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英国人社科领域的四大发明 by 芦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6:15:22
英国人这个由原住民、古罗马人、北欧海盗和法国征服者混血出来的杂种民族确实了得,按人口比例乃是对人类贡献最大的民族。科学技术工业上的发现发明就不说了,就是在社会科学中,英国人也对人类作出了其他民族难以比肩的贡献。据我这浅薄外行所知,英国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四大发明是:自由主义、法治、君主立宪和两党制。四者结合起来,便成了现代民主制度。所以,说现代民主(不是说古希腊罗马式的古典民主)是英国人发明的,似乎不算太失实。


一、四大发明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奠基石

(一)自由主义

在我看来,自由主义乃是英国最伟大的政治发明,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我在旧作中反复强调过,自由有不同层面,美国是世界上经济自由最充分的国家,但思想言论自由远逊于英国。过去如此,现在也如此。如果马克思生于美国,《资本论》大概不会问世,而达尔文若不是生在英国,他也决无胆量写《物种起源》。

有趣的是,英国自由主义传统乃是伊丽莎白一世培育出来的,并不是人民斗争斗出来的。伊女王当政前,英国一度成了宗教绞肉机,罗马天主教与新教自相残杀,弄得血流成河,伊人上去后,对此厌倦透顶,首倡宗教宽容。在她的鼓励扶持下,一个空前自由的文化界得以形成,从此奠定了英国自由主义的传统。

(二)法治

法治也是英国人的发明。直到今天,大多数国人还没到英国中世纪贵族们的觉悟水平,到死也拎无清“法治”究竟是什么意思,形成了“当今华人世界越是讲‘法’的人越不懂法治实质”的独特景观。他们心目中的法律就是统治者单向管束人民的工具,所以只有人民才会犯法,政府是绝对不会犯法的。

英国人当然和别国人一样,智力有高有低。早在13世纪的大宪章运动中,贵族们就把这法治精神弄得比较清楚了,从此成了治国方式。

所谓“法治”,用一句话就能说清楚:“作为社会契约的法律在国家政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supremacy),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政府只能以通过立法的方式管理国家,换言之,政府不过是法律的物化。”

在这个意义上,英国乃是世上实行法治最彻底的国家。我已经在《总统制和内阁制》中介绍过英式民主和美式民主的区别,其中一条是,英国实行的内阁制并没有完全实行三权分立,其中内阁既是行政班子,又参与立法。有趣的是,这反而限制了行政首脑的权力,使得英国首相远没有美国总统威风。

在美国,立法是国会的事,国会通过立法后,必须经过总统批准(ratification ),这其实是美国国父们从英国带过去的传统,总统的批准相当于英国国王的“皇家同意”(Royal Assent)。如果总统不同意,他可以采用两种否决方式,亦即“口袋否决”(Pocket Veto),也就是咱们皇帝的“留中不发”。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国会休会前夕。如果总统使用这种方式,则该法案便被永久性否决,国会不能再度提出。第二种方式则是在国会开会期间否决,此时提案便被打回到国会去。如果国会坚持,并获得2/3以上多数通过,则总统无权再否决,该提案也就变成了法律,总统必须执行。

由此可见,总统虽然没有立法权,但他可以否定国会的立法。而在英国别说是首相,就连国王也没有这种权力。而且,说总统没有立法权,也只是理论上才成立。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他可以下达各种行政命令。例如当年决定给所有中国学人绿卡就是老布什的行政命令规定的。英国首相根本也就没有这种权力。

总统的行政权力还远远不止此:他有权任命多达6000名各级官员,虽然这些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同意,但主动提名权在他而不在国会,这可是极大的实际权力。就连对外采取军事行动他都可以巧妙地绕过国会。虽然宣战需要国会2/3以上多数同意,但他可以用不宣而战的方式把国家拖入战争,约翰逊总统介入越战就是个例子。

总而言之,美国式的法治,只在于宪法规定了一个大框架,总统只要不出那个圈子,怎么施政就是他的自由决定。这种法治给了行政元首更大的主观能动性,更能体现出领袖的个人才能和风格来。

