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绽百出的“5.7飙车案判决书”——注意一个新的网络谣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8:44:06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斌在市区内驾驶改装车,超速行驶,至使行人谭卓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过去曾有多次超速驾驶记录,此次超速撞死行人,社会影响很大,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尤其是胡斌在足球和篮球方面有一技之长,属于21世纪最需要的人才,故酌定从轻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
——这是最近网络上流传开来的所谓飙车案判决书,编得破绽百出
1、真正的判决书不可能只引用第一百三十三条,而是要把每一个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涉及的条款都引用,包括司法解释的条款。这个写手显然不知道判决书的行文方式
2、尤其是胡斌在足球和篮球方面有一技之长,属于21世纪最需要的人才,故酌定从轻予以处罚。——没有哪个法官有这样脑残的,再说如果真的要把这个当理由,《刑法》上的相关条文呢?
3、被告人的律师辩解说被告人属于自首,但法院没有认定,但这段“判决书”里根本没有这个内容。说明这写手根本不知道真正的判决书内容
4、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你觉得刑事判决书会写吊销驾照吗?

这个谣言最近突然出现的,目的无非就是挑起矛盾,始作俑者我觉得有两种可能:
1、垃圾论坛上的小混混,为满足下自己的成就感,发泄下生活中的怨气编个段子,类似“杨佳生殖器被打残”的作者
2、境外势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斌在市区内驾驶改装车,超速行驶,至使行人谭卓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过去曾有多次超速驾驶记录,此次超速撞死行人,社会影响很大,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尤其是胡斌在足球和篮球方面有一技之长,属于21世纪最需要的人才,故酌定从轻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
——这是最近网络上流传开来的所谓飙车案判决书,编得破绽百出
1、真正的判决书不可能只引用第一百三十三条,而是要把每一个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涉及的条款都引用,包括司法解释的条款。这个写手显然不知道判决书的行文方式
2、尤其是胡斌在足球和篮球方面有一技之长,属于21世纪最需要的人才,故酌定从轻予以处罚。——没有哪个法官有这样脑残的,再说如果真的要把这个当理由,《刑法》上的相关条文呢?
3、被告人的律师辩解说被告人属于自首,但法院没有认定,但这段“判决书”里根本没有这个内容。说明这写手根本不知道真正的判决书内容
4、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你觉得刑事判决书会写吊销驾照吗?

这个谣言最近突然出现的,目的无非就是挑起矛盾,始作俑者我觉得有两种可能:
1、垃圾论坛上的小混混,为满足下自己的成就感,发泄下生活中的怨气编个段子,类似“杨佳生殖器被打残”的作者
2、境外势力
不和谐,删贴!
我感觉也是,
胡斌在足球和篮球方面有一技之长,属于21世纪最需要的人才,故酌定从轻予以处罚。——没哪个法官敢用这条理由的。
那个什么足球篮球的是律师提的

法官又不是白痴当然不能采纳了


新华社还是新华网的有采访法官,里面提到过


ps:这谣言当回事的就两种人:1.法盲;2.别有所图
编的和信的都够白痴。
同楼上。
不过现在有了在法庭上的胡斌是替身的说法,不过当地法院给与否定。
★灭日★ 发表于 2009-7-21 17:13
这就更牛了,发散性思维,都不简单

挺搞笑
发现现在上网编谣言和信谣言的都属于白痴级别
觉得判的没什么问题
司法文书只有通用格式,没有特定格式。
判决书一直在改呀革呀的。:D
还是早先那个“事故调查组”更搞笑
10# 我心飞扬1234 [/b这份所谓的判决书一个稍微懂行的都会觉得搞笑的,首先文书里有从重和从轻情节,那与此有关条文就要引用。其次吊销驾驶执照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本不是法院判决的范围,应该由交警部门做出处罚。
单就案件来说这个判决可以说是很重的,我在一年多时间里碰到的交通肇事案件,还没有赔偿后被判了实行的。
几件肇事逃匿的,在达成赔偿协议后甚至没有提起公诉。
哎,仇富啊仇富
这是网络判决书,不是真的文书吧?!
不管这个判决书真的假的,但判三年是没问题的,网络讨论不要变成网络暴政:有一个大多数人的民主
砰砰! 发表于 2009-7-21 17:25
是否替身 大家自己看

