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偷窃遭开除状告学校 法院判撤销开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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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news.com.cn/fz/2010/10-20/2598486.shtml

大学生偷窃遭开除状告学校 法院判撤销开除决定
2010年10月20日 03:10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20)  【字体:↑大 ↓小】

  学校不依教开除学籍

  大学生告学校两赢官司

  大四学生盗窃同学电脑,检察官为了挽救他,微罪不诉,希望他继续完成学业。然而学校对此说不,开除了他的学籍。学生为此状告母校行政违法。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学校从程序到适用法律上都有错误,判决撤销开除决定。

  贫困大学生偷了同学电脑

  检察官挽救他决定不起诉

  一审的南岸区法院认定,南岸某高校大四学生张清(化名)因涉嫌校内盗窃同学电脑被取保候审。最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为何不诉?昨日南岸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了其中原因。

  检察官称,张清家里较穷,一直没有自己的电脑,所以经常到隔壁寝室同学那里蹭网。2008年10月15日的一天,张清看到隔壁寝室无人,遂一时见财起意,偷走了书桌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

  检察官称,从法律上讲,张清已涉嫌盗窃罪,不过考虑到他是初犯、偶犯,危害不大,赃物也已退还,而且张清即将大学毕业,家庭条件不好,考个大学也确实不易,检察院为挽救他,最后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服校长办公会开除学籍

  大学生聘请律师状告学校

  去年1月8日,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张清学籍。当天,学校老师多次给张清打电话,但联系不上,不过老师将这一结果告诉了张清的家人。

  同月17日,学校正式下达了开除张清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张清。短信内容附上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并称“如你对错误事实及处分意见有异议,请立即联系辅导员并提出书面意见”。

  去年2月25日,张清不服开除学籍决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校方以超过时效为由未予受理。张为此聘请律师,将学校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两审法院均判校方违法

  失足学生期待完成学业

  法庭上,学校觉得很冤枉,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官司的受案范围,并称不少师生都拥护这样的处分决定。

  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开除决定。收到判决书后,学校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到市五中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经审理,市五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昨天,记者联系上张清。他被学校开除后,在广东一家工厂打工。他说收到二审判决后,他写了三份检讨书,分别寄给了学校校长、学生处。他非常渴望学校能让他继续接受教育,完成学业。

  张清很后悔当时的一时冲动,他说自己从小到大一直很听话,没做过坏事。不过由于现在还不知道学校的态度,不愿多说什么。

  本组稿件由记者 罗彬 采写

  庭审三大焦点造成校方败诉

  校方为何败诉?在庭审的三个焦点中,法院认为学校存在问题。

  焦点一:

  可否状告学校行政违法

  学校认为他们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开除学籍不在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学生无权告学校行政违法。

  法院认为,学生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处分的,其与学校之间建立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力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享有国家在教育领域内的部分行政职权。因此,学生认为学校处分侵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二:

  学校开除程序是否违法

  诉讼中,张清坚持认为,学校作出开除决定的程序违法,但校方认为合法。双方之所以争论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一件事情如果程序违法了,就要一切推倒重来。

  法院认为,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张清被开除前,本人及代理人从未接到前往学校陈述和申辩的通知,所以学校的处分程序严重违法。

  焦点三:

  开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校方认为他们作出的开除决定有理有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还顺应了广大学生之意。

  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而据被告学校的内部规定,对盗窃金额较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该内部规定第九条还规定:触犯国家刑律,被处以拘役以下刑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法院认为,检方对张清微罪不诉,但学校却作出最重的开除学籍决定,与该校内部管理规定相冲突,同时还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相悖。http://www.chinanews.com.cn/fz/2010/10-20/2598486.shtml

大学生偷窃遭开除状告学校 法院判撤销开除决定
2010年10月20日 03:10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20)  【字体:↑大 ↓小】

  学校不依教开除学籍

  大学生告学校两赢官司

  大四学生盗窃同学电脑,检察官为了挽救他,微罪不诉,希望他继续完成学业。然而学校对此说不,开除了他的学籍。学生为此状告母校行政违法。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学校从程序到适用法律上都有错误,判决撤销开除决定。

  贫困大学生偷了同学电脑

  检察官挽救他决定不起诉

  一审的南岸区法院认定,南岸某高校大四学生张清(化名)因涉嫌校内盗窃同学电脑被取保候审。最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为何不诉?昨日南岸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了其中原因。

  检察官称,张清家里较穷,一直没有自己的电脑,所以经常到隔壁寝室同学那里蹭网。2008年10月15日的一天,张清看到隔壁寝室无人,遂一时见财起意,偷走了书桌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

