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要修改一下,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就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55:36
就是修改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时候,不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比如杀人、强奸、抢劫、勒索之类的。
现在的未成年人罪犯,有很多都是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小混混。
特别是看了之前那个杀了儿童and强奸儿童母亲的那个案例,那三个渣只是判了无期和20年而已。
现在这个社会,诱惑很多,有效教育很少,罪犯未成年倾向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适用2006年出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么?
如果习太子上台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有实际案例保护了那些受“未成年人”伤害的家庭。
我相信他的声望会高很多。就是修改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时候,不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比如杀人、强奸、抢劫、勒索之类的。
现在的未成年人罪犯,有很多都是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小混混。
特别是看了之前那个杀了儿童and强奸儿童母亲的那个案例,那三个渣只是判了无期和20年而已。
现在这个社会,诱惑很多,有效教育很少,罪犯未成年倾向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适用2006年出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么?
如果习太子上台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有实际案例保护了那些受“未成年人”伤害的家庭。
我相信他的声望会高很多。
现在很多小混混都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他们的保护,所以他们才有恃无恐。
如果修改过后,虽然对少部分未成年人有失公平,但对社会整体来说,益处更大啊。
20年后出来,这个几个会彻底的成为人渣
kkgodygah 发表于 2010-4-30 17:11


    如果修改后,乃以为那几种渣只会关闭20年么?{:jian:}
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修改了
修改了,对于教育未成年人也更有好处啊~~
有时候实在想不通,为什么保护未成年犯罪?
保护法主要应该是保护未成年的权益吧
14岁到16岁,犯杀人、抢劫、强奸等八大重罪的本身就受刑事处罚,这个在刑法里有规定。
这个根本不是量刑轻重的问题。这些为成年人脑袋里根本没有个法律概念。中国又是个人情社会,惹了小事的时候有家里去搽屁股。早晚搞出大事!说句实在话 现在整天在街上游荡的小混混 十几岁的未成年人 ,里面多数都够格送去少管了!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0-4-30 22:40


    杀了一个上小学的孩子并轮奸了他的母亲后,这种“未成年人”只判了20年……
正常来说,早就应该打靶了吧……哎……
再看看之前ccav播过一个14岁和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轮奸了一名18岁的少女,并放火活活焚烧她后……
我就觉得这种人早死早超生好了。
压根就不该有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犯罪者一律同罪

年纪小小就如此残忍,早死早了,让它们长大杀更多的人?
爱军习武 发表于 2010-4-30 22:40


    不是的,其实惩罚是和成人一样,只是成人完全承担惩罚,未成年犯罪时未成年和监护人一起承担惩罚。


其实我觉得法律最重要的是公平,只要是蓄意杀了人的,就应该一命偿一命(不管他多大,也不管他是否已经知道法律),至于那些罪不至死的才可以在保证对受害者公平的前提下考虑改造!

其实我觉得法律最重要的是公平,只要是蓄意杀了人的,就应该一命偿一命(不管他多大,也不管他是否已经知道法律),至于那些罪不至死的才可以在保证对受害者公平的前提下考虑改造!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0-5-1 03:53


    一起承担的pi……咋不见监护人一起抓进去坐牢?只是赔偿几千块几万块而已。
很多成年人犯了刑事罪行,除了坐牢外,也都有赔偿啦~~~
成年人谋杀和轮奸他人致死,基本都是无期or打靶。
未成年人?关个几年就放出来了,然后家属意思意思一点钱给受害人,接着就两清了。
哎……
以前有个案例.
13岁的家伙.
强奸了邻家的幼女.被女孩子母亲告发.
警察抓到后.知道了自己年纪小不用负刑责.
释放回家后就去杀人了.母女俩一死一伤.
放心,被判无期这几个最后还是会被杀的,不过那是到他下次出来之后了。
没办法未成年保护法是中国法律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权保障国家的重要标志,没有这个,,,估计国际看待你的态度会更加恶略,别忘记当时苏联颁布了一个未成年也会被枪毙的法律之后,西欧多大的反对声音。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0-5-2 19:33


