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了一下新刑法:原来真有嫖宿幼女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9:45:22


也就是说:与不满十四岁幼女发生关系,只要给钱了,就能从轻处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与不满十四岁幼女发生关系,只要给钱了,就能从轻处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是指幼女自願,如果幼女不是自願的,那就是強姦幼女了。
以前的帖子中说过的。
强迫的,统统是强奸罪,无论熟女,幼女;幼女法定刑升格。
自愿的,分情况:A,良家的,强奸罪,同上。14-16男,与幼女自愿的,一般不宜定强奸。
                B,皮肉的,嫖宿幼女罪。
KAO.....不是说和幼女XXOO都属于犯罪么....
嫖宿”就是幼女同意了,但还是犯罪。
幼女卖淫还隐瞒年龄的出了好多,于是没办法,加个这么个罪名。全部定强奸技术上很难操作
这条罪名问题很大。跟强奸罪存在明显的冲突,要么修改,要么重新解释。
朱宇 发表于 2009-6-1 13:13
嫖宿应该是嫖卖淫的幼女,如果是普通的幼女,即便她同意,给了钱,应该是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两罪并罚。
这个应该算是"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一种?
无语了
四川宜宾县一国税局局长却以不知道对方未成年为由逃脱法律的制裁。
:L之前印象好像是都算强奸的,不是我反映慢是这个世界变化快啊!
没有。
之前早就是这样的。
如果幼女不是自願的,那就是強姦幼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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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幼女可以"同意"性交麽 ? 算不算中国特色 ? 绝大部份国家这个都是法定强奸吧;funk
需要修改还是重新定义呢?
-刀 发表于 2009-6-1 13:07

那时对偶们老百姓而言,官员另当别论。。。
中华飞刀 发表于 2009-6-1 17:34
别扯淡可以吗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09-6-1 17:02

同一版里骂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个骂的贼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