脸看不到,楼上注意看眉毛

嘎嘎


17楼的下面一张照片如果是司机的话,为什么司机坐在右边?当然不是同一个人了,上面一张是胡斌下面一张是有人抓拍的当时坐在副驾驶位上的某人。

17楼的下面一张照片如果是司机的话,为什么司机坐在右边?当然不是同一个人了,上面一张是胡斌下面一张是有人抓拍的当时坐在副驾驶位上的某人。
确实不像同一个人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7-23 08:41
肇事的车是三菱EVO,可能是从日本进口的右舵车。
scut_m 发表于 2009-7-23 08:48

右舵车在杭州根本不会被允许上路。。。你有那么好的技术在左行规则的马路上开右舵车,保证不擦到逆行的来车???
好像涉及该案的相关人士都没有对庭上胡斌的身份提出质疑,从双方亲属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在场记者。而网上所谓技术性分析也就是拿几张照片那里装神探。
另一方面来说,什么人需要在大庭广众之下要替身?肯定是有性命之忧的人,而胡斌显然不可能判死刑并被就地枪决。退一万步来说,就算胡斌家买通了所有的关节,那么也只会在胡斌服刑期间找个替身,而在宣判时让胡斌走走过场。无论是公检法还是胡斌家人,都不会愚蠢到在大庭广众之下找个替身来出庭。
可以预见的是,“胡斌现身街头”、“胡斌逃亡国外”等系列爆料即将出台。
替身什么玩意的
比这个篮球足球乱扯的判决书还脑残

信替身的人,智商已经不是正常人的范畴了。如果不是别有用心,这智商估计已经看不懂手表了。
:(像搅混水的人很多!
scut_m 发表于 2009-7-23 08:48
拜托两位~~坐在右驾驶位上的那张相片就是制造70码本人,但是他当时已经是坐在警车上了的,先把事情原尾了解清楚再作评论好吧?
什么替身呀!请仔细看一下下巴的特征,下嘴唇下两边两大驼肉,到下边急剧收缩成个尖下巴.象这样下巴的人不多的.仔细看耳朵,眉毛.一样的.所以鉴定是他本人,就是剃了个头.带了个黑框眼镜.
风云飞扬 发表于 2009-7-23 08:53
+1
这个“判决书”就是瞎扯淡。
貌似诸位对判3年都还满意啊

网上都炸锅了,声讨“黑幕”,不杀胡斌誓不罢休啊。。。。。。


有时候,“人民群众”、“民意”未必是绝对圣洁的词汇。
这些“群众”到底是在追寻真相呢,还是在追寻“他们心目中的真相”?
歼击机07 发表于 2009-7-23 10:36
他们,基本都是不看内容,五条留言以后,就开始抛开帖子内容,开始互骂

门户网站的留言板,大粪坑
操蛋的民意 2B的网民 暴民 全是暴民 没脑子的暴民
hk33 发表于 2009-7-21 21:17

  交通肇事至三人以下死亡或重伤,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上且获得受害人或家属谅解的,不构成犯罪。
xxxhlp 发表于 2009-7-23 07:56

  看到这个我就想笑.........“麻衣神相”..............
按照法律,3年已经是最高的了
如果不满意,可以呼吁修改法律,增加恶意交通肇事罪:酒后驾驶,超速50%以上的都归到这里,最高判20年。
但是这个案子已经就是这样子了,因为即使修改法律,也不可能修改法律生效之前的案子。
听说有人诬蔑说南京有个法院判了个扶老太太的小伙子4万7的赔偿? 肯定是反动势力或者别有用心的人的无耻谣言!
歼击机07 发表于 2009-7-23 10:36

这个事只判3年当然不满意了
但是这不是法院的问题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3 11:34
两个案子,一码归一码,不要在这里搅混水!
另外,那是个民事案件,该案本身争议就很大。
刚刚风无意吹起 发表于 2009-7-23 11:42
为什么不满意?
刚刚风无意吹起 发表于 2009-7-23 11:42
3年应该是最对多了,关键是有没有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