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双江儿子轮奸案说起,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的恶法何时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2:56:46
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15岁打架被劳教,17岁轮奸妇女,一次次成为公众舆论热点。
所不同的是,这次轮奸案发后,有人站出来指出媒体和公众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云云。
他们说得一点没错,按照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都违法了,不应散步李公子的名姓。
但问题是:
一个会开车,会打架,拿枪逼着别人,轮奸妇女,翻案累累的强壮男人,却居然还需要法律来特别“保护”?
我更愤怒的是,连这样一个恶少都要保护,法律可谓仁善、宽厚至极,但为什么那么多被拐卖的婴儿,被逼着沿街乞讨的儿童,被暴戾父母毒打致死的孩子,却从来没有法律来保护他们?不但不会保护,肇事凶犯还常常被纵容,被轻判。
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吗?错,这明明是少年犯保护法。保护的是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的少年犯,那些听话懂事,遵纪守法的好孩子,从来不是他们保护的范围。
这种恶法,何时才能废止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15岁打架被劳教,17岁轮奸妇女,一次次成为公众舆论热点。
所不同的是,这次轮奸案发后,有人站出来指出媒体和公众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云云。
他们说得一点没错,按照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都违法了,不应散步李公子的名姓。
但问题是:
一个会开车,会打架,拿枪逼着别人,轮奸妇女,翻案累累的强壮男人,却居然还需要法律来特别“保护”?
我更愤怒的是,连这样一个恶少都要保护,法律可谓仁善、宽厚至极,但为什么那么多被拐卖的婴儿,被逼着沿街乞讨的儿童,被暴戾父母毒打致死的孩子,却从来没有法律来保护他们?不但不会保护,肇事凶犯还常常被纵容,被轻判。
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吗?错,这明明是少年犯保护法。保护的是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的少年犯,那些听话懂事,遵纪守法的好孩子,从来不是他们保护的范围。
这种恶法,何时才能废止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当年选修课上老师反复强调,未成年人并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是收保护的,例如红色字体中满14周岁即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当年选修课上老师反复强调,未成年人并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是收保护的,例如红色字体中满14周岁即负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确实需要与时俱进,有的未成年人枪毙一百次都不多
其实,这部少年犯保护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某些母性泛滥的女性法律工作者的私家产物。
我看过一部纪录片,谈到过少年犯的问题,说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位北京市女法官,有个口号,“拯救一个少年犯,就是拯救一个家庭”。
多好多美的口号阿,但我更愿意听见范仲淹的话“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范文正公一生耿耿,千载之下,其言尤铿锵有声。

18岁未成年,这个概念更不知是何人定的?依据何来?古人在这个年纪都娶妻生子了,今天这个年纪做工挣钱的也不在少数,完全具备行为责任能力,何谈“未成年人”?
退一万步,就算未成年人不具备行为责任能力,那么他的监护人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小了几天,死刑就变成了无期,无期就变成了有期,那还何谈“平等”,何谈罪刑相当?
要轻判孩子,可以,但是减轻的那部分刑责,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
  有权力参与制定法律的,都是一些强势的群体。
  刑事罪案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能力进入人大法工委参与制定法律。从制定法律环节开始,受害者就被人大侵害了。
降低年龄门槛;分主客观因素,就想到这么多了
errison 发表于 2013-2-24 15:32
降低年龄门槛;分主客观因素,就想到这么多了
  美国对未成年人也是有死刑的。中国在《美国人权白皮书》中还对此进行了批判,在我看来,批判完全是没有人性的言论。未成年人犯罪,该死就死。为了一个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轻纵罪犯,拿什么来保护受害者?
问题在于双江的儿子到底是不是未成年人还不一定呢,已经有人扒出若干年前双江夫妇做节目的时候说的他孩子12岁, 如果按那个算的话,他儿子现在绝对不是17岁。
  美国对未成年人也是有死刑的。中国在《美国人权白皮书》中还对此进行了批判,在我看来,批判完全是没 ...
话说你看懂我说啥了?
