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研究开征物业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0:17:18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90525/17066270137.shtml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发布 将研究开征物业税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5日 17:06  北京晚报
  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发布 将研究出台收入分配调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张楠) 国务院今天通过并对外正式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收入分配将出台新的改革方案,以控制收入分配差距。

  《意见》提出,将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今年研究开征物业税

  《意见》提出,今年要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以上工作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

  广电和电信双向进入

  《意见》提出,今年要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

  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

  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

  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2040.559,0.00,0.00%)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

  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

  制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意见

  《意见》提出,今年要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制订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研究解决农垦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业内观点

  征收物业税 短期利空长期利好

  征收物业税的说法由来已久,因此,对于不少业内人士来说,认为这是大势所趋。相对来讲,他们更关心何时征,怎么征等政策细节问题,这也决定着该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大小。

  中原地产北方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介绍说:物业税是持有环节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物业税通常被称为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每年根据房产的评估值或租金按一定比例来征税。而目前我国的做法与国际上有很大差距,一般在开发环节就会先收一个比较高的70年的土地出让金,在交易环节再收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这样购房人在购买、流转环节成本很高,而持有环节成本很少。如果我国开征物业税,应该是税种的一个系统调整。那么大家就会关心土地出让金是否会减少?流转环节的营业税是否会取消?从第一套房开始征,还是从第二套房开始征等,这些细节不确定,还无法判断该政策对楼市的具体影响。但李文杰特别强调,尽管如此,从房价上看,该政策对楼市的影响还是“利空”的,但从减少房屋空置率、提高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来讲,应该是利好的。 李海霞http://finance.sina.com.cn/g/20090525/17066270137.shtml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发布 将研究开征物业税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5日 17:06  北京晚报
  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发布 将研究出台收入分配调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张楠) 国务院今天通过并对外正式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收入分配将出台新的改革方案,以控制收入分配差距。

  《意见》提出,将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今年研究开征物业税

  《意见》提出,今年要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以上工作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

  广电和电信双向进入

  《意见》提出,今年要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

  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

  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

  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2040.559,0.00,0.00%)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

  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

  制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意见

  《意见》提出,今年要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制订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研究解决农垦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业内观点

  征收物业税 短期利空长期利好

  征收物业税的说法由来已久,因此,对于不少业内人士来说,认为这是大势所趋。相对来讲,他们更关心何时征,怎么征等政策细节问题,这也决定着该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大小。

  中原地产北方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介绍说:物业税是持有环节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物业税通常被称为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每年根据房产的评估值或租金按一定比例来征税。而目前我国的做法与国际上有很大差距,一般在开发环节就会先收一个比较高的70年的土地出让金,在交易环节再收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这样购房人在购买、流转环节成本很高,而持有环节成本很少。如果我国开征物业税,应该是税种的一个系统调整。那么大家就会关心土地出让金是否会减少?流转环节的营业税是否会取消?从第一套房开始征,还是从第二套房开始征等,这些细节不确定,还无法判断该政策对楼市的具体影响。但李文杰特别强调,尽管如此,从房价上看,该政策对楼市的影响还是“利空”的,但从减少房屋空置率、提高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来讲,应该是利好的。 李海霞
现在征物业税,以前买70土地使用权的怎么办??

新地新办法,老地老办法
终于开始了,早就应当搞的事情了!!!
迟早的事情。
飘缈神龙 发表于 2009-5-26 09:29

研究的东西多了,等出来都猴年马月了
2# 飘缈神龙


只要从第二套开征,爱怎么征就怎么征.

