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务部附条件批准相关并购的疑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55:41
最近看商务部的网站,看了商务部发布了很多附条件批准相关公司并购申请的公告,具体就是商务部在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调查之后,发现并购完成后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便要求并购双方对可能引起垄断的产业或产品线进行剥离,例如下面这例:《关于附条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910/20091006593293.html
其中审查决定部分:
  六、审查决定

  鉴于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将对硬币型锂二次电池、民用镍氢电池和车用镍氢电池等相关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为了减少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一)关于硬币型锂二次电池
  1、剥离三洋公司目前全部的硬币型锂二次电池业务,即将三洋公司位于日本鸟取县岩见町的鸟取工厂的硬币形锂二次电池业务全部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购买人)。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三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硬币形锂二次电池业务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相关资产;同时,三洋公司将许可购买人使用其所拥有的硬币型锂二次电池生产相关的专用知识产权。
  2、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完成上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完毕,可再延长6个月,但事前必须取得商务部批准。如果集中双方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完成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业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3、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之日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止日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二)关于民用镍氢电池
  剥离三洋公司或松下公司其中一方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具体剥离对象可由集中双方确定,具体剥离方案确定前须取得商务部批准。
  1、三洋将其在日本群马县高崎市的高崎工厂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独立的第三方(购买人);三洋将其在中国江苏省的苏州工厂生产的Sub-C•D型电池通过OEM形式供应给该购买人。三洋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民用镍氢电池业务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民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或者松下公司将其在江苏省无锡工厂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购买人。松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民用镍氢电池事业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民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
  2、集中双方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实施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在取得商务部认可后,可再延长6个月。集中双方如果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实施完毕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的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事业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3、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的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三)关于车用镍氢电池
  1、关于松下公司剥离其车用镍氢电池业务
  第一,松下公司将其在日本国神奈川县茅崎市的湘南工厂的HEV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购买人)。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松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车用镍氢电池事业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HEV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集中双方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实施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完毕,在取得商务部认可后,可再延长6个月。集中双方如果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实施完毕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的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事业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第三,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的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2、关于PEVE公司
  第一,松下公司对PEVE的出资比例从目前的40%降到19.5%;   第二,松下公司放弃在PEVE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第三,松下公司放弃对PEVE的董事委派权;
  第四,放弃与PEVE的母公司丰田汽车的合资合同中关于车用镍氢电池业务的否决权;
  第五,PEVE公司名称变更为不含“Panasonic”字样的公司名称。
  前述措施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以内实施完毕,且在三年内对该措施内容不进行任何变更。终止该消除影响措施时,须获得商务部的认可。

我的疑问是,按照公告的内容,在中国市场进行的并购可能要求相关公司本部进行业务重组,等于就是退出某一产业?事实中是真的卖给了独立第三方还是转手给了事实上的关联方?[/b]最近看商务部的网站,看了商务部发布了很多附条件批准相关公司并购申请的公告,具体就是商务部在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调查之后,发现并购完成后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便要求并购双方对可能引起垄断的产业或产品线进行剥离,例如下面这例:《关于附条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910/20091006593293.html
其中审查决定部分:
  六、审查决定

  鉴于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将对硬币型锂二次电池、民用镍氢电池和车用镍氢电池等相关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为了减少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一)关于硬币型锂二次电池
  1、剥离三洋公司目前全部的硬币型锂二次电池业务,即将三洋公司位于日本鸟取县岩见町的鸟取工厂的硬币形锂二次电池业务全部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购买人)。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三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硬币形锂二次电池业务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相关资产;同时,三洋公司将许可购买人使用其所拥有的硬币型锂二次电池生产相关的专用知识产权。
  2、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完成上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完毕,可再延长6个月,但事前必须取得商务部批准。如果集中双方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完成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业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3、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之日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止日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二)关于民用镍氢电池
  剥离三洋公司或松下公司其中一方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具体剥离对象可由集中双方确定,具体剥离方案确定前须取得商务部批准。
  1、三洋将其在日本群马县高崎市的高崎工厂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独立的第三方(购买人);三洋将其在中国江苏省的苏州工厂生产的Sub-C•D型电池通过OEM形式供应给该购买人。三洋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民用镍氢电池业务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民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或者松下公司将其在江苏省无锡工厂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购买人。松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民用镍氢电池事业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民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
  2、集中双方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实施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在取得商务部认可后,可再延长6个月。集中双方如果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实施完毕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的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事业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3、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的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三)关于车用镍氢电池
  1、关于松下公司剥离其车用镍氢电池业务
  第一,松下公司将其在日本国神奈川县茅崎市的湘南工厂的HEV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购买人)。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松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车用镍氢电池事业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HEV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集中双方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实施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完毕,在取得商务部认可后,可再延长6个月。集中双方如果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实施完毕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的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事业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第三,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的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2、关于PEVE公司
  第一,松下公司对PEVE的出资比例从目前的40%降到19.5%;   第二,松下公司放弃在PEVE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第三,松下公司放弃对PEVE的董事委派权;
  第四,放弃与PEVE的母公司丰田汽车的合资合同中关于车用镍氢电池业务的否决权;
  第五,PEVE公司名称变更为不含“Panasonic”字样的公司名称。
  前述措施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以内实施完毕,且在三年内对该措施内容不进行任何变更。终止该消除影响措施时,须获得商务部的认可。

我的疑问是,按照公告的内容,在中国市场进行的并购可能要求相关公司本部进行业务重组,等于就是退出某一产业?事实中是真的卖给了独立第三方还是转手给了事实上的关联方?[/b]
商务部这么NB,干涉日本内政?
赤裸裸的干涉???
欧盟同样是这样“干涉”的,而且,美国也对此合并案进行反垄断调查和提出相应条件才会批准,转个共同社消息:

【共同社10月31日电】31日获悉,松下公司将从11月5日开始公开收购三洋电机的股票。松下将于4日召开董事会并作出这一决定。中国商务部30日有条件地批准了两家公司合并的计划,松下遂决定实施公开收购,预计将在年内将三洋收于旗下。

  美国仍在对松下收购三洋的计划进行反垄断审查。由于两家公司已宣布放弃部分充电电池业务以降低市场份额,合并将获得批准已有眉目。松下可能因此决定在获得正式批准前进行收购

  美国高盛等三家金融公司作为三洋的大股东已同意出让所持股份,松下完成收购已无悬念。收购最少需要20个工作日,将在12月初完成。一个电器业的巨头即将在年内诞生。(完)
这不是“干涉”。

是松下和三洋两家要合并,所以自己向中国商务部提出了反垄断申报。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1-2 18:51

事实上松下和三洋是否真的进行行业剥离?
aaaxinjing 发表于 2009-11-3 18:27

这个问题太高深了。 中国商务部如何来鉴定两家是否达到了<审查书>的要求,这个恐怕论坛上没人能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