    为了和国际接轨,然后西蛮子们说什么我们就听什么?哈哈~~~~
西蛮子们还要我们普世和民猪呢~~~
另外,请看看sa80的例子。
我觉得很有代表性意义。
我们如果要做的比国际其他国家要好,就不能只抄袭别人的做法,而是要客观看待这个社会,然后选择适合我们的道路与方向。
至于西蛮子们的口水,随便他们去吧。
dxf733 发表于 2010-5-2 19:49


    那好,世界上共产党当政的还是不少的,但是没有未成年保护法的估计比共产党执政的还要少,这个本来就是普世价值。甚至取消未成年保护法在中国也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不然你去当人大推动一下这个法案的废除吧,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0-5-2 19:33
毛子总算干了一件正确的事儿。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0-5-2 20:00


    现在我们讨论的是修改,而不是废除好不。
以后未成年人如果是民事犯罪,那么会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但如果是刑事犯罪,那么就不受保护。
我们讨论的主题很简单。
dxf733 发表于 2010-5-2 20:05


    据我了解,,,未成年保护法最主要的保护范围就是刑事案件。民事的话,一般就是赔钱,不管规定成什么样子,其实到头都是家长赔钱。。。。我相信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保护法大致都是如此。
民事犯罪亮了!
yankee 发表于 2010-5-2 20:03


    没到民主俄罗斯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貌似斯大林死了之后就废除了,不过西欧人说这个法案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用小孩来威胁那些政敌,不过我看的西欧方面的资料,所以可靠性不能保证,说不定作者只说出了半个事实呢。
yinan125 发表于 2010-5-2 20:12


    一时激动,应该是民事违法,打错字。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0-5-2 20:12


    正因如此,所以才悲剧啊~~
首先,几天内出的事,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判罚的依据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是刑法。所以楼主的命题不太合适。

第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不妥,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世界公认,针对未成年人的较轻的判罚是符合人道主义标准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针对这点有疑问的朋友可以随便拿出一本法学教科书来查找一下。

第三,未成年人处罚的焦点并不是应不应当轻,我个人认为应当是如何轻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当下,未成年人对其行为——尤其是恶性的犯罪行为并非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认知,但是基于“第二”里面的原因还的轻罚,所以这其中的矛盾通过减少判处的刑罚显然是不足以解决的。可以适当借鉴德国的少年法之相关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特殊的刑罚措施,比如强制学习、独立区别于成人监狱的未成年人监狱、禁止未成年人持有购买特定可能导致犯罪的物品等等。当然,这需要相关社会体系的完善,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
dxf733 发表于 2010-5-1 00:05


    你自己看看《刑法》236条是怎么规定的,多人轮奸一般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0-5-2 22:08


    嗯……这里面楼主说的应该是数罪并罚把,故意杀人和强奸(杀了一个小孩强奸了其母),要不然未成年人也不能顶格判20年啊……

   ps:楼下的~跳槽了不用加班啊~
杀了一个上小学的孩子并轮奸了他的母亲后,这种“未成年人”只判了20年……
另外,也有个网友之前说过一个案例了:
“13岁的家伙.强奸了邻家的幼女.被女孩子母亲告发.警察抓到后.知道了自己年纪小不用负刑责.释放回家后就去杀人了.母女俩一死一伤.”
我赞成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这个保护要有一种底线,而不是成为鼓励他们犯罪或者犯罪后得不到相应处罚的法律。
另外,虽然现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国际的一种惯例、或者一种趋势。但坦白说,我们没有必要任何东西都跟着国际走,毕竟现在这种“国际惯例”都是西蛮子搞出来的。我们要看待我们国家的客观情况,来做出适合我们国家发展的决策。
PS:西蛮子的国家,罪犯的幼年向越来越严重了,我们应该趁早看到他们现在这种问题,而不是一味复制。
除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还有一块是精神病患等其他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dxf733 发表于 2010-5-2 22:20


