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务犯罪缓刑比率超60% 媒体称为特权主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17:01
http://news.sohu.com/20100216/n270260936.shtml

评论:官员的缓刑是该缓缓了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关照有加”,其中特别提到要“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可以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率过高作出的及时反应。

  缓刑属于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正因为缓刑具有这个特点,它成了许多强势阶层被告人觊觎的对象,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官员们更是成了缓刑适用对象中的“特权阶层”。有统计表明,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1年为51.38%,而到2005年就递增至了66.48%,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更是高达95%!

  也许会有人认为大量适用缓刑与轻刑化的世界潮流相吻合,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近日媒体曝光了海南省临高县两名官员被判缓刑后每月照领工资的消息,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也是“人性化处理”。笔者当然不会反对刑罚人道主义,可我们的人道一定得是针对所有人的人道,是法制框架内的人道。在一个非监禁刑(在我国主要指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会超过40%的国家,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比率居然高达60%以上,这哪里是人道主义,分明是特权主义!

  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此倒是一直保持清醒态度的。其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个规定至今有效。无奈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缓刑的“价码”也水涨船高。又因缓刑适用条件本身不够清晰,在司法腐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职务犯罪领域缓刑的滥用终于不可收拾。

  最高法院此次的表态应该对全社会都有警醒作用,但笔者认为也不宜高估其功效。原因就在于这部司法解释的着眼点并非局限于此,而且规定的原则性、政策性、指导性也比较强。因此,要真正刹住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风,还得靠明确界定缓刑的适用条件。

  目前,缓刑适用的硬性条件实际上只有两个:犯罪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则最“软”,即“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我们单说这悔罪情节。在法庭上不悔罪、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有没有?肯定有,但毕竟是少数。对于这些深谙识时务者为俊杰法则的职务犯罪被告人来说,认罪态度“好”可谓一个普遍现象。诸位最近一定看了新闻,连文强都后悔自己“没听薄书记的话”,彭长健在法庭上也是六次流泪。显然,法官审查悔罪情节,到头来难免变成了对被告人虚伪程度的审查———谁表演得好,谁的眼泪流得多,谁的悔过书写得长,或者说,谁更虚伪,可能就更容易获得缓刑。

  如此看来,遏制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风,光有姿态、政策、原则还不够。有了原则,恐怕还得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才会管用。

  赵冷暖(学者)http://news.sohu.com/20100216/n270260936.shtml

评论:官员的缓刑是该缓缓了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关照有加”,其中特别提到要“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可以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率过高作出的及时反应。

  缓刑属于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正因为缓刑具有这个特点,它成了许多强势阶层被告人觊觎的对象,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官员们更是成了缓刑适用对象中的“特权阶层”。有统计表明,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1年为51.38%,而到2005年就递增至了66.48%,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更是高达95%!

  也许会有人认为大量适用缓刑与轻刑化的世界潮流相吻合,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近日媒体曝光了海南省临高县两名官员被判缓刑后每月照领工资的消息,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也是“人性化处理”。笔者当然不会反对刑罚人道主义,可我们的人道一定得是针对所有人的人道,是法制框架内的人道。在一个非监禁刑(在我国主要指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会超过40%的国家,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比率居然高达60%以上,这哪里是人道主义,分明是特权主义!

  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此倒是一直保持清醒态度的。其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个规定至今有效。无奈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缓刑的“价码”也水涨船高。又因缓刑适用条件本身不够清晰,在司法腐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职务犯罪领域缓刑的滥用终于不可收拾。

  最高法院此次的表态应该对全社会都有警醒作用,但笔者认为也不宜高估其功效。原因就在于这部司法解释的着眼点并非局限于此,而且规定的原则性、政策性、指导性也比较强。因此,要真正刹住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风,还得靠明确界定缓刑的适用条件。

  目前,缓刑适用的硬性条件实际上只有两个:犯罪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则最“软”,即“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我们单说这悔罪情节。在法庭上不悔罪、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有没有?肯定有,但毕竟是少数。对于这些深谙识时务者为俊杰法则的职务犯罪被告人来说,认罪态度“好”可谓一个普遍现象。诸位最近一定看了新闻,连文强都后悔自己“没听薄书记的话”,彭长健在法庭上也是六次流泪。显然,法官审查悔罪情节,到头来难免变成了对被告人虚伪程度的审查———谁表演得好,谁的眼泪流得多,谁的悔过书写得长,或者说,谁更虚伪,可能就更容易获得缓刑。

  如此看来,遏制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风,光有姿态、政策、原则还不够。有了原则,恐怕还得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才会管用。

  赵冷暖(学者)
司法地方化的恶果

书记管帽子、市长管票子、政法委管案子:D
法律对官员无效。
此文幸亏不是南都写得,要不然又要被扣帽子了
happywar 发表于 2010-2-16 13:19


    新京报是南都集团和光明日报的合作产品
官员的违法成本真的是越来越低了{:3_77:}
支持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风{:3_97:}

这才和谐呀
钞票 权利  党票 本来就是护身符 违法了可疑花钱买 用权利帮忙  有党票的可以违法变违纪
职务犯罪的减刑已经归高法直管,不过量刑还是地方说了算!
回复 6# 肥兔子


    请问阁下是不是被南都报道过导致怀恨在心,用尽一切手段诋毁?我就想不明白。南都是广东省省属企业,光明日报是中央直属企业,怎么到了某些人嘴里就成了人民公敌了呢?难道某些领1毛的人认为广东省宣传部和北京的宣传部都是拿来摆设的?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2-16 18:56


高法也不是清廉的衙门
我们这里是交通肇事死一个人的一般缓刑(当然得赔钱),轻伤害的赔钱一般也缓刑。一年到头真正判进去的不多,职务犯罪还没接触过,不知道是怎么处理的。
歼10无忌 发表于 2010-2-16 19:06

  你脑内补完的?我可看不出和我的帖子有何联系
肥兔子 发表于 2010-2-16 22:05


    像你这种货色。以过往一向的言论观之,不难得出你脑内补完的结论。
  虽然对南都这种自由主义媒体不感冒,但是个人的确非常支持撤销“政法委”这样可有可无的白痴、混蛋、狗屁部门。
ytgk9999 发表于 2010-2-17 15:57


    这个部门 的官员的保护伞 撤销他们还不要了D的命
ytgk9999 发表于 2010-2-17 15:57
咋地?不服D的指挥?想搞司法独立?
厂卫何在,把反贼拉下去:D
菜鸟中的精英 发表于 2010-2-17 17:58

  那到不是,康永周上台之前,政法委没啥地位的,他上台之后才起了一些变化,让政法改革向一个不正常的方向发展--所以他周某人我看着及其之不爽。
ytgk9999 发表于 2010-2-18 01:58
谁让各司法部门争地盘呢?结果让政法委名正言顺地拣了个现成![:a12:]
PS:版主的那个科普国际法的坑填好了么?[:a2:]
三界外 发表于 2010-2-18 12:19


  那个陨石坑你就等等吧,最近准备填个别的坑,哈哈,刚从外地回来,休息一下,先休息一下~
司法要受D的领导,缓刑也是为了革命需要嘛
ytgk9999 发表于 2010-2-18 01:58


    版主莫谈国事
灰太狼大王 发表于 2010-2-19 15:50


    你的红太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