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9:25:59
http://view.news.qq.com/a/20090417/000009.htm
2008年5月的一天,遭遇四五十人手持镐把等器械非法强行拆迁,怀抱孩子的妻子被打、自己被多人按倒在床上,辽宁本溪市民张剑随手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导致那人两日后不治身亡。




今年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张剑故意伤害致死,辩护律师则以正当防卫为其辩护。


这则消息引发诸多评论人士的争议。曹林先生发表文章认为:那是以暴制暴,不是正当防卫,“法律支持正当防卫,赞成人在自己权利受侵害时以正当的方式进行防卫,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不会纵容人以非理性的方式去反抗非法侵犯,而是鼓励人以‘理性’的方式去防卫。”本人对曹林提出反对意见,建议他不要“自我立法”,因为法律只有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之分、防卫过当与不过当之别,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所谓的“理性正当防卫”或“非理性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出来后,一位从事法律工作也写时评多年的朋友通过MSN和我交流,认为张剑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他的理由是:“从报道来看,拆迁公司并没有要致他们重伤或者死亡;从当时的情形看,对方也没有想致其妻子于死命,或者要致其重伤。”我说,“你也不能证明拆迁公司一定不会致他们伤亡(如果他不奋起反抗的话),你不能用事后没有致他们伤亡(这一后果)来反推拆迁公司一定不会导致人员伤亡,而且,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未必非要以(自身受到)伤亡为前提。”他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我说,如果“按你说的一切要以对方有想置我于死地的动机为前提,正当防卫将不存矣!”我希望对方用法律、法条来说服我,一定需要证明“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张的奋起反抗才算正当防卫。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到另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是这样的:去年7月1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今年3月25日 ,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1年到12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面对佛山案件,我这位从事法律工作和时评写作的朋友是大加赞赏的,认为“这一判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上的正当防卫的权利进一步在现实层面得以落实和激活。”我指责他在两个案件上“人格分裂”,言语是过激了些,但似乎的确是存在“双重标准”。


因为,在佛山案件中,很明显的是劫匪已经得手而且在逃跑途中,龙女士的人身安全威胁已经解除,但财产遭受到了损失。而在张剑案中,张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正在受到难测力量威胁(也不知对方轻重)。如果根据佛山案件的审判逻辑,假设一个公民的私宅遭到非法拆迁,哪怕拆迁已经完毕,拆迁人员正在撤离,那么如果业主追出去,一刀、一棍或一砖将对方打死打伤,也应该算是正当防卫,并不需要以对方直接威胁自身人身安全为前提,更不需要所谓的事实来证明“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并不认为张剑律师的正当防卫辩护意见一定会被法院采纳。但是让我感到异常绝望和悲哀的是,素以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时评作者、甚至自己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时评工作者,一遇到具体案件的时候,离法条居然会如此之远,对法条缺乏起码的忠诚与忠实度。它更让我感到,公民的权利从纸上的法条落实为具体的司法保护,有多远;依法治国的道路,有多远。托克维尔说:“我宁愿把一个案件交给一位精明强干的法官领导的不太懂法的陪审团审理,也不愿意把它交给绝大多数只对法学和法律一知半解的一伙法官审理。”信然。http://view.news.qq.com/a/20090417/000009.htm
2008年5月的一天,遭遇四五十人手持镐把等器械非法强行拆迁,怀抱孩子的妻子被打、自己被多人按倒在床上,辽宁本溪市民张剑随手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导致那人两日后不治身亡。




今年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张剑故意伤害致死,辩护律师则以正当防卫为其辩护。


这则消息引发诸多评论人士的争议。曹林先生发表文章认为:那是以暴制暴,不是正当防卫,“法律支持正当防卫,赞成人在自己权利受侵害时以正当的方式进行防卫,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不会纵容人以非理性的方式去反抗非法侵犯,而是鼓励人以‘理性’的方式去防卫。”本人对曹林提出反对意见,建议他不要“自我立法”,因为法律只有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之分、防卫过当与不过当之别,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所谓的“理性正当防卫”或“非理性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出来后,一位从事法律工作也写时评多年的朋友通过MSN和我交流,认为张剑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他的理由是:“从报道来看,拆迁公司并没有要致他们重伤或者死亡;从当时的情形看,对方也没有想致其妻子于死命,或者要致其重伤。”我说,“你也不能证明拆迁公司一定不会致他们伤亡(如果他不奋起反抗的话),你不能用事后没有致他们伤亡(这一后果)来反推拆迁公司一定不会导致人员伤亡,而且,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未必非要以(自身受到)伤亡为前提。”他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我说,如果“按你说的一切要以对方有想置我于死地的动机为前提,正当防卫将不存矣!”我希望对方用法律、法条来说服我,一定需要证明“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张的奋起反抗才算正当防卫。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到另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是这样的:去年7月1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今年3月25日 ,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1年到12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面对佛山案件,我这位从事法律工作和时评写作的朋友是大加赞赏的,认为“这一判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上的正当防卫的权利进一步在现实层面得以落实和激活。”我指责他在两个案件上“人格分裂”,言语是过激了些,但似乎的确是存在“双重标准”。


因为,在佛山案件中,很明显的是劫匪已经得手而且在逃跑途中,龙女士的人身安全威胁已经解除,但财产遭受到了损失。而在张剑案中,张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正在受到难测力量威胁(也不知对方轻重)。如果根据佛山案件的审判逻辑,假设一个公民的私宅遭到非法拆迁,哪怕拆迁已经完毕,拆迁人员正在撤离,那么如果业主追出去,一刀、一棍或一砖将对方打死打伤,也应该算是正当防卫,并不需要以对方直接威胁自身人身安全为前提,更不需要所谓的事实来证明“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并不认为张剑律师的正当防卫辩护意见一定会被法院采纳。但是让我感到异常绝望和悲哀的是,素以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时评作者、甚至自己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时评工作者,一遇到具体案件的时候,离法条居然会如此之远,对法条缺乏起码的忠诚与忠实度。它更让我感到,公民的权利从纸上的法条落实为具体的司法保护,有多远;依法治国的道路,有多远。托克维尔说:“我宁愿把一个案件交给一位精明强干的法官领导的不太懂法的陪审团审理,也不愿意把它交给绝大多数只对法学和法律一知半解的一伙法官审理。”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