英国的行政班子亦即内阁则很不一样。所谓国会,其实也就是下院(后文还要详细介绍),议员是从各选区选举出来的,大选至少每5年一次。哪个党获得大多数议席,该党就被称为“政府”(The Government,那涵义和中国以及美国的不大一样),坐在会议主席(Speaker)的右手边,而少数党则坐在对面,称为“对面(反对党)”(The Opposition,语带双关,既是指位置,又指政治立场)。下院如同两个阶梯教室面对面地拼在一起,政府的内阁坐在前排,非阁员的该党议员则坐在后排(Back Bench)。类似地,反对党的影子内阁阁员坐在前排,而非阁员议员坐在后排。“政面”与“对面”的专业就是天天坐在那阶梯教室里吵闹,这种场面在美国根本见不到。虽然美国国会也有监督总统行政的功能,但那并不是天天必作的广播操。

那么,行政班子(内阁)怎么管理国家呢?和总统内阁不同,他们没有多少自由发挥的余地,几乎每个重大施政措施都得经过立法这道程序。因此,内阁的行政工作,其实主要也就是制定各项立法,虽然在理论上凡下院议员都有权提出法案,但因为“政面”囊括了多数议席,“对面”提出来的法案一般无法通过,只能起到唤起大众警觉的作用。

因此,英国的多数法律,其实是“政面”也就是内阁提出来,经过三读辩论,表决通过后,才变成法律。这严格的程序规定了政府施政必须有法律依据,使得行政班子必须以立法方式管理国家,剥夺了政府首脑根据个人意志采取重大措施的可能性,在我看来乃是最彻底的法治,使得个人独裁根本就无可能发生,虽然它同时也导致了低效率,并造成了法律的繁多。只有天才大概才弄得清楚议会到底通过了多少法令。


(三)君主立宪

第三个发明乃是君主立宪制,用鬼话来说便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英国乃是世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国之一,13世纪初制定大宪章一般被认为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开始,虽然第一个国会出现要晚大约90年。

君主立宪制的精神就是一句话:王室不是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王室也必须遵守法律,而国会则是法律的制定者,换言之,最高权力机构不在皇家而在议会,此所谓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有趣的是,君主立宪制的发明国自己却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这其实是历史造成的,英国变成民主国家的过程和其他国家不同,没有截然分明的“解放前”和“解放后”,而是从专制国家缓慢地平滑地长入民主国家。在她的历史中,你很难找到或根本找不到某个分水岭,在这之前算专制,在此之后算民主。正因为它没有美国和法国那样的“国庆”或“解放日”,自然也就没有新政权制定出来的一部崭新宪法。光是这个现象就体现了英国人的政治智慧,也是对那些擅长善恶两分法的“民主派”的无情嘲弄。

说英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并不是说它没有宪法。它的宪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具体包括四部分:议会法(statute)、普通法(common law)、习惯法(conventions)以及其他法令。

这细说起来太复杂,何况我自己也拎勿大清。只挑有趣的说吧,那习惯法特别有趣,它是过去传下来的各种政治运作习惯,就此成了悠久传统,并不是什么写下来的硬性规定,但所有的政客都心中有数,决不会违反那大众公认的游戏规则。

例如全国大选至少每5年举行一次,这就是习惯法,根本没有法律这么规定,但政客们都严格遵守这游戏规则,通常的作法是在第五年举行大选。当然,这习惯规定的只是下限,并没有规定不可提前大选,于是政客们便充分利用这一点,趁自己人望最高时赶快进行大选。

撒切尔就是这样,70年代她疯狂走资,招致全国天怒人怨,只差一眼眼就要卷铺盖滚蛋了。恰在这时和阿根廷争夺福克兰的战争爆发,英国大胜,人民的爱国激情压倒了对内政的不满。铁婆娘赶快宣布大选,就此高票当选,赢来了又一个5年执政期。

