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居民重创入室歹徒被判3年赔偿5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22:56:48
隆冬深夜,开封一男子发现有人撬开窗户正在入室,报警之后挥刀相向,导致撬
窗者重伤。
    近日,这名男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3年,并被判赔偿各项损失费5万
余元。这名男子及其家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撬窗男子血溅窗台
    2008年12月30日,开封市市民王芸芝收到了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的判决书
。她的丈夫朱忠喜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刑3年。王芸芝说:“收到判决书后,
我始终想不通,我丈夫砍的是撬窗入室盗抢的歹徒,是为了保护家人和财物的安全。
为啥却被判了刑呢?”
    35岁的朱忠喜,是开封市古建彩绘公司职工。他们家住在开封市铁塔西街13
号院,是一栋坐北朝南、南面附带小院的二层小楼。2009年1月7日,王芸芝将
记者带到案发地点——位于一层北面的厨房。厨房窗户加装有钢筋防盗窗,窗外是无
人居住的北邻家的小院。
    王芸芝告诉记者:歹徒是翻入北邻家的小院后,撬开了她家厨房的防盗窗的,当
时防盗窗已被撬开一个可钻入人的大洞。
    王芸芝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记录时间为2008年1月18日4时30分的询问笔
录复印件,这份笔录记录了朱忠喜向警方叙述的案发经过:“今天凌晨3点多钟,我
和妻子正在家里一楼卧室睡觉,俺妻子王芸芝把我叫醒,对我说家里的大铁门有动静
。我听了一下,确实有声音,(来到客厅),趴在窗户边看了一下,没有看见人。正
在这时,听见俺家厨房传出‘嘎嘎’的撬窗户的声音,从卧室电脑桌下摸出以前买的
大砍刀。让妻子打110报警,等警察过来,一边听着动静,厨房的动静越来越大,
我知道小偷快进俺家了。”
    笔录还记载着,当朱忠喜冲进厨房,看见窗户外的防盗网已被撬开,一名男子头
在前,双手把着灶台往屋里拱,马上要进屋。朱忠喜右手持刀向该名男子头部砍了四
五刀,窗户外的两名男子将受伤男子拽出来放在地上后,跳墙逃走。
   受伤男子的两名同伙当场逃离后至今不见其踪影。
    心急如焚四次报警
    王芸芝拿出当时丈夫砍伤小偷的那把刀的布套,对记者说:这把刀是买厨具的时
候赠送的,孩子说这把刀挺好看,买来后就一直放在电脑桌的下面。
    她拿出一份显示手机主被叫号码和时间的单据照片,告诉记者案发当时她用这部
手机先后拨打4次110报警。单据显示拨打110的时间为2008年1月18日
凌晨3时24分、3时38分、3时39分和3时43分。
    王芸芝说,案发当日凌晨,她和丈夫还有年仅10岁的儿子在卧室睡觉,突然被
一声金属断裂的声音惊醒。她马上意识到有小偷,赶紧叫醒丈夫。
    凌晨3时24分,她第一次拨打110:“我们家院里进贼了,你们赶快来吧。
”报警之后,王芸芝心急如焚,可10多分钟过去了,警察没有来到家里。3时38
分,王芸芝第二次拨打了110报警,王芸芝急切地问:“你们怎么还不来啊?”
    3时39分,王芸芝第三次拨打110的时候,丈夫拿起卧室里电脑桌下面的那
把刀,推开卧室门就出去了,由于当时害怕也没有开灯。王芸芝听到厨房有动静,迅
速下床,打开屋里的灯,看到厨房的灶台上一大摊血迹。
    恐慌中她第四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这时是凌晨3时43分,在电话中她哭
着说:“你们怎么还不来,家里都发生血案了!”打完电话她瘫坐在客厅沙发上,丈
夫拿着那把刀,像木头一样呆在客厅的门口。
    又过了10多分钟,警察赶到她的家中。这时王芸芝用手机拨打了一个朋友的电
话,让对方赶到家里,手机单据上显示此次通话的时间是4时1分。王芸芝由此推断
,警察赶到的时间是凌晨4时。
    王芸芝说:“我第一次打110是3点24分,派出所离我们家大约2公里,如
果警察能早一点赶到制服歹徒,我丈夫就不会把他砍伤了。”
    记者前天电话采访欲了解事发时的出警情况,但警方未接受采访。
    法院认为防卫过当
   被砍伤的男子叫黎永吉,36岁,贵州人。案发3个多月后的法医鉴定显示,外
伤致其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膨出、坏死。经
3个多月治疗,他不能自己移动身体、不能自己进食,不能自己控制大小便,生活完
全靠他人帮助。
    黎永吉伤残评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三肢瘫肌力≤2级,属一
