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还地权于民是土地改革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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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0日10:38  中国新闻周刊
  新论

  对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东西是权利。政府所能做的,所应当做的是,把土地的权利还给农民,让农民享有最大限度的权利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于10月9日召开,在此之前的9月30日,胡 锦 涛专程来到30年前农村改革的起始点——安徽凤阳县小岗村进行考察,并宣示这次会议审议的政策性文件的主要内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且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国内外舆论均认为,这将导致自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乡村财产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农村经济、乡村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过去半个多世纪,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几番十分剧烈的变化。立国之初,按照平均主义原则,政府曾对全国土地进行了一次相当彻底的再分配,普通农民都分得小块私有土地。但未过几年,就开始推行集体化运动,集体化程度不断提高,最终形成了土地的乡村集体所有和经营制度。这样的制度无法为农村经济提供最基本的激励,因而自建立之初,各地农民就不断地突破这种制度,恢复自留地、建立包干制,小岗村不过是其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案例。政府认可了农民的这些自发努力,到80年代初,终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

  这一制度确实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既定框架下,赋予了农民一定的经营权利,这也是80年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但是,相对于快速增长的工业,农业很快又陷入增长迟缓的境地,“三农问题”再度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与政治问题。其中的根本原因仍然是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现有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是一种在给定意识形态框架下的过渡性地权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下,农户对土地的权利不够完整,农民所获得的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有限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在目前的政治—经济制度下,农民已经获得的权利,也即其有限的承包经营权,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村集体和国家对于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缺乏明确界定的剩余权利。村集体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严格而清晰的界定,而其所有权可以轻易地压倒农户的经营承包权。另一方面,国家——具体地表现为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对农村土地享有过于广泛的权力,这种权力又没有受到法律和政治的严格约束。法律规定农民无权改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和宅基地的用途,但地方政府却可以随意地使用土地征用权,对此,农户缺乏“讨价还价”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现有地权安排下,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受到法律与权力的多重限制,因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自然会被严重低估,农民守着土地却无法获得应得的财富。由此又导致一个对城市化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后果:农民无法以土地换取财富,因而,普遍地以打工者身份赤手进城。农民如此进城,自然会遭到城市排斥,即便勉强留在城市,其法律与社会地位也相对低下。

  可以说,不甚合理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当代中国诸多经济、社会、政治问题的根源,不合理的主要表现就是,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既不完整,也无有效的法律与政治保障。这一问题已经长期积累,政府也曾经作出过一定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包括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允许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在一定范围内流转。这一次的改革基本上延续这一方向,进一步增加农民对土地的权利。

  围绕着这一改革方案,国内外很多人士开始乐观地讨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然而,恰恰是这样的讨论,引起了另一部分人的严重忧虑:土地流转,会不会导致土地不合理的集中,从而在行政征地制造的“失地农民”群体之外,再度制造出另一批失地农民?更可虑的是,在现有的政—经结构下,土地流转会不会引发乡村与城市强势群体掠夺弱势农民土地的现象?

  这样的担心也提醒决策者和那些致力于推动农民土地制度变革的人士更为清晰地界定、宣示本次改革的宗旨。

  改革的唯一目的是强化农民对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进一步扩张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一切改革措施,都应围绕着这一宗旨展开。至于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否流转,是一个根本不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享有了较为充分、稳定的地权的农民,将如何安排自己的土地的权利,那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一边进行扩大农民地权的改革,一边又强势地告诉农民如何处置土地,这是自相矛盾的。

  对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东西是权利。政府所能做的,所应当做的是并且仅仅是,把土地的权利还给农民,让农民享有最大限度的权利。这理应是改革方案设计的唯一初衷,在制定后续的法律、政策时也应以此作为核心的目标。按照这一目标,将会减少改革的争议,并使农民真正地从改革中受益。

http://news.sina.com.cn/pl/2008-10-10/103816430563.shtml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0日10:38  中国新闻周刊
  新论

  对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东西是权利。政府所能做的,所应当做的是,把土地的权利还给农民,让农民享有最大限度的权利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于10月9日召开,在此之前的9月30日,胡 锦 涛专程来到30年前农村改革的起始点——安徽凤阳县小岗村进行考察,并宣示这次会议审议的政策性文件的主要内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且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国内外舆论均认为,这将导致自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乡村财产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农村经济、乡村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过去半个多世纪,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几番十分剧烈的变化。立国之初,按照平均主义原则,政府曾对全国土地进行了一次相当彻底的再分配,普通农民都分得小块私有土地。但未过几年,就开始推行集体化运动,集体化程度不断提高,最终形成了土地的乡村集体所有和经营制度。这样的制度无法为农村经济提供最基本的激励,因而自建立之初,各地农民就不断地突破这种制度,恢复自留地、建立包干制,小岗村不过是其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案例。政府认可了农民的这些自发努力,到80年代初,终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