再如议会的法案必须经过国王批准才能生效成为法律,但根据习惯法,王室不能随便否决议会报上来的法案,只能作橡皮图章。这根本也就没有文字规定。但自1707年国王最后一次使用否决权之后,300年来就没有哪个君主敢再使用这保留的权力(reserve power)。

这种怪事,我看大概也只会发生在英国这个古怪国家。美国也有不成文法。例如宪法原来并未规定总统的最长任期,但因华盛顿只做了两任便告老还乡,于是后来的总统都只敢干两任,到了罗斯福就钻了这没有明文规定的空子,居然干了四任。这种事很难想像会发生在英国。这大概反映了该国的所谓绅士风度里包括尊重游戏规则到了不必将那规则形诸文字的地步吧。


(四)两党制

最后一个发明就是两党政治。我已经在旧作里介绍过了,它始于1688年爆发的不流血的光荣革命,这事件被认为是现代议会民主确立的里程碑(这当然只是相对而言,上面已经说过了,英国历史上没有“解放”那种黑白分明的分水岭)。

革命因国王詹姆斯二世的亲天主教政策触发,信奉信教的革命党人称为辉格党,保皇党称为托利党。辉格党人“迎外安内”,从国外迎来皇家子弟威廉率领的荷兰军队。当外军向伦敦推进时,国王詹姆斯二世仓皇逃跑,被革命群众抓住,后流亡法国,革命由此成功。

但占了上风的革命党人并没有斩尽杀绝,而是与保皇党托利党人共存共荣,分享政权。1689年初,国会开会,宣布詹姆斯二世逊位,并向威廉提交《权利宣言》。宣言谴责了詹姆斯二世违法行为,规定以后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废止任何法律;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国王及王后只能是新教徒,等等。威廉接受了这些条件,便被拥立为新王。

《权利宣言》后来经议会表决通过,就此成为宪法一部分。议会从此赢得了与国王的权力斗争,解决了长达400多年的“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的打闹。不仅如此,两党分享权力的政治实践从此开始,使得英国进入议会民主时代。托利党就是今日之保守党前身(至今人们仍然称之为托利党),而辉格党后身乃是今天的自由民主党。


二、奇特的民族

英国人大概是世上最奇特的民族,其民族性处处充满“二律背反”。

一方面,他们大概是世上最保守、最尊重传统的民族,从议会到大学的所有典礼,都严格按照中世纪传下来的那套进行。

例如大学毕业典礼,通常是全场起立,管风琴奏乐,在庄严的乐声中,由一名穿中世纪服装的家伙举着形似佛教“降魔杵”的木棒(我至今也不知道那玩意叫什么)前导,由校长率领一众大学显贵闻达(都是极有学术声望的老家伙),穿着中世纪的道袍,道貌岸然地缓步自外走入,徐徐登上舞台,在主席台上庄严就座,等老家伙们坐定了,大众才能坐下来,散会时这一套又倒转过来,等他们的退场式结束了,大众才能离去。TMD跟宗教仪式毫无区别,那服饰区分的等级似乎比神职人员还复杂,我至今也没怎么弄清楚。

另一方面,英国却是自由主义的故乡,不但思想界极度活跃开放,每日每时都有崭新的学说或理论推出来,就连草民的生活方式也极度开放,随时冒出标新立异的怪物来,有时竟然会风靡全世界。例如60年代的“甲壳虫”(the Beatles)不过是4名挺能杰儿组成的自拉自唱乐队,最后竟然成了西方世界的主旋律,虫子们跑到美国去成了上帝,个个变成亿万富翁。80年代又冒出一群怪模怪样的“旁克”(Punks),也是小年轻,无论男女,统统把两侧头发剃光,只留下正中一溜,用油漆固定成挺立状,跟古罗马将军戴的头盔毫无两样。不过那群烂仔没有领导世界新潮流,到90年代就无疾而终了。

在其他方面也如此,连英国人自己都承认,他们是世上最好战的民族,这世上找不到他们没有打过的国家。特别是在18-19世纪帝国扩张期间,几乎每年他们都要打仗,似乎从未有过和平时期,不过人家和咱们的区别是专打外战不打内战。