问题不是废除,是下调标准,至少2岁,最好4岁
问题不是废除,是下调标准,至少2岁,最好4岁
下调什么啊,直接废除,年龄造假太容易了,或者修改为恶性犯罪与成人同罪。
“一个会开车,会打架,拿枪逼着别人,轮奸妇女,翻案累累的强壮男人”,但是他只有十七岁,撇开这件事,兄台你十七岁的时候能不能像成年人那样去认知社会、规范自己行为?我们总不能没有规则的时候叫嚷社会太不公平了都没有法律来保护我们,等有了规则我们又想着不去遵守他了.
biermann 发表于 2013-2-24 15:18
其实,这部少年犯保护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某些母性泛滥的女性法律工作者的私家产物。
我看过一部纪录片 ...
难道这位法官做错了吗?少年儿童的权益就不该得到保护?不要因为一个李天一而忘记大部分的弱势群体。
楼主难道认为未成年犯法是因为这个法律的存在才犯法的吗?
毛主席万岁! 发表于 2013-2-24 15:28
  有权力参与制定法律的,都是一些强势的群体。
  刑事罪案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能力进 ...
你的意思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李天一一个人制定的?
“一个会开车,会打架,拿枪逼着别人,轮奸妇女,翻案累累的强壮男人”,但是他只有十七岁,撇开这件事,兄 ...
不好意思,越俎代庖,替lz回一下,至少鄙人没到17岁时就知道打人、强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您17岁还不知道的话,我认为您早年接受的教育很失败。
spartan119 发表于 2013-2-24 16:40
不好意思,越俎代庖,替lz回一下,至少鄙人没到17岁时就知道打人、强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您17岁还不 ...
你认知社会的能力当时能和成年人比嘛?为什么因为一个李天一攻击未成年保护法,全国有多少孩子有他那样的生活环境?
你认知社会的能力当时能和成年人比嘛?为什么因为一个李天一攻击未成年保护法,全国有多少孩子有他那样的 ...
这就怪了,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认知社会什么时候等价了?再说难道过了一个18岁生日,认知能力就比前一天突飞猛进了?
spartan119 发表于 2013-2-24 16:55
这就怪了,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认知社会什么时候等价了?再说难道过了一个18岁生日,认知能力就比前一天 ...
你难道要求法律有人情味,面面俱到,针对每个人推出限量版?
你认知社会的能力当时能和成年人比嘛?为什么因为一个李天一攻击未成年保护法,全国有多少孩子有他那样的 ...
再说犯罪就是犯罪,跟有没有他那种生活环境有什么关系?穷人家的孩子就不出罪犯了?
你难道要求法律有人情味,面面俱到,针对每个人推出限量版?
您的理解能力很成问题,我和LZ观点一致,取消这个保护少年犯罪的恶法
spartan119 发表于 2013-2-24 16:59
再说犯罪就是犯罪,跟有没有他那种生活环境有什么关系?穷人家的孩子就不出罪犯了?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先读法,在讨论
spartan119 发表于 2013-2-24 16:59
再说犯罪就是犯罪,跟有没有他那种生活环境有什么关系?穷人家的孩子就不出罪犯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最多订到16岁就行了,现在的小孩都早熟
spartan119 发表于 2013-2-24 17:02
您的理解能力很成问题,我和LZ观点一致,取消这个保护少年犯罪的恶法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属于具有民事权的人,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我自行车被14岁小孩偷了。。。谁保护我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属于具有民事权的人,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不具有民事行 ...
我们讨论的是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问题吧,您贴的东西看过了,可是没看到您贴法律条文要说明的观点
观点就是这部法那里恶了?
spartan119 发表于 2013-2-24 17:17
我们讨论的是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问题吧,您贴的东西看过了,可是没看到您贴法律条文要说明的观点
spartan119 发表于 2013-2-24 17:02
您的理解能力很成问题,我和LZ观点一致,取消这个保护少年犯罪的恶法

这又如何解释?