级伤残。其精神司法鉴定结论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伤(偏轻)七级精神伤残。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建议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朱忠喜的刑事
责任。朱忠喜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在国
家保护力量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其行为是英勇行为。
   龙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忠喜持砍刀向被害者头部猛砍数刀,手段特别残忍,
造成被害人特别严重残疾的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
成立。(
朱忠喜)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
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
    2008年12月29日,龙亭区法院判决:朱忠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
刑3年;赔偿黎永吉各项损失的40%,即51160.46元。
    邻居联名为他鸣冤
   案发后,朱忠喜被刑事拘留,数十名小区居民联名写信要求相关部门还朱忠喜自
由。
   他们在联名信中说:“有歹徒入室行凶时还不能打斗,否则正当防卫就会变成故
意伤害,我们真的不明白。案件虽发生在一家,可危险却威胁着我们大家,我们同样
都是人民群众,我们同样都不知道以后遇到这样的事到底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理才不
犯法。”
    今年73岁的李俊枝是铁塔西街12号院4号楼的住户。她说:“在小朱出事前
几天,我们小区曾经发生过一起动静很大的盗窃案件。那天晚上7点多,有两个小偷
连偷3家,包括我家。当偷到第4家时,小偷被众多群众围堵在居民楼二楼。他们还
对我们叫嚣,下来后要弄死我们。随后派出所民警和20多名防暴队员赶来,才把歹
徒制服。”
    李俊枝说:“发现盗贼后我们都是打110报警,而民警没来的时候我们该怎么
办,难道我们就眼睁睁看着贼逃走,而不去打他们?如果他们要动手的话,我们就不
能还手,难道我们被打之后才能还手?”
    上诉意见否认防卫过当
    目前,朱忠喜的辩护律师已经为他写好了上诉状,准备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
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仅以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这一结果而认定防卫行为过当
,并没有对案发时其他大量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这些因素包括:案发时间为隆冬时节凌晨3点多,朱忠喜刚从沉睡中惊醒,猛然
发现大危险,心理极度惊恐,精神高度紧张;朱忠喜家有弱妻幼子,案发地点距妻儿
卧室仅有3米之距,窃贼已撬窗而入,身后还有两名男性同伙,且携带有作案工具,
朱忠喜如不彻底制止窃贼的非法侵害,他和家人都难以保全;歹徒由外入内,朱忠喜
没敢开灯,案发现场一片黑暗,朱忠喜根本无法判断打击位置、造成后果以及窃贼是
否受到了制止和控制;案发前,王芸芝已多次、连续电话报警,而警察却是在接警半
个小时、所有事情都已发生后才赶到现场,朱忠喜是在求救无门、不能得到及时保护
时实施的自救防卫。
    上诉意见认为,基于以上综合因素,朱忠喜为保护自己和妻儿,无论造成不法侵
害人哪种结果,都不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就这一案件,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闫斌律师。他告诉记者:防卫过当还是正
当,需要考量的因素较为复杂。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第三款规定
:“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中确立的防卫权,是针对我国目前复杂的治安状况的,其考虑的重点是鼓励公民
与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
    具体到朱忠喜这一案件,就需要考量不法侵害人有无前科、作案时是否携带凶器
、作案时间以及入室盗窃是否可能转变为抢劫、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等种种因素