另一方面,英国人又是最善于妥协的民族。似乎可以说,离开了全民族的妥协精神,就没有英国式民主的诞生和进化。不过严格说来,这似乎不能算一种吊诡现象,准确地说应该是对外好战,对内妥协,态度随对象不同而变。

最有趣的还是,英国人非常理智,大概可算世上最理性的民族,这从他们的妥协精神中就能看出来,但英国人同样能失去理智,而且比谁都疯狂。英国足球流氓行为乃是全世界有名的,为此曾被世界足联开除过。肇事球迷们多是蓝领,一年四季苦吃苦做,省下点钱来,到欧洲大陆去看大赛,结果却在里面大打出手,被警方逮捕,押解回国。那些人入关时,一个个用上衣把头盖住,在记者们的摄像机前鼠窜而过,当真是让人哭笑不得。英国人这个由原住民、古罗马人、北欧海盗和法国征服者混血出来的杂种民族确实了得,按人口比例乃是对人类贡献最大的民族。科学技术工业上的发现发明就不说了,就是在社会科学中,英国人也对人类作出了其他民族难以比肩的贡献。据我这浅薄外行所知,英国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四大发明是:自由主义、法治、君主立宪和两党制。四者结合起来,便成了现代民主制度。所以,说现代民主(不是说古希腊罗马式的古典民主)是英国人发明的,似乎不算太失实。


一、四大发明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奠基石

(一)自由主义

在我看来,自由主义乃是英国最伟大的政治发明,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我在旧作中反复强调过,自由有不同层面,美国是世界上经济自由最充分的国家,但思想言论自由远逊于英国。过去如此,现在也如此。如果马克思生于美国,《资本论》大概不会问世,而达尔文若不是生在英国,他也决无胆量写《物种起源》。

有趣的是,英国自由主义传统乃是伊丽莎白一世培育出来的,并不是人民斗争斗出来的。伊女王当政前,英国一度成了宗教绞肉机,罗马天主教与新教自相残杀,弄得血流成河,伊人上去后,对此厌倦透顶,首倡宗教宽容。在她的鼓励扶持下,一个空前自由的文化界得以形成,从此奠定了英国自由主义的传统。

(二)法治

法治也是英国人的发明。直到今天,大多数国人还没到英国中世纪贵族们的觉悟水平,到死也拎无清“法治”究竟是什么意思,形成了“当今华人世界越是讲‘法’的人越不懂法治实质”的独特景观。他们心目中的法律就是统治者单向管束人民的工具,所以只有人民才会犯法,政府是绝对不会犯法的。

英国人当然和别国人一样,智力有高有低。早在13世纪的大宪章运动中,贵族们就把这法治精神弄得比较清楚了,从此成了治国方式。

所谓“法治”,用一句话就能说清楚:“作为社会契约的法律在国家政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supremacy),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政府只能以通过立法的方式管理国家,换言之,政府不过是法律的物化。”

在这个意义上,英国乃是世上实行法治最彻底的国家。我已经在《总统制和内阁制》中介绍过英式民主和美式民主的区别,其中一条是,英国实行的内阁制并没有完全实行三权分立,其中内阁既是行政班子,又参与立法。有趣的是,这反而限制了行政首脑的权力,使得英国首相远没有美国总统威风。

在美国,立法是国会的事,国会通过立法后,必须经过总统批准(ratification ),这其实是美国国父们从英国带过去的传统,总统的批准相当于英国国王的“皇家同意”(Royal Assent)。如果总统不同意,他可以采用两种否决方式,亦即“口袋否决”(Pocket Veto),也就是咱们皇帝的“留中不发”。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国会休会前夕。如果总统使用这种方式,则该法案便被永久性否决,国会不能再度提出。第二种方式则是在国会开会期间否决,此时提案便被打回到国会去。如果国会坚持,并获得2/3以上多数通过,则总统无权再否决,该提案也就变成了法律,总统必须执行。

