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权限城管才能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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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06日 00:00:00  来源:新华网
    吴睿鸫   作者文集

    由于城管执法尺度的不明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与小商贩的冲突不断,社会对此非议颇多。日前,在湖南长沙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办公楼的楼梯间,几位市民正围在一块被称作“罚没物资去向”的公示栏前细看,上面贴着城管执法罚没物送出后的回执或收据,这种“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在全国属首创。(5月5日《人民日报》)

    与以往城管执法时的话语蛮横、行为粗暴相比,长沙城管部门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执法的公正、透明,得到群众的肯定。对于城管主动变通执法方式的行为,我们既要给予肯定,更应反思和探究城管执法权限问题,倘若这个问题没有厘清,即便城管主观上想文明执法,客观上也很可能导致胡乱执法。

    严格地讲,全国的城管机构都不是依照现行法律设立的。虽然城管“出生”十余载,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全国性法律法规承认城管的法定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城管是地方政府没上“户口”的“私生子”。“先天的不足”和“后天的营养失调”,导致一个个致命性缺陷不断呈现在公众面前。

    首先是机构设置混乱无序。一般来讲,凡地方设置的部门,中央都有对口管理部门,而城管则是例外。中央没有专门的城管管理部委,而地级市以下城市大都设置了这个机构。因此,在城管设置上,全国基本上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

    其次是城管职能繁杂,变成城市的“统管局”。据统计显示,城管执法权限包括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秩序、工商、市政、公用事业、停车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城市河湖、黑车、黑导游等14个方面,涉及职能近300项。凡是其他部门管不了、不愿管、不好管的事都由城管代劳,这种执法方式不仅让城管执法权限“无边无际”,更造成了职能交叉、利益冲突。

    最后是城管的执法程序不规范。对于执法者而言,严格执法程序,才能保障执法结果的公平和正义。而城管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人员招聘、管理、执法程序,使得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野蛮行为多,如果在执法根源上就存在违法嫌疑,又如何能依法履行职责呢?

    因此,政府以及公众的目光,不能仅仅在城管执法模式上聚焦,更应把精力放在厘清城管执法权限这一问题上。具体地讲,首先要给城管部门“定名份”,明确其执法权限和法定职责,使城管执法“师出有名”;其次是规范城管队伍,拟定执法程序,使城管执法“有规可依”。一言以蔽之,先厘清城管执法权限,再谈依法履职,文明执法才能落实。2009年05月06日 00:00:00  来源:新华网
    吴睿鸫   作者文集

    由于城管执法尺度的不明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与小商贩的冲突不断,社会对此非议颇多。日前,在湖南长沙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办公楼的楼梯间,几位市民正围在一块被称作“罚没物资去向”的公示栏前细看,上面贴着城管执法罚没物送出后的回执或收据,这种“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在全国属首创。(5月5日《人民日报》)

    与以往城管执法时的话语蛮横、行为粗暴相比,长沙城管部门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执法的公正、透明,得到群众的肯定。对于城管主动变通执法方式的行为,我们既要给予肯定,更应反思和探究城管执法权限问题,倘若这个问题没有厘清,即便城管主观上想文明执法,客观上也很可能导致胡乱执法。

    严格地讲,全国的城管机构都不是依照现行法律设立的。虽然城管“出生”十余载,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全国性法律法规承认城管的法定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城管是地方政府没上“户口”的“私生子”。“先天的不足”和“后天的营养失调”,导致一个个致命性缺陷不断呈现在公众面前。

    首先是机构设置混乱无序。一般来讲,凡地方设置的部门,中央都有对口管理部门,而城管则是例外。中央没有专门的城管管理部委,而地级市以下城市大都设置了这个机构。因此,在城管设置上,全国基本上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

    其次是城管职能繁杂,变成城市的“统管局”。据统计显示,城管执法权限包括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秩序、工商、市政、公用事业、停车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城市河湖、黑车、黑导游等14个方面,涉及职能近300项。凡是其他部门管不了、不愿管、不好管的事都由城管代劳,这种执法方式不仅让城管执法权限“无边无际”,更造成了职能交叉、利益冲突。

    最后是城管的执法程序不规范。对于执法者而言,严格执法程序,才能保障执法结果的公平和正义。而城管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人员招聘、管理、执法程序,使得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野蛮行为多,如果在执法根源上就存在违法嫌疑,又如何能依法履行职责呢?