大家前两天讨论了很多,就这个案子有何见解?隆冬深夜,开封一男子发现有人撬开窗户正在入室,报警之后挥刀相向,导致撬
窗者重伤。
    近日,这名男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3年,并被判赔偿各项损失费5万
余元。这名男子及其家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撬窗男子血溅窗台
    2008年12月30日,开封市市民王芸芝收到了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的判决书
。她的丈夫朱忠喜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刑3年。王芸芝说:“收到判决书后,
我始终想不通,我丈夫砍的是撬窗入室盗抢的歹徒,是为了保护家人和财物的安全。
为啥却被判了刑呢?”
    35岁的朱忠喜,是开封市古建彩绘公司职工。他们家住在开封市铁塔西街13
号院,是一栋坐北朝南、南面附带小院的二层小楼。2009年1月7日,王芸芝将
记者带到案发地点——位于一层北面的厨房。厨房窗户加装有钢筋防盗窗,窗外是无
人居住的北邻家的小院。
    王芸芝告诉记者:歹徒是翻入北邻家的小院后,撬开了她家厨房的防盗窗的,当
时防盗窗已被撬开一个可钻入人的大洞。
    王芸芝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记录时间为2008年1月18日4时30分的询问笔
录复印件,这份笔录记录了朱忠喜向警方叙述的案发经过:“今天凌晨3点多钟,我
和妻子正在家里一楼卧室睡觉,俺妻子王芸芝把我叫醒,对我说家里的大铁门有动静
。我听了一下,确实有声音,(来到客厅),趴在窗户边看了一下,没有看见人。正
在这时,听见俺家厨房传出‘嘎嘎’的撬窗户的声音,从卧室电脑桌下摸出以前买的
大砍刀。让妻子打110报警,等警察过来,一边听着动静,厨房的动静越来越大,
我知道小偷快进俺家了。”
    笔录还记载着,当朱忠喜冲进厨房,看见窗户外的防盗网已被撬开,一名男子头
在前,双手把着灶台往屋里拱,马上要进屋。朱忠喜右手持刀向该名男子头部砍了四
五刀,窗户外的两名男子将受伤男子拽出来放在地上后,跳墙逃走。
   受伤男子的两名同伙当场逃离后至今不见其踪影。
    心急如焚四次报警
    王芸芝拿出当时丈夫砍伤小偷的那把刀的布套,对记者说:这把刀是买厨具的时
候赠送的,孩子说这把刀挺好看,买来后就一直放在电脑桌的下面。
    她拿出一份显示手机主被叫号码和时间的单据照片,告诉记者案发当时她用这部
手机先后拨打4次110报警。单据显示拨打110的时间为2008年1月18日
凌晨3时24分、3时38分、3时39分和3时43分。
    王芸芝说,案发当日凌晨,她和丈夫还有年仅10岁的儿子在卧室睡觉,突然被
一声金属断裂的声音惊醒。她马上意识到有小偷,赶紧叫醒丈夫。
    凌晨3时24分,她第一次拨打110:“我们家院里进贼了,你们赶快来吧。
”报警之后,王芸芝心急如焚,可10多分钟过去了,警察没有来到家里。3时38
分,王芸芝第二次拨打了110报警,王芸芝急切地问:“你们怎么还不来啊?”
    3时39分,王芸芝第三次拨打110的时候,丈夫拿起卧室里电脑桌下面的那
把刀,推开卧室门就出去了,由于当时害怕也没有开灯。王芸芝听到厨房有动静,迅
速下床,打开屋里的灯,看到厨房的灶台上一大摊血迹。
    恐慌中她第四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这时是凌晨3时43分,在电话中她哭
着说:“你们怎么还不来,家里都发生血案了!”打完电话她瘫坐在客厅沙发上,丈
夫拿着那把刀,像木头一样呆在客厅的门口。
    又过了10多分钟,警察赶到她的家中。这时王芸芝用手机拨打了一个朋友的电
话,让对方赶到家里,手机单据上显示此次通话的时间是4时1分。王芸芝由此推断
,警察赶到的时间是凌晨4时。
    王芸芝说:“我第一次打110是3点24分,派出所离我们家大约2公里,如
果警察能早一点赶到制服歹徒,我丈夫就不会把他砍伤了。”
    记者前天电话采访欲了解事发时的出警情况,但警方未接受采访。
    法院认为防卫过当
   被砍伤的男子叫黎永吉,36岁,贵州人。案发3个多月后的法医鉴定显示,外
伤致其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膨出、坏死。经
3个多月治疗,他不能自己移动身体、不能自己进食,不能自己控制大小便,生活完
全靠他人帮助。
    黎永吉伤残评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三肢瘫肌力≤2级,属一
级伤残。其精神司法鉴定结论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伤(偏轻)七级精神伤残。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建议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朱忠喜的刑事
责任。朱忠喜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在国
家保护力量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其行为是英勇行为。
   龙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忠喜持砍刀向被害者头部猛砍数刀,手段特别残忍,
造成被害人特别严重残疾的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
成立。(
朱忠喜)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
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
    2008年12月29日,龙亭区法院判决:朱忠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
刑3年;赔偿黎永吉各项损失的40%,即51160.46元。
    邻居联名为他鸣冤
   案发后,朱忠喜被刑事拘留,数十名小区居民联名写信要求相关部门还朱忠喜自
由。
   他们在联名信中说:“有歹徒入室行凶时还不能打斗,否则正当防卫就会变成故
意伤害,我们真的不明白。案件虽发生在一家,可危险却威胁着我们大家,我们同样
都是人民群众,我们同样都不知道以后遇到这样的事到底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理才不
犯法。”
    今年73岁的李俊枝是铁塔西街12号院4号楼的住户。她说:“在小朱出事前
几天,我们小区曾经发生过一起动静很大的盗窃案件。那天晚上7点多,有两个小偷
连偷3家,包括我家。当偷到第4家时,小偷被众多群众围堵在居民楼二楼。他们还
对我们叫嚣,下来后要弄死我们。随后派出所民警和20多名防暴队员赶来,才把歹
徒制服。”
    李俊枝说:“发现盗贼后我们都是打110报警,而民警没来的时候我们该怎么
办,难道我们就眼睁睁看着贼逃走,而不去打他们?如果他们要动手的话,我们就不
能还手,难道我们被打之后才能还手?”
    上诉意见否认防卫过当
    目前,朱忠喜的辩护律师已经为他写好了上诉状,准备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
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仅以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这一结果而认定防卫行为过当
,并没有对案发时其他大量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这些因素包括:案发时间为隆冬时节凌晨3点多,朱忠喜刚从沉睡中惊醒,猛然
发现大危险,心理极度惊恐,精神高度紧张;朱忠喜家有弱妻幼子,案发地点距妻儿
卧室仅有3米之距,窃贼已撬窗而入,身后还有两名男性同伙,且携带有作案工具,
朱忠喜如不彻底制止窃贼的非法侵害,他和家人都难以保全;歹徒由外入内,朱忠喜
没敢开灯,案发现场一片黑暗,朱忠喜根本无法判断打击位置、造成后果以及窃贼是
否受到了制止和控制;案发前,王芸芝已多次、连续电话报警,而警察却是在接警半
个小时、所有事情都已发生后才赶到现场,朱忠喜是在求救无门、不能得到及时保护
时实施的自救防卫。
    上诉意见认为,基于以上综合因素,朱忠喜为保护自己和妻儿,无论造成不法侵
害人哪种结果,都不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就这一案件,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闫斌律师。他告诉记者:防卫过当还是正
当,需要考量的因素较为复杂。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第三款规定
:“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中确立的防卫权,是针对我国目前复杂的治安状况的,其考虑的重点是鼓励公民
与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
    具体到朱忠喜这一案件,就需要考量不法侵害人有无前科、作案时是否携带凶器
、作案时间以及入室盗窃是否可能转变为抢劫、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等种种因素


