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 "解百纳"归属权之争仍延续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50:26
 晨报讯 历时7年多的“解百纳商标注册案”日前一审落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应当审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 “商评委”)的裁定书,并令商评委就本案争议重新做出裁定。此次判决意味着,“解百纳”之争的最终结果揭晓仍需假以时日。“双方在法庭上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如果法院不予考虑,不仅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一中院的审判长姜颖在判决书中表示,商评委应在综合原有证据以及该案诉讼过程中新提交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就“解百纳”是否系商品通用名称作出裁定。

  所谓“解百纳”之争的主要分歧是,“解百纳”是葡萄酒的品牌名称,还是葡萄的原料品种名称。原告中粮酒业、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拥有 “王朝”)、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威龙”)和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公司认为,“解百纳”是葡萄的品种和品系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一类原材料的通用名称,非张裕所独有,如果张裕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对于整个葡萄酒行业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而张裕方面则坚持,“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创立的葡萄酒品牌。

  在判决后,王朝酒业的企业代表认为:“中国葡萄酒发展方向应是从行业大局出发,各方联合起来共同制订符合行业规则的产品标准,共同维护产品和品牌形象。”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柯岚表示,“解百纳”系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应归行业所有而非一家独占。

  事件回顾

  ●2002年4月,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

  ●2002年6月,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对此不服,联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撤销张裕“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

  ●2002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张裕公司不服,由此进入行政复审阶段。

  ●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认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就此提起诉讼,将商评委和第三人张裕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

  
http://www.p5w.net/news/cjxw/201001/t2779568.htm晨报讯 历时7年多的“解百纳商标注册案”日前一审落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应当审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 “商评委”)的裁定书,并令商评委就本案争议重新做出裁定。此次判决意味着,“解百纳”之争的最终结果揭晓仍需假以时日。“双方在法庭上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如果法院不予考虑,不仅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一中院的审判长姜颖在判决书中表示,商评委应在综合原有证据以及该案诉讼过程中新提交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就“解百纳”是否系商品通用名称作出裁定。

  所谓“解百纳”之争的主要分歧是,“解百纳”是葡萄酒的品牌名称,还是葡萄的原料品种名称。原告中粮酒业、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拥有 “王朝”)、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威龙”)和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公司认为,“解百纳”是葡萄的品种和品系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一类原材料的通用名称,非张裕所独有,如果张裕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对于整个葡萄酒行业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而张裕方面则坚持,“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创立的葡萄酒品牌。

  在判决后,王朝酒业的企业代表认为:“中国葡萄酒发展方向应是从行业大局出发,各方联合起来共同制订符合行业规则的产品标准,共同维护产品和品牌形象。”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柯岚表示,“解百纳”系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应归行业所有而非一家独占。

  事件回顾

  ●2002年4月,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

  ●2002年6月,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对此不服,联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撤销张裕“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

  ●2002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张裕公司不服,由此进入行政复审阶段。

  ●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认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就此提起诉讼,将商评委和第三人张裕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

  
http://www.p5w.net/news/cjxw/201001/t2779568.htm
娘家太多,浪费的还是国家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