    因此,政府以及公众的目光,不能仅仅在城管执法模式上聚焦,更应把精力放在厘清城管执法权限这一问题上。具体地讲,首先要给城管部门“定名份”,明确其执法权限和法定职责,使城管执法“师出有名”;其次是规范城管队伍,拟定执法程序,使城管执法“有规可依”。一言以蔽之,先厘清城管执法权限,再谈依法履职,文明执法才能落实。
2009年05月06日 08:44:27  来源:扬子晚报,转自新华网

    长沙市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执法罚没物的处理去向进行公示,全国首创(5月5日《人民日报》)。

    如果这里的“全国首创”属实,那么这条表扬稿也就成了对其他各地城管的批评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一年多了,但在城管罚没物去向公示上,居然直到现在才
有了这起“首创”。

    相比起那些仍然拒绝公示罚没物去向的城管来说,长沙市芙蓉区城管至少在公示的姿态上是值得肯定的。为配合长沙市芙蓉区城管在“全国首创”的罚没物去向公示实践,笔者特根据《人民日报》所公开的信息,提出一些疑问,供制度的“首创”及其他关注此公示制度的朋友们参考。

    据新闻里的说法,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明确要求联系固定的福利机构和特困户作为罚没物资捐助对象。仅今年上半年,他们就为福利机构和特困户送去水果蔬菜110次,共计2460公斤。城管要向福利机构或特困户送温暖,没人反对。但用没收来的水果蔬菜去送温暖,那就得问问,对这些水果蔬菜的罚没是否合法。

    法律上,罚没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刑罚中的没收财产,二是行政处罚里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城管当然没有执行刑罚的权力,所以前者不存在。再看后者,假设城管的执罚确系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这种执罚也仍然要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也就是说,能够成为罚没对象的,只能是行政处罚法所明文规定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而新闻里披露的罚没物居然是水果蔬菜,我很想问问,小摊小贩的水果蔬菜是如何成为“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是偷来的?骗来的?还是抢来的?

    如果小摊贩因为违反了城市关于摆摊设点的规定,卖的东西就可以被没收,那么司机开车闯了红灯,交警就可以直接把车子作为“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给罚没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全国首创的罚没物公示确实有其积极意义——它至少给媒体和公众提供了一个分析城管罚没行为的素材。但在执罚本身已违法的前提下,无论执罚者给罚没物以何种合乎道德的去向,也无法掩盖其罚没行为的不当。(王琳)
2009年05月06日 08:47:48  来源:广州日报,转自新华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设公示栏,公示罚没物资的去向,并附罚没物送出后的回执或收据。据了解,这种“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在全国属首创。(5月5日《人民日报》)

    城管究竟有无罚没小贩物品和自由处置罚没物的权力,目前还颇有争议。即使有这个权力,如果不公布罚没物资的具体来源,公示
去向就是个伪命题。

    我完全相信城管将罚没物送给了福利机构和特困户,因为有受助人和证明人的签字,有回执或收据;但我还可以不相信城管将全部物品送了出去,因为整个赠送程序中,没有罚没物品的清单和小贩的签字,没有罚没物的总量,更没有被没收物品小贩的参与。而这是至关重要的,在当下城管同小贩几近猫鼠关系的语境下,哪个小贩吃豹子胆了敢向城管追问,没收我的物品哪去了?

    城管将罚没物品赠送,本身就暴露出城管制度的缺陷,城管在这方面的自由处置权和裁量权太大。更不得不提的是,能公示罚没物资的具体去向,却不肯公示罚没物资的具体来源,显然,他们并不在乎来自执法对象的质疑,也根本不惧怕这种质疑。

    其实,能不能不罚没物品,或是罚没后采取何种救济渠道,让小贩的利益不致受太大的损失,从而理解和配合城管的执法,缓和管与被管的矛盾,才是城管着力探讨的方向。而现在这种拿穷人的东西接济穷人的做法,尽管是全国首创,却不应该是全国城管努力的目标。 (马而立)
说得有道理,再仔细看看。我一直觉得城管师出无名,执法失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