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已超公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51:04
 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一年多,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多方面有新进步,不过同样存在律师会见难、证人出庭少、刑讯逼供转移等待完善问题。

  3月10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做工作报告时说,2013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

  这一年纠正的多起冤假错案就隐藏在这825的数字中。与此同时,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在《刑诉法》中均有强调。

  3月2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刑诉法》的修改偏重于保障人权,偏重于提高程序价值。一些新的突破点,比如解决律师‘三难’、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有新规定、新进步;但是如果司法部门理解得偏保守,可能就贯彻不好。”刑诉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这当中,律师们点出了律师会见难、证人出庭少、刑讯逼供转移等有待完善的问题。

  律师会见的新烦恼

  《刑诉法》在文本上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师只需凭律师证、律所证明和委托书,即可在48小时内到看守所会见。但在现实中,律师会见却遭遇了新的“玻璃墙”。

  据公安部监管局统计,新《刑诉法》实施的第一个月,全国各地看守所共计办理律师会见11.8万余人次,2月份虽然只有17个工作日,律师会见人次却以30%的幅度增长。

  但全国各看守所,大多数都存在会见位置少的问题。安徽省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只有4个会见室,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只有1个律师会见室。北京西城区看守所会见室数量虽从6个增加到8个,但律师会见需提前几天,遇节假日须提前10天才能预约成功。在北京朝阳区,因会见室少,甚至在2013年曾有黄牛党在门口卖号。

  看守所也在自创“解释”约束律师会见。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就规定,律师不能在申请当日会见。同时,律师首次会见,必须提供委托人与在押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立法的“缺口”也成为办案单位规避律师会见的理由。《刑诉法》规定,“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也就是俗称的“三类案件”中,律师会见“需侦查部门审批”。

  “三类案件”中,“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最易被滥用。司法解释中,特别重大的标准是涉案数额为50万元以上。

  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林在2013年,受理了一起芜湖县招标采购办代理主任的受贿案,当事人为副科级干部,涉嫌受贿十几万,但也因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被列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巩志芳办理了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因为该案“可能涉及李春城”,直到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巩志芳都始终未能会见。看守所拒绝的理由是,“得到办案单位的通知,该案属于‘三类案件’”,但是具体属于“三类案件”中的哪一类却并无答复。

  “现实中律师反映会见难最严重的领域,就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甚至有的地方规定凡是这类案件都不允许会见”,一名接近司法决策层人士称。

  甚至有办案单位绕开法律,秘密关押嫌疑人。曾有律师反映去看守所会见,发现侦查机关隐去被关押人的真实姓名,给其安上一个假名字,“律师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就被关押在那里,可是看守所的电脑系统里就是找不到这个人”,尚权所的报告中写道。
“从没有过对证人质证”

  2013年7月3日,安徽“陷警门”案宣判,两名黄山市警察方卫、王晖被判犯故意伤害罪。案件庭审中,同济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授刘良出庭作证,成为“中国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出庭第一人”。

  《刑诉法》第188条规定,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从这一年来看,证人出庭率没有明显提高,或者说基本上没有提高”,陈光中说。“证人不出庭,实际上主要是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利”,他说。

  云南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王绍涛从事司法工作24年,原来是法官,现在是律师。“我经手的刑事案件至少有几百个,从来就没有享受过,在刑事法庭上对一个证人质证”,他说。

  “去年一年,一个较大的省,证人出庭率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03%”,一名接近司法决策层人士称。他认为,证人出庭不多的一个原因是,“中央政法机关不够重视”。

  王绍涛认为,正是因为证人不能出庭,导致刑讯逼供在向证人蔓延。“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有所收敛了,因为他要见光的,他一定要在法庭上讲我被刑讯逼供了”,他说。

  王绍涛所里的律师就“被做过这个事情,在看守所里待了20多个小时,就是为了证实一个事情”。“他本身是法学院的教授,办案人员打电话给他的院长,说其他证人全部说了,被告人也已经交代了,他就是不说,要院长做他的工作”,王绍涛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证人出庭少的一个原因是立法缺陷。他曾参与《刑诉法》修订论证,“我记得很清楚,学者们对于证人出庭只主张两个条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分歧,证人证言对定案有重大影响,而且我们强调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但最终的法律文本没有采纳上述意见,在《刑诉法》中,证人出庭需要“法院认为有必要”。陈卫东认为如此立法的原因,“是立法机关过分迁就了司法机关”。一名检察系统人士称,如果落实证人出庭,将使办案单位的工作量大大增加。

