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解读127期:取消经济犯罪死刑更能打击贪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23:04:20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任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其中主要为非暴力经济犯罪。因为贪腐官员是中国经济领域犯罪的主要群体之一,外媒解读中国此次取消死刑,意在破除“死刑犯不引渡”的壁垒,以便将数百名躲藏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前中国官员引渡回国。而有人担心经济犯死刑的取消会让贪官从此逍遥法外。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的取消,对打击贪官利弊几何?

本期观点:

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它的严厉,而在于它的无所逃逸。事实上,官员因为经济犯罪受到死刑制裁的少之又少,但因为国际通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我国存在较多的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反而成为外逃官员寻求庇护的“免死金牌”,“捞了就逃,一逃就了”的空间的存在,更刺激了贪腐现象的加剧。近30年来,外逃官员约4000人,平均每人卷走1亿元人民币。此次废除经济犯死刑如能破除引渡壁垒,无疑对打击腐败和减少国家资本外流都有巨大的贡献。

不影响对贪官的惩罚

贪腐官员是经济犯罪最主要的群体之一,因其掌握的特殊权力,对经济的破坏作用特别大。但实际上,因经济犯罪被处死的贪官正如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所说的,只是“极少数的倒霉鬼”。

南方周末网站今年四月份发布了一份被处死刑的贪腐高官名单,在这份名单中,十年中因贪腐被判死刑的有16位官员,而其中仅有5位被执行死刑,其余都是死缓。死缓制度是中国的独创,两年内若无新的犯罪,则自动转为无期徒刑。

这份名单的统计虽不完整,但其反应出的贪官最后极少被处死的现象却是一个普遍情况。最近公布的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一审判决结果,亦是死缓。一般被判死缓的最后都会转为无期,而无期又能根据表现予以减刑。

所以说,经济死罪对于贪官来说,只是一种被判处的可能,很少被真正执行。死于经济犯罪的更多是非法民间集资者。仅去年以来,就有浙江“亿万富姐”吴英、浙江丽水“小姑娘”杜益敏、浙江乐清“经济互助会”女会主高秋荷、原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因非法集资被判处死刑。而舆论普遍认为吴英们被处死刑既无助于法律的公平,也无助于提升金融系统的有效性,更不能让江浙等地的地下钱庄略为收敛。

再看此次所废除的十几项经济死罪,原有《刑法》68项死刑罪名中,与贪官关系密切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并不在废除之类,我们看到是一些相对来说比较轻微罪行,当中比方说它是有一些开假发票等等,这么多年来其实并没有真正被执行过。凤凰卫视评论员周轶君直指此次废除13项死刑罪名“更多的是一个象征意义”。

破除引渡贪官壁垒

然而,这些只是“象征意义”的经济死刑罪名的废除,可能在引渡贪官等问题上带来的便利与效益却是巨大的。

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贪官外逃现象也愈演愈烈。据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今年年初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说,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另据资料显示,近年来每年只能引渡回国5人左右。

贪官的引渡工作一直难以开展,正是因为中国存在较多的经济犯死刑罪名,而发达国家多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截至目前,虽然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与我国签署了引渡协议,但是其中并没有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因此,这些国家成为了中国外逃官员的“乐土”。特大走私犯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还赖在加拿大,一直都没有引渡成功就是典型例证。

因为经济犯死刑造成的引渡困难,使得原本该具有制裁与震慑作用的经济犯死刑罪名,反而成为了贪官们寻找庇护所的“免死金牌”。“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成了很多外逃的贪官预期的出逃轨迹,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剧了贪腐现象的产生。

因此,此次废除经济犯死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使外国政府放心,这些受到经济罪指控的人将不会被判处死刑,以赢得西方国家的支持,同意将数百名躲藏在美国、加拿大和部分欧洲国家的前中国官员引渡回国。

如果能与贪官主要外逃国家达成引渡协议,这对贪官的威慑力,也超过死刑罪名。因为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它的严厉,而在于它的无所逃逸。

追缴非法外流资产

追究一下外逃贪官转移国外的财富,我们就可以更加明白打破引渡壁垒何等关键。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近年年初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说,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每人平均卷走约1亿元人民币。

部分贪官在外逃之前,利用本单位或自己的关系,在国外开设分公司,然后把国内资金悄悄转移到国外分公司。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就是典型。河南豫港公司是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程早前就利用关系,在新西兰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并暗地转移资产。腐败行为被发现后,程携巨款和情妇定居新西兰。

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返还资产的原则来讲,只要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证明这笔资产是我国所有,由腐败分子通过犯罪取得的国有资产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这实施起来很困难。


大多数贪官通过洗钱途径把大量赃款合法化,贪官外逃往往与黑社会勾结,在美国、澳大利亚等中国贪官聚集较多的国家,有华人专门开公司为贪官提供一条龙服务。他们利用当地法律中的漏洞,和所在国的律师进行合作,为贪官们办理从购买房产到洗钱再到取得合法身份等全套服务。

而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属地管理,主张接管流入该国的资产。为了鼓励各国联合行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采用了被请求国的分享方式,规定被请求国可以扣除它在执法过程中的服务费用。也就是说,贪官所携带或转出的国家财产很难被全额追回,最后还会有很大一部分流失在国外。

尽管这些资产很难被全额追回,但由此更可知,打击贪官外逃的经济效益了。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吴培锋)  http://money.163.com/10/0830/10/6FB2QKRL00252G50.html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任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其中主要为非暴力经济犯罪。因为贪腐官员是中国经济领域犯罪的主要群体之一,外媒解读中国此次取消死刑,意在破除“死刑犯不引渡”的壁垒,以便将数百名躲藏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前中国官员引渡回国。而有人担心经济犯死刑的取消会让贪官从此逍遥法外。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的取消,对打击贪官利弊几何?

