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地方政府是否已经违法?-->点水族转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5:49:21
<P>现在国内有很多城市通过设立地方法规禁止某些车辆(合法)上牌和行驶,但在国内的法律却找到另外一番描述,不知道这一类的地方法规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大家有空不妨聊一下。</P>
<P>引用资料:</P>
<P>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3)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车辆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拒绝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对车辆管理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给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或者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府无权制定全面限制通行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P>
<P>依《立法法》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注:
全国人大《立法法》2000.3.15
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3.9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01.04
全国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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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现在国内有很多城市通过设立地方法规禁止某些车辆(合法)上牌和行驶,但在国内的法律却找到另外一番描述,不知道这一类的地方法规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大家有空不妨聊一下。</P>
<P>引用资料:</P>
<P>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3)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车辆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拒绝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对车辆管理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给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或者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府无权制定全面限制通行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P>
<P>依《立法法》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注:
全国人大《立法法》2000.3.15
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3.9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01.04
全国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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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 只管老百娃  不管当官的
<B>以下是引用<I>zmxorhhxa</I>在2004-6-19 21:35:00的发言:</B>
现在的法 只管老百娃  不管当官的


只管没钱没权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20 0:32:21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