大家前两天讨论了很多,就这个案子有何见解?
中国的法官,哎!
:L :L 所以之前那个防卫的帖子出来的时候我就在说.对付入室歹徒是应该以缴械为目标..
看来以后碰到入室的只能用胡椒粉,辣椒水之类的东西来对抗匕首砍刀了
贼和官蛇鼠一窝啊...
要是人家扛的是大霰或者手枪咋办?
难道是对匪说:“兄弟,先开一枪吧,要不俺动了你就得进去,没法自卫啊。。”;P
必须弄死入室盗窃的,被SB法官判几年,还是全家被灭门,自己挑.
哎,中国法律的悲哀,什么时候才重视物权法呀。
]]
]]
律师的作用不小
所以索马里海盗应当向中国船员索赔:D :D
估计要是在米国,未经许可入室,房主可以直接拿枪崩了把。
在我国……不知道这样判是鼓励哪一方呢?以后遇见入室盗窃的,就只能等死拉?
为免遭不测及过失法律责任,对入室武装抢劫应当予以积极配合:handshake
小偷拿钱了.
什么样的政府有什么样的法律。
其实这家伙也够SB的,就该坚持说当时看到他拿刀了,警告对方,他还不走,反而用刀威胁自己拿钱,威胁自己人身安全了!保准屁事没有,这个防卫度,对入室偷窃肯定是过了,定个防卫过当,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如果对方是入室抢劫,杀了他都没事的
防卫度和对方的侵害度要相当,定对方是盗窃,而你是伤害,那肯定是过度了
但是对抢劫、强奸、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就没有防卫度限制,杀了他都没事的,更别说打伤了
法律的悲哀!要是在美国谁想恶意侵入私人住宅,等待你的可能是一阵子弹,而且户主不负法律责任。
真是和谐啊````````````
17楼说的有理,不过用词太过了,人家都那么倒霉了,还骂人家?不是人人都有义务成为法学专家的。

