监禁,死缓必须以到期有无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其是否免予死刑的依据,不然刑法处于永远不伦不类的阶段。法律界定不明晰是产生法律漏洞的重大根源。

          高官腐败免死还有一个重大漏洞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目前法律对巨额财产不明的最高刑量为五年以下。这个漏洞的可怕就在于,一些高官在贪污之前就做好了把贪污款转化成不明来源巨额财产,这样即使不明财产数额再巨大,只要贪污数额不大,那么他就可以判得很轻。

        在反腐败形势越来越严峻的今天,许多急迫的问题不是如何揪出一两个腐败分子,而是要着重从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入手,先从源头上抑制腐败,再从根子上摧毁腐败。高官罕见死刑,是对当前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创,政府在对反腐败不遗余力的明确表态中,应该清醒地感觉到这个沉重的隐忧。
这是体制问题,原因非常清楚不用多说了
<P>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判死刑立即执行</P><P>看他们还有几个敢以身试法</P>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判死刑立即执行
<P>主要是制度问题。</P><P>同意。</P>
<B>以下是引用<I>caojia</I>在2004-8-11 9:34:00的发言:</B>

<P>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判死刑立即执行</P>
<P>看他们还有几个敢以身试法</P>

<P>如果是你我犯了这条,估计执行起来肯定不打折扣。</P>
以下是引用<I>caojia</I>在2004-8-11 9:34:00的发言:

<P>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判死刑立即执行</P>
<P>看他们还有几个敢以身试</P><P>如果按这个标准执行,那共产党的高级干部现在就要杀一半了,那台湾也可以三民主义统一全中国了.</P>
<B></B>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判死刑立即执行 <P> 如果按这位老兄说的办,那共产党的干部可以杀一般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