  这一制度确实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既定框架下,赋予了农民一定的经营权利,这也是80年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但是,相对于快速增长的工业,农业很快又陷入增长迟缓的境地,“三农问题”再度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与政治问题。其中的根本原因仍然是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现有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是一种在给定意识形态框架下的过渡性地权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下,农户对土地的权利不够完整,农民所获得的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有限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在目前的政治—经济制度下,农民已经获得的权利,也即其有限的承包经营权,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村集体和国家对于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缺乏明确界定的剩余权利。村集体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严格而清晰的界定,而其所有权可以轻易地压倒农户的经营承包权。另一方面,国家——具体地表现为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对农村土地享有过于广泛的权力,这种权力又没有受到法律和政治的严格约束。法律规定农民无权改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和宅基地的用途,但地方政府却可以随意地使用土地征用权,对此,农户缺乏“讨价还价”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现有地权安排下,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受到法律与权力的多重限制,因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自然会被严重低估,农民守着土地却无法获得应得的财富。由此又导致一个对城市化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后果:农民无法以土地换取财富,因而,普遍地以打工者身份赤手进城。农民如此进城,自然会遭到城市排斥,即便勉强留在城市,其法律与社会地位也相对低下。

  可以说,不甚合理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当代中国诸多经济、社会、政治问题的根源,不合理的主要表现就是,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既不完整,也无有效的法律与政治保障。这一问题已经长期积累,政府也曾经作出过一定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包括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允许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在一定范围内流转。这一次的改革基本上延续这一方向,进一步增加农民对土地的权利。

  围绕着这一改革方案,国内外很多人士开始乐观地讨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然而,恰恰是这样的讨论,引起了另一部分人的严重忧虑:土地流转,会不会导致土地不合理的集中,从而在行政征地制造的“失地农民”群体之外,再度制造出另一批失地农民?更可虑的是,在现有的政—经结构下,土地流转会不会引发乡村与城市强势群体掠夺弱势农民土地的现象?

  这样的担心也提醒决策者和那些致力于推动农民土地制度变革的人士更为清晰地界定、宣示本次改革的宗旨。

  改革的唯一目的是强化农民对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进一步扩张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一切改革措施,都应围绕着这一宗旨展开。至于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否流转,是一个根本不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享有了较为充分、稳定的地权的农民,将如何安排自己的土地的权利,那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一边进行扩大农民地权的改革,一边又强势地告诉农民如何处置土地,这是自相矛盾的。

  对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东西是权利。政府所能做的,所应当做的是并且仅仅是,把土地的权利还给农民,让农民享有最大限度的权利。这理应是改革方案设计的唯一初衷,在制定后续的法律、政策时也应以此作为核心的目标。按照这一目标,将会减少改革的争议,并使农民真正地从改革中受益。

http://news.sina.com.cn/pl/2008-10-10/103816430563.shtml
晓宇:新土地改革应是产权的自然解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0日09:07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晓宇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昨日召开,将审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0年前,中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改革的大幕,30年后,中国改革之关键亦与土地问题息息相关,历史在一个轮回之后,仍在同一个问题上发问。此时,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正在威胁全球经济,美国政府历史少有的大规模救市被称为“跑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海内外所瞩目的,是一个大国的经济如何扩大内需,保证稳定、可持续的增长与发展。改革攻坚所需的时间与空间,仍然着落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

  农民问题与土地问题始终是中国现代化的关键问题,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主要线索。自1978年以来,农村生产力的释放与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奔向城市,是中国发展的原动力之一,但现实却并不如经典二元经济理论的描述:城市化、乡镇化是农村的终极出路。