这总体上来说应该是对房价的一个打压.
即使新地新办法,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分70年收完的房子也是比一次性收完的旧房子更吸引刚性需求的消费者.而且,房屋成本也更加透明.
许斌:用物业税破解小产权房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0日08:53 中国网
  作者:许斌

  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弊端明显:

  于公共财政,是巨额土地出让金在预算外运行,监管难、风险大,而且“寅吃卯粮”,将数十年后的公共财政收入提前收了,一旦大规模城市化进程结束,未来的公共财政状况会极端恶劣;

  于公众,是不堪重负、望房兴叹,被一次性转嫁承受高额土地出让金外,还要被一次性转嫁承受“搭车收取”的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2008年,10位全国政协委员在北京市朝阳区实地调研,据开发商提供的数据:售价23000元/平米的楼盘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近6000元,各种税费近10000元。(《每日经济新闻》)

  比较切实的改革办法是征收物业税。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按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缴付税款。有效杜绝以上弊端外,还能有效打击恶意炒房行为、维护房市的正常秩序。

  开征物业税面临的最大阻力:

  来自政府的是,相关收入已成地方应届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不继续“寅吃卯粮”下去,就要过苦日子、穷日子;

  来自市场的是,既存的房子,基本以土地出让金、“搭车税费”等形式一次**纳了可能多达70年以上的财产税,再度征物业税,就是征税后税,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无论对哪一种使用形式的房产亦然。

  进行物业税试点,仅靠目前在一些地区“空转”是无大用的,“空转实”无期,且极容易蜕变为政府部门的自说自话。反而是目前令政府头疼不已的小产权房阴差阳错地提供了开征物业税的“试验田”,而且,也只有物业税模式,能比较好地解决小产权房难题。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7月8日透露,该部正在清理和调查各地小产权房,目前相关报告已上报国务院。(《京华时报》)

  小产权房已经矗立在那儿,就必须正视既存事实,不可能拆,拆了是浪费社会资源,而且只可能“和平过渡”,要想尽一切办法让小产权房从房主的不合法财产转变为合法财产,转变代价不能太高昂,必须保证房主们承受得起,不能逼着他们“破罐子破摔”、选择对抗而不是合作,总不能真的将他们赶到大街上去吧。

  只能以开征物业税的方式协调矛盾、解决矛盾,这样做比征收土地出让金更加符合现代税制原理,因为只有在政府提供了公共服务、公共保障后,产权才真正有价值,产权因公共服务、公共保障而升值,小部分升值溢余用于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保障需要,彼此双赢。而且,物业税一年一缴,有效缓解了房主的经济压力。

  更重要的是,开征物业税解决了现行体制之下产权不明晰的大问题,无需再担心出让期结束后怎么办,公众能够将合法财产遗留给最关心、爱护的人。而现在,尽管已经在法律上明确了可以续期,但未经实质性土地制度改革,介时的出让标准由谁决定?被肆意刁难怎么办?开征物业税,才真正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技术保障。

  以此为契机,在试点之后、总结经验教训之后实施大规模、全方位的物业税改革。务必注意的是,税率不宜过高,即便对于豪华房、炒作房亦然。适当的豪华、适当的炒作,本来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

  而且,开征物业税,只能针对正式开征以后建造的不动产,在开征物业税同时,必须取消现行一切实质性的财产税费,绝不能搞税后税。既存不动产,即便是高档写字楼,也通过被一次性转嫁土地出让金、名目繁多的各项税费等等,足额交纳过财产税了,政府要“重合同、守信用”,在出让期结束前,绝不能够对其开征物业税。

  实行物业税改革,就必须为此前不合理的土地出让制度“还债”、为“寅吃卯粮还债”,要强化制度建设迫使政府过苦日子、穷日子,而且要过好苦日子、穷日子。实际上,无论是否实行物业税改革,“寅吃卯粮”也终究会延续不下去的,改得越晚,后果越严重。
http://news.sina.com.cn/pl/2008-07-10/085315906459.shtml
xjlaughing 发表于 2009-5-26 09:39
不过是增加持有成本而已。总体来算,不会便宜多少。