由此可见,总统虽然没有立法权,但他可以否定国会的立法。而在英国别说是首相,就连国王也没有这种权力。而且,说总统没有立法权,也只是理论上才成立。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他可以下达各种行政命令。例如当年决定给所有中国学人绿卡就是老布什的行政命令规定的。英国首相根本也就没有这种权力。

总统的行政权力还远远不止此:他有权任命多达6000名各级官员,虽然这些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同意,但主动提名权在他而不在国会,这可是极大的实际权力。就连对外采取军事行动他都可以巧妙地绕过国会。虽然宣战需要国会2/3以上多数同意,但他可以用不宣而战的方式把国家拖入战争,约翰逊总统介入越战就是个例子。

总而言之,美国式的法治,只在于宪法规定了一个大框架,总统只要不出那个圈子,怎么施政就是他的自由决定。这种法治给了行政元首更大的主观能动性,更能体现出领袖的个人才能和风格来。

英国的行政班子亦即内阁则很不一样。所谓国会,其实也就是下院(后文还要详细介绍),议员是从各选区选举出来的,大选至少每5年一次。哪个党获得大多数议席,该党就被称为“政府”(The Government,那涵义和中国以及美国的不大一样),坐在会议主席(Speaker)的右手边,而少数党则坐在对面,称为“对面(反对党)”(The Opposition,语带双关,既是指位置,又指政治立场)。下院如同两个阶梯教室面对面地拼在一起,政府的内阁坐在前排,非阁员的该党议员则坐在后排(Back Bench)。类似地,反对党的影子内阁阁员坐在前排,而非阁员议员坐在后排。“政面”与“对面”的专业就是天天坐在那阶梯教室里吵闹,这种场面在美国根本见不到。虽然美国国会也有监督总统行政的功能,但那并不是天天必作的广播操。

那么,行政班子(内阁)怎么管理国家呢?和总统内阁不同,他们没有多少自由发挥的余地,几乎每个重大施政措施都得经过立法这道程序。因此,内阁的行政工作,其实主要也就是制定各项立法,虽然在理论上凡下院议员都有权提出法案,但因为“政面”囊括了多数议席,“对面”提出来的法案一般无法通过,只能起到唤起大众警觉的作用。

因此,英国的多数法律,其实是“政面”也就是内阁提出来,经过三读辩论,表决通过后,才变成法律。这严格的程序规定了政府施政必须有法律依据,使得行政班子必须以立法方式管理国家,剥夺了政府首脑根据个人意志采取重大措施的可能性,在我看来乃是最彻底的法治,使得个人独裁根本就无可能发生,虽然它同时也导致了低效率,并造成了法律的繁多。只有天才大概才弄得清楚议会到底通过了多少法令。


(三)君主立宪

第三个发明乃是君主立宪制,用鬼话来说便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英国乃是世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国之一,13世纪初制定大宪章一般被认为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开始,虽然第一个国会出现要晚大约90年。

君主立宪制的精神就是一句话:王室不是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王室也必须遵守法律,而国会则是法律的制定者,换言之,最高权力机构不在皇家而在议会,此所谓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有趣的是,君主立宪制的发明国自己却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这其实是历史造成的,英国变成民主国家的过程和其他国家不同,没有截然分明的“解放前”和“解放后”,而是从专制国家缓慢地平滑地长入民主国家。在她的历史中,你很难找到或根本找不到某个分水岭,在这之前算专制,在此之后算民主。正因为它没有美国和法国那样的“国庆”或“解放日”,自然也就没有新政权制定出来的一部崭新宪法。光是这个现象就体现了英国人的政治智慧,也是对那些擅长善恶两分法的“民主派”的无情嘲弄。

说英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并不是说它没有宪法。它的宪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具体包括四部分:议会法(statute)、普通法(common law)、习惯法(conventions)以及其他法令。

这细说起来太复杂,何况我自己也拎勿大清。只挑有趣的说吧,那习惯法特别有趣,它是过去传下来的各种政治运作习惯,就此成了悠久传统,并不是什么写下来的硬性规定,但所有的政客都心中有数,决不会违反那大众公认的游戏规则。