  中国急剧而巨大的城市化,主要是城市的扩张,而不是农村的乡镇化。城市的扩张导致耕地减少,甚至危及粮食安全,而农民土地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民与土地的利益关系仍是“妾身未分明”,建设征地成为官商勾结牟取暴利的温床,尽管我们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农民在城市化中被索取土地利益的格局并未得有效改观。大量农民工进城,为城市化作出了贡献,却导致农村“空心化”,现存的“城乡二元壁垒”却使农民不能平等地分享改革成果:中国经济创造了国内生产总值(GDP)每年增长9.7%的世界奇迹,但城乡收入差距亦创30年来最高,如今城乡居民收入比已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农民负担增长一度超过收入增长。收入分配的悬殊,直接导致农村内需不足,内需难以扩大,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言以蔽之:乡村是城市的乡村,城市却不是乡村的城市。30年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变革,如今来看,是对平均主义的天然反动,而非出于对市场的尊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生产力的立时解缚不容置疑,但在现代产权制度上,承包制是一个“半拉子”的产权工程亦毋庸置疑。以前,人们多认为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制的根本障碍,现在却发现,纵然农民可以自由进入城市,但其宅基地及土地财产权却仍然留在农村,他们仍然得像候鸟一样往返,土地财产权才是“城乡二元壁垒”的根本。

  农村土地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必然要求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处置权,即农民在充分知情、充分自愿的条件下,主体性地实现对于土地财产的支配,以获取土地财产之上的充分利益。这一点,应不为任何其他附加性的目的替代,也不为效率及大规模集约化的名义强迫与动员。农村土地大规模集约化经营应由农民自觉、自发性地形成,这一个过程不应被破坏,因为破坏之后我们也许不能重建。土地流转之上的利益,不应为资本及权力的任何暴力以任何机会获得,这一点必须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否定性地警惕。毕竟土地流通的改革也伴随着土地兼并的风险,毕竟在动荡的全球化中,土地将是中国农民最后的安身立命之所,也是他们惟一可以凭恃的财产。

  新土地改革是产权的自然解缚,解缚后的结果,由农民主体性、自发性地形成,以还权于民进而实现普遍的还利于民。当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加工制造业在全球经济衰退之下呈现不景气,初级劳动力回流已迫在眉睫之时,我们期待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只是为了打破暂时经济发展的困局,亦是从根本处着眼,求解现代化中的农民与土地问题。
张军兴:30年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再出发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9日09:37   上海商报
  作者:张军兴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当先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性质,再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今天起至12日在北京召开。据悉,完善土地制度改革、还富于民将成为会议的热点,而围绕土地制度的相关政策调整将成为本轮农村改革的关键。

  胡 锦 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和“平等保护物权”。我们认为,通过赋予农村建设用地完整的土地流转权,和给予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以完整的物权,来使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使农民能够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成果,对解决“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意义。

  近两年来,被誉为“中国改革第一村”的安徽小岗村试验土地自愿流转,全村1800亩耕地已有600余亩实现流转,每亩土地收益上升了5倍、10倍,甚至20倍,然而,30年前秘密在“分田到户”协议上摁下红手印的“大包干”带头人,现在又成了土地集中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倡导者的老农严俊昌心里并不踏实,他担心眼下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是在缺少制度安排和不规范的情况下形成的,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租赁户和被租赁户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已完全滞后于农村土地市场的现实其根源在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权的不完整同时也没有赋予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以完整的物权。而在现行制度之下,农村土地进入市场须先转为国有土地,农民所获的征地补偿仅与其土地农作有关,土地征收、转用过程中的级差收益被政府拿走,而农民也只有微乎其微的5%-10%。农民修建的小产权房无法得到政府承认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来说,它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规定。从处分权能上来看,村集体的处分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村集体无权直接转让其土地,农村土地只有被国家征收后才能出让和转让,也无法把土地作为抵押标的。由于土地产权不清晰,土地基本上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这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曾表示,目前中国还未建立起一套跟市场经济完全接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中之一就是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先稳定和完善作为该经营体制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性质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

  再则就是需要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为此,我们要注意完善法律条文,促进土地流转;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有效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转让早已走上轨道,而农民集体土地的依法转让还远没有起步,这种不平衡状态,既影响我国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也是导致城乡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根源。让地权所有者参与市场交易,试办土地交易所无疑是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通过此种办法最终实现我国所有土地同制、同权、同价。

  小岗村严俊昌的担心说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与政策亟待改进,新一轮的农村改革必须对农村土地流转予以法制上的保障。9月30日,胡 锦 涛总书记到小岗村考察时,公开承诺将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表示现行的土地政策将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后有所调整。但调整的前提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这可以说是给出租流转土地的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刘林德:农村改革的关键是赋权于农民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0日07:44  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刘林德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昨日起在北京召开,普遍的分析认为,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将成为中国未来改革的主攻方向。

