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各位,你们打错靶子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3:55:37


近来在CD上能看见种论点,未成人人犯罪应该与成年人犯罪一视同仁,不适用死刑是错误的,然后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口诛笔伐,甚至认为它是《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关于未成年犯罪到底应不应该适用死刑这点先不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本就没有关于适用死刑的内容!
不仅如此,在其第五章-司法保护一节中,说的是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已满14未满16犯罪免于处罚的,应该责令家长管教等等。根本没有规定未成年犯罪应该怎么判,能不能判死刑,因为那是刑法管的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该规定也不能规定这些内容

下面来看看刑法怎么说的:
第17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刑法里面规定了几十年了,现在却集中批判根本没有这个规定的,91年才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先不管批的对还是不对
我只想问句:你们是不是打错靶子了?

近来在CD上能看见种论点,未成人人犯罪应该与成年人犯罪一视同仁,不适用死刑是错误的,然后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口诛笔伐,甚至认为它是《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关于未成年犯罪到底应不应该适用死刑这点先不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本就没有关于适用死刑的内容!
不仅如此,在其第五章-司法保护一节中,说的是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已满14未满16犯罪免于处罚的,应该责令家长管教等等。根本没有规定未成年犯罪应该怎么判,能不能判死刑,因为那是刑法管的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该规定也不能规定这些内容

下面来看看刑法怎么说的:
第17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刑法里面规定了几十年了,现在却集中批判根本没有这个规定的,91年才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先不管批的对还是不对
我只想问句:你们是不是打错靶子了?
好吧我错了

但我仍然认为 对于现有未成年人的判刑 逻辑上是有问题

因为如我说的 14岁杀14岁 是不判死刑的

那其实等于说未成年人的世界 就是丛林法则 弱肉强食
糯米舱鼠 发表于 2010-10-15 22:39

成年疯子杀死成年疯子同样不判死刑,甚至不判刑...
我想说的是,法律上行为主体的责任能力,是划分的很明确的
YsMilan 发表于 2010-10-15 22:43


    首先 本来我就不赞成关于疯子的问题 当然我觉得疯子不用判死刑 但起码应该关起来 就像越狱里的梵高一样

其次 成年人疯子 和成年人这个比喻我觉得不妥当吧

我说的是未成年对未成年 大家条件是对等的  在几乎可以说无责任的情况下 那不是丛林法则是什么?
糯米舱鼠 发表于 2010-10-15 22:39

换个方面来考虑,14岁杀死20岁,同样不判死刑...
刑法里面规定犯罪的受害者,通常不是特定的,比如故意杀人,不管杀死的是小孩还是老人,是男人还是女人,受害人失去的都是生命,而生命本身是无从区分价值高下的,因此刑法一般只会考虑杀人者的责任能力,区别故意和过失,手段,是否自卫等客观条件,并依此判刑
所以说,这个跟丛林法则其实无关

惭愧...虽然学法律出身,还是发现要想尽量不用那些晦涩的法律名词把事情说清楚还是太难,表达能力实在有限啊
糯米舱鼠 发表于 2010-10-15 23:00

一方面来说,就我个人看来,低于14岁似乎并不是一个能负责任的年纪,当然这个年龄划分会有争议,但这并不是关键,极端点的例子,要是一个5岁的孩子把煤气开关打开毒死了一家人,能让他去坐牢吗
另一方面说,满14的不满16的,最高是能判到无期的,怎么能说几乎无责任呢
YsMilan 发表于 2010-10-15 23:04


    不不不你不懂我意思 你说的只是一般考虑 这个已经被说烂了 所以我才换个角度说


我就是说 同样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 他们是一个群体 那这样的话 小孩和小孩之间 其实就根本无法律效力可言了 考虑远点 可以说是被对方杀不如杀了对方

不不不你不懂我意思 你说的只是一般考虑 这个已经被说烂了 所以我才换个角度说


我就是说 同 ...
糯米舱鼠 发表于 2010-10-15 23:14


你也没看懂我的意思,照你的逻辑,14岁杀14岁的,还能"被对方杀不如杀了对方",那14岁的去杀2岁的呢,怎么办? 14岁的去杀90岁的呢,又怎么办?小孩和大人之间,小孩和婴儿之间,同样"根本无法律效力可言"?
刑法考虑的是杀人者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不考虑受害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这没意义
不不不你不懂我意思 你说的只是一般考虑 这个已经被说烂了 所以我才换个角度说


我就是说 同 ...
糯米舱鼠 发表于 2010-10-15 23:14


你也没看懂我的意思,照你的逻辑,14岁杀14岁的,还能"被对方杀不如杀了对方",那14岁的去杀2岁的呢,怎么办? 14岁的去杀90岁的呢,又怎么办?小孩和大人之间,小孩和婴儿之间,同样"根本无法律效力可言"?
刑法考虑的是杀人者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不考虑受害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这没意义
糯米舱鼠 发表于 2010-10-15 23:14

刚才回了个审核中...正好重新思考了下
你这说法的问题就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能针对犯罪者而言,不犯罪为什么要考虑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能力呢?这毫无意义
也就是说,从刑法上面说,14岁的犯罪者和14岁的受害者根本就不是一个群体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轻的轻判,重的重判。两极分化,才利于保护和稳定。

有些未成年人出于无知,犯了轻微罪行,如果加以坐牢,很可能失去教育机会,在牢时培养成流氓了,毁了一生,出来危害社会。这时就要轻判,不脱离社会环境加以改造。

而对于穷凶极恶,恶贯满盈的未成年罪犯,就是枪毙,直接销毁,重新投胎再造。坐牢那是浪费公共资源,出来更要危害社会,不如及早一枪百了。
温叉皮 发表于 2010-10-16 00:29

有道理,就是实践会有一定的问题
温叉皮 发表于 2010-10-16 00:29


    +1
  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社会心态上总体动员。形成全社会的基本共识,然后向人大争取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