例如全国大选至少每5年举行一次,这就是习惯法,根本没有法律这么规定,但政客们都严格遵守这游戏规则,通常的作法是在第五年举行大选。当然,这习惯规定的只是下限,并没有规定不可提前大选,于是政客们便充分利用这一点,趁自己人望最高时赶快进行大选。

撒切尔就是这样,70年代她疯狂走资,招致全国天怒人怨,只差一眼眼就要卷铺盖滚蛋了。恰在这时和阿根廷争夺福克兰的战争爆发,英国大胜,人民的爱国激情压倒了对内政的不满。铁婆娘赶快宣布大选,就此高票当选,赢来了又一个5年执政期。

再如议会的法案必须经过国王批准才能生效成为法律,但根据习惯法,王室不能随便否决议会报上来的法案,只能作橡皮图章。这根本也就没有文字规定。但自1707年国王最后一次使用否决权之后,300年来就没有哪个君主敢再使用这保留的权力(reserve power)。

这种怪事,我看大概也只会发生在英国这个古怪国家。美国也有不成文法。例如宪法原来并未规定总统的最长任期,但因华盛顿只做了两任便告老还乡,于是后来的总统都只敢干两任,到了罗斯福就钻了这没有明文规定的空子,居然干了四任。这种事很难想像会发生在英国。这大概反映了该国的所谓绅士风度里包括尊重游戏规则到了不必将那规则形诸文字的地步吧。


(四)两党制

最后一个发明就是两党政治。我已经在旧作里介绍过了,它始于1688年爆发的不流血的光荣革命,这事件被认为是现代议会民主确立的里程碑(这当然只是相对而言,上面已经说过了,英国历史上没有“解放”那种黑白分明的分水岭)。

革命因国王詹姆斯二世的亲天主教政策触发,信奉信教的革命党人称为辉格党,保皇党称为托利党。辉格党人“迎外安内”,从国外迎来皇家子弟威廉率领的荷兰军队。当外军向伦敦推进时,国王詹姆斯二世仓皇逃跑,被革命群众抓住,后流亡法国,革命由此成功。

但占了上风的革命党人并没有斩尽杀绝,而是与保皇党托利党人共存共荣,分享政权。1689年初,国会开会,宣布詹姆斯二世逊位,并向威廉提交《权利宣言》。宣言谴责了詹姆斯二世违法行为,规定以后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废止任何法律;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国王及王后只能是新教徒,等等。威廉接受了这些条件,便被拥立为新王。

《权利宣言》后来经议会表决通过,就此成为宪法一部分。议会从此赢得了与国王的权力斗争,解决了长达400多年的“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的打闹。不仅如此,两党分享权力的政治实践从此开始,使得英国进入议会民主时代。托利党就是今日之保守党前身(至今人们仍然称之为托利党),而辉格党后身乃是今天的自由民主党。


二、奇特的民族

英国人大概是世上最奇特的民族,其民族性处处充满“二律背反”。

一方面,他们大概是世上最保守、最尊重传统的民族,从议会到大学的所有典礼,都严格按照中世纪传下来的那套进行。

例如大学毕业典礼,通常是全场起立,管风琴奏乐,在庄严的乐声中,由一名穿中世纪服装的家伙举着形似佛教“降魔杵”的木棒(我至今也不知道那玩意叫什么)前导,由校长率领一众大学显贵闻达(都是极有学术声望的老家伙),穿着中世纪的道袍,道貌岸然地缓步自外走入,徐徐登上舞台,在主席台上庄严就座,等老家伙们坐定了,大众才能坐下来,散会时这一套又倒转过来,等他们的退场式结束了,大众才能离去。TMD跟宗教仪式毫无区别,那服饰区分的等级似乎比神职人员还复杂,我至今也没怎么弄清楚。