  农村改革的首要问题在于土地制度。9月30日,国家主席胡 锦 涛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考察时明确表示,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分析人士指出,允许土地流转,将会打破中国农村过于分散化的小农经济模式,刺激农村土地集中,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亦有分析将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与农村改革挂钩,认为在出口不利的现实境况下,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将有利于扩大国内市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保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不可否认,以土地改革为切入点的农村改革,有可能带来以上效果。但我们有必要深思,深化农村改革的真实目标,是否仅止于此。仅以农村改革为序曲实现农业企业化,进一步繁荣城市,还是通过切实的农村改革,使农村、农业、农民整体跟上中国高速现代化的步伐。

  共和国以来的中国农村,历经三次重大改革。新中国伊始的农村土改,将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此后国家又将土地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的合作经营造成的平均主义,严重束缚农村生产力;始于30年前的改革开放,以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步,极大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温饱问题。之后,农业领域再无根本性改革。

  应该说,农村、农业、农民为改革开放前后的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中国的三农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在中国城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城市和工业的发展,让农村付出了大量土地被低价征用的代价,资源环境被严重破坏的代价,留给他们的却是相对沉重的税费负担,公共产品供应的稀少,迁徙流动的不自由。以至有“农民太苦了”的浩叹。

  十七大将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作为中国未来发展的目标,城乡一体化,让农村、农业、农民与中国总体现代化同步,当是实现此目标的题中之义。近年来,国家为此付出诸多努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启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业税的取消,农村义务教育的免费,等等。

  但要促进农村、农业、农民的现代化,关键不在减负,而在赋权。任何改革的实质都是权与利的再分配。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已经证明,任何领域的改革,都必须赋予相应的权利,才能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农村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唯有靠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让农民自动自愿参与其中,通过自己努力与政策扶持,缩小并拉平与城市的差距。因此,深化农村改革,就是要改变城乡二元的制度壁垒,赋予农民以更完整的土地产权、自由迁徙和平等就业、基层自治及平等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等诸种权利。

  中国的现代化,不能再靠一条腿走路,没有8亿农民的现代化,无法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通过赋权于农民,完全释放农村生产力,让农村、农民跟上现代化步伐,最终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
社科院专家称农村土地改革大原则不会变http://bj.house.sina.com.cn  2008年10月09日08:06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农村土地改革“大原则不会变”

  本报记者 申剑丽 北京报道

  三十年改革,从农村到“农村”。

  从10月9日起,为期四天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研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讨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讨论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审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

  作为改革开放30年之际召开的此次全会,被寄予厚望——开启今后农村改革发展的新里程。会议的诸多涉农议程,标志着在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金融建设等诸方面突破在即,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讨论,尤为热烈。

  10月8日,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在接受本报专访时明确指出,下一步农村土地改革的大原则不会变。正如不久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 锦 涛在“大包干”的溯源地、安徽小岗村考察时指出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张晓山自1982年起一直专心于“三农”问题研究,其所在的中国社科院是决策层的重要智库,在许多关键时点的重大问题上建言献策并获得认可。

  他直言,此间“土地私有化”的论调是对政策的误读。并指出,有“新政”意味的是胡 锦 涛所言,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而在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土地流转时,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要保证农民自身确实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

  农村改革是综合配套的系统工程,除农地改革外,张晓山预测,本次全会最终通过的《决定》,在农村金融、城乡统筹等方面都将涉及,应该是比较全面的系统推进——这份系统指导“三农”问题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呼之欲出。

  土地“私有化”是误读

  《21世纪》: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审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久前,胡 锦 涛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考察时明确表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否意味着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将会以推动具体承包经营方式的变化和土地的自由流转为突破呢?

  张晓山:关于土地流转并非最近才提出来的,一直以来,我们都鼓励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土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转,鼓励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只不过此次在小岗村考察,胡 锦 涛总书记又强调了一下。

  《21世纪》:那下一步农地改革的原则会有变化么?

  张晓山:应该说,大的原则不会变,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将长期稳定不变。今后的改革也是在这个大框架下,鼓励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我们的政策长期以来都具有很好的延续性。此次全会主要是对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经验做个总结,梳理分析,看下一步在哪些方面,需要继续深化改革。

  下一步在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中,依然是以农民为主体,即“依法、自愿、有偿”。2005年中央1号文件曾要求,“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

  《21世纪》:围绕今后的农地改革,大家观点不一,有专家鼓励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化”,也有人主张土地要“私有化”,还有主张在现行集体所有不变的情况下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你怎么看?