    确实,西方很早以前就面对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印象中美国历史上最小的坐电椅的也是个十几岁(好像是11岁)的黑人小男孩,罪名好像只是盗窃。(这两点都有待考证)楼主移步稍微阅读一下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刑法史就可以发现,早先他们面对我们现在产生的社会问题时,他们使用的刑法手段比我们现在还要严厉的多,但为什么先后放弃了呢?我想一个是人权思想的完善以及实际效果的不明显。重刑不能够抑制犯罪(详情移步严打相关政策和犯罪率),这也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放弃严峻刑罚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并不是为了学习西方而学习西方,是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我们目前的社会形态没有西方发达,但是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展的道路上曾经走过的弯路。的确,并不是西方发生的我们一定会发生,但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避免发生。况且从大的角度说,保障公民权利,提高人权质量是没有错的,在此意义上产生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也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

  一句话:改革的重点不是要废除未成年人保护,而是如何合理处理犯罪惩罚和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
stbayi 发表于 2010-5-2 22:34


    所以说,单纯的依靠自由刑、生命刑来处理犯罪是有局限的。西方社会创设了保安处分制度,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法庭等等。我们到不一定要照抄,但是其中相关内容的规定我们倒是可以学习,毕竟那是人家几百年社会发展积累下的
sbt851119 发表于 2010-5-2 22:35


    我的看法和你一样,请看21L的发言。
真正好的未成年人是不会去杀人放火的,无需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庇护。
kkgodygah 发表于 2010-4-30 17:11


    届时会有一个“精神病保护法”的。
dxf733 发表于 2010-5-2 22:54


    个人认为,我和楼主的观点相左。首先,我认为这是个刑法问题,跟未成年人保护法没什么大关系。

   其次,我要是没有理解错,楼主认为我们现在的保护有些过头,至少应当区别对待,即针对楼主所述的几种未成年人制定有别于其他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则和底线——甚至可以考虑不适用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而适用诸如死刑等比较极端的刑罚。而我的主张是,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不可消减,反而应当进一步加强(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不赘述)。面对青少年恶性犯罪的问题,应当考虑的是处罚手段的改进(更文明,更有效),而不是倒退回原来更严厉、更野蛮的地步。
我举双手同意。
补充一条:只能枪毙,不能扎针。
真正的弱势群体是受害者,而不是这个未成年人。
但现在这些砖家只会看到未成年人的问题,而完全忽略了受害者应该受到保护的权益。
这个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比较悲剧的地方。
3、国家对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其成本是嫁接在受害者身上的。
你想想,当你上小学的女儿被人强暴,你妻子去报警。
但由于“罪犯是未成年人”的理由,这个家伙被放出来了。
同时,由于他经过此次事件,知道自己犯了法也没啥消极结果。
出来后顺手砍死了你的妻子和女儿。
可惜,再次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他还是只坐了几年牢,然后又出来了(别跟我说无期或者20年有期,只要表现好,减刑还是不少的)。
你、你的家人、还有你妻子的家人会怎么想?
赔偿?差的话几千块吧,好的话几十万吧。
但因为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并不好,你是否能拿到手都还是一个问题。
嗯,非常好非常好,就这样,“未成年人”受到保护,但为了他受到保护,有三个家庭(你、你妻子的长辈、还有你的长辈)则要承担这种痛苦一辈子。
这个才是现在问题的关键所在。
4、法律的其中一个用处,就是防止犯罪的发生。
但是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而是保护这些罪犯犯罪后不用怕,根本起不了一种阻吓和惩罚的作用。
你只看到“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来国际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但实际上,我们并不能因为这种趋势,而停止我们对社会其他成员权益的保护。
另外,如果法律能起到一种实质的避免社会成员受未成年人侵害的作用,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是一种好事。
但现在,很明显,西蛮子们正在反向而行。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是从生活、教育、避免受侵犯等方向来进行。
而不是削减法律对他们犯法的阻碍性。
5、前段时间,不是经常有罪犯跑去学校伤害那些小孩么?
他们这样做的确非常垃圾,不过在某程度上说,这也是因为国家和社会在某些方面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而导致他们走得如此极端。
我不是为他们辩护,我也赞成将他们打靶。
不过我之所以举这个例子,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
当被未成年人伤害的受害者家庭,看到因为某个有缺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罪犯,而导致他们的冤情和悲剧无处处理、无处宣泄的时候……
他们会怎么做?
去伤害那个罪犯?去杀了那罪犯的全家?
在这个角度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反而对社会起了一个极端消极的作用,也让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上升。
而这,也是某些欧美国家通过了某些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权益”的法律后,社会犯罪率上涨不少的原因。
PS:我一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无论他的地位或者年龄如何。
如果取消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某些犯了严重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我相信反而是对他们更有效的保护方法。
首先是因为会有足够的阻吓作用,其次是社会每个家庭会更严肃地正视这个问题,并教导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违反某些原则性的问题。
至于西蛮子们的“人权”、“进步”等借口……笑笑好了。
这个只是他们的遮丑布而已~~~