  检察官称,从法律上讲,张清已涉嫌盗窃罪,不过考虑到他是初犯、偶犯,危害不大,赃物也已退还,而且张清即将大学毕业,家庭条件不好,考个大学也确实不易,检察院为挽救他,最后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服校长办公会开除学籍

  大学生聘请律师状告学校

  去年1月8日,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张清学籍。当天,学校老师多次给张清打电话,但联系不上,不过老师将这一结果告诉了张清的家人。

  同月17日,学校正式下达了开除张清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张清。短信内容附上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并称“如你对错误事实及处分意见有异议,请立即联系辅导员并提出书面意见”。

  去年2月25日,张清不服开除学籍决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校方以超过时效为由未予受理。张为此聘请律师,将学校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两审法院均判校方违法

  失足学生期待完成学业

  法庭上,学校觉得很冤枉,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官司的受案范围,并称不少师生都拥护这样的处分决定。

  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开除决定。收到判决书后,学校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到市五中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经审理,市五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昨天,记者联系上张清。他被学校开除后,在广东一家工厂打工。他说收到二审判决后,他写了三份检讨书,分别寄给了学校校长、学生处。他非常渴望学校能让他继续接受教育,完成学业。

  张清很后悔当时的一时冲动,他说自己从小到大一直很听话,没做过坏事。不过由于现在还不知道学校的态度,不愿多说什么。

  本组稿件由记者 罗彬 采写

  庭审三大焦点造成校方败诉

  校方为何败诉?在庭审的三个焦点中,法院认为学校存在问题。

  焦点一:

  可否状告学校行政违法

  学校认为他们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开除学籍不在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学生无权告学校行政违法。

  法院认为,学生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处分的,其与学校之间建立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力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享有国家在教育领域内的部分行政职权。因此,学生认为学校处分侵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二:

  学校开除程序是否违法

  诉讼中,张清坚持认为,学校作出开除决定的程序违法,但校方认为合法。双方之所以争论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一件事情如果程序违法了,就要一切推倒重来。

  法院认为,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张清被开除前,本人及代理人从未接到前往学校陈述和申辩的通知,所以学校的处分程序严重违法。

  焦点三:

  开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校方认为他们作出的开除决定有理有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还顺应了广大学生之意。

  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而据被告学校的内部规定,对盗窃金额较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该内部规定第九条还规定:触犯国家刑律,被处以拘役以下刑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法院认为,检方对张清微罪不诉,但学校却作出最重的开除学籍决定,与该校内部管理规定相冲突,同时还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相悖。
毕业了也是渣滓~~~:@
不错的案例,利于学生维权。
靠  原来打了 wei 权 就需要被审核。
应该被开除!
偷东西还有理了?家境不好也能成为偷东西被原谅的理由?md
bnu630 发表于 2010-10-20 10:29

没记错的话还有因为拿着名牌大学录取通知书被减轻处罚的小朋友呢
法律是个底线 不能拿底线往上套
可以回来上学,因其存在偷盗行为学校应给予其记大过一次,并将处分决定记入其人事档案。
既然有政策法规,确实应该按照政策法规办。否则顺应民意,这不是成了侠客了?
不过这个学生确实恶劣,就算是回来也没法混了。
该内部规定第九条还规定:触犯国家刑律,被处以拘役以下刑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当事人免予刑事起诉,连留校察看处分都够不上,怎能开除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而据被告学校的内部规定,对盗窃金额较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该内部规定第九条还规定:触犯国家刑律,被处以拘役以下刑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法院有依据呢。不过这份内部规定显然太轻!那么学校应该把这个学生的既往问题计入档案。我要是学校领导,就应该告示周之。
我个xxx ,一下说大学风气堕落,一下说处罚太严,好吧,我建议让这小偷转校到社会大学就读
以前常有人振振有词:造监狱不如造学校。看来这是真的。
这个.............
这学生回来也没有太大意义了.........
上学的时候遇到过这种极品  第一次偷了我下铺的手机 辅导员给压下来了 第二次不思悔改 偷了自己宿舍人的手机 又被压下来了 我了个去的
这种人回到学校也被人BS
还好意思回来上学的 那不是一般的脸厚
经常去别人那蹭网,却偷别人电脑。典型的恩将仇报,人渣里的人渣。
档案里面留个纪念吧
看看谁家敢要
这个案例判决比较赞成。
我认为学生偷窃行为不起诉即学生在被定罪之前不能说他是罪犯,并且不能认定违反相应规定,则学校以此开除学生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