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扁办副秘书长陈哲男涉贪案离奇逆转 12年改判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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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tw/2010-07/29/c_12385183.htm

前扁办副秘书长陈哲男涉贪案离奇逆转 12年改判7个月
2010年07月29日 08:01:23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资料图:原陈水扁副幕僚长陈哲男2006年12月13日被台北地方法院以“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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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前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陈哲男涉贪案出现离奇逆转,原本一审以贪污罪求刑12年,更一审变为“诈欺罪”,仅判7个月。就在几天前,司法官集体收贿替人减刑的大案震惊台湾,而本案改判的情节与其如出一辙,岛内舆情一片哗然。

    改判惊人逆转

    陈哲男担任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期间,收受某公司负责人梁柏熏600万元(新台币,下同),允诺可以帮其摆平官司。原本法院一审认定陈哲男利用职务收贿,以贪污罪重判12年,二审改判为9年;27日更一审大逆转,法官认为陈只是一般司法黄牛,改依诈欺罪判刑7个月。

    由于案发时,陈哲男被羁押时间刚好7个月,如果全案定谳,陈哲男可望以羁押折抵刑期,不必入监。

    更一审的合议庭表示,“总统府”对司法案件没有监督或调查权,陈哲男也没有接触司法机关的机会。陈哲男所以让梁柏熏误信他有解决官司的能力,是因陈多年政治及社会历练累积的人脉,并非扁办副秘书长的职务。因而变贪污罪为诈欺罪,判刑1年4个月,减刑为7个月。

    台湾高检署检察官赖正声28日表示,目前还未收到判决书,“理论上会上诉”。他指出,陈哲男是陈水扁幕僚,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他的业务职掌为何,但他拥有的权力,的确可以让人相信他有买通法官的能耐,检方正是据此对陈哲男论罪。

法官“真勇敢”

    两周前,岛内爆发司法官集体收贿的大案,被称为台司法界史无前例的大丑闻,马英九为此特设廉政署,雷厉风行力推司法改革。在那个案子中,前“立委”何智辉一审被判17年,更一审变为无罪。这部分情节与陈哲男案几乎如出一辙。

    台湾高院法官选择此时作出这种判决,形如“顶风作案”,难怪有媒体戏称,法官“真勇敢”。那么法官此举真是出于坚持真理的勇敢吗?岛内舆论对此表示怀疑。

    《联合报》评论指出,一般司法黄牛,诈骗金额少则数十万,最多两三百万,而陈哲男向梁柏熏开口就要1000万元,如果他不是扁办副秘书长,凭什么狮子大开口?陈哲男以副秘书长身份安排陈水扁出席司法官训练所结训典礼,也是以此身份邀宴司法高层,更以此身份获邀参观高院。现法官却认定陈行骗的资本是多年积累的人脉,而非靠职务,如何能自圆其说?

    评论说,如果法院认为,高官企图影响司法的行为与其职务无关,可罚性不高,这样的判决等于鼓励有权官员收钱。反正就算被抓到,1个月刑期价值100万元,怎么算都值了。

    阿扁也是诈欺罪?

    身为扁办副秘书长,以介入司法为诱饵,收受高额金钱,仅判刑7个月,比普通司法黄牛判得还要轻。究竟是什么逻辑?有媒体直言“法律人的脑袋,小民真的不懂”,法律人的认知与民众观感落差太大,难怪司法威信难建立。

    有评论质疑,以本案的标准,陈水扁利用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职务,在龙潭购地案收贿的官司,岂不是也可以认定其为诈欺罪?

    岛内近日流行的一则顺口溜:“一审重判,二审减半,三审猪脚面线”,描绘了法院把改判当筹码的恶行,本案是否也有这样的嫌疑,案子还没定谳,最终结果如何,谁是谁非,都有待时间检验。http://news.xinhuanet.com/tw/2010-07/29/c_12385183.htm

前扁办副秘书长陈哲男涉贪案离奇逆转 12年改判7个月
2010年07月29日 08:01:23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资料图:原陈水扁副幕僚长陈哲男2006年12月13日被台北地方法院以“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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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前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陈哲男涉贪案出现离奇逆转,原本一审以贪污罪求刑12年,更一审变为“诈欺罪”,仅判7个月。就在几天前,司法官集体收贿替人减刑的大案震惊台湾,而本案改判的情节与其如出一辙,岛内舆情一片哗然。

    改判惊人逆转

    陈哲男担任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期间,收受某公司负责人梁柏熏600万元(新台币,下同),允诺可以帮其摆平官司。原本法院一审认定陈哲男利用职务收贿,以贪污罪重判12年,二审改判为9年;27日更一审大逆转,法官认为陈只是一般司法黄牛,改依诈欺罪判刑7个月。

    由于案发时,陈哲男被羁押时间刚好7个月,如果全案定谳,陈哲男可望以羁押折抵刑期,不必入监。

    更一审的合议庭表示,“总统府”对司法案件没有监督或调查权,陈哲男也没有接触司法机关的机会。陈哲男所以让梁柏熏误信他有解决官司的能力,是因陈多年政治及社会历练累积的人脉,并非扁办副秘书长的职务。因而变贪污罪为诈欺罪,判刑1年4个月,减刑为7个月。

    台湾高检署检察官赖正声28日表示,目前还未收到判决书,“理论上会上诉”。他指出,陈哲男是陈水扁幕僚,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他的业务职掌为何,但他拥有的权力,的确可以让人相信他有买通法官的能耐,检方正是据此对陈哲男论罪。

法官“真勇敢”

    两周前,岛内爆发司法官集体收贿的大案,被称为台司法界史无前例的大丑闻,马英九为此特设廉政署,雷厉风行力推司法改革。在那个案子中,前“立委”何智辉一审被判17年,更一审变为无罪。这部分情节与陈哲男案几乎如出一辙。

    台湾高院法官选择此时作出这种判决,形如“顶风作案”,难怪有媒体戏称,法官“真勇敢”。那么法官此举真是出于坚持真理的勇敢吗?岛内舆论对此表示怀疑。

    《联合报》评论指出,一般司法黄牛,诈骗金额少则数十万,最多两三百万,而陈哲男向梁柏熏开口就要1000万元,如果他不是扁办副秘书长,凭什么狮子大开口?陈哲男以副秘书长身份安排陈水扁出席司法官训练所结训典礼,也是以此身份邀宴司法高层,更以此身份获邀参观高院。现法官却认定陈行骗的资本是多年积累的人脉,而非靠职务,如何能自圆其说?

    评论说,如果法院认为,高官企图影响司法的行为与其职务无关,可罚性不高,这样的判决等于鼓励有权官员收钱。反正就算被抓到,1个月刑期价值100万元,怎么算都值了。

    阿扁也是诈欺罪?

    身为扁办副秘书长,以介入司法为诱饵,收受高额金钱,仅判刑7个月,比普通司法黄牛判得还要轻。究竟是什么逻辑?有媒体直言“法律人的脑袋,小民真的不懂”,法律人的认知与民众观感落差太大,难怪司法威信难建立。

    有评论质疑,以本案的标准,陈水扁利用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职务,在龙潭购地案收贿的官司,岂不是也可以认定其为诈欺罪?

    岛内近日流行的一则顺口溜:“一审重判,二审减半,三审猪脚面线”,描绘了法院把改判当筹码的恶行,本案是否也有这样的嫌疑,案子还没定谳,最终结果如何,谁是谁非,都有待时间检验。
阿扁只要吐点钱出来,被马娘娘特赦也不是不可能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