  《刑诉法》中加入了“证人拒证权”,即被告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得被强制传唤出庭,这被认为兼顾了伦理传统。

  “近亲属免于出庭作证,究竟要保护什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

  薄熙来案一审庭审中,其妻子薄谷开来的陈述被当做证人证言使用,薄熙来要求妻子出庭作证。“法院说我们到监狱见了她,她自己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如果她不愿意出庭作证,能不能使用她的庭前陈述来指认她的丈夫?”张建伟说。
刑讯逼供的转移

  “客观地讲,中国的刑讯逼供行为最近这几年在明显减少,这一点我们要面对”,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顾永忠说,“现在揭露出来的一些严重的刑讯逼供冤案,比如张氏叔侄案,大概都是比较早一些的”。

  “我认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最好的是公安机关,看守所的管理变化最大。退步的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现象越来越突出,已经超过了公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云南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王绍涛也感觉,“刑讯逼供已经向检察机关转移了”。

  “我的一个同学,7天7夜坐在检察机关的凳上,后来待在一个5平米的屋子里,只有吃饭和上厕所的时候才能出来一下”,他说。

  看守所的刑讯逼供少了,其他场所的刑讯问题却凸显出来。新《刑诉法》强调了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用意,既有加强打击犯罪,也有减少逮捕、拘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

  监视居住本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司法解释中又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实际上变成检察院自己来干,而且没有统一的办法,指定居所怎么会见、怎样讯问,以及怎么管理,这个问题没有解决。”陈光中说。

  云南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徐国功办理的一起受贿案,“当事人已经被监视居住4个月了,却始终没能会见”。

  避免刑讯逼供的最直接办法是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这已被写入新《刑诉法》中。“我看了十几个案件的录音录像,检察院的录音录像普遍存在严重问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说。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录音录像都很短,但是笔录特别长,最极端的案件,讯问了二十几分钟,但是笔录做了48页”,毛立新说。

  面对刑讯逼供,法学界还有一个“终极武器”,就是讯问时律师在场,但这又回到了刑事案件中辩护率不足的老问题。

  过去7年,陕西省刑事律师人均年办案量,从1.56件下降到了0.86件。“一个律师年均办不到一个刑事案件”,陕西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耿民说,“在陕西,75%以上的刑事案件,嫌疑人是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

  这直接带来了刑事律师生存的困境,“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咸阳一个年轻的律师做不下去,上吊自杀了”,耿民说。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一年多,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多方面有新进步,不过同样存在律师会见难、证人出庭少、刑讯逼供转移等待完善问题。

  3月10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做工作报告时说,2013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

  这一年纠正的多起冤假错案就隐藏在这825的数字中。与此同时,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在《刑诉法》中均有强调。

  3月2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刑诉法》的修改偏重于保障人权,偏重于提高程序价值。一些新的突破点,比如解决律师‘三难’、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有新规定、新进步;但是如果司法部门理解得偏保守,可能就贯彻不好。”刑诉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这当中,律师们点出了律师会见难、证人出庭少、刑讯逼供转移等有待完善的问题。

  律师会见的新烦恼

  《刑诉法》在文本上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师只需凭律师证、律所证明和委托书,即可在48小时内到看守所会见。但在现实中,律师会见却遭遇了新的“玻璃墙”。

  据公安部监管局统计,新《刑诉法》实施的第一个月,全国各地看守所共计办理律师会见11.8万余人次,2月份虽然只有17个工作日,律师会见人次却以30%的幅度增长。

  但全国各看守所,大多数都存在会见位置少的问题。安徽省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只有4个会见室,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只有1个律师会见室。北京西城区看守所会见室数量虽从6个增加到8个,但律师会见需提前几天,遇节假日须提前10天才能预约成功。在北京朝阳区,因会见室少,甚至在2013年曾有黄牛党在门口卖号。

  看守所也在自创“解释”约束律师会见。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就规定,律师不能在申请当日会见。同时,律师首次会见,必须提供委托人与在押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立法的“缺口”也成为办案单位规避律师会见的理由。《刑诉法》规定,“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也就是俗称的“三类案件”中,律师会见“需侦查部门审批”。