首先,法律是针对一般人的,未成年人是作为一个整体纳入保护范围的,楼主如何用一个或几个标准来区分哪些是“值得”保护的哪些是“渣滓”呢?即使都是暴力犯罪,您能说杀人的青少年都是“渣滓”吗?法律的保护是宏观的,不能因噎废食。任何法律的规定都是有局限的,与立法初衷相悖的极端例子也是不少。但是这不是我们放弃保护未成年人这个整体的原因。况且,平等是法律的基础。未成年人之所以保护是因为这个整体具有某些特征——我们不能仅保护那些“好”的未成年人而不保护“坏”的未成年人,好坏什么标准呢?区别保护造成的不平等楼主如何解决呢?

第二,保护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的未成年人,与被害人的补偿问题也是截然分开的——无论您怎么处罚犯罪的人,犯罪的伤害已经造成,难道蹲几年大牢甚至枪毙之就能弥补犯罪所造成的伤害?显然,刑罚的惩罚不仅仅着眼在个人狭隘的正义观上,而是应当综合很多因素考虑(此问题比较复杂,请移步刑罚目的等相关知识)。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惩罚犯罪人不能和补偿被害人划等号——事实上,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第三,关于人权问题。也许西方忽悠我们更多扯起了人权大旗,但不代表人权概念以及范畴就是虚幻的邪恶的。具体请查阅具体的人权内涵和定义。

第四,关于犯罪率的问题不要想当然,请查阅相关资料再说。看看严厉的刑罚与犯罪率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真的如您所想的那样是反比吗?我所接触过的材料并不如楼主所言。

最后,请楼主仔细看我的回复。我并不反对惩罚青少年犯罪,我反对的是用苛刑峻法惩罚青少年犯罪,原因简单归纳就是消费比不高且后遗症严重。具体请楼主移步阅读相关青少年犯罪预防与处理的论文。不赘述因为太多

首先,法律是针对一般人的,未成年人是作为一个整体纳入保护范围的,楼主如何用一个或几个标准来区分哪些是“值得”保护的哪些是“渣滓”呢?即使都是暴力犯罪,您能说杀人的青少年都是“渣滓”吗?法律的保护是宏观的,不能因噎废食。任何法律的规定都是有局限的,与立法初衷相悖的极端例子也是不少。但是这不是我们放弃保护未成年人这个整体的原因。况且,平等是法律的基础。未成年人之所以保护是因为这个整体具有某些特征——我们不能仅保护那些“好”的未成年人而不保护“坏”的未成年人,好坏什么标准呢?区别保护造成的不平等楼主如何解决呢?

第二,保护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的未成年人,与被害人的补偿问题也是截然分开的——无论您怎么处罚犯罪的人,犯罪的伤害已经造成,难道蹲几年大牢甚至枪毙之就能弥补犯罪所造成的伤害?显然,刑罚的惩罚不仅仅着眼在个人狭隘的正义观上,而是应当综合很多因素考虑(此问题比较复杂,请移步刑罚目的等相关知识)。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惩罚犯罪人不能和补偿被害人划等号——事实上,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第三,关于人权问题。也许西方忽悠我们更多扯起了人权大旗,但不代表人权概念以及范畴就是虚幻的邪恶的。具体请查阅具体的人权内涵和定义。

第四,关于犯罪率的问题不要想当然,请查阅相关资料再说。看看严厉的刑罚与犯罪率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真的如您所想的那样是反比吗?我所接触过的材料并不如楼主所言。

最后,请楼主仔细看我的回复。我并不反对惩罚青少年犯罪,我反对的是用苛刑峻法惩罚青少年犯罪,原因简单归纳就是消费比不高且后遗症严重。具体请楼主移步阅读相关青少年犯罪预防与处理的论文。不赘述因为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