     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但都视少年儿童为自己国家、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因而无不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法律措施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并禁止和惩处各种忽视、侵害少年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便多渠道防治未成年人犯罪。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少年法庭法》、日本的《京都府健康培养青少年条例》、菲律宾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典》。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减少和控制社会犯罪的首要问题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尤其是对于生理、心理均处于发育阶段的青少年罪犯来说更是如此。为此,世界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非刑罚化、人道主义倾向,虽然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都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政策,在处理上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综合分析各国的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共性:
1.尽量采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主要是保护处分和教育处分,这些处分措施一般适用于犯罪危害不大或者犯罪与环境、与行为人身心缺陷有密切关系的未成年人,以利于改过和身心的健康成长。这种处分方式主要有四种:(1)责成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2)由专门研究未成年人心理的机构进行保护观察,经常与未成年人保持通信联系或者进行访问,鼓励他们积极向上;(3)委托环境较好的家庭进行教养,或者移送救护院教养,以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改造未成年人的品行;(4)对于一些恶习较深或者生理上有缺陷而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则交付感化院,进行矫正教育或者治疗疾病。
2.刑罚从宽
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不适用死刑。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也载明:对“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可以说,对少年犯不适用死刑,已经成为现代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通例,也成为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2)量刑从宽。未成年犯量刑较同样罪的成年人要轻,是绝大多数国家刑罚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不少国家还限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3)对未成年人多适用缓刑,在缓刑适用的条件和内容上较宽。一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作了专门的特殊规定。(4)放宽假释条件。不少国家规定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较成年犯罪人要宽,如日本少年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服刑7年,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服刑3年,判处不定期刑的,服完该刑期三分之一的,均可以假释出狱。
3.采用不定期刑
采用不定期刑,是一些国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即根据未成年人在执行刑罚时表现的好坏来决定其实际服刑期的长短,这也是青少年法与普通刑法相比较而具有的一个突出特点。采用不定期刑的具体方式有三种:(1)日本式。在未成年人已经判处的刑期范围之内,依据未成年人在改造过程中表现的好坏确定对其实际执行的最高与最低刑期。(2)美国式。美国根本不宣判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期,完全根据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改造的过程中表现的好坏来决定其服刑期的长短。(3)德国式。不定期刑原则上有一定的限度,但是法官又可以酌情降低或者提高此限度。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19条规定:“少年犯的行为已造成危害,因而有必要判处至多4年的少年刑罚,但又不能预见用执行刑罚的方式来教育少年犯使其具有正直的生活方式究竟需要多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判处不定期少年刑罚。不定期少年刑罚的最高刑为4年。”在适用不定期刑时,“法官可以降低最高刑或者提高最低刑。最高刑和最低刑之间的差距不得少于2年。
4.不记前科
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保留前科必然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从而给刑满释放的人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融入社会的进程。这种影响对于因一时过错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尤为强烈。因此,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联邦德国都有前科消灭制度。其主要有两种方式:(1)日本式。凡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的,均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2)德国式。这种方式是通过判决来取消刑事污点。

     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但都视少年儿童为自己国家、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因而无不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法律措施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并禁止和惩处各种忽视、侵害少年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便多渠道防治未成年人犯罪。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少年法庭法》、日本的《京都府健康培养青少年条例》、菲律宾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典》。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减少和控制社会犯罪的首要问题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尤其是对于生理、心理均处于发育阶段的青少年罪犯来说更是如此。为此,世界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非刑罚化、人道主义倾向,虽然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都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政策,在处理上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综合分析各国的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共性:
1.尽量采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主要是保护处分和教育处分,这些处分措施一般适用于犯罪危害不大或者犯罪与环境、与行为人身心缺陷有密切关系的未成年人,以利于改过和身心的健康成长。这种处分方式主要有四种:(1)责成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2)由专门研究未成年人心理的机构进行保护观察,经常与未成年人保持通信联系或者进行访问,鼓励他们积极向上;(3)委托环境较好的家庭进行教养,或者移送救护院教养,以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改造未成年人的品行;(4)对于一些恶习较深或者生理上有缺陷而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则交付感化院,进行矫正教育或者治疗疾病。
2.刑罚从宽
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不适用死刑。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也载明:对“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可以说,对少年犯不适用死刑,已经成为现代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通例,也成为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2)量刑从宽。未成年犯量刑较同样罪的成年人要轻,是绝大多数国家刑罚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不少国家还限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3)对未成年人多适用缓刑,在缓刑适用的条件和内容上较宽。一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作了专门的特殊规定。(4)放宽假释条件。不少国家规定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较成年犯罪人要宽,如日本少年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服刑7年,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服刑3年,判处不定期刑的,服完该刑期三分之一的,均可以假释出狱。
3.采用不定期刑
采用不定期刑,是一些国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即根据未成年人在执行刑罚时表现的好坏来决定其实际服刑期的长短,这也是青少年法与普通刑法相比较而具有的一个突出特点。采用不定期刑的具体方式有三种:(1)日本式。在未成年人已经判处的刑期范围之内,依据未成年人在改造过程中表现的好坏确定对其实际执行的最高与最低刑期。(2)美国式。美国根本不宣判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期,完全根据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改造的过程中表现的好坏来决定其服刑期的长短。(3)德国式。不定期刑原则上有一定的限度,但是法官又可以酌情降低或者提高此限度。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19条规定:“少年犯的行为已造成危害,因而有必要判处至多4年的少年刑罚,但又不能预见用执行刑罚的方式来教育少年犯使其具有正直的生活方式究竟需要多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判处不定期少年刑罚。不定期少年刑罚的最高刑为4年。”在适用不定期刑时,“法官可以降低最高刑或者提高最低刑。最高刑和最低刑之间的差距不得少于2年。
4.不记前科
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保留前科必然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从而给刑满释放的人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融入社会的进程。这种影响对于因一时过错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尤为强烈。因此,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联邦德国都有前科消灭制度。其主要有两种方式:(1)日本式。凡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的,均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2)德国式。这种方式是通过判决来取消刑事污点。
都能强奸杀人了还未成年,直接毁灭才对社会负责
sgfj12345 发表于 2013-2-24 17:16
我自行车被14岁小孩偷了。。。谁保护我
  法律保护的是未成年罪犯的利益,而不是你的利益。
名人未成年的孩子犯罪?——那还得了,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
有人伪造材料骗取低保补助?——那还得了,废除社会保障制度!
不符合资格的人获得保障房?——那还得了,拆除所有保障房屋!
法院的某些判决不符合情理、法律中的一些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钻了空子?——那还得了,废除所有法律!
ldz1990 发表于 2013-2-24 17:37
spartan119 发表于 2013-2-24 17:02
您的理解能力很成问题,我和LZ观点一致,取消这个保护少年犯罪的恶 ...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年龄版的“两少一宽”,当然并非这法独有的问题,刑法的相关条文问题更突出。
JJ都TMD能勃起了,还未成年?
这未成年当初到底是依啥划定的?
spartan119 发表于 2013-2-24 20:23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 ...
我就不回答你了,参见30楼!
能够轮奸杀人的主,却是法律保护的对像,这样的法…
法律是用来维护那些轮奸杀人危害社会的畜生的么?
ldz1990 发表于 2013-2-24 20:35
我就不回答你了,参见30楼!
30楼能说明什么?有几个外国这么做了,这就是正确的?不少国家废除死刑,我们保留死刑就是错误的?而且外国民众也在反抗那些保护少年犯罪的法律,你可以看看日本的这个案件,
http:// blog.sina.com.cn/s/blog_3fc03b1b0100t371.html
看看受害者本间洋先生对于日本相关法律长达10年的抗争,看看在法律保护下少年罪犯的可憎嘴脸。
spartan119 发表于 2013-2-24 21:01
30楼能说明什么?有几个外国这么做了,这就是正确的?不少国家废除死刑,我们保留死刑就是错误的?而且外 ...
法律问题不涉及政治问题。我只对本帖主题和你讨论。其他不讨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