  “三类案件”中,“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最易被滥用。司法解释中,特别重大的标准是涉案数额为50万元以上。

  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林在2013年,受理了一起芜湖县招标采购办代理主任的受贿案,当事人为副科级干部,涉嫌受贿十几万,但也因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被列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巩志芳办理了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因为该案“可能涉及李春城”,直到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巩志芳都始终未能会见。看守所拒绝的理由是,“得到办案单位的通知,该案属于‘三类案件’”,但是具体属于“三类案件”中的哪一类却并无答复。

  “现实中律师反映会见难最严重的领域,就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甚至有的地方规定凡是这类案件都不允许会见”,一名接近司法决策层人士称。

  甚至有办案单位绕开法律,秘密关押嫌疑人。曾有律师反映去看守所会见,发现侦查机关隐去被关押人的真实姓名,给其安上一个假名字,“律师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就被关押在那里,可是看守所的电脑系统里就是找不到这个人”,尚权所的报告中写道。
“从没有过对证人质证”

  2013年7月3日,安徽“陷警门”案宣判,两名黄山市警察方卫、王晖被判犯故意伤害罪。案件庭审中,同济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授刘良出庭作证,成为“中国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出庭第一人”。

  《刑诉法》第188条规定,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从这一年来看,证人出庭率没有明显提高,或者说基本上没有提高”,陈光中说。“证人不出庭,实际上主要是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利”,他说。

  云南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王绍涛从事司法工作24年,原来是法官,现在是律师。“我经手的刑事案件至少有几百个,从来就没有享受过,在刑事法庭上对一个证人质证”,他说。

  “去年一年,一个较大的省,证人出庭率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03%”,一名接近司法决策层人士称。他认为,证人出庭不多的一个原因是,“中央政法机关不够重视”。

  王绍涛认为,正是因为证人不能出庭,导致刑讯逼供在向证人蔓延。“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有所收敛了,因为他要见光的,他一定要在法庭上讲我被刑讯逼供了”,他说。

  王绍涛所里的律师就“被做过这个事情,在看守所里待了20多个小时,就是为了证实一个事情”。“他本身是法学院的教授,办案人员打电话给他的院长,说其他证人全部说了,被告人也已经交代了,他就是不说,要院长做他的工作”,王绍涛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证人出庭少的一个原因是立法缺陷。他曾参与《刑诉法》修订论证,“我记得很清楚,学者们对于证人出庭只主张两个条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分歧,证人证言对定案有重大影响,而且我们强调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但最终的法律文本没有采纳上述意见,在《刑诉法》中,证人出庭需要“法院认为有必要”。陈卫东认为如此立法的原因,“是立法机关过分迁就了司法机关”。一名检察系统人士称,如果落实证人出庭,将使办案单位的工作量大大增加。

  《刑诉法》中加入了“证人拒证权”,即被告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得被强制传唤出庭,这被认为兼顾了伦理传统。

  “近亲属免于出庭作证,究竟要保护什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

  薄熙来案一审庭审中,其妻子薄谷开来的陈述被当做证人证言使用,薄熙来要求妻子出庭作证。“法院说我们到监狱见了她,她自己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如果她不愿意出庭作证,能不能使用她的庭前陈述来指认她的丈夫?”张建伟说。
刑讯逼供的转移

  “客观地讲,中国的刑讯逼供行为最近这几年在明显减少,这一点我们要面对”,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顾永忠说,“现在揭露出来的一些严重的刑讯逼供冤案,比如张氏叔侄案,大概都是比较早一些的”。

  “我认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最好的是公安机关,看守所的管理变化最大。退步的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现象越来越突出,已经超过了公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云南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王绍涛也感觉,“刑讯逼供已经向检察机关转移了”。

  “我的一个同学,7天7夜坐在检察机关的凳上,后来待在一个5平米的屋子里,只有吃饭和上厕所的时候才能出来一下”,他说。

  看守所的刑讯逼供少了,其他场所的刑讯问题却凸显出来。新《刑诉法》强调了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用意,既有加强打击犯罪,也有减少逮捕、拘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

  监视居住本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司法解释中又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实际上变成检察院自己来干,而且没有统一的办法,指定居所怎么会见、怎样讯问,以及怎么管理,这个问题没有解决。”陈光中说。