不过有助于遏制房价短期大幅度波动。
不停的研究...
胡扯臊的事情,居民现在连永久居留权都没有,凭什么缴物业税?缴税意味着权利

如果现在征缴物业税的话,那么将来如果政府拆迁的话,会遇到比现在更多的阻力

到时候付出的代价恐怕会比现在大很多

而且还会出现很多离婚人群,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早该征了。按人头征就不会有离婚问题,人均70以外的累进收取,反而会促进结婚率:D说笑了
不想服务,只想收费.
房市已经透支了几代人的积蓄

ZF从中一次性收益超过50%了吧[:a9:]
开征吧,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反正我一没有一套以上的住房,二没有面积的超大,三没有炒房投机,开征不开征关系不大.
开征的前提要先解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如果不解决 不外乎又是一个找老百姓伸手的借口罢了
我关心到时候这物业税怎么分配,中央地方,谁拿大头:D
colt2008 发表于 2009-5-26 14:22


地 方 政 府 不闹才怪

对房市不是个利好
物业税地方全拿,这是惯例。
去他娘的!坚决反对:@
以前的不应该再征了。
极乐鸟 发表于 2009-5-26 16:42
新人新办法,老地老办法。我也认为这可以。
我想国家不会连这点道理也不懂。重复征税肯定不行。
飘缈神龙 发表于 2009-5-26 09:29
土地使用的是“费”,物业征收的是“税”,是持有阶段的持有税,不是购买阶段的成本费。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现在地方政府的过半收入来源是土地出售使用权的收入,这收入非常不稳定,而且还会加强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渴望,在现在以及将来,地方政府承担的政府责任越来越大,因此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必须的,物业税的开征,让地方政府改变以收费、罚没财政,转变为服务职能,是有决定性意义的。
yewenyewu 发表于 2009-5-26 17:12
一个物业税就能改  这个未免忒乐观了吧
yewenyewu 发表于 2009-5-26 17:12
虽说是不同概念,但,现实情况物业税收还就和土地出让金就纠缠在一起,
之前购买的人,就是全额付的70年土地出让,
这个政策出台也肯定要导致降低目前土地出让金的额度和方法。
新人不新办法,老地不老办法,涉及层面太广阔,就无法推行。
物业税就是对现有税种的整合规范,打击炒作,平抑市场房价。
本身国家这个制度出发点是规范,而不是为了重复征税。
那么好吧,既得利益,后面的新情况就会接钟而来
地方土地出让金占房价比列不同,就要求差异化,求大同存小异
在全国搞一刀切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肯定征收的比例和方法要有所区别。
最后这个税种改变了地方税收政策,改变了GDP,第一个阻力就是他们。
我不反对征收物业税,且认为物业税应该全额归地方政府所有。但对于那些购买过70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征收物业税,你可以找出一千个理由,我只能说一声“无耻”。
呵呵,又出来露露,然后闪人?:D
物业税是地方税种,全世界的地方政府的税收都基本来源于此,而且税源稳定,数额巨大,足以支付当地的各项政府福利开支。对于现在没有稳定财政来源主要靠卖地的地方政府来说,这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因此说地方政府反对开征这就是笑话了。

土地出让金是销售过程的国家收费,物业税是持有过程的国家收税,这两者没有什么矛盾,也没有什么重复收税问题。无耻不无耻的,政府存在的理由之一就是收税,以维持它的支出,稳定的税收总比各种名目的收费财政要公平很多。

况且,征收应该是有一定的豁免额的,一般自住家庭房子应该不会是主要的征收对象,就算真要征收,税率也不会高。
地卖差不多, 收物业税是个可持续的来钱路子.

如果出口长期不振, 手里房子太多的朋友要小心了.我在下面等你们割肉.