另一方面,英国却是自由主义的故乡,不但思想界极度活跃开放,每日每时都有崭新的学说或理论推出来,就连草民的生活方式也极度开放,随时冒出标新立异的怪物来,有时竟然会风靡全世界。例如60年代的“甲壳虫”(the Beatles)不过是4名挺能杰儿组成的自拉自唱乐队,最后竟然成了西方世界的主旋律,虫子们跑到美国去成了上帝,个个变成亿万富翁。80年代又冒出一群怪模怪样的“旁克”(Punks),也是小年轻,无论男女,统统把两侧头发剃光,只留下正中一溜,用油漆固定成挺立状,跟古罗马将军戴的头盔毫无两样。不过那群烂仔没有领导世界新潮流,到90年代就无疾而终了。

在其他方面也如此,连英国人自己都承认,他们是世上最好战的民族,这世上找不到他们没有打过的国家。特别是在18-19世纪帝国扩张期间,几乎每年他们都要打仗,似乎从未有过和平时期,不过人家和咱们的区别是专打外战不打内战。

另一方面,英国人又是最善于妥协的民族。似乎可以说,离开了全民族的妥协精神,就没有英国式民主的诞生和进化。不过严格说来,这似乎不能算一种吊诡现象,准确地说应该是对外好战,对内妥协,态度随对象不同而变。

最有趣的还是,英国人非常理智,大概可算世上最理性的民族,这从他们的妥协精神中就能看出来,但英国人同样能失去理智,而且比谁都疯狂。英国足球流氓行为乃是全世界有名的,为此曾被世界足联开除过。肇事球迷们多是蓝领,一年四季苦吃苦做,省下点钱来,到欧洲大陆去看大赛,结果却在里面大打出手,被警方逮捕,押解回国。那些人入关时,一个个用上衣把头盖住,在记者们的摄像机前鼠窜而过,当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英国的文化确实很奇怪
500年来都是地球绝对的霸主,可以从它的文化上找原因
Q6 发表于 2009-12-9 12:50
我啥也不说了
由一名穿中世纪服装的家伙举着形似佛教“降魔杵”的木棒(我至今也不知道那玩意叫什么)前导,由校长率领一众大学显贵闻达(都是极有学术声望的老家伙),穿着中世纪的道袍,道貌岸然地缓步自外走入

作者不会这么无知吧?这不就是古罗马的“法西斯”嘛
可惜,MD是一流,阴蒂嘛,二流!
而且阴蒂从来没有取得对法,德,俄,美的绝对优势
可惜,MD是一流,阴蒂嘛,二流!
而且阴蒂从来没有取得对法,德,俄,美的绝对优势
给作者科普一下吧:

 古代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最高行政长官,有12个卫士相随。他们各手执一束棍棒束棒中间插有一把战斧,象征着罗马国家的最高权力。棒子用于施行笞刑,斧子用来执行死刑。“束棒”在古罗马人使用的拉丁语中,读作“法西斯”。法西斯主义一词就从此发展而来。
流氓兔爱胡萝卜 发表于 2009-12-9 16:23


    从一种更大的视野上开看,美帝、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甚至以前的印度,南非都可以看成英国的衍生国,央格鲁。撒克逊人的后代几乎遍布全球,并能建立以本民族为主导的国家。这样的成就,连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孙们比起来都要 逊色。 近代这些国家的联盟,几乎就 没有吃过败仗,从16世纪伊丽莎白与西班牙战争,到与奥斯曼土耳其、清帝国的战争、拿破仑战争、一战、二战,几乎与世界任何一个强大政权较量的结果,都是胜利者。不能不说,这又是一个继蒙古帝国之后的一个世界性霸权。
回复 8# Q6


   美国自独立起就和英国人分道扬镳了
  其他不过自治领殖民地罢了
Q6 发表于 2009-12-9 18:11
英国不过是法国的衍生国罢了。
不是英国人的四大发明,而是作者的一大发明。
纳瓦拉亨利才是宗教宽容的首创。伊丽莎白杀了天主教的玛丽。
而马克思,生于德国,那时候是普鲁士的莱茵省。“如果马克思生于美国”,作者大概是以为马克思生于英国吧。
说英国人思想自由,我记得继承法案中规定天主教徒不能继承王位的。
所有的国家都不过是非洲的衍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