本期观点:

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它的严厉,而在于它的无所逃逸。事实上,官员因为经济犯罪受到死刑制裁的少之又少,但因为国际通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我国存在较多的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反而成为外逃官员寻求庇护的“免死金牌”,“捞了就逃,一逃就了”的空间的存在,更刺激了贪腐现象的加剧。近30年来,外逃官员约4000人,平均每人卷走1亿元人民币。此次废除经济犯死刑如能破除引渡壁垒,无疑对打击腐败和减少国家资本外流都有巨大的贡献。

不影响对贪官的惩罚

贪腐官员是经济犯罪最主要的群体之一,因其掌握的特殊权力,对经济的破坏作用特别大。但实际上,因经济犯罪被处死的贪官正如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所说的,只是“极少数的倒霉鬼”。

南方周末网站今年四月份发布了一份被处死刑的贪腐高官名单,在这份名单中,十年中因贪腐被判死刑的有16位官员,而其中仅有5位被执行死刑,其余都是死缓。死缓制度是中国的独创,两年内若无新的犯罪,则自动转为无期徒刑。

这份名单的统计虽不完整,但其反应出的贪官最后极少被处死的现象却是一个普遍情况。最近公布的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一审判决结果,亦是死缓。一般被判死缓的最后都会转为无期,而无期又能根据表现予以减刑。

所以说,经济死罪对于贪官来说,只是一种被判处的可能,很少被真正执行。死于经济犯罪的更多是非法民间集资者。仅去年以来,就有浙江“亿万富姐”吴英、浙江丽水“小姑娘”杜益敏、浙江乐清“经济互助会”女会主高秋荷、原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因非法集资被判处死刑。而舆论普遍认为吴英们被处死刑既无助于法律的公平,也无助于提升金融系统的有效性,更不能让江浙等地的地下钱庄略为收敛。

再看此次所废除的十几项经济死罪,原有《刑法》68项死刑罪名中,与贪官关系密切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并不在废除之类,我们看到是一些相对来说比较轻微罪行,当中比方说它是有一些开假发票等等,这么多年来其实并没有真正被执行过。凤凰卫视评论员周轶君直指此次废除13项死刑罪名“更多的是一个象征意义”。

破除引渡贪官壁垒

然而,这些只是“象征意义”的经济死刑罪名的废除,可能在引渡贪官等问题上带来的便利与效益却是巨大的。

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贪官外逃现象也愈演愈烈。据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今年年初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说,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另据资料显示,近年来每年只能引渡回国5人左右。

贪官的引渡工作一直难以开展,正是因为中国存在较多的经济犯死刑罪名,而发达国家多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截至目前,虽然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与我国签署了引渡协议,但是其中并没有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因此,这些国家成为了中国外逃官员的“乐土”。特大走私犯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还赖在加拿大,一直都没有引渡成功就是典型例证。

因为经济犯死刑造成的引渡困难,使得原本该具有制裁与震慑作用的经济犯死刑罪名,反而成为了贪官们寻找庇护所的“免死金牌”。“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成了很多外逃的贪官预期的出逃轨迹,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剧了贪腐现象的产生。

因此,此次废除经济犯死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使外国政府放心,这些受到经济罪指控的人将不会被判处死刑,以赢得西方国家的支持,同意将数百名躲藏在美国、加拿大和部分欧洲国家的前中国官员引渡回国。

如果能与贪官主要外逃国家达成引渡协议,这对贪官的威慑力,也超过死刑罪名。因为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它的严厉,而在于它的无所逃逸。

追缴非法外流资产

追究一下外逃贪官转移国外的财富,我们就可以更加明白打破引渡壁垒何等关键。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近年年初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说,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每人平均卷走约1亿元人民币。

部分贪官在外逃之前,利用本单位或自己的关系,在国外开设分公司,然后把国内资金悄悄转移到国外分公司。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就是典型。河南豫港公司是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程早前就利用关系,在新西兰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并暗地转移资产。腐败行为被发现后,程携巨款和情妇定居新西兰。

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返还资产的原则来讲,只要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证明这笔资产是我国所有,由腐败分子通过犯罪取得的国有资产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这实施起来很困难。


大多数贪官通过洗钱途径把大量赃款合法化,贪官外逃往往与黑社会勾结,在美国、澳大利亚等中国贪官聚集较多的国家,有华人专门开公司为贪官提供一条龙服务。他们利用当地法律中的漏洞,和所在国的律师进行合作,为贪官们办理从购买房产到洗钱再到取得合法身份等全套服务。

而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属地管理,主张接管流入该国的资产。为了鼓励各国联合行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采用了被请求国的分享方式,规定被请求国可以扣除它在执法过程中的服务费用。也就是说,贪官所携带或转出的国家财产很难被全额追回,最后还会有很大一部分流失在国外。

尽管这些资产很难被全额追回,但由此更可知,打击贪官外逃的经济效益了。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吴培锋)  http://money.163.com/10/0830/10/6FB2QKRL00252G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