物业税是地方税种,全世界的地方政府的税收都基本来源于此,而且税源稳定,数额巨大,足以支付当地的各项政府福利开支。对于现在没有稳定财政来源主要靠卖地的地方政府来说,这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因此说地方政府反 ...
yewenyewu 发表于 2009-5-26 21:57



物业税就是针对土地,不动产而形成的税。
和土地相关,必然产生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产生联系,就出现土地财政征收的问题,是短期一次性解决GDP 还是分期持续稳定收益
2选后1,地方政府他肯吗?
好,合并税收假如不纳入土地出让,只针对教育附加,土地增质税等等进行改革
哪么,这钟只能算是逐步改革的一个步骤,但是没有形成物业税本身应该包括的实际内涵
因为同样面临税率和之前已经针收过的其他税的冲突问题。同样涉及之前卖买既得利益问题
房地产物业税就是土地房屋财产税。

假如这些概念弄混着,抛开讲一个新鲜的概念
地方政府肯定天上掉馅饼。
物业税是地方税种,全世界的地方政府的税收都基本来源于此,而且税源稳定,数额巨大,足以支付当地的各项政府福利开支。对于现在没有稳定财政来源主要靠卖地的地方政府来说,这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因此说地方政府反 ...
yewenyewu 发表于 2009-5-26 21:57



物业税就是针对土地,不动产而形成的税。
和土地相关,必然产生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产生联系,就出现土地财政征收的问题,是短期一次性解决GDP 还是分期持续稳定收益
2选后1,地方政府他肯吗?
好,合并税收假如不纳入土地出让,只针对教育附加,土地增质税等等进行改革
哪么,这钟只能算是逐步改革的一个步骤,但是没有形成物业税本身应该包括的实际内涵
因为同样面临税率和之前已经针收过的其他税的冲突问题。同样涉及之前卖买既得利益问题
房地产物业税就是土地房屋财产税。

假如这些概念弄混着,抛开讲一个新鲜的概念
地方政府肯定天上掉馅饼。
yewenyewu 发表于 2009-5-26 21:57
政府存在的理由还有一条 是合理的使用税费收入  而不是只收税  在税负本已经沉重的国家 贸然开征新税种  影响是很大的
就目前的情况看,物业税只会加重老百姓的负担,对富人或者“有路子”的人来说影响不大
广开财路啊。。。
31# fengshou


农村宅基地目前还看不出要征收物业税的可能.
城市住宅是从第二套开征还是新房开征都没确定,如何看出是增加"百姓"负担?
xjlaughing 发表于 2009-5-27 09:11 时间会证明的
xjlaughing 发表于 2009-5-27 09:11
是的 具体条款没出来 确实不好说 不过  如果条款规定不细致  很可能会造成理解上的差异 留下寻租的空间
另外开征物业税后 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否会作废?  再问 竟然城市开征物业税 何以农村就不开征??  即便是从第二套开征 那第二套的标准又如何定? 但无论如何 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下开征是不合适的
虽然会减轻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 却影响了经济  饮鸩止渴
人就是江湖 发表于 2009-5-26 22:17
土地出让是一种经营行为,物业税是一种针对财产的税收行为,这绝对不是一种概念。土地是国家的,出让与否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一种经营决策,收取的费用是所有者的应得收入。而税收是一种国家权力,物业税是一种针对财产的税收行为,有财产的人都是纳税对象。

从另外的一个角度上看,交易的税费与持有的税费,也不是同一种税收的概念,不矛盾。

还有一点,现在城市已经开始没多少土地可以卖了,如果以前出让的土地上的物业不收税,那么政府的财政收入从何而来?这才真正影响GDP和地方政府施政。
fengshou 发表于 2009-5-27 00:09
物业税增加的是超标准拥有房子的人的负担,一般老百姓应该不用担心,还有就是宅基地不收物业税,这些都是基本可以确定的。
35# danielvfox


这个你得问问为什么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而城市房产可以买卖了.
35# danielvfox


这个就要问问,为什么宅基地不能转让而城市房产可以买卖了。
35# danielvfox

这个就要问问为什么宅基地不能转让而城市房产可以买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