  张晓山:产权上“国家公有”不可能,除非是“修宪”,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实行集体所有。“私有化”更是一些人的误读。

  国家只不过是想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对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实现方式做出调整。由此,土地可以转包、转租或者股份合作,这几种方式之前的文件精神中都已提到,现在关键是农地的“抵押”和“继承”尚未突破。

  《21世纪》:关于农地的抵押和继承,在此次三中全会上会有突破么?

  张晓山:现在还不知道。当然,如果这两者都突破了,就将对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进一步“物权化”。要知道,所有权本身不是虚的,它的实现方式也应该是综合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抵押或继承是其应有之义。

  《21世纪》:如果现行农地所有权不变,那农民的承包期限会延长到多久?

  张晓山:此前中央领导讲话都说过,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30年后不会变。应该说,延长是没有悬念的。

  在农村改革方面,我们的林权改革走在了前面,目前林地的承包期已经延长到70年,森林本身承包期必须延长,有利于保持其种植生长的延续性。虽然农地林地有一定区别,但根本上,延长都有助于提升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预期。
土地流转一定要保证农民受益http://bj.house.sina.com.cn  2008年10月09日08:06  21世纪经济报道
  流转一定要保证农民受益

  《21世纪》:就目前看,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情况怎样?

  张晓山:应该说,地方的一些实践和探索,已经走在了现有法律和政策前面。比如天津、重庆等地正在探索用农民的宅基地换社保,一些地方将土地股份化再转租转包,一些地方则推出土地交易市场……做法不可胜数,其中不乏一些制度考虑得很周全甚至无懈可击,但关键还是在实践层面真正去落实,这些做法本身是否成功还要实践检验。

  而不管哪一种实验和探索,都要保证农民的利益,保证农民确实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或者说是土地红利。

  应该说,所有实验的目的都是为了农村土地资产的盘活,促进土地资本化,保证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多的实质收益。比如重庆开展的城乡统筹建设,开端也是在于土地的盘活,否则很难建立真正的城乡统筹。

  《21世纪》:你认为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什么方式更为可行?

  张晓山:不管是土地股份合作社,还是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广东等地新推出的土地入市,现在各地的探索很踊跃。对这些,有叫好声也有批判,有的甚至将这些称作“第二次土地改革”,但根本上,每种模式都应该继续保持农地的基本用途不变。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该使得各方利益相关者保持权利相对的均衡,要保证基本农田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受到城市化的侵蚀,使土地所有者本身得到合理回报,同时要使当地的农村社区得到真正的发展。

  具体方式选择上,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农民意愿,看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向种田能手集中。向一些大公司集中,对此我持很谨慎的态度,毕竟这种方式风险很大。这当中肯定要严格限制,包括发达国家对公司进入农业也是严格限制的,要特别防止一些人借此圈地圈钱,然后拍屁股走人。

  针对农地的不同类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宅基地,也要注意区分形态,分类审慎进行流转。

  总之,在具体经营方式的选择上,始终有不同观点,也有争论,这就要看三中全会此次的定调,及今后实践中的严格监管。

  流转的主体应该是农民

  《21世纪》:对应流转方式的变化,今后农村基层组织将产生怎样的变化? 村镇基层政府、农业合作社、农民及龙头企业几方面的关系将是怎样的?

  张晓山:产权实现方式一旦变化后,组织方式肯定会变化,这当中各种合作社、土地市场、中介组织都会发展。

  流转的主体应该是农民,政府在当中主要起到指导、保护、监管或仲裁的作用,不能直接插手具体经营事务。

  《21世纪》:这几年,农村各种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断发展,有人继而主张发展公益性的合作组织?认为这种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应怎样?是公益性还是逐渐公司化?

  张晓山:合作社从诞生初期就是经济组织,涉及到利益的分配,不可能是纯公益的。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区别于公司,要加强政府的指导和监管。

  《21世纪》:那土地流转后资金分配如何协调?山东省宁阳县探索了“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方式,并采取“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你如何评价?

  张晓山:利益分配上不用担心,农民完全有办法协调好。国家层面,下一步则要通过税收,相应调节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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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地权于民,然后再被地方政府和暴富着兼并,是土地改革关键
鸟文章就忽悠吧,把tg忽悠死了,大家重走周期律。
农民兄弟已经发火了