用杀人的手段来防卫,对盗窃肯定是过当了,盗窃并不要命,不是重罪,他不要你命而你要他的命,当然过当!
但是可以换句话来说嘛,别自己承认加害人是盗窃啊!
是不是盗窃,警察经过侦查都不一定能准确认定,受害人在仓促之间就能准确认定?谁能保证进来的那小子就只求财不伤人?谁敢保证进来的那小子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威胁?多渲染一下当时的危险程度,反正也没有第三人在场,稍微夸大点也无从查起。
原帖由 皮卡汀尼 于 2009-1-23 14:38 发表
法律的悲哀!要是在美国谁想恶意侵入私人住宅,等待你的可能是一阵子弹,而且户主不负法律责任。



:L 谁说不负法律责任?虽然美国州和州,县和县的法律有地区上的差异,各州法官判决也不一定一致,但基本上还是有谱的。
恶意侵入私人住宅盗窃,户主开枪造成伤亡,在美国有的州可能不需要负太大刑事责任,但法律上的民事责任还是要负担的。
翻翻超大以前的帖子,应该有人说得比较清楚的了。美国人也不敢随便开枪那么猛。
关键是,户主在报警录口供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与律师单独谈话?
警察录口供,律师必须在场,虽然这样的要求还不是大多数中国人可以承担的,律师费啊。
我觉得这个判决没有问题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在侵害行为进行时发生的防卫,并且不能超出必要防卫限度
这个人的防卫行为显然过当,判刑是应该而且必须的
再者,这个户主本身使用的就是非法的自卫工具,大砍刀显然是违反国家法律的

法,即便是所谓的恶法,在做出任何修改前,所有公民也应该严格遵守。否则,基本的法制与法治都谈不上,各位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不要拿美国说事,这种事情放在那个国家都是要惹上官司的,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
所以,律师在场,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怎么说,对法院的判决是影响很大的。
对中国人来说,碰到这样的事情,你又英勇的把入室的歹徒砍成重伤了,那警察录取口供的时候,怎么讲话对自己才是最有利就很有讲究了。否则,律师都帮不到你啦。
所以,如果不会说话,最好就是装傻少说话——被歹徒吓到了,警察自然不能很快录口供。然后象21楼说的那样,你这里的口供一定要把歹徒定性为入室行凶,而不是入室盗窃。
]]
原帖由 l852963 于 2009-1-23 14:38 发表
防卫度和对方的侵害度要相当,定对方是盗窃,而你是伤害,那肯定是过度了
但是对抢劫、强奸、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就没有防卫度限制,杀了他都没事的,更别说打伤了

:handshake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了一般的罪行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只有犯了严重的罪行时才会受到刑事处罚,这里指的严重的罪行是指刑法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也就是楼主说的、俗称的“八大重罪”。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刑法》17条规定)

几点说明: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是独立的罪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时要求达到的结果。
2、投放危险物质罪,是2002年时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出的司法解释把“投毒罪”改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3、强奸罪还包括了以前的“奸淫幼女罪”,同样是2002司法解释规定的结果。
4、“无限防卫”和通常说的“八大重罪”没有直接关系,根据《刑法》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和谐盛世满赛!天下有贼满赛!

什么JB事儿呀!良民自卫反被判刑,做贼的倒有了生财之道,说:“我只是晚上偷,他就砍我,我要他赔钱!”。氧化钙!FxxK stupid judge!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不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把人打残,肯定是防卫过度。
原帖由 yewenyewu 于 2009-1-23 16:26 发表
如果不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把人打残,肯定是防卫过度。

具体案例还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本案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词是人身安全。
户主在向警察述说的口供里一定要强调,当时觉得“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
光是盗窃,就把歹徒给砍成重伤,当然是防卫过当了。
原帖由 kodakCat 于 2009-1-23 12:44 发表
哎,中国法律的悲哀,什么时候才重视物权法呀。


我历史学的不好,不过似乎300年前法国大革命的时候,就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的条文。
再看咱们……
不会说话的后果,就是徒刑加罚款。
]]
事发时保命要紧,其他退而求其次,事后最好是理清思路,有技巧的回答警方问题.不要多说话!
如果家里面入贼,当然要立即杀死,然后一口咬定该人为入室抢劫,搏斗中自卫杀死对方。反正死无对证,随便你怎么说。
那就鱼死网破
吗的 判我坐牢 我就告你警察来的慢 渎职  然后不停的下访 (北京也去)
基本上 会私下里跟你谈的  运气好 来个判3缓4  运气不好 那就给你在牢里轻点的活过个1年出来 赔的钱有人会用别的名义给你的

以上我们这一个真实的事件
  :Q 当地110真让人遗憾,这种事情放在漳州,绝大部分时候都是110狂奔而出,等着抓人立功呢。案情很明确,而且可能当场抓人,这是好事啊。当天执勤的民警是否没有坐班而改睡班[:a9:]
2B法官!
户主的行为肯定是防卫过当但不应该是,但是判三年肯定是重了!
与司法无关吧?我一直觉得河南是个强大的地方。
应当追究110警察的责任!另外三个歹徒入室盗窃或抢劫(还没等实施犯罪企图呢就被砍了)的案子是不是另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