  云南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徐国功办理的一起受贿案,“当事人已经被监视居住4个月了,却始终没能会见”。

  避免刑讯逼供的最直接办法是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这已被写入新《刑诉法》中。“我看了十几个案件的录音录像,检察院的录音录像普遍存在严重问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说。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录音录像都很短,但是笔录特别长,最极端的案件,讯问了二十几分钟,但是笔录做了48页”,毛立新说。

  面对刑讯逼供,法学界还有一个“终极武器”,就是讯问时律师在场,但这又回到了刑事案件中辩护率不足的老问题。

  过去7年,陕西省刑事律师人均年办案量,从1.56件下降到了0.86件。“一个律师年均办不到一个刑事案件”,陕西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耿民说,“在陕西,75%以上的刑事案件,嫌疑人是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

  这直接带来了刑事律师生存的困境,“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咸阳一个年轻的律师做不下去,上吊自杀了”,耿民说。
你又不附上链接,呆会儿版主又要打你PP!
我怎么看出一股浓浓的车轮体。。。
纪委和检察院对付的多是贪官污吏,手段狠也是人人知晓的,但是我觉得没什么问题,这帮人本来就不是普通人,平时没少受特殊待遇,进去了自然也应该区别对待嘛
呆瓜在行动 发表于 2014-3-17 15:55
你又不附上链接,呆会儿版主又要打你PP!
不是打屁屁了,是直接扣分了!
证人不出庭这个确实有,我参加过几次庭审,没见一次证人出庭的,全是笔录
现在公安机关办案都必须在办案区,全程有摄像监控,检察机关和纪委办案大部分无需受此约束。
因为贪腐类案件本就难查,证人通常就是被迫行贿者。见过N多全世界都知道他有问题,连他的上司也想办他,可一说要找个受害者出头,就硬是没人敢!
现实是如果让律师进行介入,这群家伙就会利用律师传话,进而只手遮天,根本无法打击了。这类的文章看看就好,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对待就是为了平衡这些人的嚣张。
深有感触,家母公立医院妇产科主任,赶上医疗系统“严打”,因曾收药贩子一万元被检察院审讯,先是几天开着灯不让睡觉,等精神崩溃之后开始记口供,最后弄成受贿16万元,判刑10年。律师根本说不上话。检察院的人还说“说的越多越好,判的轻。“”不配合我们你的儿子就要被学校开除。”之类的话。
因为贪腐类案件本就难查,证人通常就是被迫行贿者。见过N多全世界都知道他有问题,连他的上司也想办他,可 ...
根本不需要证人和证据,只要嫌疑人自己说了签字画押了,就足够判刑了。
所以如果运气好能出来的。报复起来也是很猛的
现在才知道,,
公检法。。。。一层层各种老虎,甚至迷你老虎。
律师会见就是个有名无实的东西
glwe 发表于 2014-3-18 18:31
根本不需要证人和证据,只要嫌疑人自己说了签字画押了,就足够判刑了。
然后又会有人说只重证供,不重证据什么的。吧啦吧啦。。。。
死心吧。

这些人至少也要有死证,确保能把皮完全剥了,让他有机会或空子再重现就是祸害人间了。
REC 发表于 2014-3-17 17:45
纪委和检察院对付的多是贪官污吏,手段狠也是人人知晓的,但是我觉得没什么问题,这帮人本来就不是普通人, ...
那你思想还停留在人治,法治讲究的就是程序,不是因为他是贪官就该怎么怎么样,一切不依法的程序都是非法的。
吹点风 发表于 2014-3-19 21:16
那你思想还停留在人治,法治讲究的就是程序,不是因为他是贪官就该怎么怎么样,一切不依法的程序都是非法 ...

这倒是,俗了点,不过咱们国家确实需要提高整体法制意识,不然大部分人都本能的觉得对贪官公正就不对,就应该往死整
其实有时在想一个问题,究竟在执法过程中是应该程序正义还是应该结果正义
野小子突击队 发表于 2014-3-23 20:43
其实有时在想一个问题,究竟在执法过程中是应该程序正义还是应该结果正义
没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根本就无从谈起
荣耀岩 发表于 2014-3-23 21:31
没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根本就无从谈起
比较认同,我再想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